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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中心 人力资源管理文件
行政管理中心
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离职流程,保证离职过程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管理中心全体员工。
第二章 员工离辞职程序
第三条 员工主动辞职
1、 凡试用期间主动辞职的员工,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报告,得到行政人事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2、 转正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如有特殊原因,需得到人事部的批准,最少也需提前10天递交辞职报告,得到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条 公司辞退员工
员工在试用期间表现不合格,或者随着公司不断的发展,员工的能力已不能满足岗位的需求或其他原因达不到公司要求的,公司有权劝退该员工,对于将被辞退的员工,公司根据其在公司工作时间的长短,提前1—7天通知,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对于转正后被辞退的员工,公司将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五条 公司开除员工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将给予开除,但必须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条 自动离职
1、对于已经提出辞职,但没有得到批准而离开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提出辞职,已经得到批准但没规定办妥离职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无故旷工7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4、公司不接受任何电话、同事或者亲友转达的辞职申请,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5、凡自动离职者,扣发未领的所有工资及有关提成和奖金、福利;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必要时提请国家专政机关处理.
第三章 辞职申请的提出
第七条 员工申请辞职,须提交辞职报告、填写《离职审批表》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书》,提前通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否则,每提前1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第八条 辞职申请的审批
1)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需与员工进行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
2)经沟通无效,由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将员工辞职申请初步审批后,报行政人事部审核。
3)行政人事部有责任与辞职员工进行沟通,沟通无效后,由行政人事部依据《离职审批表》报批。
4)《离职审批表》、《劳动合同解除书》经最终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保存,并告知该辞职员工的直属主管批准结果。由其直属主管根据批准结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项,并安排该员工于离职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四章 离职谈话
第九条 员工离职时,该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需与离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及核实管控情形;
2)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4)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5)有权代表公司根据其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具体的离开公司日期;
6)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分别保存于公司和员工档案。
2、员工离职时,行政人事部应与离职人员进行谈话,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了解员工入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2、解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3、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3、工作期间内,离职员工不得拒绝接受公司所要求的会谈,否则将予以处分。
第五章 离职移交
第十条 1、工作交接: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离职审批表》签字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
2)经管工作详细说明;
3)《客户或项目交接清单》、《货款及个人欠款处理意见清单》(涉及到的有关人员用);
4)培训资料原件;
5)公司的技术资料或职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资料(包括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类);
6)项目工作情况说明,包括:
①项目计划书;
②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③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④其它项目相关情况详细说明;
7)目前工作的进展程度;
8)任职期间的工作记录资料;
2、事物移交: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1)所领用的办公用品交还办公室;
2)各类钥匙;
3)借阅的资料;
4)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
3、款项移交
1)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
2)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直属主管或办公室。
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交人签字确认,并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认定为交接完成。
第十一条 在离职手续办理中,出现部分文件或资料遗失时,采取以下措施:
1、出现文件遗失,相关部门有备案的,可以拷贝一份.
2、出现文件遗失,其它部门没有备案的,由移交人回忆文件内容,并将回忆的内容,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审核通过,方可将遗失的文件交接.否则,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遗失无法追回的,后果由个人承担,视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门负责人会同公司高层确定应由移交人承担的经济补偿额度。
3、出现物品遗失,依据物品记录的价格,按本制度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无记录价格的物品和,按市场现行价格最高价赔偿。
第十二条 离职人员必须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双方确定的离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离职员工若在未办理或未办完移交手续而擅自离开公司者,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提前1天离职扣除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作代通知金.
第六章 离职结算
第十四条 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第十五条 结算部门:离职人员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部和办公室共同进行.
第十六条 结算项目
1、违约金:因开除、辞退、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产生的违约金,由行政人事部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2、《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违约金;
3、其它违约金。
第七章 关于离职员工薪金及有关扣款说明
第十七条 离职员工按以上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后,薪金及有关扣款按如下规定:
1、 试用期未满的(员工主动辞职或公司辞退的)一律扣除7天无薪试用;未满7天的不发给任何薪金.
2、 转正后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在按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后,不作扣款,另外公司将根据其在职时间及表现给予一定的补偿,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
3、 自动离职的员工按自动离职之规定办。
4、 员工离职手续办好后,若发现还有未了事宜,公司有权继续向其追索,该员工必须无条件协助解决,否则将按未办理好手续处理.
5、 员工离职手续办好后,其按规定扣除或补偿后可领的工资、提成等余额,在手续办好两个月后发给。
6、 对于涉及货款未收回之员工,公司原则上不同意其离职,若非要离职的,其涉及的货款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移交给公司其他员工,其本人可暂时离开公司,但要积极配合公司有关人员回收所涉及的货款,本人原在公司的薪水、提成和有关证件在其涉及之货款全部收回后按规定给予发放。若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追究本人和担保人责任。若携款潜逃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后的员工,非经公司授权不得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等活动,否则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定,经中心制度委员会核准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以及修订权归中心行政人事部,根据实际情况,行政人事部将定期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管理表单
离职审批表
姓名
离职说明
离职原因
离职移交
部门移交
移交工作内容:
移交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监交人签字: 日期:
(请对员工工作移交情况进行确认)
负责人签字: 日期:
行政办
公室
□电脑 □办公桌 □办公椅 □门禁卡 □大门钥匙 把
□文件柜钥匙 把 □名片 □计算器 □资料架 □书籍 □QQ群组
□其他物品:
员工当月考勤情况: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期:
财务部
借支及费用报销情况: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期:
人力资源
品质部
1、最后工作日期:
2、社保结算日期:
3、薪资结算日期:工资结算至 年 月 日,实发薪资金额: 元 (大
写: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员工确认
从即日起,本人自愿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本人承诺离职手续已完清,若有工作移交未清,公司有权将个人薪酬、社保福利等费用暂停结算.
本人签字: 日期:
公司领导
签 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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