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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实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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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实务重点
第一章 海关概述
1、 我国海关的性质
海关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体现着国家的权力和意志。
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国家行政制度的监督职能。
2、我国海关的任务
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3、海关的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海关总署:最高机构,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向国务院负责
直属海关:一共有44个,负责行政审批,有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
隶属海关:有海关直属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
(其中,隶属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一般设在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点。)
4、海关设关原则
国家在对外开放口岸和海关业务监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依据《海关法》,我国在下列地方设立海关机构:
(1)对外开放口岸和进出口业务集中的地点;
(2)边境火车站、汽车站及主要国际联运火车站;
(3)边境地区陆路和江河上准许货物、人员进出的地点;
(4)国际航空港;
(5)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6)其他需要设立海关的地点。
海关机构的设立、撤消,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决定。
第二章 进出口国际管制
1、进出口国家管制的5个方面(“备”,“证”,“检”,“核”,“救”)
管制的名称
管制机构
对应的单据名称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备”)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
备案登记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证”)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
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入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货物通关单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制(“核”)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进口付汇核销单
出口付汇核销单
对外贸易救济制度(“救”)
政府
反倾销措施(适用于为不公平竞争或不公平及贸易);
反补贴措施(适用于不公平竞争或不公平及贸易);
保障措施(适用于公平贸易下数量激增的进口产品)
2、进出境商品检验和检疫制度
检验检疫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①对于法检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检疫;
②对于目录外的商品实行抽检,由贸易当事人决定,并可根据贸易当事人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颁发证书;
③而对关系到国际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者涉及到环境及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监装,以及保留货到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入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货物通关单
3、各类许可证的使用规范(参考P42-43表2-5)
许可证名称
适用范围
进口许可证
2015年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两种货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这两种货物总计135个10位HS编码)
出口许可证
201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8种,由许可证局、特办及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P32
自动进口许可证
①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三个目录(26大类);
②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③免交许可证的情况:6种 P34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及其产品
中国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
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
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加工贸易除外)
列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黄金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其制品P38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
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范围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
中国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部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P40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内的农药
第三章 报关管理制度
1、报关的概念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2、报关的分类(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1)按照报关的对象分: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需要专业人员报关)、物品报关;
(2)按照报关的目的分:进境报关、出境报关、转关报关;
(3)按照报关活动的实施者(报关主体)不同分: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①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报关人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关权;
②代理报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手续:直接代理报关、间接代理报关
补充: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的区别:
①含义:
直接代理报关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行为。(委托代理行为)
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行为。(视同报关企业自己报关)
②法律责任:
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
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应当承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己报关时所应当承担的相同的法律责任。
结论:在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承担的责任更大。
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报关人:准备单证进行申报——配合海关进行查验-缴纳税费-装卸货物;
海关:海关审单——海关查验——海关征税——放行。
3、报关单位的概念
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4、报关单位的类型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海关规定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直接代理)或者以自己的名义(间接代理) ,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报关企业的报关属于代理报关,所以报关企业也叫做代理报关单位。
报关企业有两类:第一类是专业报关公司、报关行;第二类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和国际运输工具代理公司。
5、不同报关单位的区别
(1)报关的范围不同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本企业业务范围内;
报关企业——接受各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报关纳税;
(2)主营业务不同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
报关公司或报关行——报关纳税服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或者国际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或者国际运输工具代理。
(3)经营审批不同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外经贸主管部门;
报关公司或报关行——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或者国际运输工具代理公司——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
6、报关单位的行为规范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行为规则:
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可以自行报关也可委托报关。(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可异地报关;
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收发货人要对自己的报关员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
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未交回报关员证的,必须有单位在《国门时报》上登报申明作废,并注销(此对于报关员来说也是损失)。
(2)报关企业的行为规则:
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办理报关纳税;辖区内非当地报关也需在直属海关备案并在报关地设立分支机构;非注册地报关(跨直属关区)同样必须设立分支机构,但必须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并注册登记(在报关地直属海关)。
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未交回报关员证同上;
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等档案,完整保留各种单证、票据、函电以备查;
代理报关必须有正式书面的代理报关委托协议并在报关时出示;
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真实性、完整性合理审查。(商业单证,许可、手册等官方单证);
不得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报关;
协助海关对涉违走私情事进行调查。
7、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1)违法但未构成走私,海关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参照《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2)违法但构成走私但不构成走私罪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另外没收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拆毁或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
(3)对违法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罪)。
(4)未报、漏报、申报不实。对应申报的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详见PPT第52页)
(5)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暂停6个月内报关执业。
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
出让其报关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
(6)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7)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出其从业范围: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暂停6个月内从事报关业务,如果情节严重的话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8)报关单位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形式责任,并且不得重新登记注册为报关企业。
(9)未经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报关员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1)报关员的行为规范:(课本P59)
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关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事宜;
协助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应当由报关员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2)报关员的法律责任:(课本P60)
第四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
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含义、特征、范围
(1)含义:在货物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2)特征:在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按规定缴纳税费。
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需要提交许可证的,要提交许可证。
海关放行即办理结关手续。
(3)范围:
①不享受特定减免税或不准予保税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②转为实际进口的原保税货物;
③转为实际进口或者出口的原暂准进出境货物;
★第2和第3种情况是属于非一般进出口货物向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转变。
④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的进出口货物;
⑤不准予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⑥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⑦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考点)
⑧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样品
⑨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随展览品进出境的小卖品(考点)
实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免费提供的进口的货物:(考点)
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
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
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2、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3、申报时间与期限
(1)申报时间: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①无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申报日期。
②电子申报被退回,重新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③先采用电子数据报关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情况,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以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④直接使用纸质报关单,海关关员在报关单上签字表示接受申报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2)申报的期限
①进口货物: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星期日的,顺延到节假日或星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②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③经海关批准允许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申报。
④特殊货物,经电缆、管道或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⑤超期3个月由海关变卖处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⑥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处理。
4、报关时应交验的单证考点:(掌握记忆哪些属于基本单证、哪些属于特殊单证、哪些属于预备单证,要区分开来)
有两类单证:主要单证、随附单证
(1)主要单证:报关单
(2)随附单证: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
基本单证—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例如:进口提货单、出口装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特殊单证—涉及到外贸管制、外汇管制、税率优惠等政策证明文件。
例如: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等。
预备单证—海关审单、征税时可能需调阅或者收取备案的。例如:贸易合同、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
5、修改申报内容或取消申报(6种情况可以修改,重要考点)
①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错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②货物放行后,由于装配、装运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全部或部分退关;
③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④根据国际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单据的;
⑤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⑥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特殊情况: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涉及到有关案件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撤消。
6、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复验、径行开验、配合查验、货物损坏赔偿)
(1)复验(什么情形下可以复验)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2)径行开验
①报关单位不在场,但须有见证人在场(仓库管理人员等),并在报告上签字。
②可以径行开验的情形(考点)
A、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B、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3)配合查验
①负责搬运货物、开箱、封箱;
②回答提问,提供有关单证;
③需要做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开具的取样清单;
④确认查验结果,在《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签字。
(4)货物损坏赔偿
①海关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实施查验过程中(之前和之后损坏,海关不赔偿),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
②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搬运货物、开箱、封箱不慎造成损坏的②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变质失效的;
正常磨损;
在海关查验之前已经损坏的或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等。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损坏的,海关不负责赔偿。
7、放行和结关
(1)放行:
海关现场放行: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就可以生产和流通领域,放行就是结关。
保税货物、暂准进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放行并不等于结关,海关在一定时期内还需进行监管。放行并不等于结关。
(2)结关: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结束海关监管(表示已经履行完于进出口有关的一切义务。
第五章 保税进出口货物报关
1、保税加工货物的含义、特征、范围
(1)含义: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不包括储存)
(2)特征:
料件进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除另有规定外,成品出口时,无须缴纳关税;
除另有规定外,料件进口时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凡属许可证件管理的产品出口时,必须交验许可证件;
进出境海关现场放行并未结关。
(3)范围:
①来料加工
②进料加工
③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
④保税工厂
⑤保税集团
2、海关对于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5个方面)
商务审批
备案保税
纳税暂缓
监管延伸
核销结关
3、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物理围网监管、非物理围网监管(计算机联网监管)
(1)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
} ①电子账册:大型企业使用、以企业为单位、不执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 ②电子化手册: 以合同为单位、执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与纸质手册是新时代下的替代关系)
(2)电子账册报核的要求
} 报核期限的规定:电子账册按照时间段进行核销。一般规定180天是一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期限,从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以后的报核期限,从上次报核之日起180天后的30天内。
(3)深加工结转、异地加工、外发加工的判断
①深加工结转: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②异地加工:异地加工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它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
③外发加工: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4、出口加工区货物报关程序(表5-2 P92)
5、★“转出企业为出口加工区企业,转入企业不是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其深加工结转的步骤:(经过三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计划备案(先转入再转出)——先转入企业备案后,30天内转出企业备案
第二个环节:发货、收货
第三个环节:结转报关(先转入再转出)
6、保税仓库:类型、存放货物的类型
(1)类型: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专用型保税仓库:专门用来存储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保税仓库
① 液体危险品的保税仓库;②备料保税仓库;
③寄售维修保税仓库;④其他专用保税仓库;
(2)存放货物的类型(P94):
①公用型保税仓库——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②自用型保税仓库——仅存储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③专用型保税仓库——用来存储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保税仓库
7、保税区进出境货物报关
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属自用的,采用报关制,属非自用的,采取备案制
8、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报关(表5-4 P108)
第六章 其他货物报关
1、特定减免税货物
(1)含义: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Ø 特定地区 :我国关境内由行政行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 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例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等予以免税。
Ø 特定企业 :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例如:外资企业、港、澳、台及华侨投资企业。
Ø 特定用途 :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途。例如:①国内投资项目;②利用外资项目;③科教用品;④残疾人用品等。
(2)特征
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进口时减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减免进口环节消费税。(免税)
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 。(交证)
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界限内接受海关监管:在规定的期限,使用于规定的地区、企业和用途。(时效管理)
(3)监管期限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5年。
2、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1)征免税证明
①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A.特定地区
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发票、装箱单等,海关在电子帐册中进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保税区减免税货物: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录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B.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C. 特定用途
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国内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利用外资项目,经批准后,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单证。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出具民政部门或残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出具)出具的证明函,海关凭以审核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②“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1)有效期6个月 ;(2)“一批一证”的原则
(2)结转的条件
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3)监管期内的核销手续
①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
②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③退运出境的,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④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来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这这个收据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附加:未满监管年限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照章征税。(申请à照章征税、提交许可证件à解除监管)
(4)程序:减免税申请---进口报关-----申请解除监管
3、暂准进出境货物(含义、范围、特征)
(1)含义:暂准进境货物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的货物。
(2)范围(按关税分类):
①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暂不纳税,并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出境)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上述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暂时进出的货样;
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盛装货物的容器;
旅游用的自驾交通工具及用品;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海关批准的
其他暂时进出境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②按照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外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征收进出口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
——第②类货物是即除上述12类以外的暂准进出境货物,不予介绍
(3)特征:
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税费,但要提供担保;
免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规定期限6个月);
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
4、ATA单证册(含义、适用、出证担保和管理机构、有效期与货物进出境期限、正常使用、非正常使用)
(1)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仅适用于展览品、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
(2)含义
“暂准进口单证册”,简称ATA单证册,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有效期一年 。(我国规定自货物进口之日起6个月,超期须经海关批准)。
(3)ATA单证的使用(ATA单证册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一般是由商会国际局和各国海关批准的各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
①正常使用
例:我国家的某个企业要到巴黎参加巴黎博览会。企业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申请,并交纳一定手续费,提供担保。我国的国际商会审核后,签发ATA单证。企业凭着ATA单证办理出口,在我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海关在签发ATA单证上盖章;货物经过运输,运到巴黎,企业的相关人员凭着签发的ATA单证在巴黎办理进境手续,巴黎的海关在ATA单证上盖章,货物进入巴黎参加展出,展览会结束后,企业按规定,在6个月内复运进境,在巴黎办理退运手续,巴黎海关在单证上面盖章,然后这些展览品经过运输运回到我国的入境口岸了,企业又凭着此张ATA单证在我国的入境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海关也是在上面签章。经过以上这些步骤,货物又运回来了。持证人将使用过的,经过各海关签注的ATA单证交还给原出证的协会,取回担保金或者是保函。(看课本P117)
②非正常使用(看课本P117)
货物未按规定期限复运出境——海关征税
涉及索赔
持证人未货物未按规定期限复运出境——海关征税
(3)适用我国的ATA单证册的有效期
①国际ATA单证册的有效期1年
超过6个月,需经直属海关批准
②我国ATA单证册的有效期6个月
超过24个月,经海关总署批准
③超过6个月的,需要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期不超过6个月。
(4)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
①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
期限6个月,经申请,主管海关批准可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24个月以上,需要经过海关总署的批准。
②暂时进出口货物
期限6个月,经申请,主管海关批准可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24个月以上,需要经过海关总署的批准。
第八章 进出口税费
1、完税价格
(1)常见成交价格的进出口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出口关税
= FOB(中国境内口岸)/(1+出口关税税率)
(2)成交价格的审定方法
①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进口完税价格尽可能采用货物的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CIF中国口岸)为完税价格
②出口货物成交价格法:按FOB 价计算
2、进出口税费的计算原则(课本P200)
3、进出口税费的计算(计算题)
①从价税:
从价计征的进口关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从价关税税率
②从量税:
从量计征的进口关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③复合税:
进口复合关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从价关税税率+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④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⑤出口关税:
应征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⑥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组成价格×增值税税率
=(完税价格+完税税额+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组成价格=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⑦消费税:
从价征收公式: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从价消费税税率(I式)
从量征收公式: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II式)
从价+从量征收公式: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消费税组成 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I式+II式)
=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从价消费税税率
⑧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⑨滞报金(只有进口货物才有滞报问题):
应征滞报金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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