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湖南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拨款和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取得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第三条 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经费管理“以县为主”和财务管理“校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以绩效为导向,全方位规范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以及中小学财务管理行为,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义务
2、教育经费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管理机制。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积极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组织、指导教育部门编制义务教育学校预算;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教育部门预算控制数和批复教育部门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对教育部门、义务教育学校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管理情况。第六条 教育部门根据本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
3、求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提出经费投入需求年度计划;组织指导义务教育学校做好预算编制工作,按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及时批复到各学校;监督义务教育学校落实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义务教育学校规范预算执行工作,保障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绩效目标的实现,定期向上级教育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第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财务管理 “校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会计制度,科学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和确保预算执行,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设置学校资产、教学设备台账,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加强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并在
4、校内公开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状况,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义务教育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时应当依法足额保障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办学经费,具体内容包括:国家政策规定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省级和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和边远地区津贴,社会保障缴费除个人负担之外的部分,遗属补助、丧葬补助,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综合奖励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和
5、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各项公用经费补助。第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每所独立设置的学校作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二级预算单位单独编制预算,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第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预算采用“二上二下”的模式(程序)进行编制。“一上”、“二上阶段,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预算进行汇总,并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在此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学校(含其依托设置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下同)具有组织指导、汇总审核的职责,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代编学校预算。“一下”、“二下阶段,县级财政部门对教育行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批复部门预算,批复预算时需明细到学校等二级预
6、算单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学校下达预算控制数、批复学校预算,批复预算时必须采用正式规范的文本,不得只采用电话告知、电子表格等非正式形式.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国家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化,确需调整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
7、政部门审批。第三章 收支管理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举借债务,不得提供担保,同级人民政府也不得以发展义务教育的名义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举借债务。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三类进行管理。人员经费类: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其他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支出、各项学生资助经费支出、其他人员经费支
8、出等。公用经费类:包括财政按学生人数或教职工人数安排的公用经费、从事业收入中列支的公用经费、其他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类: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购置专项资金、从事业收入中列支的专项资金,从其他渠道取得的专项项目资金。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学生资助政策规定使用,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出台和发放除国家政策以外的津贴、补贴和福利.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学生与校园安全、寄宿生管理、仪器设备、图书
9、资料购置以及房屋、建筑物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校园绿化美化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指单次单笔5万元以上)、偿还债务等支出。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以学校为单位,实行“标准安排、分项预算、收支平衡、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标准安排”是指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省和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予以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 “分项预算”是指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按规定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分项细化支出预算,除教师培训经费需按年度公用经费总额不低于5%安排外,其他公用经费开支项目由学校按实际教育教学管理需要自主确定。“收支平衡是指义务教育学校
10、要切实加强公用经费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确保收支平衡,严禁超支。“结余留用”是指义务教育学校年度公用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按规定纳入下年度收支预算,但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按政策规定取得的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以及事业收入安排、社会团体与个人捐赠的专项资金,必须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义务教育学校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在学校财务支出中全面正确反映.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中用于设备购置(货物)、工程建设、服务购买等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在学校年度收
11、支预算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义务教育学校采购项目,可实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两种组织方式。集中采购项目由同级教育部门按辖区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分年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汇总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集中采购所需资金由学校按所采购项目的资金计划额度直接汇缴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专户,采购事项完成后,由政府采购部门按实际采购资金发生额向学校出具相关财务凭据并做好资金结算。利用学校公用经费进行集中采购的,必须坚持学校自愿的原则,且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学校当年公用经费总额的15%。除按规定进行集中采购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集中、调剂、挪用、截留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分散采购是指除集
12、中采购之外的采购事项,由学校按政府采购法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支出中的工程建设、大型维修项目、购买服务支出,按国家政策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专项资金中达到同级财政规定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额度的支出,必须编制项目预、决算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经同级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拨付按同级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公用经费拨付实行额度控制、计划申报、分季或分期拨付。第二十五条 依法落实义务教育学校会计核算法人主体地位,逐步取消教育集中核算机构(中心)代行义务教育学校会计核算职能。从2015年起,全
13、省全面实现义务教育学校自主会计核算。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经费逐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绩效评价成果,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资产配置、调剂、整合和处置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学校资产管理,确保学校资产完整和有效利用。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义务教育学校要依法进行财务公开,根据财
14、政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逐步公开义务教育学校经费收支信息.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监督条例的规定,分年度制定义务教育学校财务收支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监督,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经费收支、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合法合规。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制度建设、预算管理、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市(州)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指导,提高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水平。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在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所)、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由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部门对市(州)、县(市区)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和督导评估检查,涉及义务教育学校经费管理相关内容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此前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