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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法规之二证券从业人员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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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 从业资格   考点一 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1)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考点二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要点 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分类 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包括:  (1)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咨询人员.  (2)证券经营机构研究部门的咨询人员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了“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科目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被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或资信评级机构聘用。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部认可的).  (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7)未受过刑事处罚。  (8)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9)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三 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    1.首次注册程序    (1)对于首次申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资格管理员应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将自动生成系统编码和密码(申请人的初始密码有特定规律,第一、三、五位为字母,第二、四、六位为数字)。    (2)申请人在系统的主页上输入系统编码和密码,即可进入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申请人要根据自己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具体类别选择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执业注册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上述书面材料,以备中国证券业协会检查。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    (4)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有关机构提交书面材料。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5)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编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类型等信息将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    2.变更注册程序    (1)提出变更请求.    (2)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    (3)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材料。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对不予注册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4)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完成变更注册登记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在网站更新有关公示信息。 考点四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条件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五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1)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2)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3)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4)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5)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考点六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节 执业行为    考点一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规定 要点 内容 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的   考点二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如下:“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    (1)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开展范围内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    (3)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伯形式。    考点三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的要求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2)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考点四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3)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4)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5)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考点五 代销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2)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3)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4)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考点六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考点七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        考点八 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2)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    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3)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4)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5)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    考点九 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的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考点十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的条件和材料     考点十一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1)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2)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3)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4)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5)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考点十二 保荐代表人离职应提交的材料    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证券业执业证书。    (3)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4)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5)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考点十三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1)要求发行人按照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3)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4)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5)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6)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考点十四 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中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活动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2)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3)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    (4)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5)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    (6)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    (7)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8)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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