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聊城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及《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药品批发企业下设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或药品零售柜组等。
第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主体必须是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在乡镇村设置的农村药店除外。
第四条 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零售企业分为非处方药店和处方药店。
非处方药店: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
处方药店: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
第五条 药学相关专业是指医学、生物、化学专业。
第六条 为方便单位和个人申请,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聊城市行政服务中心设有服务窗口。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凡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申办人必须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申请GSP认证。
第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实行一证一址制度,以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为原则,在审批条件上适当考虑城乡差别因素。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的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卫生环境。营业场所和仓库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经营冷藏药品的,应有冷藏设备,并建立温湿度记录。
(二)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及仓库面积要求:
1、经营非处方药品的零售企业,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县(含)以上城区不少于40平方米。
⑵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20平方米。
⑶在车站、宾馆及其他商场、超市等特定区域的,必须设置独立的区域,营业区域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2、经营处方药品的零售企业,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符合以下要求:
⑴县(含)以上城区不少于100平方米。
⑵县(含)以上城区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60平方米。
⑶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40平方米。
3、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仓库,其地址应与营业场所地址一致或相连。未设置仓库的,药品不得放置在货架、柜台之外的场所。
(三)零售企业的人员要求:
1、零售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零售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并具备以下条件:
⑴非处方药店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
⑵处方药店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药学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
3、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经营非处方药的县(含)以上城区的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连锁门店和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
⑵经营处方药的县(含)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或中药师(含)以上职称,且具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历。
⑶经营处方药的连锁门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或中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
上述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4、零售企业应配备与经营类别和企业所属地域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处方审核,开展药学技术服务:
⑴经营非处方药的县(含)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连锁门店和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应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
⑵经营处方药的县(含)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2名以上(含)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2名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1人应为中药专业相应资格/职称的人员;
⑶经营处方药的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1名应具有中药专业相应资格。
上述人员应具有1年以上从事药学技术服务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营业期间,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在岗;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暂停销售处方药。
5、零售企业验收、养护、采购及营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6、企业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员、验收、养护、采购、营业员等应经岗位培训,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四)零售企业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验收、养护、保管、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完整健康查体档案。凡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五)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的胸卡(贴有彩色半身免冠照片、姓名、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职务、岗位等内容),统一着装,衣着整洁、卫生。企业应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包含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从事处方审核工作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的7寸半身免冠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称、执业资格和资格证件复印件及药品质量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的)药店人员岗位监督公示牌。
(六)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七)必须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按照“大店分区、小店分柜”的原则,做好药品分类摆放工作。 营业场所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等应严格按类别分开陈列摆放,分区、分类标识的用语及张贴悬挂应醒目、规范。
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的,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类别标签应醒目准确、字迹清晰。
(八)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置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药品的购进、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复核进行自动关联控制,能全程覆盖药品、储存、销售等经营环节。制定的制度规定、工作程序、工作记录等应与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融合。具备实现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条件。
第十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申办条件:
(一)零售连锁企业应为企业法人,并有2个(含)以上直营连锁门店。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辅助用房、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企业应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设置条件的仓库,仓库面积应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四)门店的营业场所面积要求同本办法第十一条(二)款。
(五)门店可不设仓库。
(六)门店不得自行购进药品。
(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人员要求:
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知识。
3、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5、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或中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6、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或药师以上职称。
7、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计算机专业大学学历的计算机管理人员,维护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能处理常见的计算机软件、硬件故障。
8、连锁企业(总部)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经岗位培训,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9、企业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完整的健康查体档案。凡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10、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人员要求,同第十一条(三)(四)(五)款。
(八)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九)门店药品分类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七)款规定。
(十)企业应建立专用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配送、出库复核进行自动关联控制,能全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门店销售等经营环节质量。制定的制度规定、工作程序、工作记录等应与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融合。具备实现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条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办人需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书(附件1);
(二)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三)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四)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图,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
(五)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兼职的证明;
(六)由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第十四条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筹建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决定书》(附件3)。《受理决定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十五条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拟营业场所、药学技术人员情况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分别制作《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件》(附件4)或《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同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件》(附件5),通知申办人。
第十六条 申办人取得《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件》并完成筹建后,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验收的报告(附自查总结);
(二)《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表》(附件6)(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申请表》(附件7));
(三)企业组织机构职能框图;
(四)药品零售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使用面积、长、宽度等,要突出处方区、非处方区、外用药品区、中药饮片区和非药品区的布局);
(六)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仓库名称、面积、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
(七)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八)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件8);
(九)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附件9);
(十)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附件10);
(十一)企业人员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查体证明;
(十二)企业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负责处方审核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验收、养护、采购、营业员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发给的岗位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三)外地人员应提供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十四)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1、验资报告及银行系统出具的资金到帐证明资料;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企业所属单位情况表;
5、仓库和验收养护室的平面布局图。
第十七条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实施标准》组织验收,填写《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评定表》(附件11),作出符合或不符合《实施标准》的结论。符合《实施标准》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实施标准》的,下达《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2)。企业应当在30日内完成整改,提出复验申请,由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复验仍不合格的,制作《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予发证通知书》(附件13),通知申办人。
第十八条 市局定期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在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以便公众查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统一商号、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标准的若干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行采购同销售分离、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 在职在岗是指在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地有固定居住场所,与药品零售企业签订有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并在岗上班。
第二十一条 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内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变更程序按照《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审查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书
申请人
(盖章)
邮政编码
拟办企业名称
隶属单位
拟办企业注册
地址
经济性质
拟办企业仓库
地址一
经营方式
拟办企业仓库
地址二
拟办企业仓库
地址三
拟经营范围
(对拟经营范围在□内打√)
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 生物制品(除疫苗)□。
拟办企业法定
代表人
职务
技术职称、
学历
拟办企业
负责人
职务
技术职称、学历
拟办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务
技术职称、
学历
拟办企业质量
管理部门负责人
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年限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人
员
情
况
职工总数
从事质量管
理、验收、养
护人员总数
药学技术人员数
执业
药师
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药师
药士
从业药师
仓库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常温库面积
阴凉库面积
冷库面积
验收养护室面积
年 月 日
附件2: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鲁聊 号
: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及《聊城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提交的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须在 年 月 日前补充以下资料,或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过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1、
2、
3、
┉┉┉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3: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编号:鲁聊 号
: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和《聊城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提交的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4: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同意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批件
编号:鲁聊 号
申请人
(单位)
核准项目
企业名称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 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
注册地址
仓库地址
一
二
三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主送
抄送
备注
1、企业应在取得本批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向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批件自动作废。
2、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1个月内,申请GSP认证。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5: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不同意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批件
编号:鲁聊 号
申请人(单位)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经审查(申报材料与实际不符□;申请单位中的人员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76条或第83条规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仓储条件不符合要求□,等),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决定不同意你单位的申请。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日内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送
抄送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6:
编号: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表
拟开办企业名称: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签章):
经营地址: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1、表中的企业基本情况由企业负责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开办企业、县级、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
3、本表所列各项内容填写不下时均可另附页。
4、本表所附相关材料用A4纸打印。
5、“申请人”包括自法人和自然人。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申请人名称
联系电话
拟开办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拟开办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称
从事药品经营工作年限
企业负责人
职称
从事药品经营工作年限
质量负责人
职称
从事药品经营工作年限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从业人
员
情
况
总人数
质管人 员数量
其中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
主任(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药师
药士
其它
营业仓贮情况
营业面积
(m2)
仓库面积(m2)
仓贮设施设备
总面积
常温库
阴凉库
冷库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资料目录
审 查 意 见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组人员签名
成员所在单位
姓名(签字)
检查项目
现场检查情况及结论
检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意 见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核 准 的 内 容 事 项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邮 编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方式
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件7: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申请表
拟办企业名称:
申请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1、申办单位或申请人,填写封面和表1,报受理审查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2、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3、报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材料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情况。
4、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表1: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隶属单位
注册地址
经济性质
仓库地址一
经营方式
仓库地址二
仓库地址三
经营范围
(对拟经营范围在□内打√)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诊断药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技术职称、
学历
企业负责人
职务
技术职称、
学历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及学历
质量管理部门
负责人
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年限
执业药师/技术职称
联 系 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人
员
情
况
职工总数
从事质量管
理、验收、养
护人员总数
药学技术人员数
执业
药师
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药师
药士
从业药师
仓库面积
(平方米)
总使用面积
常温库面积
阴凉库面积
冷库面积
验收养护室面积
设施设备
仓储设施设备
验收养护仪器设备
计算机(台)
配备总量
购进记录用
入库验收用
销售记录用
出库复核用
表2:
现 场 检 查 情 况
检查组成员
成员所在单位
姓名(签字)
检查项目
组长:
组员:
组员:
参加检查人员
所在单位
姓名
职务
被检查企业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情况及结论
检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表3:
审 批 意 见
公示情况
公示时间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发证部门审批意见
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公章)
许
可的内容事项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仓库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负责人)
企业质量
负责人
经营方式
隶属单位
经营范围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流水号
许可证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件8: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
专业
是否执业药师
技术
职称
所在
岗位
注:填写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证明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明)的复印件附后。
附件9: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
专业
是否执业药师
技术
职称
备注
注:填写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证明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明)的复印件附后。
附件10: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场所及辅助、
办公用房
营业用房面积
辅助用房面积
办公用房面积
备注
药品储存用仓库
仓库面积
备注
仓库
总面积
冷库面积
阴凉库面积
常温库面积
特殊管理药品
专库面积
验收
养护室
面积
仪器设备
备注
其他
中药饮片
分装室面积
配货场所面积
仓库中其他设施和设备
填写说明:
1、根据企业设施、设备的实际填写,如无栏目所设项目时,注明“无此项”。
2、表中所有面积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中“辅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性或劳保用房屋。
附件11: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评定表(验收用)
项目
存在问题
项目
存在问题
1
19
2
20
3
21
4
22
5
23
6
24
7
25
8
26
9
27
10
28
11
29
12
30
13
31
14
32
15
33
16
34
17
35
18
现场验
收意见
验收人员
签名
组员:
组员:
组长: 年 月 日
附件12: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整改通知书
编号:鲁聊 号
:
根据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申请,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判定为不合格,你单位须对以下项目在3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向我局申请复验,我局将对整改情况再行验收。
1、
2、
3、
┉┉┉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13: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予发证通知书
编号:鲁聊 号
:
根据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申请,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判定为不合格,我局已下发《整改通知书》(鲁聊XXXXXXXX号),要求你(单位)3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经我局复验,XX项仍不合格,决定不予发证。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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