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实施食品、 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管 理产品委托加工备案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备案行为规范、合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总局 令80号)第四十五条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 (总局令7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加工备案是指委托加工实施食品、 食品相 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企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企业 (含个体 经营者) 。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 经营范
2、围应 经营范围 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二)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申请委托加工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一式三份; (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复印件各三份; (三)委托企业(委托企业为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时)和被委托 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四)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三份; (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三份/套. 被委托企业应提供复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 位公章。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
3、用 A4纸。 第五条企业双方应签订有效的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 且委托加工 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 品种、规格型号。 第六条委托加工合同须明确合同的有效期限, 该期限应当在被委 托方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 第七条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 应符合产业政策 有关要求。第八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已纳入食品、 食品相关产品市 场准入管理产品的,委托双方生产前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食品相 关产品) 、市级(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 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
4、符合条件 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 (二)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 托方)进行生产,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 1、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 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 2、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三) 无证企业 (委托方) 委托有所委托产品
5、生产许可证企业 (被 委托方)进行生产,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委托方的名称、 委托方的名称 地址, 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第十一条 严禁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存在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报或证明材料; (二)未办理备案手续实施委托加工; (三)擅自改变备案内容或未按备案要求生产; (四)被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事项再次委托; (五)无许可证企业以委托名义自行从事生产加工; (六)以委托加工名义恶意规避许可证管理.第十二条任何 企 业 不 得 委 托 无 证 企 业 生 产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 度管理的产品。 第十三条
6、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要求和备案的标注 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 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 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第十五条委托加工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如企业更名、 迁址、 生产经营范围变化、许可证被吊销等) ,委托和被委托企业应及时报 告所在地省级、市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并重新申请备案或撤销备 案。 第十六条省级、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备案申请材料存档备查,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 的变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备案的,要将备案信息上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