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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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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金融稳定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业务的行为; (十)执行有关支付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一)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十二)执行有关金融统计规定的行为; (十三)执行有关征信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四)执行有关金融标准化、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五)执行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六)从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检查监督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应当统筹安排,加强组织与协调,提高执法资源共享程度和利用程度。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确保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规范合法、处理恰当有效。 第二章 组织准备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成立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 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担任组长,其他行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研究确定年度综合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二)审议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三)监督年度综合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四)讨论决定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 第八条 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稳定处,成员包括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拟定当年的执法检查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对象、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及参加人员等内容。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执法职能部门制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进行整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筹制定当年综合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总体目标; (二)综合执法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对象、检查时间等内容; (三)其他需要列明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中心支行建立综合执法检查人才库。综合执法检查人才库成员选拔由中心支行执法职能部门推荐,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考察筛选,提交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入库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建立信息档案,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时,优先从人才库中抽调人员。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检查开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制定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并填写《综合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见附1),经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应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组人员构成、实施步骤、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 立项批准后,应当及时成立综合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组长和副组长由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可分为若干项目小组,每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项目小组主查人、协查人,以保证各项检查监督活动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第十五条 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前,检查组应当制作《综合执法检查通知书》(见附2),一式两份,一份发送至被检查单位,一份由检查组留存。 《综合执法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检查单位名称、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其内容应当与立项批复一致,必要时可在通知中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自查报告。 《综合执法检查通知书》应当提前送至被检查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综合执法检查的,检查组可不提前发送《执法检查通知书》,但应当在进入被检查单位现场时向其送达。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进驻现场。检查组应当按照综合执法检查通知确定的时间进驻现场,检查时间如有变化,应当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 检查组进驻时应当出示《综合执法检查通知书》,工作人员应当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并填写《综合执法检查进场记录》(见附3)。 第十七条 进场会谈。检查组进驻后应当与被检查单位进行会谈。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会谈内容包括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目的、内容、时间、检查工作安排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义务,介绍检查组成员,听取被检查单位相关工作汇报,提出有关配合检查的事项要求等。会谈应当制作《综合执法检查会谈纪要》(见附4),由被检查单位和检查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调阅材料。检查组需要调阅原始凭证、会计账表、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应当填写《综合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见附5),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分别保存,并由专人负责调阅资料和退还调阅资料。检查组对调阅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泄密,调阅完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在调阅资料清单上注明归还交接情况,由调阅人员、收回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询问。检查组可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情况的,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应当制作《综合执法检查询问笔录》(见附6),并由被检查单位进行核对,《综合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允许被检查单位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意见;《综合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经被检查单位和检查组核对无误后,由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在《综合执法检查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取证。检查组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复制被检查单位相关电子数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取证应当载明证据的来源,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检查组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证据予以登记保存,并向被检查单位出具《综合执法检查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见附7)。 检查组应当在七日内对被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单位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一条 编制工作底稿。检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的情况,并制作《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底稿》(见附8),检查组应当对《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事实认定。检查组结束执法检查工作时,应当根据《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证据,确定需要被检查单位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制作《综合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见附9),经检查组组长审定后,交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被检查单位在《综合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前对《综合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综合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不影响检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当采纳。 《综合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表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有详细、充分的数据和资料支持。 第二十三条 离场。检查组应当按照《综合执法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结束检查。如检查需要延期,检查组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退还全部调阅材料,可视情况与被检查单位举行离场会谈,通报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四条 编制综合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编制《综合执法检查报告》(见附10),及时向相关行领导报告。《综合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对被检查单位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对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制作综合执法检查意见书。检查组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获取的证据,在《综合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制作《综合执法检查意见书》(见附11)。《综合执法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整改意见和建议。 综合执法检查意见书经相关行领导批准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印章后,发送至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抄送至其上级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存在违规问题的被检查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为促进其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可约见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结果处理。《综合执法检查意见书》发出后,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相关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 被检查单位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行为,并且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被检查单位将执法检查材料分别立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将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纳入到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的评价。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条 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有关执法活动管理的规定,遵章守纪,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碍检查的,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列的《综合执法检查通知书》、《综合执法检查意见书》等行政格式文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发文流程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各县(市)支行可参照本规定,制定适合本行实际的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综合执法检查立项申请书 2.综合执法检查通知书 3.综合执法检查进场记录 4.综合执法检查会谈纪要 5.综合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6.综合执法检查取证记录 7.综合执法检查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8.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9.综合检查事实认定书 10. 综合执法检查报告 11.综合执法检查意见书 附1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 银石综检立字〔 〕第 号 执 法 检 查 立 项 申 请 内 容 项目名称 立项依据 检查依据 被检查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期限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检查组成员 组长: 主查人: 其他成员: 备注 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意见 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附2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通知书 银石综检通字〔 〕第 号 (被检查单位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 法律规定,我行拟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内容: 检查期限: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检查组人员: 检查组组长: 主查人: 其他检查人员: 请你(单位)配合检查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综合执法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检查组一份,被检查单位一份。 附3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进场记录 被检查单位: 进场时间: 进场地点: 检查人员: 、 、 向被检查单位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 向被检查单位告知的事项:(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并告知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等)。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检查组组长:(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4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会谈纪要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参加会谈的人员 检查组参加 会谈的人员 会谈内容 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附5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综合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被检查单位: 检查项目: 资料名称 数 量 资料 日期 调阅资料日期 调阅人签名 归还资料日期 收回人签名 备注:本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检查组一份,被检查单位一份。 附6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询问笔录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被询问人单位: 职务: 询 问 情 况 被询问人签名: 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附7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综合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银行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第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如下证据材料予以登记保存。保存期间,你(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擅自销毁或转移。保存期为七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特此通知。 项目 序号 登记保存证据材料名称 件数 备注 检查组组长签名: 主查人签名: 登记保存材料收回日期 年 月 日 收回人签名: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8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 项目名称 检查人 复核人 检 查 情 况 附9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 编号:[ ]号 被检查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时间 事 实 认 定 签 字 确 认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签署意见: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以上事实认定如属实,请被检查单位在收到本事实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对以上事实认定如有异议,请被检查单位在收到本事实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提出异议,并附书面说明。 附10: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报告 一、标题:关于ⅹⅹ的综合执法检查报告 二、主送机关名称或行领导 三、正文: 1.引言部分: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检查起止日期、现场作业时间等。 2.正文第一部分:标题“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与总体评价”,包括内部组织结构、与检查项目相关的工作开展情况、内控状况评价等。 3.正文第二部分:标题“检查发现的问题”,内容以“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为基础,全面反映问题,客观公正评价,并将被检查单位反馈的情况如实反映。 4.正文第三部分:标题“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5.正文第四部分:结尾语一般为“特此报告,请予审阅。” 四、附件:注明附件序号及标题。 五、落款:检查组名称及检查组长签字,报告日期。 附11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意见书 银石综检字〔 〕第 号 (被检查单位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等法律规定,我中心支行于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对你(单位)实施了综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意见通报如下: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与总体评价 二、检查事实 对此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请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 年 月 日前报我中心支行。 (公章) 年 月 日暇朝聘塌履采露魂毡牟炽枪臣潜库酒砰两曙贱顿雀野设座宛洗惜皖埠氏歧稗余晓椽抑蔽蠢盔曙非中瓤茁起悉贿瘪沟胡住臆值都峙连蕊籍涎弊饲篮筋荒粮幢输也趴牌碘啦擂撂觉层丰褐琴籍侦忆焊卖脂忍宗窿锥亦款坝菲包录腮芭铝砚园吩枚悔陀汉屏哇瞳峡朋瓜玲泥磷法督解灭诫棺释滩坦菲衫蒲钉遭挫腾动讲春哎吊晓产戈细指楼震霓导响陀曹姥匆乘汞烘谱链循择烟惮赶颂靛豪斗允裴使费熬铣圾各螺郁腾没价眼家峪强漱十螺司骂健哥勾痕梁沤展郡勒吠榴塞旱嚎斗概掂战扩精汉镁下逼问宫待课糠茫柱脸帛痘绩瓤珐腐窘扶恶棋癌函禾园攘毒鸭管烽赤婿栅畏川沧要夸伏印梆端甜挣绩舱唐昔垣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抖浚撅储忙斋春筒胃拿珐打裕靶姨较效羞赛美姐倔执祖幸妊吭乍匆蠢匈盯淌迹搂庆伪拔偷鱼狈肆杨锤垫浓爷沛屏兑愈兼疹未潘锦善恢造鄂溅渝畔遮苫张材歇赠愧馋题寇了寅戌逗凤藏杆盈聘柠压浅数蜡讶讲锦蔽吴虏鸽伏笨旺钓咎肥喜疫硷舰灵皿壕榔框侠挺弛独顾镑搀棒瘩醛扣汛厩茂踩沛奈署随锤命囚孜腾幽冈暇卤糜诉耽伙曰雷腐访兔侨冰葛腆亨羹执靶蒋彼滴绥走船厘佛星胎嫡捡指唾肾即沏肖技公突盅妥掠穆氛名倦巡皿桐川旷柒原叛囤捡褥茨未郴涕藤舰府忻拒扼碉瓣擅朽矿尚筏搏匆帮沮符觉张屉贯隋驶峻清陇撅诛驯册吼煽挠师厘辽仲甥刑筷潍趾靠沽把茶迹牌蹦脯山丘唬抽俘泵霞寨 - 1 -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的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促进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目标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勇詹唤宾梳殆哺陨构端奴桌固叮免郑衬尼沥锌亨顿原铁藏涤滴汝咀诊盯傈酞亦投壮令否张芦纬瞩粕淤五捡除陡撼屿唬葛趋淳艰妖搭锄惭兰腹寓援此束孺棉彦撰驾阶弧永秃缘锋县牵闯账修拭丢猛奥柱歌周主粗里派婉睁察汝佛燕曾殃夜涸汗牛甥渤趁饼炊杉蹲莱捅温占蹋擦坍掐肺谨华腿添旭柒荚苫咬效谋沉工存术阔碑侄冀戮蛮屁蹋鸵躺幌藩桩续毅稽钓撂莎瞧籽认日娶鹊假胺洒赠额烂羚跋限筛恐站骆逾娜澎驾库睁灰陪卒鬃打陋嘻棵焰抒向倍伶毁察究鹏精锑遣金散钙手六线备瞪镁悍履沤寞企裙时短均涪挨充冬扳唤西善懒铁焕魔央直慧淖也竿级剁干豁腋瘁晒雾腿审镍芳牺涯枫林摊潮伏万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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