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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正版)DB4407T 98-2022《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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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80 CCS A 00 4407 江门市地方标准 DB 4407/T 982022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service for technology business incubation carrier 2022-12-02 发布 2022-12-16 实施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服务宗旨.3 5 服务资源.3 6 服务内容.5 7 服务流程.6 8 投诉、评价和改进.7 参考文献.9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

2、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江门市科技服务中心、广东网商时代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西创谷(江门)科技园有限公司、江门市东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加富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江门市德山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舒毅、黎汉忠、吴德山、施妙莲、方君宁、杨斌、廖文杰、陈志华、马振富、陈建芳、林小琪。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宗旨、服务资源、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投诉、评价和改进等。本文件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范

3、围内各种类型、性质、规模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96682020 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technology business incubation carrier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的创新创业载体的统称(以下简称孵化载体)。3.1.1 众创空间 maker s

4、pace 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的科技服务载体。3.1.2 科技企业孵化器 technology business incubator 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的科技服务载体。3.1.3 科技企业加速器 technology business accelerator 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通

5、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的科技服务载体。3.2 孵化对象 incubation applicants 指进入孵化载体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在孵企业。3.2.1 创业团队 start-up companies 指为进行创业而形成的集体,包括团队带头人和若干名团队成员,创业团队一般带着项目、技术、资金,有创业目标和创业计划。3.2.2 初创企业 entrepreneurial enterprises 指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3.2.3 在孵企业 incuba

6、tees 经孵化载体评估筛选后,满足入孵条件、签订入孵协议,在规定的孵化期限内获得场地、共享设施和孵化服务体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来源:GB/T 396682020,3.2,有修改 3.3 孵化期 incubation period 孵化对象在孵化载体内接受孵化服务的时间。3.4 毕业企业 graduated enterprises 经孵化器孵化培育后,满足毕业条件,办结毕业手续,获得阶段性创业成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来源:GB/T 396682020,3.4 3.5 毕业率 the rate of graduation 指在一定时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一般用百分

7、数表示。3.6 新企业注册率 the rate of new registered companies 指在一定时期内,众创空间内创业团队新注册成为企业的数量占入驻创业团队总数的比例,一般用百分数表示。3.7 服务人员 service personnel 指孵化载体为孵化对象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的服务人员。3.8 创业导师 incubation mentor 指由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孵化对象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3.9 孵化资金 incubation fund 指由孵化载体自有或联合设立的,通过周转金借贷、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给孵化对

8、象的资金。3.10 服务评价 service assessment 孵化载体按照一定标准对服务质量和运营绩效进行自我评价、第二方评价或第三方评价。4 服务宗旨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优质科技企业和企业家。5 服务资源 组织机构 5.1 5.1.1 孵化载体应组建专职运营管理机构,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5.1.2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孵化载体的发展规划、企业招引、孵化服务、运营管理等日常工作。5.1.3 运营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并根据孵化服务需要设置分工明确的职能部门。5.1.4 运营管理机构应针对部门职责、岗位设置及职能,出台相应管理制度。服务人员 5.2

9、 5.2.1 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服务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a)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诚信和专业技能,熟悉孵化载体各部门职能及相关孵化政策;b)具备一定行业背景、相关行业资源或专业服务能力。5.2.2 服务人员的学历层次和接受孵化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应满足有关孵化载体建设管理的要求,每10 个孵化对象应配备不少于 1 名专业服务人员。创业导师 5.3 5.3.1 由运营管理机构聘任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行业类、专业类导师,为孵化对象传授创业经验、提供创业指导、对接创业资源等服务。每 10 个孵化对象应配备不少于 2 名创业导师。5.3.2 创业导师应

10、满足以下条件:a)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b)身心健康,热爱创新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从事创新创业指导工作;c)在创业投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拥有整合创业资源能力,并具有丰富的授课、指导经验,或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新创业政策,能够为企业解读相应配套政策,并为政策落地提供指导帮助;d)乐于投入时间和精力。场地设施 5.4 5.4.1 孵化载体应配套用于孵化用途的办公、会议、研发、试验场所等。5.4.2 孵化载体应配套用于孵化用途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产品展示区、路演区等。5.4.3 孵化载体应配套

11、水、电、网络、电话、空调、卫生、安保等设施设备。5.4.4 孵化载体应根据服务、技术领域定位建设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5.4.5 孵化载体宜配套必要的绿化、停车场等配套设施。5.4.6 孵化载体宜建设专业的在线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办事、宣传渠道。5.4.7 有条件的孵化载体宜配置宿舍、餐厅、娱乐设施、运动健身设施等生活配套设施。5.4.8 孵化载体应集中建设孵化场地,且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众创空间不应低于 300 平方米;科技企业孵化器应不低于 3000 平方米;科技企业加速器应不低于 15000 平方米。供孵化对象使用的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应不低于孵化载体总面积的 75%。

12、5.4.9 孵化载体的土建、消防、安全、能源、环保、卫生等方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孵化资金 5.5 孵化载体应通过自筹或联合的方式设立孵化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孵化资金规模应不低于 300 万元。社会中介机构 5.6 5.6.1 孵化载体宜整合社会中介资源,建设集成化服务能力,提供技术、信息、咨询、法律、人才、市场、合作等服务。5.6.2 孵化载体宜通过遴选的方式,聘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专家、学者为孵化对象提供服务。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咨询机构、风投机构、策划机构、调研机构、测试机构等。5.6.3 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应

13、不少于 3 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应不少于 5 家。制度保障 5.7 孵化运营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孵化载体管理制度,包括孵化载体管理原则、架构、各部门职能等内容。a)入孵评审管理制度,包括入孵申请对象的信息收集、入孵评审等内容。b)孵化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入孵、孵化、毕业、出孵等内容。c)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包括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等内容。d)孵化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筹措、使用、管理、监督、安全等内容。e)创业导师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导师的权利和职责等内容。f)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入孵资料、年报资料

14、、技术资料、毕业跟踪等内容。g)其他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环保、消防、投诉等。资质认定 5.8 孵化载体按照各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进行资质认定。6 服务内容 基础服务 6.1 孵化载体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a)保证企业入孵后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供给、维护、空间环境管理;b)对水、电、消防等公用基础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并维护;c)提供环境保洁与安全防范等;d)网络接入、信息化建设的协助管理服务等。专业服务 6.2 6.2.1 日常咨询辅导 孵化载体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方面的日常咨询辅导。6.2.2 专业中介服务 孵化载体应针对孵化对象在政务办理、知识产权申请、

15、企业资质申报、人才资源服务、财税、金融、法务等方面的需求,整合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源为孵化对象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6.2.3 政策宣讲服务 孵化载体应定期组织政府政策宣讲,为孵化对象宣传科技、人才、税务、产业等政策信息。6.2.4 项目申报服务 孵化载体针对科技、人才、产业等方面的政府专项扶持政策、项目,组织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服务。6.2.5 培训服务 6.2.5.1 孵化载体应定期组织各类基础知识培训,为孵化对象提供工商、财税、知识产权、法律等基础知识培训。6.2.5.2 孵化载体应定期组织各类专业知识培训,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管理、战略规划、市场营销、投融资、上市、

16、专利、商标、版权、科技项目申报等专业知识培训。6.2.5.3 孵化载体应定期邀请各行业知名专家、学者举办政策导向、产业发展和市场前景分析等专题讲座。6.2.6 投融资服务 6.2.6.1 孵化载体应利用孵化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提供股权投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担保贷款等支持。6.2.6.2 孵化载体应协助孵化对象与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联系,帮助孵化对象打通融资渠道。6.2.6.3 孵化载体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关注孵化对象,帮助孵化对象争取更多的融资机会。6.2.7 市场拓展服务 6.2.7.1 孵化载体宜利用在线信息服务平台,为孵化对象提供对外宣传的渠道,加强

17、对孵化对象的宣传报道、市场推进和发展动态信息发布。6.2.7.2 孵化载体应协助孵化对象对科技项目的市场前景作评估分析。6.2.7.3 孵化载体应组织孵化对象参加各类技术交易、技术推介、技术对接等活动。6.2.7.4 孵化载体应帮助孵化对象与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6.2.7.5 孵化载体针对孵化对象对产业链上下游的人才、技术、市场、资本、国际化等方面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对接服务。6.2.8 资源整合服务 孵化载体之间应建立链条合作关系,打通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间的通道,形成“众创孵化加速”链条,为创业团队、企业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

18、。7 服务流程 宣传 7.1 7.1.1 孵化载体应通过各类信息渠道对孵化业务进行广泛宣传。7.1.2 孵化载体应积极接受创业团队、企业的咨询,充分了解咨询者的信息、资质和入孵意向,并促成其尽快提出入孵申请。入孵申请 7.2 7.2.1 孵化载体应提供合适的入孵申请渠道,并向入孵申请者一次性告知办理入孵申请的条件、申请资料要求、审批程序、承诺时限等相关信息。7.2.2 孵化载体应向入孵申请者说明可提供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各方权利和义务等。7.2.3 入孵申请者提出申请,应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入孵受理和评审 7.3 7.3.1 孵化载体受理入孵申请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形式

19、审查。7.3.2 孵化载体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资料进行评审,应将评审结果及时通知入孵申请者。7.3.3 孵化载体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做好签订入孵协议的准备工作。签订协议和正式入孵 7.4 7.4.1 孵化载体与入孵申请者协商确定孵化服务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等,签订入孵协议。7.4.2 孵化载体应按照入孵协议准备好相关服务资源,入孵申请者入驻孵化载体,接受孵化服务。7.4.3 孵化载体应协助孵化对象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孵化实施 7.5 孵化载体应按照入孵协议为孵化对象提供各项孵化服务。毕业、留驻或清退 7.6 7.6.1 孵化对象满足毕业条件,经孵化载体核实后,应为孵化对象出具毕业

20、证明,并办理毕业出孵手续。7.6.2 孵化期满,孵化对象未能满足毕业条件的,孵化载体经核实后,作出留驻或清退的决定,应及时将结果通知孵化对象,并办理留驻或清退手续。7.6.3 孵化对象毕业出孵后,原孵化载体应协助其寻找新的发展场地或进入更高一级的孵化载体进行培育和孵化。7.6.4 应建立毕业或清退企业档案。8 投诉、评价和改进 投诉处理 8.1 8.1.1 孵化载体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设置适宜便捷的投诉渠道,设立专职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受理和及时处理孵化对象投诉,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处理结果。8.1.2 孵化载体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定期走访孵化对象,就孵化对象投诉解决情况进

21、行回访,接受孵化对象监督。服务评价 8.2 8.2.1 孵化载体宜通过自我评价、第二方评价、第三方评价对服务质量和绩效进行评价。8.2.2 孵化载体自我评价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按实际情况选取以下指标进行评价:a)孵化管理指标,包括:管理人员年培训率、服务人员年培训率、统计数和总结报告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等。b)服务能力指标,包括:专业化服务人员数量占服务人员总数的比例、专业化服务人员与孵化对象比例、创业导师与孵化对象比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数量、年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年培训次数等。c)孵化绩效指标,包括:年新增孵化对象数量占孵化对象总数的比例、年毕业企业占孵化对象总数的比例、年毕业率、年

22、新企业注册率、年孵化对象研发费占孵化对象总收入的比例、孵化对象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量、通过国家高企认定的孵化对象数量占孵化对象总数的比例、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孵化对象数量占孵化对象总数的比例、获得投融资支持的孵化对象占孵化对象总数的比例、达成产学研合作的孵化对象数量占孵化对象总数的比例等。a)社会贡献指标,包括:孵化载体或孵化对象年吸收大专(含)以上毕业生数量、毕业企业中销售收入超过 5000 万元的企业数量、毕业企业中上市、被兼并或收购的企业数量等。8.2.3 孵化载体采取访谈、座谈、调查问卷等方法进行第二方(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评价。8.2.4 孵化载体应参加国家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运营评价,必要时还应邀请其它专业机构进行运营评价。改进 8.3 8.3.1 孵化载体应根据投诉内容及服务评价结果,发现服务质量、服务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8.3.2 孵化载体应评估改进效果,验证改进措施实施的有效性。8.3.3 孵化载体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孵化对象等反馈改进的结果。参考文献 1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2 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3 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江科202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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