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5-23 16:53:17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告知
计标[1988]4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告知,由冶金工业部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TJ27—78,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GBJ27—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供水文地质勘察规范》TJ27—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冶金工部武汉勘察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1月9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规定,由冶金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冶金工业部武汉勘察研究院会同有关勘察、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0个单位组成修订组,对原《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TJ27—78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针对原规范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生产中提出的新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有关科研所取得的新成果,列专题进行了比较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并召开了3次全国性技术会议和多次书面征求意见。最后,由冶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卓和5个附录。修订的重要内容有:关于勘察阶段的划分和规定;有关影像判释与填图的规定;有关填粒过滤器填粒规格的规定;关于地下水允许开采量的精度规定。并增补了报告书编写提纲,地层符号和图例符号3个附录的规定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冶金工业部武汉勘察研究院《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武汉市青山区),以便此后修订时参考。
冶金工业部
1988年1月
重要符号
B——计算断面的宽度(m)、越流系数;
E——地下水的蒸发量
F——含水层的面积、降水入渗面积(㎡);
H——自然情况下潜水含水层的厚度(m);
h——承压水含水层自顶板算起的压力水头高度,潜水含水层在抽水实验时的厚度、潜水含水层在降水前观测孔中的水位高度、水位恢复时的潜水含水层的厚度(m);
h——潜水含水层在自然情况下和抽水实验时的厚度平均值(m);
——潜水含水层在自然情况下的厚度H和抽水实验时的厚度h的平方差(㎡);
I——地下水的水力坡度;
K——渗透系数(m/d);
1——过滤器的长度(m);
M——承压水含水层的厚度(m);
mi——曲线拐点处的斜率;
Q——出水量、地下水径流量、降水入渗补给量
R——影响半径(m);
r——抽水井过滤器的半径、观测孔至抽水井的距离(m);
S——承压水含水层的释水系数;
s——水位下降值、水位恢复时的剩余下降值(m);
t——时间;
V——潜水含水层的体积
W(u)——井函数;
W——地下水的储存量、弹性储存量
△W——连续两年内相同一天的地下水储存量之差
X——降水量(m);
α——降水入渗系数;
μ——潜水含水层的给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做好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对的地反映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评价、开发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合用于城乡和工矿公司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注:矿泉水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 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勘察任务和规定,搜集分析现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结束后,应编写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书。
第1.0.4条 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限度,需水量的大小,不同勘察阶段、地区已进行工作的限度和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拟定。
第1.0.5条 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划分为地下水资源调查、普查、详查、勘探和开采5个阶段.不同勘察阶段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成果,应满足相应规划和设计阶段的规定。
第1.0.6条 勘察阶段的任务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水资源调查阶段,应粗略了解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推测地下水富水地段及其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提出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E级的精度规定,为国民经济远景规划提供依据。
二、普查阶段,应概略评价区域或需水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有无满足设计所需地下水水量也许性的资料。对也许富水的地段,估算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提出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D级的精度规定,为城乡的规划、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或厂址选择提供依据。
三、详查阶段,应在几个也许富水的地段基本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评价地下水资源,进行水源地方案比较,提出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D级的精度规定,为水源地的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四、勘探阶段,应查明拟建水源地范围的水文地质条件,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提出合理开采方案,提出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B级的精度规定,为水源地的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提供依据。
五、开采阶段,应查明水源地扩大开采的也许性或研究水量减少、水质恶化和不良工程地质现象等发生的因素,在开采动态和专门实验研究资料的基础上,重新评价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A级的精度规定,为合理开采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提供依据。
第1.0.7条 勘察阶段除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外,尚可根据需水量、现有资料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简化与合并。勘察阶段简化与合并后提出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其中高阶段精度规定。
第1.0.8条 当水文地质条件简朴、现有资料较多、水源地已基本拟定、少数管井能满足需水规定期,可直接打勘探开采井。对有使用价值的勘探钻孔,如不影响统一开采布局时,也可结合成井。
第1.0.9条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水文地质测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2条 水文地质测绘,宜在比例尺大于或等于测绘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基础上进行。如只有上述比例尺的地形图而无地质图或地质图的精度达不到规定期,应同时进行地质测绘和水文地质测绘。
第2.1.2条 在水文地质测绘的比例尺,普查阶段宜为1∶202300~1∶50000;详查阶段宜为1∶50000~1∶25000;勘探阶段宜为1∶10000或更大的比例尺。
第2.1.3条 水文地质测绘的观测路线,宜按下列规定布置:
一、沿垂直岩层(或岩浆岩体)、构造线走向;
二、沿地貌变化显著方向;
三、沿河谷、沟谷和地下水露头多的地带;
四、沿含水层(带)走向。
第2.1.4条 水文地质测绘的观测点,宜布置在下列地点:
一、地层界线、断层线、褶皱轴线、岩浆岩与围岩接触带、标志层、典型露头和岩性、岩相变化带等;
二、地貌分界线和自然地质现象发育处;
三、井、泉、钻孔、矿井、坎儿井、地表坍陷、岩溶水点(如暗河出入口、落水洞、地下湖)和地表水体等。
第2.1.5条 水文地质测绘每平方公里的观测点数和路线长度,可按表2.1.5拟定。
第2.1.6条 在进行水文地质测绘时,可运用现有遥感影像资料进行判释与填图,减少野外工作量和提高图件的精度。
水文地质测绘的观测点数和路线长度 表2.1.5
测绘比例尺
地质观测点数(个/ )
水文地质观测点数(个/ )
观测路线长度(个/ )
松散层地区
基岩地区
1∶100000
0.10~0.30
0.25~0.75
0.10~0.25
0.50~1.00
1∶50000
0.30~0.60
0.72~2.00
0.30~0.60
1.00~2.00
1∶25000
0.60~0.80
2.00~4.50
1.00~3.00
2.50~4.00
1∶10000
0.80~3.60
4.50~9.00
3.00~8.00
4.50~7.00
第2.1.7条 遥感影像资料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航片的比例尺与填图的比例尺接近;
二、陆地卫星影像选用不同时间各个波段的1∶500000或1∶250000的黑白像片以及彩色合成或其它增强解决的图像;
三、热红外图像的比例尺不小于1∶50000。
第2.1.8条 遥感影像填图的野外工作,应涉及下列工作内容:
一、检查判释标志;
二、检查判释结果;
三、检查外推结果;
四、对室内判释难以获得的资料,应进行野外补充。
第2.1.9条 遥感影像填图的野外工作量,每平方公里的观测点数和路线长度,可采用下列规定:
一、地质观测点数宜为水文地质测绘地质观测点数的30%~50%;
二、水文地质观测点数宜为水文地质测绘水文地质观测点数的70%~100%;
三、观测路线长度宜为水文地质测绘观测路线长度的40%~60%。
第二节 水文地质测绘内容和规定
第2.2.1条 地貌的调查,宜涉及下列内容:
一、拟定地貌的形态、成因类型及各地貌单元的界线和互相关系;
二、调查地形、地貌与含水层的分布和地下水的埋藏、补给、迳流、排泄的关系;
三、拟定新构造运动的特性、作用强度及其对地貌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
第2.2.2条 地层的调查,宜涉及下列内容:
一、测制地层控制剖面,拟定标志层;
二、拟定地层的成因类型、时代、层序及接触关系;
三、测定地层的产状、厚度及分布范围;
四、调查不同地层的透水性、富水性及其变化规律。
第2.2.3条 地质构造的调查,宜涉及下列内容:
一、拟定褶皱的类型、轴的位置、轴的长度及延伸和倾伏方向。鉴定两翼和核部地层的产状、裂隙发育特性并鉴定富水地段的位置:
二、拟定断层的类型、位置、产状、规模、断距、力学性质和活动性。查明断层上、下盘的节理发育限度,断层带充填物的性质和胶结情况,鉴定断层带的导水性、含水性和富水地段的位置;
三、对节理进行形态测量记录。查明节理的力学性质、充填情况、延伸和交接关系。拟定不同岩层层位和构造部位中的节理发育特性及其富水性;
四、鉴定测区所属的地质构造类型、规模和等级(涉及对构造变动历史、新构造的发育特点及其与老构造的关系的了解)。
查明测区所在的构造部位及其富水性。
第2.2.4条 泉的调查,宜涉及下列内容:
一、查明泉的出露条件、成因类型和补给来源;
二、测定泉的流量、水质、水温、气体成份和沉淀物;
三、了解泉的动态变化、运用情况,若有供水意义时,应设观测站进行动态观测。
第2.2.5条 水井的调查,宜涉及下列内容:
一、查明井的类型、深度和结构。调查井的地层剖面、出水量、水位、水质及其动态变化;
二、查明地下水的开采方式、用量、用途和开采后出现的问题;
三、选择有代表性的水井进行简易抽水实验。
第2.2.6条 地表水的调查,宜涉及下列内容:
一、测定地表水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和含砂量。调查地表水的动态变化和地表水(涉及农田灌溉和污水排放等)与地下水(涉及暗河和泉)的补排关系:
二、调查地表水运用现状及地表水作为人工补给地下水的也许性;
三、调查河床或湖底的岩性、淤塞和淤垫情况,以及岸边的稳定性。
第2.2.7条 水质的调查,应涉及下列内容:
一、对有代表性的地下水水点和地表水水点,应采用水样进行水质简易分析和专门分析。采用简易分析用的水样的水点数,不宜少于本规范表2.1.5中水文地质观测点总数的40%;采用专门分析用的水样的水点数,不宜少于简易分析点数的20%;
二、水质简易分析的项目,宜涉及:颜色、透明度、嗅和味、沉淀、 值、总矿化度、总硬度等;
水质专门分析的项目,应根据不同的目的分别拟定。对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对生产用水,应不同工业公司的具体规定拟定;在有地方病或水质污染的地区,应根据病情和污染的类型,拟定分析项目;
三、划分地下水的水化学类型,查明地下水化学成份的变化规律;
四、了解地下水污染的来源、途径、范围、深度、限度和危害情况。
第三节 各类地区水文地质测绘的专门规定
第2.3.1条 对各类地区测绘的专门规定,应根据需水量、水质等和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来拟定调查内容、调查范围及其工作精度。
第2.3.2条 山间河谷及冲洪积平原地区的调查,宜涉及下列内容:
一、查明古河道的变迁、古河床的分布和多种成因沉积物的叠置情况及其特点;
二、查明阶地的表面形态、地质结构、成因和叠置关系。
第2.3.3条 冲洪积扇地区的调查,宜涉及下列内容:
一、查明冲洪积扇的边界、规模和分布,扇轴的位置和走向,沿扇轴方向的岩性变化规律;
二、查明地下水溢出带的位置和水文地质特性。
第2.3.4条 滨海平原、河口三角洲和沿海岛屿地区的调查,宜涉及下列内容:
一、查明海水的侵入范围、咸水(涉及现代海水和古代残留海水)与淡水的分界面及其变化规律;
二、查明淡水层或透镜体的分布范围、厚度和水位,及其动态变化;
三、查明咸水区中淡水泉的成因、补给来源、出露条件、水质和水量;
四、查明潮汐对地下水动态的影响。
第2.3.5条 黄土地区的调查,宜涉及下列内容:
一、查明黄土层中所夹粉土、姜结石和砂卵石含水层的分布范围,埋藏条件和富水性;
二、查明黄土柱状节理、孔隙、溶蚀孔洞的发育特性和含水性;
三、查明黄土塬上洼地的分布、成因和含水性;
四、查明黄土底部岩层的含水性或隔水性。
第2.3.6条 沙漠地区的调查,宜涉及下列内容:
一、拟定古河道、潜蚀洼地和微地貌(砂丘、草滩、湖岸,天然堤等)的分布及其与地下淡水层或透镜体的分布关系;
二、查明喜水植物的分布及其与地下水的埋深和化学成份的关系;
三、查明砂丘覆盖的淡水层和近代河道两侧的淡水层的分布及其水文地质条件。
第2.3.7条 冻土地区的调查,宜涉及下列内容:
一、查明数年冻土和岛屿状冻土的分布范围;
二、拟定醉林、冰锥、冰丘和冰水岩盘的分布规律及其与地下水的关系;
三、查明数年冻土层的上下限、厚度、分布规律和数年冻土层中地下水的类型(冻结层的层上水、层间水、层下水);
四、查明融区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和水文地质特性。
第2.3.8条 碎屑岩地区的调查,宜涉及下列内容:
一、拟定岩层的互层情况,风化裂隙、构造裂隙的发育限度和深度,及其与地下水赋存的关系;
二、查明可溶盐的分布和溶蚀限度,拟定咸水与淡水的分界面。
第2.3.9条 可溶岩地区的调查,宜涉及下列内容:
一、查明微地貌(岩溶漏斗、竖井和洼地等)和岩溶泉与地下水分布的关系;
二、查明构造、岩性、地下水径流和地表水文网等因素与岩溶发育的关系;
三、选择有代表性的岩溶水点进行连通实验,测定暗河的水位、流量,拟定暗河或地下湖的位置、规模、补给条件和开发条件,对大型洞穴进行洞内调查。
第2.3.10条 岩浆岩和变质岩地区的调查,宜涉及下列内容:
一、查明风化壳的发育特性、分布规律和含水性;
二、查明岩脉的规模、穿插特性、岩性、产状,鉴定岩体、岩脉及其与围岩的接触带的破碎限度和含水性;
三、查明玄武岩的柱状节理和孔洞的发育特性及其含水性。
第三章 地球物理勘探
第3.0.1条 采用地球物理勘探(简称物探)方法,应根据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体的物理特性和不同的工作内容等因素拟定。宜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第3.0.2条 采用物探时,被探测体应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被探测体与相邻介质对同一物性参数有明显的差异;
二、被探测体有一定的规模;
三、被探测体所引起的异常值,在干扰情况下尚有足够的显示。
第3.0.3条 采用物探方法,可用于查明下列内容:
一、覆盖层的厚度,隐伏的古河床和掩埋的冲洪积扇的位置;
二、断层、裂隙带、岩脉等的产状和位置,含水层的宽度和厚度;
三、地质剖面;
四、地下水的水位、流向和渗透速度;
五、地下水的矿化度和咸水、淡水的分布范围;
六、暗河的位置和隐伏岩溶的分布;
七、数年冻土层下限的埋藏深度等。
第3.0.4条 物探工作的布置、参数的拟定、检查点的数量和反复测量的误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3.0.5条 对勘探钻孔宜进行水文测井工作,配合钻探取样划分地层。为取得有关参数提供依据。
第3.0.6条 对物探的实测资料,应结合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物探成果和相应的水文地质解释。
第四章 钻探
第4.0.1条 勘探钻孔,宜在水文地质测绘和物探的基础上进行布置。
第4.0.2条 勘探钻孔的布置,应能查明勘察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取得有关水文地质参数和评价地下水资源所需的资料。
注:采用数值法评价地下水资源时,除应查明边界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外,勘察区内勘探钻孔的布置应考虑单元剖分的规定。
第4.0.3条 松散层地区勘探线的布置,宜按表4.0.3拟定。
松散层地区勘探线的布置 表4.0.3
类 型
勘 探 线 的 布 置
宽度小于5Km的山间河谷、冲积阶地地区
垂直地下水流向或地貌单元布置,在傍河或在河床下取渗透水时,应结合拟建取水构筑物类型布置垂直和平行河床的勘探线
冲洪积平原地区
垂直地下水流向布置
冲洪积扇地区
先沿扇轴布置勘探线,选择富水地段,再在富水地段布置垂直扇轴(或垂直地下水流向)的勘探线
滨海沉积地区
先垂直海岸线布置,查明咸水与淡水的分界面,然后在分界面上游选择一定距离(按咸水不能入侵到拟建水源地考虑),垂直地下水流向布置甚探线
黄土地区
垂直和沿河谷、黄土洼地布置,平行(或垂直)黄土塬的长轴布置
沙漠地区
垂直和沿河流、古河道(涉及河流消失带)和潜蚀洼地布置,或垂直沙丘覆盖的冲积、潮积含水层中的地下水流向布置
数年冻土地区
垂直河流布置,查明融区类型;并结合地貌横切耐寒或喜水植物生长地段布置,查明冻土与融区分布界线
第4.0.4条基岩地区勘探钻孔的布置,宜按表4.0.4拟定。
基岩地区勘探钻孔的布置 表4.0.4
类 型
勘 探 钻 孔 的 布 置
碎屑岩地区
布置在下列富水地段:(1)厚层砂岩、砾岩分布区的断裂破碎带(张性断裂破碎带、压性断裂积极盘一侧破碎带);(2)褶皱轴迹方向剧变的外侧;(3)岩层倾角由陡变缓的偏缓地段;(4)背斜轴部及倾没端等构造变动显著的地段;(5)产状近于水平的岩层的裂隙密集带和共轭裂隙的密集部位;(6)碎屑岩与火成岩岩脉或侵入体的接触带附近;(7)地下水的集中排泄带
可溶岩地区
除按碎屑地区规定布置外,还宣布在可溶岩与其它岩层(涉及非可溶岩和弱可溶岩)的接触带,裂隙岩溶发育带和岩溶微地貌(如溶蚀洼地、串珠状漏斗等)发育处
岩浆岩和变质岩地区
布置在断裂破碎带、岩脉发育带、不同岩体接触带、弱风化裂隙发育带以及原生柱状节理和原生空洞发育层
第4.0.5条 松散层地区勘探线孔距离,宜符合表4.0.5的规定。
松散层地区勘探线孔距离 表4.0.5
类型
勘 察 阶 段
勘探线间距
(Km)
勘探孔间距
(Km)
冲洪积平原地区
详 查
勘 探
3.0~6.0
1.0~3.0
1.0~3.0
0.5~1.5
宽度为1~5Km的山间河谷冲积阶地地区
详 查
勘 探
1.0~4.0
0.5~2.0
0.3~1.5
0.2~1.0
宽度小于1Km的山间河谷冲积阶地地区
详 查
勘 探
0.5~2.0
0.3~1.0
0.2~0.4
0.1~0.3
冲洪积扇地区
详 查
勘 探
1.0~4.0
0.5~2.0
0.3~1.5
0.2~1.0
注:普查阶段,当搜集现有资料达不到精度规定期,应布置少量勘探孔。
第4.0.6条 勘探钻孔的深度,宜钻穿有供水意义的重要含水层(带)或含水构造带。
第4.0.7条 抽水实验钻孔的直径,应根据抽水实验的技术规定拟定。
第4.0.8条 勘探钻孔应保持垂直,以保证过滤器顺利安装和抽水设备正常工作,在100m深度内其孔斜度不宜大于1.5°。
第4.0.9条 基岩的勘探钻孔,应采用清水钻进的方法;松散层的勘探钻孔,根据含水层的情况和勘探规定,可采用水压或泥浆护壁钻进的方法。在下过滤器和填滤料前,应将孔内的稠泥浆逐步换为稀泥浆。
当采用泥浆钻进的方法时,泥浆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供水管井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在钻进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时,严禁采用粘土块直接代替泥浆护壁。
第4.0.10条 当需要分别查明各含水层(带)的水位、水质、水温、透水性或隔离水质不好的含水层时,应进行止水工作。止水后应检查止水效果。
第4.0.11条 钻探过程中采用土样、岩样,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出的土样宜能对的反映原有地层的颗粒组成;
二、采用鉴别地层的土样,非含水层宜每3~5m取一个,含水层宜每2~3m取一个,变层时,应加取一个;
三、采用实验用的土样,在厚度大于4m的含水层中,宜每4~6m取一个,当含水层厚度小于4m时,应取一个;
四、实验用土样的取样重量,宜大于下列数值:
砂 1kg
圆砾(角砾) 3kg
卵石(碎石) 5kg
五、基岩岩芯的采用率,宜不小于下列数值;
完整岩层70%
构造破碎带、风化带、岩溶带30%
六、当有测井和井下电视配合工作时,鉴别地层的土样、岩样的数量,可适当减少。
第4.0.12条 松散层土的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执行。
第4.0.13条 土样和岩样(岩芯)的描述,应符合表4.0.13的规定。
第4.0.14条 在钻探过程中,应对水位、水温、冲洗液消耗量、漏水位置、自流水的水头和自流量、孔壁坍塌、涌砂和气体逸出的情况、岩层变层深度、含水构造和溶洞的起止深度等进行观测和记录。
土样和岩样(岩芯)的描述内容 表4.0.13
类 别
描 述 内 容
碎石土类
名称、岩性成份、磨圆度、分选性、粒度、胶结情况和充填物(砂、粘性土的含量)
砂土类
名称、颜色、矿物成份、粒度、分选性、胶结情况和包含物(粘性土、动植物残骸、卵砾石等含量)
粘性土类
名称、颜色、湿度、有机物含量、可塑性和包含物
岩石类
名称、颜色、矿物成份、结构、构造、胶结物、化石、岩脉、包裹物、风化限度、裂隙性质、裂隙和岩溶发育限度及其充填情况
第4.0.15条 测量孔深时,同一个钻孔应采用相同的量具。测量时读数至厘米,每钻进50m和终孔后,应检查孔深,孔深误差不宜大于2‰。
第4.0.16条 钻探结束后,应对所揭露的地层进行准确分层,并应根据含水层的水头、水质情况分别进行回填或隔离封孔。
第4.0.17条 勘探钻孔应测量座标和孔口高程。
第4.0.18条 勘探开采井的钻探工作除应遵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供水管井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抽水实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抽水实验孔的布置,应根据勘察阶段,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拟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详查阶段,在也许富水的地段均宜布置抽水实验孔;
二、勘探阶段,在含水层(带)富水性较好和拟建取水构筑物的地段均宜布置抽水实验孔。
第5.1.2条 抽水实验孔占勘探钻孔(不涉及观测孔)总数的比例(%),宜不少于表5.1.2的规定。
抽水实验孔占勘探孔总数的比例 表5.1.2
地区
详查阶段
勘探阶段
基岩地区
岩性变化较大的松散层地区
岩性变化不大的松散层地区
80
70
60
90
80
70
注:①抽水实验的工作量中,宜涉及带观测孔的抽水实验;
②普查阶段,当搜集现有资料达不到精度规定期,应选代表性的孔(井)进行抽水实验;
③勘探阶段,必要时应进行互阻抽水实验或实验性开采抽水实验。
第5.1.3条 在松散含水层中,可用放射性同位素稀释法或示踪法测定地下水的流向、实际流速和渗透速度等,了解地下水的运动状态。
第5.1.4条 抽水实验观测孔的布置,应根据实验目的和计算公式的规定拟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抽水实验钻孔为原点,宜布置1~2条观测线;
二、如只有一条观测线时,观测线宜垂直地下水流向;如有两条观测线时,则另一条宜平行地下水流向;
三、每条观测线上的观测孔宜为3个;
四、距抽水孔近的第一个观测孔,宜避开三维流的影响,其距离不宜小于含水层的厚度;最远的观测孔距第一个观测孔的距离不宜太远,并应保证各观测孔内有一定水位下降值;
五、各观测孔的过滤器,宜安顿在同一含水层和同一深度上,各观测孔过滤器的长度宜相等。
第5.1.5条 对富水性强的大厚度含水层,如需要划分几个实验段进行抽水时,实验段的长度可采用20~30m。
第5.1.6条 对多层含水层,如需分层研究时,应进行分层(段)抽水实验。
第5.1.7条 采用数值法评价地下水资源时,宜进行一次大流量、大降深的抽水实验,并应以非稳定流抽水实验为主。
第5.1.8条 抽水实验孔必须及时进行洗井,以保证获得对的的抽水实验资料。
洗井应选用有效的方法,宜洗至水清砂净,含砂量不宜大于1/2023。
抽水实验观测孔也应进行洗井,宜洗至水位变化反映灵敏。
第5.1.9条 抽水实验前,必须测量抽水实验孔和观测孔、点(涉及附近的水井、泉和其它水点)的自然水位。如自然水位的日动态变化很大时,应掌握其变化规律。抽水过程中,必须观测抽水孔和观测孔的动水位。抽水实验停泵后,必须按本规范第5.4.3条的规定测量抽水孔和观测孔的恢复水位。
抽水实验结束后,应检查孔内沉淀情况。必要时,应进行解决。
第5.1.10条 抽水实验时,应采用措施防止抽出的水在抽水影响范围内渗回到含水层中。
第5.1.11条 水质分析和细菌检查的水样,宜在抽水实验结束前采用。其件数和数量应根据用水目的和分析规定拟定。
第5.1.12条 水位的观测,在同一个实验中应采用同一方法和工具。抽水实验孔的水位测量应读到厘米,观测孔的水位测量应读到毫米。
第5.1.13条 出水量的测量,当采用堰箱或孔板流量计时,水位测量应读到毫米;当采用容积法时,量桶充满水所需的时间不宜少于15s,读数应读到0.1s。
第二节 过滤器
第5.2.1条 抽水实验孔过滤器的类型,根据不同含水层的性质,可按表5.2.1选用。抽水实验的观测孔,宜采用包网过滤器。
抽水实验孔过滤器的类型 表5.2.1
含 水 层
抽水实验孔过滤器类型
具有裂隙、溶洞(其中有大量充填物)的基岩
骨架过滤器、缠丝过滤器或填粒过滤器
卵(碎)石、圆(角)砾
缠丝过滤器或填粒过滤器
粗砂、中砂
包网过滤器、缠丝过滤器或填粒过滤器
细砂、粉砂
填粒过滤器
注:基岩含水层,当裂隙、溶洞(其中很少充填物)稳定期,可不设立过滤器。
第5.2.2条 抽水实验孔过滤器直径,在松散层中,宜大于200mm;在基岩中,宜大于100mm。
抽水实验观测孔过滤器骨架管的外径,不宜小于75mm。
第5.2.3条 抽水实验孔过滤器骨架管的孔隙率,不宜小于20%。
第5.2.4条 抽水实验孔过滤器的长度,可与含水层的厚度一致。当含水层的厚度超过30m时,过滤器的长度可采用20~30m。若含水层的透水性差时,其长度可适当增长。抽水实验观测孔过滤器的长度,可采用2~3m。
第5.2.5条 抽水实验孔过滤器的下端,宜有管底封闭的沉淀管5.2.6条 非填粒的包网过滤器的网眼尺寸和非填粒的缠丝过滤器的缠丝间隙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均匀的中砂和粗砂类含水层,包网的网眼尺寸,宜采用d50的1.5~2倍,缠丝的间隙尺寸,宜采用d50的1~1.5倍;
二、非均匀的砂类含水层,网眼的尺寸和缠丝间隙的尺寸,中砂宜采用d40~d50。粗砂宜采用d30~d40。注:d30、d40、d50为含水层土试样筛分中能通过网眼的颗粒,其累计重量占试样全重分别为30%、40%、50%时的最大颗粒(或网眼)直径。
第5.2.7条 填粒过滤器的滤料规格和缠丝间隙,可按下列规定拟定:
一、当砂土类含水层的η1小于10时,填粒过滤器的填粒规格,宜采用下式计算:d50=(6~8)d50(5.2.7-1)
二、当碎石土类含水层的d20小于2mm时,填粒过滤器的填粒规格,宜采用下式计算:d50=(6~8)d20(5.2.7-2)
三、当碎石土类含水层的d20大于或等于2mm时,充填粒径10~20mm的滤料;
四、填粒过滤器填粒的η2值应小于或等于2;
五、填粒过滤器的缠丝间隙和不缠丝过滤器的孔隙尺寸,采用d10;
六、填粒过滤器的填粒厚度,粗砂以上含水层宜为75mm,中砂、细砂和粉砂含水层宜为100mm。
注:①η1为砂土类含水层的不均匀系数,即η1=d60/d10;η2为填粒过滤器填粒的不均匀系数,即η2=d60/d10;
②d10、d20、d60为含水层土试样筛分中能通过网眼的颗粒,其累计重量占试样全重分别为10%、20%、60%时的最大颗粒直径;
③d10、d50、d60为填粒试样筛分中能通过网眼的颗粒,其累计重量占试样全重分别为10%、50%,60%时的最大颗粒直径。
第三节 稳定流抽水实验
第5.3.1条 抽水实验时,水位下降的次数应根据实验目的拟定,宜进行3次。其中最大下降值可接近井的设计动水位,其余两次下降值宜分别为最大下降值的1/3和2/3。
各次下降的水泵吸水管口的安装深度,应相同。
注:当钻孔出水量很小,实验时的出水量已达成钻孔极限出水 能力时,水位下降次数可适当减少。
第5.3.2条 抽水实验的稳定,应符合在抽水稳定延续时间内,钻孔出水量和动水位与时间关系曲线只在一定的范围内波动,且没有连续上升或下降的趋势。
注:①当有观测孔时,应以最远观测孔的动水位鉴定;
②在鉴定动水位有无上升或下降趋势时,应考虑自然水位的影响。
第5.3.3条 抽水实验的稳定延续时间,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卵石、圆砾和粗砂含水层为8h;
二、中砂、细砂和粉砂含水层为16h;
三、基岩含水层(带)为24h。
注:根据含水层类型,已有抽水实验资料、补给条件、水质的变化和实验的目的等因素,稳定延续时间可适当调整。
第5.3.4条 抽水实验时,动水位和出水量观测的时间,宜在抽水开始后的第5、10、15、20、25、30min各测一次,以后每隔30min或60min测一次。
水温、气温观测的时间,宜每隔2~4h同步测量一次。
第5.3.5条 互阻抽水实验,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抽水实验孔的结构宜相同;
二、各抽水孔的水位下降值宜一致;
三、当一个抽水孔抽水时,影响另一个抽水孔的水位下降值,不宜小于20cm。
第5.3.6 条单孔或群孔开采实验抽水,宜在枯水期进行。实验时抽水钻孔的总出水量,可接近需水量。实验的延续时间,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枯水期,下降漏斗的水位如能达成稳定,则稳定延续时间不宜少于一个月;
二、在枯水期,下降漏斗的水位如不能达成稳定,则抽水时间宜延续至下一个补给期。
第四节 非稳定流抽水实验
第5.4.1条 抽水实验钻孔的出水量,应保持常量。
第5.4.2条 抽水实验的延续时间,应按水位下降与时间 关系曲线拟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如 关系曲线有拐点,则延续时间宜至拐点后的线段趋于水平:
二、如 关系曲线没有拐点,则延续时间宜根据实验目的拟定。
注:①在承压含水层中抽水时,采用s~1gt关系曲线;在潜水含水层中抽水时,采用 关系曲线;
②拐点是指曲线上斜率的导数等于零的点;
③当有观测孔时,应采用最远观测孔的 关系曲线。
第5.4.3条 抽水实验时,对动水位和出水量的观测,应在同一时间进行。其观测的时间宜按开始后第1、2、3、4、6、8、10、15、20、25、30、40、50、60、80、100、120min进行观测,以后可每隔30min观测一次。
第六章 地下水动态观测
第6.0.1条 地下水动态观测孔的布置,应能控制勘察区或水源地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动态。根据不同的观测目的,观测孔宜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查明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时,宜分层布置观测孔;
二、在需要获得边界地下水位动态资料时,观测孔宜布置在边界有代表性的地段;
三、在查明污染源对水源地地下水的影响时,观测孔宜在连接污染源和水源地的方向上布置;
四、在查明咸水与淡水分界面的动态特性时(涉及海水入浸),观测线宜垂直于咸水与淡水的分界面布置;
五、在需要获得计算地下水径流量用的水位动态资料时,观测线宜垂直和平行计算断面布置;
六、在需要获得计算地区降水入渗系数用的水位动态资料时,观测孔宜布置在有代表性的不同地段;
七、在查明地下水与地表水体之间的水力联系时,观测线宜垂直地表水体的岸边线布置;
八、在查明水源地在开采过程中下降漏斗的发展情况时,通过漏斗中心宜布置互相垂直的两条观测线;
九、在查明两个水源地的橡互影响或附近矿区排水对水源地的影响时,观测孔宜在连接两个开采漏斗中心的方向上布置。
第6.0.2条 地下水动态观测点,宜运用已有的勘探钻孔、水井和泉。
第6.0.3条 地下水动态观测孔过滤器的结构和类型,可按本规范第5.2.1~5.2.6条的规定执行。
第6.0.4条 地下水动态观测孔的过滤器,应下至所需观测的含水层最低水位以下2~5m,其管口应高出地面0.5~1m。孔口应设立保护装置,在孔口地面应采用防渗措施。分层观测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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