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国际法人本化的自然法基础 【摘要】近年来,人本化理念与制度不断在国际法领域予以显现与深化,对国际法人本化的研究方兴未艾。本文着重从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和近代国际法中的自然法学派入手,对国际法人本化的自然法基础进行探讨。进而表明,国际法人本化具有权利本位的思想内涵。【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法学派;国际法;人本化在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中,以国家权力与利益为本位的研究维度,已经显现其有限性,以“人”的利益为旨归的研究理念,已为国际法中的部分具体制度所表述。而当我们研判国际法人本化的具体实践时,对国际法人本化的法理基础的考察,也不可或缺,甚至更具有基础性。本文从自然法角度,阐述了它对国际法人本化所产生的影
2、响。一、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为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创立后,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普芬道夫等启蒙思想家对其予以发展,形成了一套内容丰富、富有差异的自然法哲学体系。后续,又在一定程度上被孟德斯鸠和卢梭所继承。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认为,人的本性主要体现于人所具有的普遍理性,从而以自然状态为其基本预设,以社会契约为其政治构建,以期实现自然权利。这一自然法思想,对国际法中自然法观念的形成、进而对国际法的人本化过程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就国际法的人本化研究而言,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中,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尤具启发意义。1、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与格劳秀斯相似,霍布斯对自然法的探讨也是以人性
3、为切入点。在格老秀斯看来,人的社会性和人的理性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有本质,而霍布斯对此不予认同,他认为人的社会性并非是自然的,而是人为地通过法律、政治、伦理等等规范所后天形成的反自然表现,对人性构成异化。而且,霍布斯还认为,人的动物性是人性的基本属性,它直接推动了人的欲望的产生,从而使“趋利避害”,成为人的行为的根本特征。而这一自利性也树立了人的行为的价值评判标准。纯粹、绝对的善、恶是不存在的,所谓善、恶,不过是对自我欲念的满足与不满足。此外,在理性的指导下,人不仅要考虑当下的利益,也将虑及未来的安危,从而,人将持久地追求与维持各种利益,孜孜以求、生生不息。在利己主义人性论的基础上,霍布斯建
4、立了他的自然状态的学说。1 在霍布斯看来,人类在建立国家之前,长久地处于自然状态中,而自然状态既是人人自由与平等的状态,也由于人们对自我利益的追求,无时无刻不发生矛盾与冲突,“ 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2自然法便成为为理性所发现的,用来保障人们实现自我利益的普遍规范。自然法的起点和首要内容,在于维护人的自然权利。而在缺乏从上至下的强制力的前提下,人们何以自律?唯有借由理性的引导,彼此缔结契约,建立“一个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3。这一共同权力,
5、便是国家,即我们所称的主权者。根据自然法,主权者应当恪守人们的信托,以维护与实现人们的利益为其正当性基础。霍布斯还称这一共同权力为“利维坦”,着重强调了国家的工具性价值,提醒人们国家形成后造成异化的便利性倾向。很显然,霍布斯的自然法,以人性对自然权利的追求为起点,推演出政治制度与国家的合法性来源,并强调国家并不具有目的性价值。这一政治哲学的普遍思想,在国际法领域恰恰体现于国际法的人本化理念与制度。国际法的人本化强调国家的工具性,更注重人的权利,以人的权利的实现与维护作为考量国家行为合理性的标准。可以说,国际法的人本化与自然法思想具有基本内涵上的共通性。2、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哲学家洛克,被誉为“成
6、熟了的自然法学派巨子”,是“提倡民权的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4“主权在民”和“天赋人权”的理念,在洛克的政治哲学和自然法思想中得到了充分地阐述,国际法人本化的思想渊源,在洛克的理论体系中可以寻求基本的理论起点与逻辑框架。为格老秀斯、霍布斯等多位思想家雷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建基于其基本的人性假设。但与霍布斯的人性恶论调不同的是,洛克对人性的看法更为乐观。他同样也认为人的自利性是行为的普遍起点,但“趋利避害”并非必然导致彼此为战,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绝大多数的程度上是经由理性所引导,彼此达成妥协,通过建立行为准则与规范予以协调。洛克对人类的前政治状态的假设与霍布斯有相近之处,即认为自然状态是人
7、们的初始状态,但这一状态却不是人人为战的紧张状态,而呈现出人人平等的和平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首先是充分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约束之下,完全有权利按照自身的意愿作出相应的行为,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受制于任何人的强制。5 在洛克的思想体系中,人们在建立政治文明之前的自然状态并非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并非无需遵循任何规则,以人类理性所代表的自然法便是这一自发状态所依循的普遍规范。自然法规则表明:人人出于相互的平等与独立,个体的人身、财产与尊严等理当不可侵犯,并且,主体的平等性,造就了没有任何一个个体能享有多于其他主体的权力。彼此所相应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与生俱来,不可剥夺,即使进入政治社会之后
8、,人们仍能保留,即是所谓的“天赋人权”。此外,洛克也阐述了自然状态的缺陷,如自然状态的社会缺乏裁判规则及相应的中立而公正的裁判主体,以及对裁决予以实施的有效权力等。因此,人们通过订立协定来弥补上述缺陷,自愿让渡和转移其部分自然权利,将其交给契约中所约定的主体,即拥有最高公共权威的政府,政府应按照权利出让主体的意愿和利益作出相应行为。“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6 在洛克的逻辑构架中,通过这种社会契约的方式,消解了自然状态的部分缺陷,从而完成了自然社会向政治社会的过渡,国家因此而生。在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看来,国家的权力源自于人们的授权,
9、罔顾民意、无视民利的专制政府缺乏合法性基础。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乃是政府与国家设立的原初目的,如若公权力机构背信弃义,与民利背道而驰,人们则具有当然的权利予以反抗、加以矫正,直至建立新政权。因此,洛克明确地表明,“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的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7。洛克自然法思想中的“主权在民”理念主线,成为近现代政治哲学的重要基础和思想蓝本。并由此予以展开,影响了人文学科的诸多领域。而国际法中的人本化现象以及相关研究,正是建立在洛克等政治哲学家关于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等思想体系之上的,是这一政治哲学思想在国际法领域中的运用与展现。所有法律秩序或政治产
10、物均为缔结社会契约的结果,国家公器的权力并非是先验性的,它的权力源自于人们的自然权利,其权力的行使,应以实现和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为旨归。洛克进一步还强调,自然法具有普遍性,它是建立在真实的人性基础上的广泛命令。所有制定法均不能与自然法理念相背离。就国际法而言,不能因其法律规范本身的差异性而不适用于自然法。相反,应强调自然法理念在国际法领域的运用,从而对国际法的制定法载体的弊端予以适当地矫正。源于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的人本主义理念恰是这一运用的体现。从终极意义上而言,国际法规范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并非仅仅基于国家间的合意,而更应以其是否契合人性、是否有益于实现人的自然权利、是否符合自然法规范,作
11、为其判定标准。对此,近代国际法的自然法学派予以了详细地阐述。二、近代国际法中的自然法学派纵观国际法发展史,国际法中的自然法理念在远早于近代国际法时期便已萌生、发展,并成为国际法萌芽时期的主流观点,后来,经由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历史演进,近代国际法呈现出从“自然国际法”向“协定国际法”的转变,自然法理念在近代国际法阶段得到充分发展,并开始走向衰落。但不可忽视的是,自然法理念在国际法发展史中的沉淀,奠定了国际法的法哲学基础,并为现、当代国际法阶段自然法的重新复兴,促成了国际法人本化趋势的形成。“在17 世纪后期和18 世纪前期,有些学者在国际法上给予自然法的地位较之以前格劳秀斯给予的更高。”8 而
12、在国际法中,秉持自然法思想者形成了自然法学派。这一学派大多主张国际法最终的效力根据来源于正义、良知、国际社会的普遍利益等伦理范畴。德国学者普芬道夫,因其“创建了一套独具特色的自然法与国际法理论体系,并成为继格劳秀斯之后近代西方最重要的自然法学派学者与国际法学者”9。普芬道夫的重要著作,如自然法与万国法、普遍法学的要素、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等,从“论自然法”、“ 论人的自然状态”、“论人类的普遍责任”、“论建立国家的动因”、“论最高主权者的责任”、等角度与论题进行切入,对国际法法哲学思想基础进行了分析,其中,不乏对自然法思想的阐述。普芬道夫普遍的自然法体系,构建于其代表作自然法与国际法。与
13、大多数自然法学家具有共同点的是,对人性的判断也成为普芬道夫思考自然法的起点。在普芬道夫看来,人性、人的行为倾向、人的欲求等恰是自然法形成的基础。他认为,自利是人的本能,它趋向于人们寻求自我保存,但这并非绝对意味着人人为战、人人互害,彼此合作更有益于实现彼此自我保存的目的。普芬道夫对霍布斯的利己主义性恶论大加批判,他指出,人性是混沌而矛盾的,它既有自私自利、相互倾轧的因素,也有相互合作、甚至自我牺牲的因素,霍布斯对人性来自Www.lw5u.coM的判断是片面而夸张的,人性中的利他因素将成为社会合作的基础,那种将自利思维人性的唯一特性的观点,将无益于对人的行为与国家关系的客观判断。而且,普芬道夫还
14、对国家的起源问题从人性角度加以了论述。当然,他的这一逻辑进路总体上与以往学者保持了总体上的一致性。在普芬道夫看来,正是人性中对安全的需求与忧虑,导致了人们寻求强大于个人力量的公共机构,来保障对这种普遍焦虑的消除。这一公共机构通过监狱、警察、军队来体现其威慑力。而就国家的权力来源而言,普芬道夫遵循了社会契约论的思路,“国家之所以存在,乃是由于个人在理性的指导之下,将其基于自然法上的自由而持有的权力中的一部分授予国家,这就意味着,统治者的权力不过是构成一个国家的所有个人的权力之集合而已。”10而且,普芬道夫进一步指出,个人原初所处的自然状态,也可以在国与国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中比照适用,国家恰似个体,
15、最初始的状态乃自然状态,国家无不拥有自然权利,国家也无不应遵来自www.L循自然法规则,国家主权平等是国家所享有的自然权利之一,也是自然法规则的题中之义。普芬道夫十分注重自然法,把自然法视为国际法的唯一效力根据,进而认为,国际法不应包括依据国家同意的规则,而只包含自然法。因为,本源性的规则乃是自然法,实在法视法起源于人类的意志,这是人类妄自尊大的表现。进一步,普芬道夫还指出,“这样一种对法律的物质主义与实用主义的解释有悖于个人与国家的真正福祉;其不仅导致不公平,而且导致有害的后果”11。可见,在普芬道夫看来,国际法的根本的有效性在于自然法、自然权利,而且还应从国家的本性及其存在目的去推求国际法
16、,而不应在国家间往来的现象和事实中去寻求国际法。在普芬道夫之外,英国学者劳里默也坚定地持有自然法信念,去重要著作有国际法制度、法学原理等。劳里默指出,自然法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个人的自由与价值,人类法并未创造自然,而不过只是宣示了自然法,就国际法而言,它规定了“在个别国家关系上实现自然法”12 ;国家相互平等,国际干涉因其侵犯彼此平等的自然权利而应禁止。此外,劳里默以自然法为起点,推演出世界政府的必然与可能,以及世界政府对实现国际和平的价值。综上所述,在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观念及近代国际法中的自然法思想中,人的自然权利具有本位性价值,被视为政治与法律规范构建的逻辑起点,而人本主义与这一理念如出一辙
17、,从中,人本主义对近代国际法理念所产生的影响可见一斑。自古希腊以来,自然法常常被视为超验性的存在。在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要么体现为宇宙秩序,要么体现为服从于上帝意志的秩序,因此,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家无不将义务视为自然法存在的目的。13 直到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的兴起,促使生产方式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进行转变,自然法的内涵实现了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化。“我们在言说17 世纪、18 世纪自然法的时候,不得不把我们的所指限定在自然权利上。”14 而这一自然权利,当然是指人所具有的天然性权利,即人之为人所具有的生命、健康、财产、自由、平等等符合人性需求的权利。通过对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和近代国际法中的自然法思想的考察,在国际法的人本主义理念与自然法思想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可以说,国际法的人本化正是对自然法思想在国际法中的体现与运用。国际法的人本化具有深厚的自然法的法哲学基础。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