1、 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运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机组长周期安全运行提供人员保证,为了运行人员有一个严明的纪律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行劳动纪律管理工作第二章 责任体系第三条 分管生产的领导(一) 负责审批本制度。(二) 对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处理,第四条 发电运行部经理(一) 担任本制度的负责人。(二) 组织运行各专业编制或修订本制度,并认真执行.(三) 负责组织运行人员对本制度的培训,为本制度的实施提供支持。(四) 跟踪检查执行制度的绩效,并定期进行自评。(五) 收集改进运
2、行管理的意见,并向上级提出修改建议。第五条 发电运行部各专业主管、值长、机组长(一) 熟悉本制度的所有内容和要求.(二) 按照本运行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三) 向运行管理负责人提出改进本运行管理的建议。第三章 管理内容第六条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离岗、串岗。第七条 运行班上班提前30分钟在宿舍楼前排队进入现场,下班排队离开生产现场至宿舍楼。运行人员接班必须按规定地点整队集中。第八条 班组人员有事或因病不能上班时,应提前一天请假,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手续。第九条 女职工在婴儿哺乳期,当班期间有1小时喂奶时间,超过按迟到或早退处理。第十条 职工不准私自调换班次和互相顶岗带班
3、,需要互相顶岗带班者(顶岗带班者必须为同岗位或高一级岗位者),写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值长签字后,并经发电运行部经理同意后,方可顶替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带班只能找休班人员,且同一天不得上二个班,连续上两个班的各扣200元,隔一个班的各扣100元。第十一条 上班期间严禁用电话聊天,不围坐闲谈,不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第十二条 监盘人员注意力集中,不谈笑嬉闹,不谈与生产无关的事情.严禁在监盘期间吃饭、吃零食等。第十三条 值班期间,精神要饱满,不打瞌睡,头不爬在桌面上,严禁有睡岗现象。第十四条 严禁酒后上班,上班前至少8小时以内不能喝酒。第十五条 上班期间,服从领导工作分配,无正当理由者不得拒绝,有不同
4、看法,执行后再反映上一级领导(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例外)。第十六条 对厂领导带外公司人员到场参观时,除监盘人,其它人员均应站立礼貌待人。第十七条 发电运行部抽查各班组劳动纪律,发现上班无故迟到、早退人数每月达3人次以上者,扣当值(班组)200元.第十八条 上班期间擅自离岗或窜岗者,发现一次考核2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不按公司规定着装或不带胸牌者,发现一次考核50元。第二十条 在工作现场有穿高跟鞋、凉鞋者或留长发(披肩发)、长辫子未盘起者,发现一次考核200元。第二十一条 上班期间用电话聊天,看与生产无关的书刊、杂志者,发现一次考核200元。第二十二条 监盘人员纪律
5、,发现违反一次考核责任人200元.(一)监盘人员要注意力集中,不谈笑嬉闹,不谈与生产无关的事情。(二)不准交头接耳、东张西望。(三)不准回头讲话。(四)不准在盘前吃饭、吃零食、喝水。(五)不准在盘面干与操作调整无关的事。(六)不准座姿不端,干与监盘无关的事。(七)不准精神萎靡不振,打瞌睡.(八)不准粗鲁操作,损坏公物。(九)准将操作员站移做它用。(十)不准踢踏盘面影响卫生。(十一)不准打手机。第二十三条 上班期间,监盘精神不振有打瞌睡,经提醒无效后考核500元。有睡岗者考核责任人当月奖金1000元,考核值长100元,考核同集控值班人员各50元。第二十四条 酒后上班者,劝其离开岗位,并按旷工处理
6、。酒后上班在生产现场闹事者,内部待岗一个月.若违纪者为值长,加倍考核.第二十五条 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者每分钟按5元考核。超过3小时,按旷工处理。第二十六条 不请假而未上班或请假未批准不上班,按旷工处理,并扣除当月奖金,情节严重者按待岗处理。有事外出未请假者或未填写假单者,考核当事人200元,值(班)长100元。第二十七条 上班期间,不服从领导工作分配,无正当理由者经批评教育的仍不执行者,按下岗一个月论处。第二十八条 上、下班整队不齐,考核值长100元。第二十九条 值班纪律松懈,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按以上相应条款考核。第三十条 值班期间发生赌博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分配无理取闹、消极怠工、
7、盗窃公物等行为者,按待岗处理。凡因以上原因造成生产、工作严重后果者,交公司处理。第三十一条 有事需请假应按请假制度办事,管理人员离开办公室,需向同室他人讲清楚去向.第三十二条 上班期间应按厂规定着装,并佩带胸牌。第三十三条 现场工作人员着装应符合安规要求,进入生产区严禁穿高跟鞋,进入生产现场的女同志严禁披肩发或长辫子。第四章 检查与评价第三十四条 发电运行部经理是本制度的执行人.第三十五条 发电运行部经理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价,每年一次。第三十六条 分管领导对本制度的合理性与完整性进行检查与评价,每年一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发电运行部起草、修订和完善.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发电运行部。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