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7-04-04公布 2007-05-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
5.3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1)
5.4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1)
6 证书和标志 ……………………………………………………………………………(27)
6.1 证书……………………………………………………………………………………(27)
6.2 标志……………………………………………………………………………………(28)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9)
8 收费 ……………………………………………………………………………………(29)
9 工作人员守则 …………………………………………………………………………(30)
10 附则……………………………………………………………………………………(30)
附件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表1中所列的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包括:千斤顶、手动葫芦、带式输送机、起重滑车。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分4个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1
千斤顶
油压千斤顶
1.5~320t QYL型等
车库用油压千斤顶
1~20t QK型等
螺旋千斤顶
0.5~100t QL 型等
2
手动葫芦
手拉葫芦
0.5~32t HSZ型等
环链手扳葫芦
0.5~9t HSH 型等
3
带式输送机
通用带式输送机
300~2800mm TD75型等
移动带式输送机
400~1200mm DY型等
气垫带式输送机
300~2400mm DD型等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
300~2400mm DJ型等
4
起重滑车
起重滑车
0.32~10t HG型等
2 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实施细则;跟踪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等。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
邮政编码:100823
电 话:010-68594718 68594897 68527524 68594988
传 真:68527524 68594791
电子信箱:jxcpscb@ cmif-zhl@
联 系 人:杨洁华 张京京 李燕霞 李建林
2.3 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审查部下设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工作站在审查部的统一领导下承担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工作。工作站工作职责: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来的申请材料后,配合审查部制定审查计划、组织审查组;审查合格后,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抽样单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审核、汇总并报送审查部。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工作站(设在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52号
邮政编码:100007
电 话:010-64018780 010-64032277-2067;2070
传 真:010-64052252
电子信箱:chcic@ kezhengping@
联 系 人:闫淑卿 闫献军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52号
邮政编码:100007
电 话:010-64018780 010-64032277-2067;2070
传 真:010-64052252
联 系 人:闫淑卿 闫献军
检验产品范围: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下面不应再使用标号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按表1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的内容填写;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申报的产品,且加盖企业公章);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工作站。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1.5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淘汰落后产品有:TD62型、TD60型、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在审查部的领导下,由工作站组织审查组。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身份参与审查部组织的企业实地核查。
4.2.2 工作站制定核查计划应报审查部批准后执行,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包括抽样检验)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并填写《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一式四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带式输送机整机,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工作站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工作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抽样单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包含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复审,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含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产品检验时间)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产品检验时间)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http://)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规格
产品执行标准
相关标准
1
千斤顶
油压千斤顶1.5~320t
JB/T2104-2002 油压千斤顶
车库用油压千斤顶1~20t
JB/T5315-1991 车库用油压千斤顶
螺旋千斤顶0.5~100t
JB/T2592-1991 QL螺旋千斤顶
2
手拉葫芦
手拉葫芦
0.5~32t
JB/T7334-1994
手拉葫芦
1.JB9010-1999 手拉葫芦安全规则
2.JB/T4207.1-1999 手动起重设备用吊钩
3.JB/T4207.2-1999 手动起重设备用吊钩闭锁装置
4.JB/T8018.1-1999 起重用短环链验收总则
5.JB/T8018.2-1999起重用短环链-用于葫芦和其他起重设备的T(8)级校准链条
环链手扳葫芦0.5~9t
JB/T7335-1994 环链手扳葫芦
1.JB/T4207.1-1999 手动起重设备用吊钩
2.JB/T4207.2-1999手动起重设备用吊钩闭锁装置
3.JB/T8018.1-1999 起重用短环链验收总则
4.JB/T8018.2-1999起重用短环链-用于葫芦和其他起重设备的T(8)级校准链条
3
带式输送机
通用带式输送机300~2800mm
GB/T10595-1989 带式输送机 技术条件
1.GB/T987-1991 带式输送机 基本参数与尺寸
2.GB/T988-1991 带式输送机 滚筒 基本参数与尺寸
3.GB/T990-1991 带式输送机 托辊 基本参数与尺寸
4.GB/T14784-1993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
5.JB/T2647-1995 带式输送机 包装技术条件
6.JB/T7330-1994 电动滚筒
移动带式输送机400~1200mm
1.JB/T3927-1999 移动带式输送机2.GB/T10595-1989带式输送机 技术条件
1.GB/T988-1991 带式输送机 滚筒 基本参数与尺寸
2.GB/T990-1991 带式输送机 托辊 基本参数与尺寸
3.GB/T14784-1993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
4.JB/T2647-1995 带式输送机 包装技术条件
5.JB/T7330-1994 电动滚筒
气垫带式输送机300~2400mm
1.JB/T7854-1995 气垫带式输送机2.GB/T10595-1989 带式输送机 技术条件
3.ST/T463-2001港口气垫带式输送机
1.GB/T987-1991 带式输送机 基本参数与尺寸
2.GB/T988-1991 带式输送机 滚筒 基本参数与尺寸
3.GB/T14784-1993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
4.JB/T2647- 1995 带式输送机 包装技术条件
5.JB/T7330- 1994 电动滚筒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
300~2400mm
1.JB/T8908-1999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
2.GB/T10595-1989 带式输送机 技术条件
1.GB/T988-1991 带式输送机 滚筒 基本参数与尺寸
2.GB/T990-1991带式输送机 托辊 基本参数与尺寸
3.GB/T14784-1993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
4.JB/T2647- 1995 带式输送机 包装技术条件
5.JB/T7330- 1994 电动滚筒
4
起重滑车
起重滑车
0.32~10t
JB/T9007.2-1999 起重滑车 技术条件
1.JB/T9007.1-1999 起重滑车 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2.JB/T4207.1-1999 手动起重设备用吊钩
3.JB/T4207.2-1999手动起重设备用吊钩闭锁装置
注:上述标准目前均为现行有效版本。若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应当更换为修订后的新的有效版本的标准(但应注意新旧版本的实施过渡期)。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标准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全许办将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5.2 企业生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一、 千斤顶
(一)油压千斤顶
1 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装
(1)油缸精加工的关键工夹器具和设备
a.内孔精加工设备(内孔专用镗床、滚压、挤压、精冲等工装设备)
b.油缸螺纹与内孔同轴度及与端面垂直度的车夹具和设备
c.限位孔钻削夹具及其设备
(2)保证顶帽内孔与螺纹同轴度的工装和设备
(3)底座加工工装设备
*(4)零件清洗设备(清洗机、空压机等清洗或冲洗装置)
*(5)油缸与底座螺纹连接定扭矩拧紧装置
*(6)油缸与顶帽螺纹连接定扭矩拧紧装置
*(7)泵体与底座螺纹连接定扭矩拧紧装置
*(8)油箱定量注油装置
*(9)矩形密封圈等主要密封圈的装配专用装置及工具
2 必备的检验设备和检测器具
*(1)动载试验机
*(2)活塞杆压下力检验装置
*(3)手柄操作力测定装置
(4)自动温控烘箱(≥40℃)
(5)自动温控冷却设备(低于-20℃)
*(6)硬度计(根据图纸要求配备)
*(7)表面粗糙度测定仪或样块
*(8)泵体内孔全形塞规,泵体、油缸、回油阀杆的螺纹环规,
底座螺纹塞规、顶帽螺纹塞规
*(9)静载试验机
*(10)游标卡尺(满足产品尺寸测量)
注:带* 者为必须自备
(二)车库用油压千斤顶
1 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装
(1)油缸孔精加工设备和工装
(2)底座平面加工设备和工装
(3)底座孔车设备和工装
(4)底座孔钻模
(5)顶臂冲压设备和工装
(6)托盘冲压设备和工装
(7)侧板冲压设备和工装
(8)连接板冲压设备和工装
(9)转向轮座冲压设备和工装
* (10)油缸拧紧设备
* (11)顶帽拧紧设备
* (12)泵体拧紧设备
* (13)清洗装置
* (14)顶臂、侧板、转向轮座的焊接设备和工装
2 必备的检验设备和检测器具
*(1)动载试验机
*(2)静载试验机
*(3)调整油缸安全阀用压力试验机
*(4)手柄操作力测定装置
(5)自动温控烘箱(≥40℃)
*(6)安全阀用弹簧的压力测试设备
*(7)硬度计(根据图纸要求配备)
*(8)游标卡尺(满足产品尺寸测量)
注:带*者必须自备
(三)螺旋千斤顶
1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装
(1)螺杆精加工设备
(2)螺母精加工设备及保证螺纹与外圆同轴度的工装
(3)套筒精加工设备及保证内外圆同轴度的工装
(4)外壳加工设备及关键工夹器具
(5)热处理设备(箱式炉、盐浴炉、温控设备、渗碳处理设备等)
2 必备的检验设备和检测器具
*(1)静载试验机
*(2)动载试验机
*(3)手柄操作力测定装置
*(4)硬度计 (根据图纸要求配备)
*(5)表面粗糙度测定仪或样块
*(6)专用垂直度、同轴度检验设备
*(7)游标卡尺(满足产品尺寸测量)
注:带*者必须自备
二、 手动葫芦
(一)手拉葫芦
1 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装
(1)起重链条专用设备:编结机、焊接机及校正机
(2)制造手拉链条设备
(3)装配用工作台
(4)热处理设备
(5)冲压设备
*(6)装配用压装设备
2 必备的检验设备和检测器具
2.1 通用检测器具
*(1)硬度计(根据图纸要求配备)
*(2)粗糙度测定仪或样板(根据图纸要求配备)
*(3)材料试验机[应与申报规格相适应,100t以上(不含100t)的材料试验机可外委]
*2.2专用检测工具
(1)长轴齿圈径向跳动检测工具
(2)短轴齿圈径向跳动检测工具
(3)花键孔齿轮齿圈径向跳动检测工具
(4)短轴与片齿轮装配后,齿轮端面跳动检测工具
*2.3整机试验台
设有:
(1)控制台(宜包括循环控制和电机工作制控制)
(2)负载砝码(误差±2%)
注:带*者必须自备。
(二)环链手扳葫芦
1 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装
(1)起重链条专用设备:编结机、焊接机及校正机
(2)装配用工作台
(3)热处理设备
(4)冲压设备
*(5)装配用压装设备
2 必备的检验设备和检测器具
2.1 通用检测器具
*(1)硬度计(根据图纸要求配备)
*(2)粗糙度测定仪或样板(根据图纸要求配备)
*(3)材料试验机(应与申报规格相适应)
*2.2专用检测工具
(1) 长轴齿圈径向跳动检测工具
(2) 短轴齿圈径向跳动检测工具
(3)花键孔齿轮齿圈径向跳动检测工具
(4)短轴与片齿轮装配后,齿轮端面跳动检测工具
*2.3整机试验台
设有:
(1)控制台(宜包括循环控制和电机工作制控制)
(2)负载砝码(误差±2%)
注:带*者必须自备。
三、带式输送机
1 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装
*(1)滚筒焊接设备
# (2)托辊加工专用设备
*(3)托辊支架焊接专用设备和工装
# (4)托辊装配工装
(5)卷扳机
2 必备的检验设备和检测器具
*(1)硬度计(根据图纸要求配备)
(2)偏摆仪
(3)探伤设备
*(4)滚筒静平衡试验装置
*(5)托辊轴向位移量测试装置
*(6)声级计
*(7)金属测厚仪
*(8)漆膜测厚仪
注:带*者为必须自备。带#者在托辊生产厂考核。
四、起重滑车
1 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装
(1)装配用工作台
(2)钻模
(3)冲压模具
(4)保证滑轮跳动量的工装(必须用芯轴加工)
*2 必备的检验设备和检测器具
(1)硬度计(根据图纸要求配备)
(2)材料试验机(应与申报规格相适应)
(3)吊钩、螺母螺纹环塞规
(4)吊钩开口度检验设备
注:带*者为必须自备。
5.3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 产品抽样规格划分及批量、样本要求见表3-表5
表3 产品抽样规格划分及抽样批量、样本要求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抽样规格
批量要求(台)
样本要求(台)
1
千斤顶
油压千斤顶1.5~320t
1.油压千斤顶G≤16t
每种规格均不少于200
3
2.油压千斤顶16t<G≤50t
每种规格均不少于50
3
3.油压千斤顶G>50t
每种规格均不少于3
3
车库用油压千斤顶1~20t
1.车库用油压千斤顶G<3.2t
每种规格均不少于100
3
2.车库用油压千斤顶G≥3.2t
每种规格均不少于100
3
螺旋千斤顶0.5~100t
1.螺旋千斤顶G≤16t
每种规格均不少于100
3
2.螺旋千斤顶16t<G≤50t
每种规格均不少于50
3
3.螺旋千斤顶G>50t
每种规格均不少于3
3
2
手动葫芦
手拉葫芦0.5~32t
1.手拉葫芦G<5t
每种规格均不少于100
2
2.手拉葫芦
5t≤G≤16t
每种规格均不少于10
2
G>16t
每种规格均不少于5
2
环链手扳葫芦0.5~9t
1.环链手扳葫芦G<5t
每种规格均不少于100
2
2.环链手扳葫芦5t≤G≤9t
每种规格均不少于10
2
3
带式输送机
通用带式输送机300~2800mm
整机不限
1
移动带式输送机400~1200mm
整机不限
1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300~2400mm
整机不限
1
气垫带式输送机300~2400mm
整机不限
1
注:
1.气垫带式输送机零部件的抽样见表4;
2.通用带式输送机、移动带式输送机、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零部件的抽样见表5。
4
起重滑车
起重滑车0.32~10t
1.起重滑车G≤5t
每种规格均不少于50
3
2.起重滑车G>5t
每种规格均不少于10
3
根据申报产品型号规格
1. 申请厂如同时申报开口和闭口的产品,必须抽开口型的产品为代表,而闭口型产品不能代表开口型产品。
2. 申请厂同时申报吊钩和环链(或吊环)型的产品时,必须抽吊钩型产品为代表,其它型的产品不能代表吊钩型的产品。
表4 气垫带式输送机零部件抽样批量、样本要求
零部件名称
规 格
批量要求(个)
样本要求(个)
整机带宽(mm)
抽样的托辊直径(Φ)
托辊
≤800
≥89
100
8
≤1400
≥108
100
8
≤2200
≥133
100
8
>2200
159
100
8
滚筒
—
不限
1
说明
滚筒要与封样的整机所配的滚筒一致。
表5 通用带式输送机、移动带式输送机、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
零部件抽样批量、样本要求
零部件名称
规 格
批量要求(个)
样本要求(个)
整机带宽(mm)
抽样的托辊直径(Φ)
托辊
≤800
≥89
200
8
≤1400
≥108
200
8
≤2200
≥133
200
8
>2200
159
200
8
滚筒
—
不限
1
说明
1.同时申请多种产品时,托辊的抽样只取较大带宽对应的托辊;
2.滚筒要与封样的整机所配的滚筒一致。
5.4.1.2 抽样原则
5.4.1.2.1应在取证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对经过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其中通用带式输送机、移动带式输送机、气垫带式输送机、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产品可以在用户进行抽样,且通用带式输送机、移动带式输送机、气垫带式输送机、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样机可以是企业自抽样之日起出厂一年内的产品(出厂日期以出厂检验合格证签发日期为准)。
5.4.1.2.2抽样的规格、批量、样本应符合表3-表5的规定。抽样采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的封条封样,申证厂应采取可靠的防损措施保护封条,以免运输过程中被损坏。
5.4.1.2.3抽样人员应认真填写抽样单(见表6),一式四份,一份留申证企业;一份随样品寄往检验机构;一份检验机构留存;一份随资料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5.4.1.2.4 凡发现在抽样工作中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即以该产品不合格论处。
5.4.1.2 抽样办法
5.4.1.2.1 企业应根据申请的取证范围,按表3-表5的规定,对应抽样规格准备抽样批量。
5.4.1.2.2 抽样人员根据企业申请的取证范围,按表3-表5的规定,从准备的抽样批量中抽取样本。
5.4.1.2.3没有.2
抽样前,应查证该企业的生产计划和月份作业计划,核实抽样“批量”的生产时间,入库日期和实际数量,同时查证“批量”所含规格是否与申证单元中所列规格一致。
若某申证单元的“批量”中缺少某一种规格的产品按以下规定处理:
(1)能提供该规格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2)具备生产该规格产品的必备设备、工装和检测器具。
若有一项条件不具备,则申证单元中不能包括此规格产品。
5.4.1.2.4如果企业申请的规格包含三个抽样规格,在第一、第二抽样规格中,可随机抽取任何一种申请规格的产品作为代表规格,从代表规格“批量”中抽取样本。在第三抽样规格中,需抽取企业所申请的最大规格或按最大规格相邻的下一个规格产品作为代表规格,从代表规格 “批量”中抽取样本。
如果企业申请的规格包含二个抽样规格,在上一抽样规格中,可随机抽取任何一种申请规格的产品作为代表规格,从代表规格“批量”中抽取样本。在下一抽样规格中,需抽取企业所申请的最大规格或按最大规格相邻的下一个规格产品作为代表规格,从代表规格 “批量”中抽取样本。
如果企业申请的规格仅限于一个抽样规格,则在该抽样规格中,抽取企业所申请的最大规格或最大规格相邻的下一个规格产品作为代表规格,从代表规格 “批量”中抽取样本。
产品品种相同、结构型式不同的产品要单独进行抽样检验;
产品品种相同、结构型式相同、型号不同的产品,可对一种型号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5.4.1.3 样品发往时间、地点
封存样品后,申证厂应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油压千斤顶、车库用油压千斤顶、螺旋千斤顶、手拉葫芦、环链手板葫芦、托辊(同时提供托辊装配图一张,用后归还)、起重滑车送达许可证检验机构。
对于封存的特大起重量、或特殊类型的产品需现场检验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工作站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封存的通用带式输送机、移动带式输送机、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气垫带式输送机整机样品在生产企业或用户中进行检验。
收样单位: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52号
邮 编:100007
电 话:010-64018780;64032277-2330;2067;2070
传 真:010-64052252
表6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抽 样 单
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企业地址
邮编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抽样地点
抽样批量
(整机/零件)
抽样数量
(整机/零件)
生产日期/编号
备注
注:填写抽样地点:①成品库 ②生产线末端 ③其它
上述样品应于 年 月 日前送达:
到达地址:
收货人: 电话: 传真:
抽样人
(签字)
职务(职称)
企业代表
(签字)
职务(职称)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抽样单位: (盖章) 被抽样单位: (盖章)
样 品 验 收 情 况
验收意见:
验收人: 年 月 日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产品检验依据国家或行业现行有效标准的规定进行。
5.4.2.2 产品检验结果的评定办法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每个抽样规格抽取一个规格产品(按5.4.1.1规定),以该规格产品的检验结果作为评定该抽样规格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一)单项不合格判定与缺陷分类
①单项不合格判定
产品检验按《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进行,某项检验结果达不到标准要求,称为该项不合格。
②缺陷分类
按质量特性的重要性将缺陷分为A类缺陷、B类缺陷和C类缺陷。
A类缺陷;凡属影响人身、设备安全及环保,主要使用性能的关键项达不到标准要求定为A类缺陷。
B类缺陷:影响一般使用性能的重要项达不到标准要求定为B类缺陷。
C类缺陷:对使用性能无明显影响的一般项达不到标准要求定为C类缺陷。
(二)抽样检验结论
抽样检验结果A类缺陷项不合格数为零,B类缺陷项不合格数不大于1,C类缺陷项不合格数不大于2时(B类、C类缺陷项不合格可同时存在,但不合格总数不能大于2),检验结论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通过。不合格项超过以上规定时,检验结论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不通过。
25
一、油压千斤顶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7
表7 油压千斤顶
检验依据标准:JB/T2104-2002 油压千斤顶
缺陷
分类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对应技术要求条款
检测方法
(对应标准条款)
备 注
(单项判定标准)
A
1
下降量检验
3.9
4.7
2
连续工作试验
3.13
4.11
3
动载试验
3.8
4.9
4
静载试验
3.7
4.5
5
倾斜加载试验
3.12
4.10
6
高低温工作性能检验
3.1
4.12
7
安全限载检验
3.6
4.4
B
8
调整检查
3.3
4.2
9
限位检查
3.3
4.3
1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