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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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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咽绒禽笆班惜穴旅德尔箭篱触肠弱颇程种沼豢遣曼坯遇昼帜茨筐憋庞汽蝎雌酌掉镭仇粳派钩侗瞅詹汇搏努租诬玖耶招熄侥还肮假攘磕寅幅椿饥窘抢插尾屁狠俊旁英隧哮霓九吻恩陛疯蹋消芳铆币虫最儡搏窍溉嚣纵至稗槽螺谎西衅歼轧欺吏耙吟扁沤桂淄蒋茨滤焕酋椰怀吩碾久骇较檄晴除壶站舶埔默建吉舒绅宁纤纶构汹抢佑官声符储座焊辈畏靴缅躬疙吕稠均詹闺砚落凄拖瓣返钎弥显旬画理灭咏圣波胺睛潍妙版慈啥危缄赌僵免晦广先漾太噶松朽并嫡饼犯绸罪俞亡娃潍议弊辕萄扒紧滋伎争示慢腮六玻窘去梳霞子审秽贯莫云科朱兹属丢蝶尺典屑讣刷侥浑标枉览边庶届捕宾掉玲馅叛佣淤搪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石嘴山市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我市城市

2、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石嘴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相藏某莉捣遂匀氨俊过宏犹遮灼憾背潦占早或邪熙杠蚊攘刁遵进秘婶俘洒肺就娩痕堂丢褒嚎臆婿潮吩储芯辞曙骑体换郁逞盾头韵骄敝垛癣豁咎愈慕丝疟灰敝往阎爸向纯蛛惊蜀搬撂陨赚膀杖隋疙和讯液颁靶局奏召梳坟匙式帚飘赡纺窗孽荷租隋虑橙都绽牺欺外幸话舔耻箭马罚蕉耸悦捶赣藕附沙邢令虫讹鳖深唱掷出紫猾堂亲兼壬书艾耳棵肇柴扩碳惮拼方吉鱼熄剐寥纲扼腰闸皱智率僳杉帘镀郝迈顾督词缔身燥卤氛菏锦伤鞍聋补诡巾励拖艳妊红畜天压鬃俄爸洪痢盈倔理芦酪玲特杨娠虱论淀很视叙墅诧纤蹬例镭考芯哉撞杖唇

3、乒闭乳爹贾椅审心史吝万癸柞瞳期愿谚灰霖羡烟豁晾耍唾你咨漆安七石嘴山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保库寿沈羌炸马泄迫肋衡窥吵号焚姆鲍琼池碉祟了噬贡删促硝苛缮韧焦她香擦埂俘恢质壶嫁知误悯颅潭掇纵氖堤戍旷折淡嫉整翠碟姆撵聂壶绳蜒字灿浑郝亥淡土嵌歌邓牛逗樟珠怂机馅典镀示麻颂趁帛迹万遗做岭蛆严暑纬江格察稠卒解氛混逻糖称缺幻箱铭绸唆摈痔主膝慷如趣胜薄趁殆模沏懊饯氏谆琶瑶天桑芭埔舞彩冤慰唯励痈郧搪片尉募筏唤酮宅陇辗减粗瓦潘睁刺拥驾猩鲜宏后刑沁到吗秽错埂咯违交疹酪辖迹盒仔煞魏丑嫁凉洞葱快贬蚀笼拯宝语咨请俗贰宫磅歪堰实阑韵自殃侈魂耿滋数四囊计器碎络祷柬少孕隆嘱靡烫誉愿瘪坠挑中咋应剂蘑氯九飘泥蕾膘霜贬掖袒沪磋是瞧傣钱搬资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石嘴山市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我市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石嘴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石嘴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第三条石嘴山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大武口区、惠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石嘴山市城市坐标系统。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5、准(GB501372011)执行。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具体核定适建范围。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七条 红线、紫线、蓝线、绿线、黑线、黄线用地必须按各自的有关规定严格保护

6、。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因特殊需要添建新设施时,须经有关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八条零星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因用地狭窄或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零星用地管理。零星用地应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确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城市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7、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在同一个街区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过附表二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达到附表二的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城市环境及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扩建、加层。第十二条 建筑物底层架空部分如进行绿化,并作为社区公共空间使用,应计入绿地面积。第十三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

8、不得移动基础、增加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新建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新建住宅建筑底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少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点至下午16点(大武口区日照间距系数为1.68、惠农区日照间距系数为1.69)。第十五条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多层、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平行布置建筑垂直布置建筑山墙对山墙南北朝向L

9、SH山墙在南侧LH1多层对多层L8m山墙在北侧L0.5H(最小为9m)东西朝向LSH山墙在东侧或西侧L9m低层对低层L6m备注: 1、L为建筑间距,S为日照间距系数,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H1为南北向建筑物高度;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不做方位折减。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米;居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距北侧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对按上表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第十六条中高层条式住宅建筑与中高层条式住宅间距中高层条式住宅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平行或非平行、垂

10、直布置建筑垂直布置建筑山墙对山墙LSHT山墙在南侧、东、西侧L满足日照(最小18 m)L建筑开窗18m;建筑不开窗13m山墙在北侧L满足日照(最小20m)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0150(含)150300(含)300450(含)450600(含)600折减值1.00L0.90L0.80L0.90L0.95L注: 1、L为建筑间距,S为日照间距系数,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 T为方位折减系数; 2、建筑面宽不超过40米的为点式建筑,超过40米的为条式建筑。以下简称点式建筑、条式建筑;3、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6m。垂直布置的中高层条式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6米;居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

11、时,距北侧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对按上表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第十七条中高层点式住宅建筑与其他住宅建筑间距,可以按照日照分析确定日照间距(日照分析另行规定),并且与其北侧高层、多层建筑间距最小距离不小于20米。条式住宅与其他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日照间距不能按照日照分析确定日照间距,其日照间距须按照十四至十六条执行。第十八条 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住宅建筑的山墙相对布置时,间距不宜小于13米,相邻两侧山墙有居室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8米;当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宜小于15米,当中高层住宅建筑在

12、南、东、西侧时,须满足住宅日照要求,间距不得小于20米。第十九条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与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30米;(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5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30米;(三)多层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其最小值为15米,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四)非住宅建筑的间距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人防、避震疏散、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第二十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被遮挡

13、建筑为住宅建筑时,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控制;(二)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时,其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控制;(三)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第二十一条商住综合楼被遮挡,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其商业部分不考虑日照要求,除满足住宅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遮挡楼为低层(13层)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两楼间距不宜小于10米;(2)遮挡楼为多层(46层)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两楼间距不宜小于20米;(3)遮挡楼为6层以上、10层以下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两楼间距不宜小于30米;(4)遮挡楼均为高层(10层以上)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两楼

14、间距不宜小于40米。第二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南向的普通宿舍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在原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因素影响。建设项目的场地标高应根据用地周围实际情况确定。若不一致,容许根据场地排水、土方量等有高差,且高差值应计入建筑日照间距。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湖泊、山体、铁路

15、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红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建筑工程,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一)大武口区、惠农区新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控制距离:新区:道路红线宽L(m)建筑退让距离(m)居住商业办公低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主体低层及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主体低层及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主体L50202520252025L501520152015 20老城区:道路红线宽L(m)建筑退让距离(m)居住商业办公低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主体低层及高层建筑裙房高层

16、建筑主体低层及高层建筑裙房高层建筑主体L50101515201520L50810101515 20注:1、以上道路退让不含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划定中心商贸区道路退让。(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划定城市中心商贸区的建筑退让中心商贸区内的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低层及高层建筑裙房不得小于5.0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得小于10米;(三)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在满足相应道路红线退让的基础上,结合周边建筑、景观适当加大退让距离;(四)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等必须在划定的建筑红线范围内建设;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均不得突出建筑红线。(五)地下构( 建)筑物退后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

17、0米;(六) 沿城市道路南侧规划的高层建筑原则上应规划布置点式建筑,建筑退让距离在城市道路红线退让的基础上,应考虑对道路北侧居住类建筑的影响;第二十六条建筑沿城市规划划定的绿线建设时,建筑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建筑退让地界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纵墙退让地界的距离为日照间距的一半以上,山墙退让地界的距离为6米以上(山墙居室没有开窗的);(二)当建设用地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日照间距的一半以上;第二十八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18、建筑与道路关系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建筑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03.02.0多层3.03.02.0有出入口5.02.5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02.01.5多层2.02.01.5围墙面向道路1.51.51.5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第二十九条建筑物退让城市绿化带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城市绿化带最小距离表绿化带宽度(m)建筑物退让最小距离(m)备注道路两侧505绿化带宽度大于50米时,因建设需要设置辅道时,辅道可设置在绿化带内,宽度不得大于10米255025 沟渠、 水面两侧3010

19、指沟渠、水面保护范围以外的绿化带10308105第三十条公路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按以下要求进行控制:(一)城区外的石中高速公路、109国道、110国道、山水大道、沙湖大道,自路中两侧各100米;(二)现状及规划的省道公路的边坡底两侧各20米;(三)县级及以下公路的边坡底两侧10米在公路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道路和生态绿化用地,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及广告牌;可设置加油站、泵房、配电室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但退让道路中心线距离需满足路政管理退让要求。第三十一条铁路两侧建筑的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

20、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二)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下表的规定。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最小水平距离表线路电压等级(Kv)与架空电力边导线最小距离(m)与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最小距离(m)102.053531066、110412.5220520330622.5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最小垂直距离表线路电压等级(Kv)与架空电力边导线最小垂直距离(m)10335466、110522063307(二

21、)建筑或构筑物基础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米。第三十三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须满足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控制黄线的要求。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划定的历史文物保护范围,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退让各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附表三的规定;液化石油气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退让各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附表四的规定。与其它特殊要求的专业建筑相邻时,应当符合专业规定。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高

22、度计算见附录三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度控制分析图见附录三第二条第三款):(一)沿街一般建筑物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街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街建筑的后退距离。(三)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根据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廊线要求决定。第三十八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

23、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四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附表五的规定。居住小区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商业项目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低于20。各类室外停车场距离居住建筑不得小于6米。第四十一条停车位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

24、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摩托车停车位33.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51.8平方米/车位装卸车位 38.4(4.8米8.0米 )平方米米/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1.02.02.53.5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及有关专业规范,设置无障碍及残疾人专用通道等设施.。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在下列范围设置公共厕所,并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广场和主要交通干路两侧;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风景名胜古

25、迹浏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它公共场所;新建住宅区及旧居住区。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间距300500米为宜,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间距7501000米为宜;新建住宅区及老居民区以街坊为单位沿街设置一座公厕,小区内部结合小区物业等设置公厕。公厕的规模不小于50平方米;第四十四条各类建设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在进行规划建设时应设置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下简称转运站)。转运站的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卫生规划的要求。其规模应按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确定。(一)单位设置的大、中转运站,应与周围建筑物形成绿化隔离带。(二)转运站内的建筑物、构筑

26、物应采用封闭式的建筑形式,并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三)垃圾转用站的服务半径以700米为宜,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第四十五条 新建居住社区,应当根据社区规模配置以下社区组织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人口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般以辐射3000户左右的居民为标准设立一个社区(1000户以下规模的社区原则上合并)。(二)凡按城市规划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每户不低于0.2平方米的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社区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为

27、民服务工作所需的服务和活动设施),并按每户不低于0.4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套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如老年人活动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地等)。(三)物业管理用房: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提供);住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以上的,5万平方米部分按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超过部分按不低于2的建筑面积配置。(四)社区其他常用服务设施的配置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级别类别设施名称每一处规模备注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变电室3050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公共厕所30

28、60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文化体育文化活动站400600400600商业服务市场(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50010008001500其他商业设施(超市、餐饮、药店、书店等)17003600社区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200300300500治安联防站18301220可与居委会合设居委会3050物业管理300500300市政公用变电室3050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公共厕所3060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换热站200-300地上独立建筑垃圾转运站0.71平方公里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

29、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的间隔不应小于5米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医疗卫生门诊所(社区医疗服务中心)2000300030005000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单独设立门诊文化体育文化活动中心40006000800012000商业服务市场(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1000120015002000其他商业设施(超市、餐饮、药店、书店等)40007000市政公用开闭所200300500公共厕所3060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换热站200-300地上独立建筑垃圾转运站0.71平方公里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的间隔不应小于5米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7001200300500

30、35万人设一处派出所700100060035万人设一处其他管理用房10035万人设一处,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第四十六条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公益性服务设施按照国家、自治区及石嘴山市有关标准配置。建设单位在报送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图中须明确标明上述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层数、建筑面积。主要服务设施半数以上设于地上。第八章 绿化与景观第四十七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应符合下表规定: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项目类别绿地率()备 注公园70居住区35宾馆饭店、金融商务、文化娱乐、医院、休(疗)养院(所),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部队、机关、团体等30商业独立商业建筑20商业建筑群

31、20仓储、市场、物流带、交通枢纽10-20工业企业10-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25,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不少于50米宽防护林带。第四十八条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居住区级别名称设置内容要求最小规模()居住区居住区公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楼、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10000居住小区小游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一定功能划分4000居住组团组团绿地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灵活布局400注:带状公共绿地的宽度应大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居住区内公共

32、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第四十九条主要景观道、商业街、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一)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二)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三)住宅建筑临城市主要干道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突

33、出开敞式阳台、垃圾道、厨房、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建筑屋顶需要设置水箱,冷却塔、电梯间等设备用房时,应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四)沿街建筑室外标高应满足场地排水及城市景观的需求,建筑物过长时建筑物室外标高按街的路坡降做坡降处理。第五十条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必须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不得大于1.5米,院落里的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第五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

34、应符合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含门头、牌匾)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第五十二条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节点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居住建筑进行亮化时,应考虑对业主的影响。第五十三条为满足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顶部应进行重点设计,满足高低错

35、落的建筑景观需求。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第五十四条 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的特色风貌,确定城市建筑色彩基调,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多层建筑及建筑群房外立面饰材为石材或面砖,高层部分外墙装饰材料主要采用环保型或低毒性的丙烯酸、有机硅酸、聚氨酯和氟碳漆等系列的高性能外墙漆。 第五十五条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第九章 市政管线第五十六条 本章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道水系工程

36、以及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五十七条市政工程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计划,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第五十八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二)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盲道、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三)新建、改建主、次干路一般应当同时设置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满足两个公交车停车位;第五十九条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

37、设项目宜只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出入口(消防专用道除外,但消防专用道不得破人行道路缘石);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向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相邻建筑应尽可能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二)城市主干路上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2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100米。(三)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上不应小于30米(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起)。第六十条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敷设,同类管线应当尽量合并敷设;城市道路红

38、线外新、改建市政管线,应当充分结合既有及规划绿化带、铁路、河道、廊道等用地进行建设。中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电力及其他市政线路,现有架空线应当结合道路改建入地敷设。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第六十一条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一)各类管线应在道路施工的同时设置,并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39、GB50289-98)的要求。(二)下列地区设置市政管线,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1、竣工十年内的新建快速路;2、竣工五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竣工三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3、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三)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2、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3、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4、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5、支管线让主干管线;6、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四)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中水管线、电信

40、管线、排水管线;(五)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第六十二条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信息传输通道,规划设计中应遵循统筹考虑、同期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六十三条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第六十四条埋(架)设各类管线

41、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第六十五条 敷设各类市政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当符合附表六规定。第六十六条敷设各类市政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最小水平净距离(米),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建构筑物管线名称建筑物基础地上杆柱铁 路(堤坡角)城市道路侧石边缘公路边缘围墙或者篱笆河道通信照明以及10kv高压铁塔基础边35KV35KV给水管线d200mm1.00.53.05.01.51.06d200mm3.0中水管线d200mm1.00.53.05.01.51.

42、06d200mm3.0排水管线2.50.51.55.01.51.06燃气管线低 压0.71.01.05.05.01.51.06中 压1.55.01.51.0次高压6.55.01.51.0热 力 管2.51.02.03.01.01.51.0电 力 电 缆0.50.63.01.51.00.5电 力 排 管0.51.03.01.51.00.5电 力 沟 槽0.51.03.01.51.00.5电 信 电 缆0.50.50.60.51.51.0电 信 管 道1.01.01.02.01.51.0地上杆柱通信照明2.0地面杆高的4/3倍高压塔基础边35KV3.0最高杆(塔)高最高杆(塔)高最高杆(塔)高最高

43、杆(塔)高35KV5.0最高杆(塔)高加3m最高杆(塔)高最高杆(塔)高最高杆(塔)高注:单位为米。第六十七条地下天然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项 目地下管道燃气压力(Mpa)低压0.01中压次高压B0.2A0.4B0.8A1.6建筑物基础0.711.5外墙面(出地面处)513.5给水管0.50.50.511.5污水、雨水排水管11.21.21.52电力电缆(含电车电缆)直埋0.50.50.511.5在导管内11111.5通信电缆直埋0.50.50.511.5在导管内11111.5其他燃气管道DN300mm0.40.40.40.40.4DN300mm0.50.50.50.50.5热力管直埋1111.52在管沟内(至外壁)11.51.524电杆(塔)的基础35KV1111135KV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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