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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是本门课程的重点内容,考试题型覆盖了单选、多选和判断全部题型,最近三年考试虽然平均分为17分,但由于今年做了较大改动,新增了第一节税收概述,在第三节税收征管中新增了税务代理、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的内容,同时将以前选学的主要税种的内容全部改为必学内容,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五大税种,尽管教材写得比较简洁,但是内容面面俱到,可考的知识点非常多,也比较灵活,预计今年分值为30-35分。不过由于新增内容都属于基础内容,总体而言难度不大。
最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年 份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合 计
平均分
预计分值
2009年
7
3
6
16
17
30-35
2010年
4
4
4
12
2011年
8
8
8
24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税收的作用: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类:以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等。
(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类: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
(1)工商税类: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类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关税类: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种的总称,由海关负责征收。
3.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1)中央税: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关税、消费税等。
(2)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筵席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增值税、资源税等。
4.按计税标准分:
(1)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种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其应纳税额随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数量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其课税数额只与课税对象数量相关,与价格无关。如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
(3)复合税:采用从量税和从量税同时征收。如消费税中的白酒、卷烟采用复合税。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内容的不同:
(1)税收实体法:税法的核心部分,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程序法:是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税收法律级次划分:
(1)税收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等。
(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3)税收规章:分为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税收规章。
税收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机构制定,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
地方税收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4)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三)税法构成要素:征税人、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法律责任
1.征税人: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
2.纳税人: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力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客体。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5.税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体现征税的深度。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2)定额税率:又叫固定税额,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3)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你的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7.纳税环节: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
8.纳税期限: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9.减免税:国家对于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指对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1)税基式减免:直接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包括起征点(不到不征,一到全征)、免征额(不到不征,一到只就超过的部分征)、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2)税率式减免: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3)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减免。
10.法律责任: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增值税的类型:生产性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类型,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1.两类纳税人的划分
项 目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划分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
或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
17%
除适用13%税率货物之外的应税货物以及所有应税劳务
征收率3%
13%
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
2.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③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④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③其他按规定计算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如购买农业产品准予按买价和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或销售货物时承担的运费可以按运费金额和7%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①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④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三)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具体规定:
(1)直接收款方式: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出口货物,应当按月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3.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进口货物,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消费税征税范围: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3.消费税计税方法: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即从价又从量)。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品,其消费税计税依据和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二)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消费税税目和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除适用单一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之外的各种应税消费品
单一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增值税)。
2.销售量的确认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除委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一律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纳税;其余情况应按平均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项目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生产销售
应税消费品
从价定率
销售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
从价定率
(1)受托方同类产品售价
应纳税额=同类产品售价×委托加工数量×比例税率
(2)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委托加工数量
应纳税额=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1)受托方同类产品售价和委托加工数量
应纳税额=同类产品售价×委托加工数量×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2)组成计税价格和委托加工数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自产自用
应税消费品
从价定率
(1)同类产品售价
应纳税额=同类产品售价×自产自用数量×比例税率
(2)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自产自用数量
应纳税额=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1)同类产品售价和自产自用数量
应纳税额=同类产品售价×自产自用数量×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2)组成计税价格和自产自用数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进口
应税消费品
从价定率
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进口数量
应纳税额=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和进口数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3.纳税地点
项目
纳税地点
销售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的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地海关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现行营业税的基本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营业税税目、税率
税目
税率
提供应税劳务
交通运输业
3%
建筑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金融保险业
5%
服务业
娱乐业
5-20%
转让无形资产
5%
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三)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方法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额计税
营业额全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差额计税
营业额减去准予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准予扣除金额)×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签订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具体规定:
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的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
销售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
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纳税地点
情形
纳税地点
提供应税劳务
应税劳务发生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动产
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机构所在地
出租动产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纳税人
税率
备注
居民
25%
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20%
预提所得税,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法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1.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项目基本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不得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非公益性捐赠和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7类不得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包括: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4)企业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4类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包括:自行开发的支出已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5)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6)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7)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应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如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纳税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在我国纳税),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所得
计税期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备注
工资、薪金所得
月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每月收入减除费用2000或4800
(其中4800=2000+附加减除费用2800)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午餐补贴。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人员和外籍专家;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年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年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每月2 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
次
20%
每次收入≤4 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
每次收入>4 000元的,减除20%费用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1)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5成;
(2)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稿酬所得
次
20%
每次收入≤4 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
每次收入>4 000元的,减除20%费用
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次
20%
每次收入≤4 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
每次收入>4 000元的,减除20%费用
财产租赁所得
次
20%
每次收入≤4 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
每次收入>4 000元的,减除20%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
次
20%
财产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1)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次
20%
不减除任何费用
偶然所得
次
20%
不减除任何费用
其他所得
次
20%
不减除任何费用
(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方式:代扣代缴、自行申报。
需自行申报的情形: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代扣代缴的情形:除需自行申报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
2.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地点: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一般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该在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指定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设立登记(30天)、变更登记(30天)、停业、复业登记(停业期限不超过一年)、注销登记(15天)、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1.设立登记:又叫开业登记。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具体包括: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登记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增减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应该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提出复业登记申请。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4.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具体包括:①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或终止纳税义务的;②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③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机前,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或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税款、滞纳金、罚金,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等。
5.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外管证》一地一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6.纳税人在办理开业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申请填报税种登记。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7.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的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的收付款凭证。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使用全国统一的仿伪专用品。
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企业统一印制,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二)发票的种类
发票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但不是所有一般纳税人都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证件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
(3)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后才能作为抵扣凭证。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仅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认证不符、密文有误,虚开发票,未按规定开票。
2.普通发票
(1)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2)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印制具名普通发票。
(3)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名称前带行业名称)。
(4)专用发票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电话费专用发票、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5)对无固定经营场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可以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不同于专用发票。专业发票指金融、保险、邮政、电信、交通方面的发票、凭证。专业发票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浙江省已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专业发票有:保险专用发票、金融服务统一发票、邮政业务统一发票、货物运输统一发票)
(三)发票开具要求:
①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②按顺序填开,填写规范,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③填写发票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④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机打发票,存根联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⑤发票开票时限和地点应符合规定;
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方式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数据电文申报(网上申报)、简易申报(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其他方式。
2.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2.税款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
(1)查账征收: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税款,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再多退少补。主要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但并非所有设置了账簿的单位都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据以征税。
(3)查验征收: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
(4)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5)代扣代缴: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收税款的方式。
(7)委托代征: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征收方式。
五、税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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