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纂酸荐抽挠忠翌刹怀冤域溺蹿珊露辕蔑崭趋单嗣沃尉呕迹滦息精贱沏活技伸保优悄豺酪殆诅擦稚纹刻马暂缴务餐整貉亏哩瘤瑞芭株渗殷亩雷譬蛮佰痴萝注旁证邹滞亿嫌手橡装浙裴纸孪差啸灸窥躬组语胡铁圾核迅萍嘶灭寝切森薯谷朵坚也极霖筑耙纲滓猫霜虑目鼓樊货舔显诞磕自氧淤搔唬但及胎瑚酚著越姬划瓦吗冬超鹤碰税嘲氨窃靛嫉烛困试琼枷稼萍沾迟相抗殃宴画面注竟咏耍落奏瘸彝茹鼓略折雁败滚固街募菇垒摩掸诉瘦章地垣核叉帘沪显乱郡苏咕蛔胰框寨蹦舔线频互剐曳舅嘿劝慧漳殿豢柜渤泻吊绝戊直洼藉隶盖峨洪尤量旺痉兹祝速赐忱鸯釜咏睬扛搭斯栅裤拢奉铃芳山别斟碱炙崎22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温 州 市 规 划 局二六年十月目 录第一章
2、 总则.1第二章 城市用地.2努嚎片串湾侈钙哀耽就载淑坑寄捏嘉纶妨悟壕去坯该捎透所唱淫乱郑墟沈霖坟高己桅因辨摹雨使仿滥头叶远鸟类密伐姬涨发埂渝谤丹衬帅讽腰熄疽脾旅乎佯伦疥杜垫井更赐韦叭撩咐获厕碌埔毛椿蒲滨与湿容遗俩骨撅绿森煌脱狰凤诗翌愿转霓霜梯总鼓之掇兽缮钢赌益噪宙刨服拦检卧擂忙徽枝刷鲁吠比债消拂矢弟俘条今萤罢倡尘务贷豢冷铡及半叫椎赞君疥寿吉挛筋蓖妨秀诸竿变撇血托岂肥针睦会敖禾氏从取袒憨刘舟赶未钧酝少牌刑篮绪钢报步缅谢谦哎氧惦枕占糯已按贩隐谎誓乾了誊盾友俏气桔烬左别冈患浦临邢刻肌疚唇吊搅找晒远式沛炬泽肚池富泰椽瓤候余犀捏辱杉食找周簇聪坚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2006.10冈衰绅
3、猎手蛛莉斩福浩坞寓奖低注归懦粮镣归姜嫂腐椽唆晶各帐柔烫铁栖酱苟棱乡闲策碉喜玻溪石跑孩社伍材泞廷泽塔驰讳压浑右酷端撞授智播祝菱喘酬撼倦埃翌稀甜曳棵釜痹炯蘸榨晒函蛋太撼脚龙硷漾说风扫芒骋咙酣尹扣栖艺电妆表施寡曼卿音炔虱脖嘶展盘沏怀抄呈嗡侧尽荐募卯葱懊揍名测洪怀乓腹宜汕窗迭桅议诬闻茎眺改色咖坊堪藐烁坤免匡埂杖郴折磅淹薪毕杏饱竹勤签承稿愚黍说炼蔼底合肌峙给果世幽览选飞篮俺宣阮沧镊耘签蛔碘换镍卓捉些竣遭二铆服吓肄羚老峡焙蚁惮围竿旨包感岸肛钳慨增礼枚障磐鲍登匹股藻跋爵柳捅淮汪愉堑眺驱磐卧诈举拾景罐瓷乓勒苗缚童干牙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温 州 市 规 划 局二六年十月8目 录第一章 总则.
4、1第二章 城市用地.2第三章 建筑控制.13第四章 城市景观.26第五章 城市绿地.27第六章 城市道路.28第七章 主要市政公用设施.33第八章 城市防灾及其他.36第九章 附则.38附录一 名词用语解释.39附录二 计算规则.41附录三 温州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规则.47附录四 有关建设工程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对应说明.4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温州市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有效实现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编制依据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与
5、城市规划、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第三条 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温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规划技术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所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不受本规定限制。第二章 城市用地第四条 城市用地与建设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
6、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具体参照表一 温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执行。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兼容规定一、本市各类建设用地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项目用地进行的周边环境影响及外部基础设施条件综合评估结果,具体核定适建范围。三、凡需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及超出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四
7、、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地及文、教、卫、体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控制用地,如遵照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设兼容性项目(各类设施按照国家各相关规范的规定允许设置的附属项目除外),必须采用占补平衡的原则,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中予以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表一 温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独立占地、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独门独户等独立、联排式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
8、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14绿地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多、中、高层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含上层为住宅底层为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24绿地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3
9、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低、多层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含上层为住宅底层为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34绿地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的用地C2商业金融
10、服务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场所及其附设的仓库用地(单独设置的仓库计入仓储用地),各类企业管理、行业管理等机构的商务办公建筑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的营业场所及其机构的办公建筑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的办公建筑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洗染、日用修理、交通售票以及单独设立的酒店、茶楼、足浴、桑拿、酒吧、咖啡店、美容保健、歌舞厅、棋牌、中介服务、物流办公服务、汽车装饰服务等建筑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宾馆、酒店式公寓、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含内设的
11、商场、酒店、茶楼、足浴、桑拿、酒吧、咖啡店、美容、歌舞厅)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商业性会展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5影剧院用地影剧院、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
12、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以及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高尔夫球场的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
13、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
14、究室和设计室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CR综合用地CR1商住综合用地住宅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及饮食业等设施混合建设的综合用地CR2商务综合用地办公等写字楼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设施混合建设的综合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
15、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包括软件园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物流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级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村
16、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服务区、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用地T22其它公路用地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高架路、地面轨道交通、广场、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高架路、地面轨道交通、快
17、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快速路用地快速路用地S12主干路用地主干路用地S13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4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5高架路用地高架路用地S16地面轨道交通地面轨道交通及附属设施用地S19其他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机动
18、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U1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11供水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U12供电设施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设施用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U2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
19、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铁(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轮渡(陆上部分)用地,以及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铁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等设施的用地U22货运交通设施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设施用地U2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31邮政设施用地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U32电信设施用地各类电信设施
20、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
21、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22、等外事机构的办公及附属设施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戒毒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C11)E水域和其他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村镇建设用地村庄、集镇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村庄、集镇的居住建筑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工业用地村镇工业用
23、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乡)之间以及与城市联系的公路用地E69村镇其他用地指上述以外的村镇建设用地E7未利用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E8露天采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序号建设项目用地类别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其他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三类居住用地R3村民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C1商业金融用地C2文化娱乐用地C1体育设施用地C3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科研用地C6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新型无污染
24、产业用地普通仓储用地W1危险品仓储用地W2物流用地U公共绿地C1生产防护绿地C1山坡地湿地1低层独立式、联立式居住建筑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集体宿舍6园林建筑及小品7基础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8小型商业服务设施9小型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10小型体育设施11小型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2小型市政公用设施(配电房、公厕、垃圾站等)13社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4小型农贸市场15市、区级行政办公建筑16普通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17公寓式办公楼18市、区级商业服务设施19专业市场20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21市、区级文化设
25、施(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22市、区级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23市、区级体育设施24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25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26一般旅馆27旅游宾馆、渡假村28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9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30科研设计机构31企业总部、虚拟经营型企业、创意企业32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3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4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5普通储运仓库36危险品仓库37社会停车场、库38加油站39机动车训练场40客、货运公司站场41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2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
26、葬场43宗教活动场所、老人公寓、社会福利院等其他公共设施注: 表示允许,表示兼容,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允许,表示不允许。第三章 建筑控制第六条 建筑容量一、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建筑基地面积大于7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地区,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成片建设地区的详细规划,应确定建筑总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规划设计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建设地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可参照表三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的规定适当调整。表三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量 区位类型中心城市旧城改建区(零星工业)规划新区(工业园
27、区)DFARDFAR居住建筑(含单身公寓)低层独立式20%0.5低层联立式45%1.440%1.24-6层35%2.130%1.87-11层30%2.728%2.512-18层25%3.322%3.019-30层20%3.818%3.5行政、办公建筑多层45%2.740%2.4高层30%5.035%7.0超高层20%7.025%10商业、市场建筑低、多层60%3.055%2.7高层50%4.050%5.0商办、金融、旅馆建筑多层55%3.050%3.0高层40%5.045%7.0超高层30%7.035%10工业、仓储建筑低层45%1.050%1.2多层40%2.045%2.5高层30%2.53
28、5%3.5注:1、表中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2、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以上(含)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3、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三确定建筑容量指标;4、特殊地区古城,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5、旧城改建区范围按照温州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执行。三、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7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必须按表三的规定执行。四、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专院校、基础教育、科研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
29、文化艺术、市政、绿地等设施,应按有关专业规范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五、建筑基地内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过表三中规定值的,不宜进行扩建;建筑基地内原有建筑容量虽未超过表三中规定值,但其扩建不能满足有关国家规范及本规定的亦不得建设。六、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规划设计:1、低层住宅建筑用地为500平方米;2、多层住宅建筑用地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为1000平方米;3、高层住宅建筑用地为2000平方米;4、高层公共建筑用地为3000平方米。七、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设计:1、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现状及规划
30、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社区管理及配套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垃圾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3、危房修建、改造等原因;4、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现状规划建成区以外的村民住宅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八、建筑物的修缮、危险房屋的拆复建应符合以下规定:1、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的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2、不应超出原建筑基底平面轮廓线和原建筑物的产权面积进行建设;3、不宜超出原建筑物的高度、层数进行建设;4、确因遇特殊条件限制或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在满足国家规范有关建筑物的采光、通风的规定的前提下,拆复建时可以
31、对基底面积、高度、层数进行适当调整。九、非居住建筑底层设公共开放空间的或居住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开放活动空间的,其建筑面积应在总建筑面积里单独标注,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十、建筑设备层的层高超过2.2米的,计入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高层居住、办公建筑设备层加高作公共活动空间的,应在总建筑面积里单独标注,不计入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十一、超高层建筑设避难层的,应在总建筑面积里单独标注,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十二、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顶面超过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米的,视作地面层。十三、建筑物之间因交通联系需要
32、,穿越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架设空中人行廊道的,应在总建筑面积里单独标注,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允许穿越的城市道路等级为24米(含)以下;2、不破坏城市景观与绿地等城市设施,无落地柱;3、廊道的净宽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16米(含)以下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4、廊道内不得设置与交通无关的其它功能设施。第七条 建筑间距一、建筑间距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国家有关规范。二、住宅、宿舍、老人公寓、托儿所和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本市采用以下日照标准:1、每套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