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年 月日,于年 月 日到本单位工作,与本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工作部门、岗位和职务为: ,本单位工作年限共计 月。一、该劳动者与我单位的劳动关系,因以下第 项(只选一项)于年 月 日终止、解除:A、试用期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1)由单位解除;(2)由劳动者解除; B、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D、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E、双方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F、双方协商一致,由劳动者解除;G、劳动者辞职;H、合同期限届满,依法可以终止的;I、根据
2、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第项J、二、单位依法 (填写“应当”或“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额为 元;社会保险费已缴至: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劳动者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经办人: 联系电话: 留置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证明人: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说明:1、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送达本证明书。用人单位直接送达证明书时,劳动者拒签收的,可留置送达;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可在单位内公告并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只有劳动者下落不明的,才可以公告送达.2、本证明一式两份,劳动者签名后自留一份;用人单位存一份.用黑色水性笔填写,不能复写,涂改无效。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