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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景观照明工程招标文件(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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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景观照明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乌兰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地址:乌兰浩特市铁西北路 联系人:陈永才 电话:13947482229 电子邮件: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兴安盟宏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兰浩特市兴安南大路32号(兴安盟中心血站路西) 联系人:武凤霞 电话:15004816661 电子邮件:hcgczjzx—001@ 1。1。4 项目名称 乌兰浩特市景观照明工程 1。1。5 建设地点 乌兰浩特市 1。2.1 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 1。2。2 出资比例 /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全部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电缆沟挖填、电缆及保护管敷设、挂架及固定架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92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3 年 4 月 18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3 年 7 月 18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城市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 财务要求: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 业绩要求:具有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 信誉要求:近三年履约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项目经理资格: 城市照明 专业 贰 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其他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招标人给予配合,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现场察勘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与招标人无关,投标人自行负责。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召开地点:另行通知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3年4月8日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人提出问题3个日历天 1.11 分 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偏 离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控制价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3年4月15日9时0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 6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汇票或转账或电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递交方式:存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 年,指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 月 1 日止。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3 年,指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 月 1 日止。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年份要求 3 年,指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 月 1 日止。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 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 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叁 份 3.7。5 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不分册装订 √分册装订,共分 2 册,分别为: 商务标,包括 第八章 的内容。 技术标,包括第七章 至 / 的内容 每册采用 胶压 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乌兰浩特市铁西北路 招标人名称:乌兰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乌兰浩特市景观照明工程投标文件在2013年4月15日9时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兴安盟宏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退还安排: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3年4月15日上午9时 开标地点:兴安盟宏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不得有开启、破损现象 (5)开标顺序:抽签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现场抽取 .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无 履约担保的金额:无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与此工程相似的项目 10。1。2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 … … 10。2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 不设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表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兴署办字[2007]40号"文件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不要求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 放人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 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 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 电子版"字样。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否 □是,投标人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同时按本须知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0。7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10.8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 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0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 和“招标控制价”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 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1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2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3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取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分摊在相应单价中,不得单独列报.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兴署办字【2007】4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安盟建设工程招投标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由盟建设局制定的《兴安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兴安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兴安盟建设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为继续整顿全盟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承包行为,大力推行招标制度,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盟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其他地区作法,并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兴安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凡在我盟境内投资兴建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业主单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经盟建设局招标办审查备案后,可自行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三、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合同主要条款; (四) 投标文件格式 (五)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 技术条款; (七) 设计图纸 (八) 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 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注明. 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五、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推行工程招标上限最高标价和最低工程造价预警限法招标.招标人可以将标底价(根据施工图纸和现行定额计算出的工程预算价)设定为最高栏标价,以拒绝投标人中的过高报价,将标底价下浮合理的幅度,作为本工程最低工程造价的预警线,施工总承包招标标底下浮幅度一般不超过7%。并在开标5天前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向所有投标单位公布最高栏标价和工程造价预警线,高于栏标价和低于工程造价预警线的报价为废标,不予评价,并按评标对待,对此不良行为记录在案,进行半年之内不允许投标的行政处罚。 七、房屋建筑工程以100分制综合评标法进行.推行三段评标,即:商务标60分,业务标20分,技术标20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参照执行,具体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商务标 商务标入围报价得基础分50分,浮动10分。 评标办法: 1、复合标底的确定:最高拦标价占10%、20%、 30%,投标单位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占90%、80%、70%,选择档次,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2、投标单位报价超过栏标价和低于预警线者去掉,不计入投标单位算术平均值。投标单位3、4家者取其算术平均值,5家(含5家)以上,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然后进行算术平均. 3、具体评分办法: (1)高于复合标底2%(不含2%)~3%(含3%)之间,加1分,3%以上者不得分; (2)高于复合标底1%(不含1%)~2%(含2%)之间,加2分; (3)高于复合标底1%(含1%)以内,加3分; (4)低于复合标底1%(含1%)以内,加4分; (5)低于复合标底1%(不含1%),每低1%,在加4分的基础上加1 分,最高的10分; (二)业绩标 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编制企业和项目经理近两年业绩,装订前到盟招标办审核,一式七册,交盟工程交易中心,由工程交易中心,输入评标大屏幕,做为评标加分依据,评委有疑问,可现场核审。外地投标单位,各种业绩必须提供原件。在招标前必须经盟招标办审查核实加盖招标办公章方可有效,未经盟招标办审查的业绩也可将业绩原件提交评委现场,未经招标办审查的复印件,一律无效。业绩认定标准如下: 1、省部级奖励:必须是近两年获得与建筑、市政工程相关的各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委奖励。 2、获优质样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和优秀项目奖励,必须以各级建设部门文件和证书为准. 3、竣工面积必须以旗县市以上(含旗县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 4、项目经理、七大员、技术工人,开标前向盟招标办提供有效证件,经审核后并加盖公章,方可加分,也可将有效证件提交到评标现场确认。 (三)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 1、标书用纸一律采用A4型纸(210mm*297mm),左侧装订,封面和最后一页用白纸,标书不许留有记号,如有记号,标书无效。 2、正文结构层次序数分级应当为:第一层“一”,第二层“二”,第三层“1”,第四层“(1)"。 3、标书标题用小标2号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黑体字。每页排到22行,每行28个字. 4、施工总平面图一律采用A4图号,用微机出图。 5、施工组织设计标书不要有落款,必须单独封标,但封面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企业法人印章,否则标书无效。 6、施工组织设计标公证处秘密编号登记后,交评委评分。 7、投标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七大员及工人持证上岗情况单独封在一个袋里,封面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企业法人印章,否则标书无效。 八、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和定额测定费列入招标标价之内。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报价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和定额测定费列入投标报价。此项费用不得列入投标竞价项目。 九、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费率单独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此项费用不得列入招标竞价项目. 十、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三人,并按得分多少表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的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 十一、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否则,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十二、整个评标和打分过程保密,如有疑问,由公证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此办法从2007年5月起执行.原来评标办法(兴建办【2001】53号文件)同时废止。 十四、此办法由盟建设局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8 兴安盟宏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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