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电建、中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强化电力行业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督管理效能;结合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2013年12月8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
2、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
3、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
4、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时间第十条 电力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大纲,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电力企
5、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由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电力安全生产技术等;(四)电力应急管理基础理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以及应急处置基本流程;(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电力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其更新:(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三
6、)电力安全管理实践和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四)电力安全生产技术;(五)安全培训技能、方法等;(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情况;(三)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五)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及危险因素;(六)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九)预防事故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十)有关
7、事故案例;(十一)电力应急基本技能;(十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第十六条 电
8、力企业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其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培训。第四章 考核发证第十八条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考核,应当坚持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第二十一条
9、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考核、发证不得收费。第二十二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家能源局统一规定。第二十四条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和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有
10、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中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辖区内电力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能源局。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电力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二)电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三)专兼职教师配备及持证情况;(四)培训大纲的执行和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11、内容。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开展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电力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二)电力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四)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五)以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或者举报。接到
12、举报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第二十九条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电力安全培训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五)将自身承担的电力安全培训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能保障安全培训所需费用的;(二)企业相关负责人、安
13、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的,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第三十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电力企业从业人员,一经发现,严格执行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的制度。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相关负责人是指电力企业中主管、分管或者协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电力企业安全
14、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电力企业中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电力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第三十四条 参与电力建设工程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
15、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
16、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
17、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
18、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
19、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
20、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