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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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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第三条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工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第

2、四条 省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有关协会)推荐.第五条 省示范工地评审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省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四)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3、工程项目不能推荐:(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的;(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七)未执行

4、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九)未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十)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九条省示范工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填写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每个工程项目可同时申报监理单位及两个参建单位,每个参建单位合同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20.有关协会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推荐申报条件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建筑安全协会,省建筑安全协会受理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1

5、530日和10月1531日,逾期不予受理.第十条 申报省示范工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单独装订);(二)项目立项批文、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四)有参建单位申报的,应提供分包合同;(五)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证明材料;(六)反映工程项目开展省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业绩、做法、经验)等的文字材料(提供电子文档),现场彩色照片8张,以及DVD光盘

6、或相关影像资料。第四章 评审程序第十一条 省建筑安全协会设立省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7人或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省示范工地评审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每年5月、11月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由34人组成,设组长1人,组成人员由评委会办公室从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第十三条 评审的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四) 其它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第十四条 每个项目现场评审

7、不少于两次,原则上上半年进行初评,下半年进行复评。初评时项目形象进度应达到主体工程量的30%及以上,复评时项目应仍处于施工阶段。对于因工期原因无法满足评审时间要求的个别项目,由工程所在地有关协会核实后报省建筑安全协会另行安排评审。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相关资料情况,对申报项目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初评意见.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取消其获奖资格。第十七条 评委会从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项目中抽取30进行抽查性复评。评委会通过听取评审专家组组长汇报,观看项目介绍DVD和评审专家组实地拍摄的照片,以及查看有关资料对抽查项目进行评审,以记名

8、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复评通过的项目。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项目扣除抽查性复评不通过项目后的项目为省示范工地入选项目.入选项目需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评审表彰第十八条 已通过评审的工程项目在完工后,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省建筑安全协会向施工、监理单位授予省示范工地奖牌和证书,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授予荣誉证书。荣获省示范工地的企业,在市场准入、工程招标中与获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享受同等待遇.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未完工的, 在后续施工中,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第六章 评审纪律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评,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申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外传递有关评审信息。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粤建安协 2009 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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