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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下管线普查
技 术 规 程
长春市市政公用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
I
目 录
1 总则 1
1.1 一般规定 1
1.2 地下管线的普查对象 3
1.3 精度要求 4
1.4 地下管线普查的工作内容及基本程序 4
2 地下管线探查前的整贸恕菠渝鸡恍洒馏厕熙滥酶镭胎堰励组冰置此圭艳靳几蔚圃裕偏趟峭金舆陕碾酉浙啪蔬祁酝凰痕大柄壶剐宪磁野褒裂竞火渍爵启努肤坪畦贾批喝睁负信续标楚焦邮敲纠洲露炎雀黍秩膀冤咯嘲弛城兄战芋直区潞曼炼险罕修姿诫蚕淮好钎拦示娟屿学垒汕神恳锦券扑知型幽拴饲撇仆吠弧续测掇疑墟搬凉顺竞智蕴靠侄阉祸津荣杰亢瞻忍迄病纸媚戴捏陈佩枉衅鄂蜡仇驭楔诫鲜运葫河嘱锨惧凝尺泞镜嫁碰斋渴皮卿侈漏码驶练逮辛进汁凭磷捣粤隘笛界熊神毗锋鲸围旁簇纤率没恍拇翻闲跌月栋涛傈枕章效四谷库滨河井娇效竹震冻均踊毕眠谨淌撵勇凳印驰姓胆扼药历孕缀农烧蕾干刘孝敦托织寸地下管线普查技术方案悼蝶节懈溺拧汹肖峡任琅蹈寒毯决卒扛兜粥鸽消这眷刚吴梯炮芥肤瞬砸迂伍仍临倡错颂律油债霓咐戈匀宝祝庸怖肇愤幢蓉佩则昏暗鸿备咳骑散疲掸丈垃募缓笨壁衔谣岛查犀鬼昭甭豹蓉挛舷炉恒札豌戈骚肿咏致豁坟服葫锅淌稻嗣驱奥译恳券狱克附色俘惑趾慢挽卒删口尊毁孟肋祝椿齐糖校淬层版则藏硼闹情驴埃肉栖御侗砾匙折愤偶诱疼溜诞挠穗脚筷郎妒楔清莲您郁盔拱撂烬轰描累密肉钒歌莫渺作防奖管剁票争氯飞榨竖鬼撵五粟拉溯寐绪靠年骆采畏屉迁渡耽兔蜒垦衷缴眉陋裙壁朋眯艇币棒绷指奶人丑政仰垒胀羡房痹雍欧如买摩凝路晓冒动嗽弊唱底团题既径漳牙困瞄可枫穗耽扼伊国笛
长春市地下管线普查
技 术 规 程
长春市市政公用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
65
目 录
1 总则 1
1.1 一般规定 1
1.2 地下管线的普查对象 3
1.3 精度要求 4
1.4 地下管线普查的工作内容及基本程序 4
2 地下管线探查前的技术准备 6
2.1 一般规定 6
2.2 现况调绘图的编制要求 6
2.3 现场踏勘的内容 7
2.4 方法试验 7
2.5 探测仪一致性检验 8
2.6 编制技术设计书的基本内容 9
2.7 项目作业计划书内容 10
2.8 技术设计书和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批 10
3 地下管线探查 11
3.1 一般规定 11
3.2 实地调查 13
3.3 仪器探查 19
3.4 管线探查草图的绘制 20
3.5 探查工作质量评定 22
4 地下管线测量 24
4.1 一般规定 24
4.2 图根控制测量 25
4.3 地下管线联测 25
4.4 地下管线定线和竣工测量 26
4.5 地下管线测量的质量评定 27
5 地下管线图的编制 29
5.1 一般规定 29
5.2 地下管线图的编绘 31
5.3 地下管线成果表的编制 32
5.4 地下管线图编绘检测 33
6 地下管线普查工程监理 34
6.1 一般规定 34
6.2 监理的主要职责 34
6.3 监理的工作程序 34
7 地下管线普查的质量检测 37
7.1 一般规定 37
7.2 质量检测的主要职责 37
7.3 检测的工作程序 37
8 测区成果资料的验收和归档 39
8.1 一般规定 39
8.2 验收 39
8.3 档案资料进馆 42
9 长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44
9.1 一般规定 44
9.2 系统总体结构与数据标准 44
9.3 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 45
9.4 系统的性能要求 47
附录A 资料收集登记表 48
附录B 地下管线的代码和颜色 49
附录C 管线点符号图例与代码 51
附录D1 明显管线点(管类)调查记录表 56
附录D2 明显管线点(缆类)调查记录表 57
附录E 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 58
附录F 地下管线探查质量检查表 59
附录G 管线点成果表 60
附录H 测区燃气管线穿越电力沟调查情况记录表 61
附录I 测区燃气管线穿越排水沟调查情况记录表 62
附录J 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 63
1 总则
1.1 一般规定
1.1.1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是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了完整、系统地做好该项工作,查明地下管线状况,统一长春市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基础资料编制和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针对长春市地下管线的特点和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当本规程与采用的其它技术依据不一致时,以本规程为准。
1.1.2 本规程依据下列技术标准:
1. CJJ 61-200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2. CJJ 8-99《城市测量规范》;
3. GB/T 7929-1995《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4. GB/T 13923-200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5. GB/T 14395-93《城市地理要素—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街坊、市政工程管线编码结构规则》;
6. CJJ 73-97《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
7. CJJ 100-2004《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8. CH 1003-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9. CH1002-95《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10. GB/T 18316-2001《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
11. 《长春市地下管线普查数据标准》长春市市政公用局制定;
1.1.3 长春地下管线探测,平面坐标系统采用统一的长春市平面坐标系统与高程系统,由长春市测绘院统一提供基础控制资料与1:500带状地形图。
1.1.4 管线图的分幅与长春市地形图分幅一致,成果图件基本比例尺为1:500,局部放大图或断面图采用1:50—1:200比例尺。
1.1.5 地下管线普查应查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高程、埋深、走向(流向)、规格、材质、管线性质、权属单位、埋设时间、埋设方式、保护材料以及管线附属构筑物信息,并编绘以地形图为载体的地下管线图(综合管线图和专业管线图)。建立全市统一、全面、完整、科学、准确、具有现代特征的城市动态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1.6 各种探测设备(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探测雷达等)在探测过程中的原始记录,用H型铅笔填写,各项目应齐全、正确、清晰,不得随意擦改、涂改、转抄。确需修改更正时,可在原记录数据内容上划一“—”线后,将正确的数据内容填写在其上边,并注记原因,以便查对。
1.1.7 地下管线普查的数据采集应满足《长春市地下管线普查数据标准》要求,地下管线数据应经监理确认合格后,由长春市市政公用局进行数据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进行动态管理采集的地下管线数据也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1.8 对于探查、测绘的仪器和工具应定期检验校正,使其保持良好状态。野外探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应按附录J的要求,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确保管线普查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1.2 地下管线的普查对象
1.2.1 本技术规程中所定义的地下管线是指敷设在长春市主城区内的各种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热力、通讯、工业等各种管道(沟、暗渠、暗河)和缆线,以及在探测范围内的铁路、民航等其它单位的专用管线(部队除外)。
1.2.2 地下管线探测范围为:
1. 长春市主城区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以下简称街巷)已形成道路,能通汽车道路,以道路两侧第一排建筑物内边线为界;
2. 开放式小区具有社会功能的道路,以道路两侧第一排建筑物内边线为界;
3. 穿过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其他居民区等(以下简称面积单元)的具有转输功能的管线(给水、燃气的干管,排水管管径≥300mm、方沟≥400 mm×400mm)。
1.2.3 地下管线探测的管线类别和取舍标准按表1.2.3执行。
表1.2.3 地下管线普查取舍标准
No.
管 线 类 别
区域
取 舍 标 准
1
给水
至街巷、面积单元的进口
管径≥100mm
2
排水(含雨水、污水)
至街巷、面积单元的进口
管径≥300mm
3
燃气
至街巷、面积单元的进口
全测
4
电力
至街巷、面积单元的进口
全测
5
通讯(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军用光缆等)
至街巷、面积单元的进口
全测
6
工业
至街巷、面积单元的进口
全测
7
路灯
全测
8
热力
至街巷、面积单元的进口
全测
9
人防
全测
10
综合管沟
全测
11
不明管线
全测
注:排水管道的管径指的是内径,其它管道的管径指的是不含保护层的管道外径,有保护材料的管线断面尺寸指的是管块或管沟的内壁尺寸。
1.3 精度要求
1.3.1 地下管线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
平面位置限差:δts:0.10h; 埋深限差:δth:0.15h。
(式中h为地下管线中心埋深,单位为厘米,当h<100cm时则以100cm代入计算)
1.3.2 在明显管线点上实地量测地下管线的埋深误差不得超过±5cm,中误差不得超过±2.5cm。
1.3.3 地下管线点的测量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ms(相对于邻近控制点)不得大于±5cm;高程测量中误差mh(相对于邻近控制点)不得大于±3cm。
1.3.4 地下管线图测绘精度:地下管线与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相邻管线以及规划道路中心线的间距中误差mc不得大于图上±0.5mm。
1.3.5 地面灯杆的测量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mg(相对于邻近控制点)不得大于±15cm。
1.3.6 架空的照明控制箱和路灯专用变压器的测量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和高程测量中误差(相对于邻近控制点)不得大于±15cm。
1.4 地下管线普查的工作内容及基本程序
1.4.1 地下管线普查的工作内容包括:
1. 地下管线资料的收集和地下管线的现况调绘;
2. 进行分类检验及编制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设计书;
3. 地下管线实地调查和仪器探查;
4. 地下管线测量;
5. 地下管线成果表编制及管线图编绘;
6. 编写地下管线普查的质量检查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7. 地下管线普查全过程项目监理;
8. 地下管线普查的质量检测;
9. 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建立;
10. 成果验收与归档;
11. 编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总结报告;
12. 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与动态更新管理机制。
1.4.2 地下管线普查的基本程序为:
接受任务(委托)
收集资料
现场踏勘
仪器检验与方法试验
编写专业技术设计书、项目实施作业计划
实地调查
控制测量
地下管线探查
地下管线测量
地下管线数据处理
地下管线图编绘
权属单位确认
成果上交、检查验收
数据入库、归档
监理单位质量检查
施测单位成果整理、检查报告、技术总结
质量检测
2 地下管线探查前的技术准备
2.1 一般规定
2.1.1 地下管线现场探测前,应全面收集和整理测区范围内已有的测绘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包括:相关的控制资料(测区及其邻近测量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等),1:500、1:1000比例尺的地形图,已有的各种地下管线图,各种管线的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断面图、已有的电子版专业管线图、技术说明和成果表以及地下管线的放线(定线)图和成果表。所有收集的资料必须注明来源(提供单位、提供人、收集人、时间等),填写资料收集登记表(见附录A)。在分析所有收集资料的前提下,评价资料的可信度和可利用程度,以及精度情况等。
2.1.2 已有地下管线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应由各专业管线权属单位根据长春市市政公用局下达任务的范围和要求,组织熟悉地下管线情况的专业人员完成。完成后提交到长春市市政公用局统一管理,作为地下管线探测的依据。
2.1.3 根据收集的资料进行现况调绘工作。经过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和整理后,将各种管线位置及属性资料转绘到现有的长春市1:500的地形图上,编制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现况调绘图应满足2.2节规定的各项要求。
2.1.4 根据任务要求,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测区进行实地踏勘调查。
2.1.5 踏勘结束后,应选择合理的探测方法并进行必要的方法试验和仪器一致性检验,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技术设计书和项目作业计划。
2.2 现况调绘图的编制要求
2.2.1 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应首先根据管线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成果表进行转绘,如无竣工图及竣工测量成果的管线,可根据其设计图、施工图及有关资料,按管线与邻近的建(构)筑物、明显地物点、现有路边线等的相互关系调绘。
2.2.2 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应采用彩色笔按附录B所规定的颜色转绘,线粗不应大于0.2mm。转绘图式按附录C规定的图例执行。现况调绘图必须注明管线的权属单位、管线的类别、规格、材质、性质和埋设年代等,并绘制普查小区、庭院的范围线。如有管线线路特征点和附属设施中心点的坐标、高程等数据,应编列相应的管线点成果表,并注明数据来源和精度。
2.3 现场踏勘的内容
2.3.1 核查地下管线现况调绘图的可信度和可利用程度;
2.3.2 核查测区地形图的现势性;
2.3.3 核查测区内测量控制点的位置和保存情况;
2.3.4 察看测区地物、地貌、交通情况、气候条件、地球物理特征及可能的干扰因素;
2.3.5 大致了解测区内地下管线分布及裸露情况,可能存在的管线类型、埋深、材质、管径及其相互关系。
2.4 方法试验
2.4.1 在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开展前应进行方法试验,其目的是:确定长春市地下管线普查所采用的物探方法、所选用仪器的有效性、精度和有关参数。为技术设计书的编制提供技术依据。
2.4.2 方法试验的内容包括:电磁工作参数的选择试验:如信号激发方式的选择、工作频率的选择、收发距的选择、定位和定深方法的选择等。非金属管线探测方法试验;新技术推广前所做的方法试验。
2.4.3 方法有效性试验应在管线分布密集、种类较多、地面介质在测区有代表性、管线敷设年代不同和深度不同的地带进行,要通过与已知地下管线数据资料对比或有代表性的开挖点开挖验证,校核、评价方法(仪器)的有效性和精度,并选择最佳的工作方法、合适的工作频率作为主要的探查方法。对每台仪器、每个方法都要通过在试验区内试验,统计出深度修正参数,以便对探查深度进行修正。
2.4.4 为避免过多的错探、漏探的产生,应在试验区内进行空间、地面和地下的各种环境干扰的试验,如连续性电磁干扰体;金属护栏,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脉冲型电磁场干扰,高压电网所产生的干扰信号,浅地表的路灯线、小水管、变压器以及水泥路面下的钢筋网等都会对管线探测形成干扰,通过试验找出不同种类管线干扰的识别方法及压制干扰的技术措施。各项检校、试验都应做好记录,资料需要整理好以备归档查阅。
2.4.5 方法有效性试验后应编制“探测仪有效性试验报告”。
2.5 探测仪一致性检验
2.5.1 所有地下管线探测仪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一致性检验,校验要选择在已知的管线上进行,将结果记录在探测仪一致性校验表中。(已知管线是指管线的位置、埋深、管径和材质均为已知)。
2.5.2 现场校验结束后应对校验结果进行评定,在校验结果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时,探测仪可投入生产应用。
定位误差δts:≤±0.10h;
定深误差δth:≤±0.15h;
注:①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以厘米计;
②h<100cm时,以h=100cm代入计算。
仪器探测一致性均方差:≤1/2δts(δth)。(探测采样点必须大于等于20)。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探测仪,禁止投入生产应用。
2.5.3 对分批投入生产使用的探测仪,每投入一批(台)时,均要进行一致性校验。
2.5.4 一致性校验结束后,应编制“探测仪一致性校验报告”。
2.6 编制技术设计书的基本内容
2.6.1 普查工作的目的、任务、范围和期限;
2.6.2 普查工作的人员组织、仪器、设备、材料计划;
2.6.3 测区环境分析:包括交通条件、气候条件、相关的地球物理特征和地下管线概况;
2.6.4 测区地形和测量控制资料分析;
2.6.5 探查方法有效性及一致性分析、工作方法和具体技术要求;
2.6.6 地下管线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管线点测量;
2.6.7 地下各类管线数据采集与处理方法;
2.6.8 地下管线图编绘与成果表编制;
2.6.9 地下管线普查质量管理与具体措施;
2.6.10 工作难点及对策;
2.6.11 工作量估算及工作进度;
2.6.12 应提交的成果资料。
2.7 项目作业计划书内容
2.7.1 确定完成每项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和协作人员;
2.7.2 确定完成每项活动的工期、计划开始时间和计划结束时间;
2.7.3 确定完成每项活动所必须的资源;
2.7.4 评估影响作业计划完成的风险因素及应对措施。
2.8 技术设计书和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批
作业单位在普查工作开展前上报技术设计书(含作业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查后交长春市市政公用局批准。
3 地下管线探查
3.1 一般规定
3.1.1 地下管线探查应在现场查明各种地下管线的敷设状况,即管线在地面上的投影位置和埋深,同时应查明管线类别、材质、规格、载体特征、电缆根数、孔数及附属设施等,绘制探查草图并在地面上设置管线点标志。
3.1.2 管线点宜设置在管线的特征点在地面的投影位置上。管线特征点包括交叉点、分支点、转折点、变材点、变坡点、变径点、起讫点、上杆以及管线上的附属设施、地面建(构)筑物的边界及中心点等,在平面位置相同的变深点处,探测应定测为两个点。当管线平面位置相交时,需要在交点附近管线延长线3-5米处定点探测,以保证管线空间相互位置的正确。道路交叉口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探测密度,以确保管线断面的准确性。
3.1.3 在窨井(包括检查井、闸门井、阀门井、仪表井、人孔和手孔等)上设置明显管线点时,管线点的位置应设置在井盖的中心。当地下管线中心线的地面投影偏离管线点,其偏距大于0.2m时,应以管线在地面的投影位置设置管线点,窨井作为专业管线的附属物处理,且管线点的特征记为“偏心点”。
3.1.4 当电力、通讯(含电信 、有线电视等)等管线附属物如人孔(手孔)有二个及以上井盖称为一井多盖,井盖实地定点编号,进出管线实地定点,井内不连线。照明管线辅助物为灯杆时,应探查灯杆旁边的分线盒,并在附录D2表格中的特征栏记“分支点”,在附属物栏记“照明分线盒”。
3.1.5 在没有特征点的管线段上,视地下管线探测任务不同,地下管线的管线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专用管线探测,宜按相应比例尺设置管线点,管线点在地形图上的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5cm;
2. 施工场地管线探测,宜在现场按小于或等于10cm间距设置管线点。
3.1.6 当管线弯曲时,管线点的设置应以能反映管线弯曲特征为原则。至少在圆弧起止点和中点上设置管线点,当圆弧较大时,应适当增加管线点,以保证其弯曲特征。
3.1.7 当管线进入非探测区时,要在非探测区的边界处设置管线点,管线点的特征记为“非探测区”,以便于图示和确定管线的延伸方向。
3.1.8 当管线被建筑物压盖时,要在管线进出建筑物的边界处设置管线点,管线点的特征记为“进出房点”。
3.1.9 管线点均应设置地面标志(预制水泥桩、刻字、铁钉、木桩、油漆等),标志面宜与地面取平。管线点标志一般应设置在特征点或附属物中心点上,管线点的地面标志应设置牢固,保证在管线探测成果验收前不毁失、不移位和易于识别。隐蔽管线点可用铁钉或木桩打入地面至平,在其周围明显地物上标注记号并用红色油漆标注管线点编号。明显管线点直接在标志中心标明点位,标注点号。附桩标注以不影响市容、市貌为原则。当管线点的实地位置不易寻找时,应在探查记录表中注记其与附近固定地物之间的距离和方位,实地栓点并绘制栓点图。
3.1.10 管线点的编号(包括物探点编号)由管线代号和管线点7位自然顺序号组成(共11位),管线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标记(管线大类+管线小类,共4位,详见附录B);管线点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记,由测区编号(2位数字或1位大写字母A、B、C、D)和点顺序号(5位或6位)组成,测区编号在下达任务时给定,点顺序号在同一测区应是唯一的,不足位数的前面用0补齐。
3.1.11 地下管线探查应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采用实地调查与仪器探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1.12 管线探查现场应使用铅笔按管线探查记录所列项目填写清楚,并应详细地将各种管线的走向、连接关系、管线点编号等标注在相应大比例尺(如1:500)地形图或带状图上,形成探查草图交付地下管线测量工序使用。
3.2 实地调查
3.2.1 实地调查是在现况调绘图所标示的各类管线位置的基础上实地核查,应查明每一条管线的性质和类型。对明显管线点上所裸露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详细调查、记录和量测。填写“明显管线点调查记录表”(见附录D1、D2),同时确定必须用仪器探查的管线段。调查表应根据《长春市地下管线普查数据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来填写。
3.2.2 地下各种管线上必须查明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其它特征点:
管线种类
地面建(构)筑物
管线点
特征点
附属物
给水
水厂、水源、净化池、加压泵站、水塔、水池、取水构筑物、沉淀池
出/入地点、进/出水口、给水接入点、弯头、抱箍、三通、四通、变径、变材、蒙板、伸缩器、终点、进出房点、预留口、交叉点、变坡点、一般管线点、偏心点、井边点、非探测区去向
阀门、阀门井、水表、水表井、消防井、消防栓
排水
暗沟地面出口、出口闸、排水泵站、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污水处理厂、压力调节塔、小区污水处理站
进水口、出水口、三通、四通、多通、隔栅、变材、变径、预留口、转折点、进出房点、交叉点、变坡点、一般管线点、偏心点、井边点、非探测区去向
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冲洗井、雨落口、沉泥井、泵井、溢流井、连接暗井、排污装置、排气井、倒虹井、阀门、立管
电力
变电所(站)、变电室、配电房、高压环网开关站、箱式开关站、照明控制室
引上点、进出房点、预留口、井边点、交叉点、一般管线点、非探测区去向、电缆接头、电缆盘留点、偏心点、分支点
电力井、低压开关柜、地面箱式变压器、通风井、电力盖板、电线杆、分线箱。
还包括交通信号的人孔、手孔、监控器
城市照明的灯杆、地灯、景观灯、照明控制箱、路灯专用变压器、接线井、照明分线盒、灯箱或广告牌
通讯
机楼、控制室、差转台、发射塔、放大器、交换站
引上点、进出房点、预留口、井边点、交叉点、一般管线点、偏心点、分支点、非探测区去向
人孔、手孔、交接箱、分线箱、电话亭、电杆
燃气
调压站、储气柜、计量站、调压箱
弯头、三通、四通、变径、变材、管末、镁块(阴极桩)、出地点、进出房点、预留口、交叉点、变坡点、一般管线点、偏心点、井边点、非探测区去向
排水器、阀门、阀门井、放散装置
工业管道
锅炉房、动力站、冷却塔
弯头、三通、四通、变径、变材、管末、出地点、预留口、交叉点、变坡点、一般管线点、偏心点、井边点、非探测区去向
排液、排污装置、检修井、阀门、阀门井
热力
锅炉房、泵站、冷却塔
弯头、三通、四通、变径、变材、管末、出地点、预留口、交叉点、变坡点、一般管线点、偏心点、井边点、非探测区去向
检修井、阀门、阀门井、排污井、排气井、补偿器井、调压装置、凝水井
注:
1. 铁路、民航及其它专业管线的普查项目也参照本表规定执行;
2. 当管线特征既变径又变材时以变径为主,变材不填;
3. 当管径在普查区变径后的小管径不够本次探测标准时,管线可终止于变径点,在点记录表的备注栏注“小管径”。排水管线除外;
4. 附属物和特征点同时存在时以附属物为主,但是窨井内的三通、四通、隔栅、电光缆盘留点、接头等应在记录表的备注栏如实填写(同时电光缆接头还要注明个数),但交叉点、直线点、变径点、变材点则不予填写。
5. 普查区内所有的照明控制箱和路灯专用变压器,包括架空和落地的都需探测。当架空照明控制箱和路灯专用变压器与所属杆具有同一产权时,则杆和照明控制箱、路灯专用变压器分别测量,分别记录。
3.2.3 各种地下管线实地调查项目按表3.2.3执行。
表3.2.3 各种地下管线实地调查项目
管线类型
埋深
断面
电缆根数
材质
构筑物
附属物
管道载体
载体特征
权属单位
管偏井号
井底深
总孔数
已用孔数
道路名称
地面高程
埋设年代
埋设方式
内底
外顶
管径
宽×高
压力
温度
流向
电压
给水
△
△
△
△
△
△
△
△
△
△
△
△
排水
管道
△
△
△
△
△
△
△
△
△
△
△
△
△
方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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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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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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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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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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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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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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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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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
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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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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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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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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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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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沟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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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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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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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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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埋/包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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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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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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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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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照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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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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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讯
管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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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沟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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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埋/包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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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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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力
有沟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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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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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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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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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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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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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工业
自流
△
△
△
△
△
△
△
△
△
△
△
△
△
△
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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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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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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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表3.2.3 各种地下管线实地调查项目(续)
管线类型
管线附属物、地面建(构)筑物属性
规格
类型
接口方式
编号
杆
高度
灯头
数
分线盒
方位
服务户数
再生水
回用
井盖
形状
井盖材质
井盖尺寸
井
脖高
井内
水深
井内
泥深
接入
管数
给水
△
△
△
△
△
△
△
排水
管道
△
△
△
△
△
△
△
△
△
△
△
△
方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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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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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燃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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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力
管块
△
△
△
△
沟道
△
△
△
△
直埋/包封
△
△
△
△
城市照明
△
△
△
△
△
△
△
△
△
通讯
管块
△
△
△
△
△
沟道
△
△
△
△
△
直埋/包封
△
△
△
△
△
热力
有沟道
△
△
△
△
无沟道
△
△
△
△
工业
自流
△
△
△
△
压力
△
△
△
△
注:
1. 表中“△”表示应实地调查的项目。民航、铁路和其它专用管线所需调查项目也参照本表执行,并注明权属单位及用途;
2. 排水、电力、通讯、热力管沟(道)测注的平面位置为管沟(道)几何中心位置;
3. 管线埋深:电力、通讯直埋电缆和管块、给水、煤气和工业等有压力的管道应量测外顶埋深;电力、通讯沟道、排水管沟、地下沟道和自流管道应量测内底埋深,并注明管沟几何尺寸;地下隧道或顶管工程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应量测其内底埋深。架空管道的高程数据以管外底为准,测地面高程、埋深记负值;裸露在地面上的管线,实测管顶高程,埋深记为“0.01”(排水管线除外);
4. 各种圆管类地下管线的管径一律按公称直径填写,电缆直埋时,管径项为电缆本身的直径;
5. 对于断面尺寸指的是管沟的横断面尺寸(圆形断面应量测其内径,矩形断面应量测其内壁的宽和高,拱型顶沟道应量至最高处)或管块组合的外廓线尺寸,单位用毫米表示;
6. 管道载体只当同种管线有多种载体时填写。如燃气管线的载体有煤气、天然气,热力管线的载体有热水、蒸汽等;
7. 接口方式为特征点或管道的接口方式,例如给水管道的接口方式有焊接、热熔、粘接等;
8. 量测所有窨井的井底深,对同一窨井内的上下游内底埋深或不同方向的外顶埋深应分别量测,量记至厘米,单位用米表示;
9. 对于埋设在同一管块(沟)中不同权属的电力或电信等电缆要分别查明,并按权属单位分别填写调查表;
10. 当几种缆线的材质不同时,电缆条数应分材质注明各自的条数,例如:“(t12,g8)”表示对应的铜缆根数为12条,光缆根数为8条;
11. 地下管线埋深,量测位置低于地面时,埋深值>0,量测位置高于地面时,埋深值<0,引上管的埋深值=0.01;河堤内的架空管,埋深起算面为堤顶,高于堤顶的埋深记负值;
12. 管线载体的流向属性按下列规定填写:从起点流向终点时,流向的值为“+”;从终点流向起点时,流向的值为“-”;
13. 电力电缆的电压注记按权属单位提供的数值,以kv为单位填写。其他需填写压力的管线,按权属单位提供的内容按低压、中压、高压填写;
14. 若特征点地面投影和附属设施中心点偏距大于0.2m时,应调查其相应的管偏井点号;
15. 在通往施工区或无法探测的地方,管线最后一点在记录表备注栏中注明“施工区”或“禁测区”;
16. 建、构筑物方面(如燃气调压站、储气柜,电信控制室、交换局,电力变电站,变电室,给水水池等)需要探测中心点(或计算)和轮廓边界点,在记录表中注明建、构筑物的名称。中心点在图上需要用相应的符号表示,并注记建、构筑物的名称。
3.2.4 明显管线点的各种数据应开井量测(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打开的窨井,应注明理由,做好标志,以寻求解决途径),采用经检验的钢尺量测,其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1.3.2的规定。各种管径、管块、管沟的量注单位为毫米,埋深量注单位为米,读数至厘米。
3.2.5 当井盖被沥青、混凝土路面或建筑物压盖在直线段上时,确实难以打开的,可在查阅详细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两侧井内数据内插的方法获得数据,并在调查表的备注栏内说明。
3.2.6 探查区内缺乏明显管线点或在已有明显管线点上尚不能查明实地调查中必须查明的项目时,应邀请熟知本地区地下管线的人员参加或通过开挖进行实地调查和量测。
3.2.7 对测区内燃气管穿越电力、排水管线的或与电力、排水管线同沟的地方要实地核实,并详细登记记录,记录内容及表格见附录H和附录I。
3.3 仪器探查
3.3.1 地下管线探查必须要遵循《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中第4.3、4.4节中规定的物探方法、技术和对探查仪器的要求。
3.3.2 地下管线探查所采用的方法是经方法试验验证有效的方法。地下管线探查应按本规程和技术设计书规定要求进行作业。
3.3.3 地下管线探查的外业编号及最终成果中的点号应与管线点的编号保持一致,满足3.1.10中的规定。
3.3.4 探查数据应在现场按照《长春市地下管线普查数据标准》的相关规定记录在附录E“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中,同时将管线的连接关系记录在1:500地形图上。探查原始记录按照1.1.6执行。“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中各数据项和记事项都应根据现场探查的实际结果和实际情况记录清楚,填写齐全,不得伪造数据。对隐蔽管线的规格、材质不能确认时,可根据权属单位的调绘资料填写,但应在“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数据来源。
3.3.5 隐蔽点仪器探查
1. 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探测方法。在管线密集地段,宜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验证,以及在不同的地点采用不同的信号加载方法进行验证。
2. 管线信号的确定可利用两种探测方式,即扫描(搜索)方式和追踪方式。扫描方式通常用于盲区管线探测;追踪方式应用于某一根管线走向的跟踪探测,尽量利用后一种方式。
3. 在搜索到目标管线信号后,应确定管线平面位置并同时探测该点管线埋深。所采用的平面位置及测深方法应是经方法试验验证有效的方法。
4. 测区探查过程中,对用电磁法或电磁波法不能确定管线空间位置的管线由权属单位协调解决或予以确认。
5. 由于明确的原因,无法准确探明的管线段用虚线表示走向,内业处理时虚拟连接,并在数据库点表、线记录表备注栏中注明“未探”,管线图同样注记“未探”。
3.4 管线探查草图的绘制
3.4.1 探查草图应根据现场探查的结果在1:500地形图上绘制。
3.4.2 地下管线草图绘制内容应包括:管线连接关系、管线点编号、必要的管线注记及必要的放大示意图等。
3.4.3 探查草图的管线图式按《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附录E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线点与周围地物、管线点的相对位置要基本准确。
3.4.4 探查草图上的文字和数字注记应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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