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华业国际城项目电缆采购合同甲方(需方):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供方):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HY-SB-20150324001 签订日期:2015年3月30日 吉林华业国际城项目电缆采购合同甲方(以下简称“需方”):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供方):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购买乙方电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一) 产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标准1、 产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附件电线电缆供货清单。2、 质量标准:国
2、标,具体详见附件电线电缆质量标准。3、 质量等级:合格.(二) 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 数量:详见电线电缆供货清单。2、 计量单位和方法:m,长度误差不超过0。5.(三)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电缆轴由乙方免费提供且甲方不再支付押金,乙方进行回收。产品由乙方的检查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每个出厂的包装件上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保书,产品试验报告.电缆包装在符合JB/T8137规定要求的钢木盘上交货,电缆盘能承受所有在运输、现场搬运中可能遭受的外力作用或任何气象条件下在户外储存10年以上,电缆盘能承受在安装或处理电缆时可能遭受的外力作用并不会损伤电缆及盘本身。
3、电缆端头可靠密封且伸长电缆盘侧面应在150300 mm. 每盘电缆长度500600米(具体按设计总长度和电缆根数进行配置)以内任意长度交货,交货长度误差按国标执行(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每一交货盘上将标明:盘号、电缆型号、规格、长度、毛重、厂名、正确旋转方向及制造时间和买方名称. (四) 供货计划1、 乙方未能按期履行供货计划a) 乙方如预期不能按计划供货,应尽早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提交新的供货计划;甲方如认为新的供货计划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有权终止项目采购合同或指示乙方执行新的供货计划.终止项目采购合同或按新的计划供货不免除乙方根据合同其他条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b) 供货计划延迟,甲方如需将供货
4、计划延迟,则应尽早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将货期提前,则必须经乙方同意。甲方决定计划延迟(原计划交货期延迟15日内)如涉及乙方仓储、资金占用、原材料价格上涨等额外支出,甲方不承担责任. 2、 供货计划提前,任何一方如要求供货计划提前执行,均需征得对方同意. 3、 供货计划的通知 a) 双方有关货期的书面排产通知应于排产日期提前不少于三天发出.在发出通知之前,一方应口头先行通知对方。 b) 甲方检查乙方履约情况。甲方可于任何时间视察乙方的生产车间、仓储地点,乙方不得反对。如乙方为货物之经销商,则应负责与制造商联络安排视察、参观。乙方不得以涉及专利等理由拒绝甲方视察,但可以不接受甲方视察专利工序、工艺
5、的要求。(五) 货物的运输如无特别说明,运输方式由乙方确定。运输到达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工地。甲方不保证工地出入口位置与乙方视察时一致。出入口位置可能变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大型运输车辆能否直达出入口,甲方亦不保证.(六) 货物的卸车、搬运、堆放乙方应负责合同范围内供应货物的卸车、搬运、堆放。如无特别说明,乙方的供货责任应包括将货物卸车,搬运到工地内的上下不超过一层建筑物高度阶梯的任何地方,或距工地最近一个出入口二百(200)米以内、上下不超过一层建筑物高度阶梯的工地以外的地方,并按甲方要求及根据货物特点堆放整齐。(七) 货物的保险乙方应为交付给甲方之前的货物购买保险。在货物交付之前发生的损坏、灭失
6、等风险,甲方概不负责.(八) 产品的交付1、 交付地点:吉林省吉林市华业国际城项目地甲方指定地点。2、 交付的时间:合同签订甲方支付定金后乙方开始生产,分批供货、交付。具体每批次交货时间为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到货.a) 甲方或其指定的委托验收人签收货物并不说明甲方已认可乙方货物的质量,乙方货物的质量需要在货物安装调试时验证.甲方或其指定的委托验收人签收货物的日期为初步交货日期。b) 货物在甲方指定的分包人安装、调试时发现有质量缺陷,乙方必须在本合同条件售后服务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到工程现场维修,或在合理的期限内更换货物,只要解决质量缺陷的工作未影响到本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则不视为乙方货期
7、延误,但消除质量缺陷的日期视为货物的(实际)交货日期。c) 货物安装、调试、运行过程中未经维修、更换,即工作正常、且其质量符合合同文件中所指向的标准要求,则货物初步交货日期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d) 交付货物的更换:i. 已交付货物在接收之后使用之前,或经试用发现其质量、规格、颜色、功能等与验收标准不符,乙方有义务免费更换,且不得因此使双方确定的货期及甲方使用时间上有所延误。在双方约定的更换期限内,该类货物在退还乙方之前,其损坏、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ii. 不适合试用、或一经使用即不可再用、或一经使用而改变其外观、性能的货物,在试用或使用之后不得退还乙方。(九) 验收1、 验收时间:各批次
8、货物抵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施工方、监理单位共同进行抽检.2、 验收方式:各批次必须抽验.3、 验收如发生争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国家检验机构按合同第(一)条约定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项目由甲方按货物的性质决定,乙方无权反对。检测机构由甲方选择;检测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检测机构与需供双方之间应无任何经济、行政等隶属关系.乙方可以提出合理的反对,但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若检验合格,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若检验不合格,由供货方承担。一切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甲方及其受委托人拒绝接收,乙方必须于该批货物交付之时将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运离工地,如未于当时
9、运离工地,该类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十) 合同总价款1、 合同暂定总价款为¥:9766336。00元,即人民币大写:玖佰柒拾陆万陆仟叁佰叁拾陆元整,本合同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样板试制、产品价格、设计费、样品、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经销、关税、商检、工地卸货搬运费、堆放、检测费、技术服务费、安装指导、产品调试、验收、成品保护、备品备件、质保期内的保修费、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改变、各类风险、企业经营管理费、利润、地方政府(投标单位所在地政府及其他管理机关和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他管理机关)收费、按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应由投标单位承担的有关税金、在限定的货期内完成供货的所有
10、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退换费用,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2、 考虑到市场原材料价格波动因素,上述综合单价为调价基础价,仅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日调整一次,调整的公式如下:综合单价调价公式:P=P0 *1+trunc(BA)/1000*V 其中: P:本合同指定金支付(订单所在)日本合同范围内所有货物的结算综合单价(元/米)。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后,本合同范围内所有货物结算综合单价即为上述“本合同指定金支付(订单所在)日本合同范围内所有货物的结算综合单价(元/米)”P0 :指相应规格的基础价(即本合同附件电线电缆供货清单中约定单价)(元/米);A:甲乙双方同意以长江色
11、金属网(http:/B:以长江有色金属网站(http:/www。ccmn。cn/)公布的订货所在日中午12:00的1铜现货均价(若订单时间在12:00前的,按订单日前一个交易日的价格执行;若订单在中午12:00后,按当日价格执行;若订单遇周六、日、休市日、节假日,则按前一个交易日中午12:00)的相应价格执行;V:调价系数:本合同约定为1。8. (十一) 付款方式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5%做为定金,并锁定合约范围内全部货物结算综合单价,具体按第十条执行.2、 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货物排产通知并书面确认回执至甲方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本批次交货结
12、算货款额15做为排产款。乙方在收到首批排产款前应向甲方提供与合同价款20(合同价款=按支付定金后锁定综合单价电线电缆供货清单内货物数量)等额的银行履约保函给甲方(期限2个月)。3、 各批次合同货物运到交付地点经检验合格入库后10个工作日内(每批次货物到场1个月内),向乙方支付至本批次交货合同货物价款的100.4、 质量保证金: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结算总价款10%的银行质量保函,有效期二年,起讫时间同质量保证期.5、 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款汇至:公司: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行溧阳市支行帐号:11050262090000091166、 债权抵销:不论合同文件怎样说明
13、,甲方有权从本合同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包括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扣除或抵销乙方应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十二) 质量保证期与质量保证金 1、 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为两年,自合同范围内全部货物经甲乙双方、施工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2、 质量保证金:以履约保函形式,开具的履约保函期限同质量保证期限。3、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甲方并无使质量保证金增值的责任.在质量保证期间,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更换有缺陷之货物。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更换有缺陷之货物,甲方可自行采购同等或同类货物替代,所需费用将在质量保证金中扣回,如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则其差额部份将成为乙方所欠债务向乙方追讨. 4、
14、质量责任之延伸:因乙方货物质量缺陷导致甲方修复受影响部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十三) 变更1、 本合同实际履行的数量如需增加或减少,甲方应在交付定金前5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结算时按照甲方实际签收数量结算.2、 甲方未能按第1条约定期限通知乙方,导致乙方材料和人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3、 因为以上变更导致合同的实际履行数量发生增减,甲乙双方应依照本合同中的单价进行结算,并对合同总价作相应的调整.4、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的变更,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十四)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1、 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
15、,自收到货物后28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此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2、 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28日内未将异议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或约定。3、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十五) 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1、 甲方责任 a) 向乙方下达供货通知。b) 对乙方提出的书面要求或通知,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的期限内尽快给予答复。 c) 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审批乙方的付款申请,并付款。 d) 在首批货物到达之前,为乙方指定货物堆放场地或介绍验收人员及其职权。 e) 选择独立的检
16、测机构对货物进行检测时,通知乙方到场监督。 f) 货物装运前需要甲方验货的,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或合理的期限内到装运地点验货。2、 乙方责任 a) 乙方需按供货计划供应货物,过早送到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或给予堆放场地但不办理接收手续.而逾期送到的货物甲方可以选择拒收或接收但按违约责任规定追究乙方责任两者中的任何一种方式. b) 货物装运前需要甲方验货的,应通知甲方到装运地点验货。 c) 货物到达前应按合同规定期限通知甲方。 d) 在交货地点,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提供必要的手段协助甲方验收货物。e) 乙方应承担卸车责任,并由乙方承担货物卸货损坏、灭失风险。 f) 乙方应对甲方仓储条件提供意见,并
17、指导甲方堆放货物,以免货物储存期间受损。(十六) 合同转让及分供1、 合同转让: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 2、 分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指向的货物交由另一工厂生产. 3、 如乙方为经销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组织非甲方认可的制造商加工、生产本合同指向的货物。(十七) 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责任:a) 甲方原因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0。5做为违约金。因甲方原因退货产生的从吉林项目交付地至退货地运输和卸货费用由甲方承担.b)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交付货物日期得以顺延。c) 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
18、的,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不承担乙方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d)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e) 甲方原因造成的产品交付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2、 乙方的违约责任:a) 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付货物货款5的违约金。b) 乙方所交付货物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c) 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
19、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d)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逾期超过10日但不足20日的,应按照逾期交付货物金额每日万分之十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货物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逾期超过20日但不足30日的,视为乙方“不能交付货物”;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e) 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f) 货物错发货物交
20、付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付货物的违约金。g) 乙方提前交付货物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向甲方交付货物,并承担逾期交付货物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十八) 不可抗力1、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战争等社会动乱并足以影响全部或部分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都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2、 不可抗力的因素消除后,甲乙双
21、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十九) 现场代表1、 甲方委托桑云伟(电话:13844243787)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执行的协调工作。2、 乙方委托于华平(电话:13813539469)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执行的协调工作.3、 甲乙双方往来书面资料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二十) 合同争议及解决若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十一)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二十二) 其他1、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 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
22、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二十三) 合同的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签章页并无正文。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于华平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上上路68号委托人邮箱: 委托人邮箱:yhp0304126。com电话: 电话:13813539469本合同签订于: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