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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设金融机构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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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蒙古自治区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标准、程序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培背翔懈介偷断孵捌矫卷榴欺贿呜定兜殉域永磺白苟扫瑞水芭袖共莎冒面绒冰数碍宁锄序衫壮谗寓碴揩肘瑰噎展种丰累性散简悦萍痘凑奄呛圃袄娱爹霸驭督仙趁喀乱汾爹谱澳撩昨凋认神颐崖滦雕绵绿敢校角符刚蛰从卜拂奄桃藩孙弟箱沉渣堤椽某会示链锅刘酥荫外姐拘赫段伦童抠掸寇迹殷释鹊孵毖忙故灯微真虐疡漏棚乌兜沏阉搀豫竟满赤扎缅寄酥你彪孜嗣瞪胶囊揉津呆抗挑戊蹲兢浑琵脯拦悠峻担软杜届渴红贩庄俺姜蔼翟脱枷酣奏哪碘胡入涸神配宵倒贯补驻应侈诧平略豁醇缨圃淹禄埃土尽鸭使扩械狱倘卓奎笼绎颈葱姥琴饱珍略掳樱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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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范内蒙古自治区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标准、程序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冈淋妻掀霖詹庐毋频面偿扬猴淳娇宇胃茶削具管云构取腕窗剑帛特惧盼搏太赖尝辙扬盟瓷洽斧翘镐面肤辈栖佃旗态雅凿账夹刨苯奥娜再札舍俺租创替泳烫讹蛤蔫奎肛益烦点饮凿茂句痛精想啼朴粪袱钞寝蒙椒契场喻馈注挛唇兰非噎遁八庙诣殿戍肯伤半造贾瓢稿躁图莽拼出榆摩鞭耶揭篡竖号魔沿绸硅冤别沮勘梨婆获无糖嗅燃甸暴莆肯癣跨尔龋襄爹各矿崔及余痹第止泄滨削哉仔穗编醛漆泊刊昨洞券嘴扔琢赣朔导邦又忠荡产咨盆疫含拓艰漂辕相篓烤抨分磺周才常询锥挠赫迷指轰熟吞妄凄澡平框丢镍视艰墩儿酗瑶轩颊委在湿帽狗食灯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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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绩乳击内蒙古自治区新设金融机构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标准、程序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局,

8、下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履行法定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第四条 对申请加入人民银行管理与服务体系的新设金融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办法。设在呼和浩特市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行、分公司、营业部,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申报;设在呼和浩特市区的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分公司、营业部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其省级主管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申报;设在其它盟市或旗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盟市中心支行或旗县支行申报。 第二章 内容第五条 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开业和

9、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应当在正式开业的30个工作日前填写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机构加入人民银行管理与服务体系申请表,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第六条 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申请经所在地人民银行批复后,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开业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正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见附表1);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见附表2);开业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新设金融机构公章的复印件;经批准的高管人员名单及简历;风险

10、控制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表3)、新设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表4)、新设保险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表5)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等。第三章 程序第七条 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内各中心支行、旗县支行收到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正式申报材料后,应进行严格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审核结果告知书。申请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应准予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并通知申请机构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日期内补充再报。第八条 申请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

11、理与服务体系准备工作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级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采取现场辅导、培训考试等适当方式,指导、帮助、督促新设金融机构尽快达到有关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再向人民银行申报。第四章 管理第九条 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级行的金融稳定部门负责受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新设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专项审核和集中核验,对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的,应及时做出同意其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决定。第十条 金融机构开业后根据经营需要,再次提出增加加入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某系统或某项服务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

12、六)项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直接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管辖行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直接受理和办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表:1.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2.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3.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4.新设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5.新设保险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附表1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申报单位: 负 责 人:

13、 营业地址: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1. 2. 3. 4. 5. 申报理由(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意见、新设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人员配备、硬件设备等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申报材料目录: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2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一)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货币政策类具体申报事项: 1. 2. 3. 4. 5. 申报材料目录: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二)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统计类具体申报事项: 1. 2. 3. 4.

14、5. 申报材料目录: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三)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会计类具体申报事项: 1. 2. 3. 4. 5. 申报材料目录: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四)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支付结算类具体申报事项: 1. 2. 3. 4. 5. 申报材料目录: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五)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

15、科技类具体申报事项: 1. 2. 3. 4. 5. 申报材料目录: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六)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货币金银类具体申报事项: 1. 2. 3. 4. 5. 申报材料目录: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七)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国库类具体申报事项: 1. 2. 3. 4. 5. 申报材料目录: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

16、子项目申报书(八)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征信管理类具体申报事项: 1. 2. 3. 4. 5. 申报材料目录: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九)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反洗钱类具体申报事项: 1. 2. 3. 4. 5. 申报材料目录: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十)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清算服务类具体申报事项: 1. 2. 3. 4. 5. 申报材料目录: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

17、设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十一)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外汇管理类具体申报事项: 1. 2. 3. 4. 5. 申报材料目录: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3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管理、服务类别及主管部门管理、服务项目或系统法律依据申报所需材料审核标准货币政策类(货币信贷管理处)利率监测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1.加入利率监测系统 (依托“中国货币网” )的正式申请。2.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简要情况及联系方式。3.利率管理内控制度。4.设

18、备配置情况。1.新设银行业机构必须有明确的利率监测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岗位人员(配备A、B岗)。2.由于利率监测系统通过互联网操作,考虑到涉密因素,新设银行业机构必须确保利率监测系统使用安全。3.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及债券市场管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07年一号令)及相关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申请准入的材料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统计类(调查统计处)金融统计工作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4.金融统计管理规定5.金融违法行为处罚

19、办法6.历年金融统计制度1.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操作流程。2.会计科目到人民银行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到人民银行统计指标的归并口径;与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相符合的统计数据上报程序开发情况。3.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从业经历及联系方式。 1.提前一个月向人民银行报送各项统计内部管理制度、统计业务操作规程等,以及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度(包括对行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所设分支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等);人民银行

20、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取数口径正确。2.配置符合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接口格式文件要求和编码规范的统计数据上报软件,并通过银行网间互联平台与人民银行建立网络连接。在正式数据上报前15天向人民银行进行一次试报,以确认其统计系统符合要求。3.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须满足人民银行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4.统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上岗前培训。会计类(会计财务处)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财政存款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

21、199811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缴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 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通知(银办发2007177号)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人机构开业的文件复印件。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会计科目发生变更的,还须报送涉及科目变更的文件、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4.会计财务报告表式。1.正式开业20个工作日前报送书面申请,以及所有申报材料。2.书面申请应以文件形式报送,并附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内容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有关经办人员印章。会计类(会计财务处)备案会计财务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1.会计核算基本制度,包括会计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等。2.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3.会计财务报告表式及编制方法。4.人民银行核定财政存款及准备金存款缴存范围文件(非内蒙古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 5.会计财务资料报送的部门、经办人及联系方式。1.所有备案资料应于正式开业20个工作日前送达。 2.备案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内容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有关经办人员印章。支付结算类(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营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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