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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洛克之社会契约理论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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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霍布斯、洛克之社会契约理论解析 叶连珠【摘要】本文在对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求同存异,得出国家和政府权力是人们通过契约授权给国家和政府的,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来源于人们的同意或认可。【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合法性社会契约理论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理论假设,它主张国家并不是神权赋予,而是人们作出的理性选择。人们相互订立契约,交出自己的个人权利,承认国家的公共权力,以求得和平与幸福。英国的霍布斯、洛克等人是社会契约理论最重要的论述者。霍布斯将自然法和契约论整合在一起,构建了西方近代第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从而开创了西方近代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政治哲学。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为

2、英国的政治发展乃至以后的美国政治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开创了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以人类生活的自然状态作为其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预设,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名著论公民、利维坦等中间。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人们在体力上和智力上都是天生平等的状态。“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但霍布斯坚信人的本性是恶的,能力平等导致欲求平等,导致所有有同样欲求的人之间的竞争。“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

3、毁或征服对方。”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有着竞争、猜疑、追求荣誉的天性,为个人欲望的目的先发制人,或用武力,或用讥诈,不惜向他人发起攻击。“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人对人就像狼对狼一样,人人都生活在对死亡的恐惧中。这种可怕的自然状态显然不是人类的生存常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的生活是“孤独,贫困郫污,残忍而短寿”。 霍布斯认为,对死亡的恐惧使人产生和平的激情,而理智又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和平条件就是自然法。“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

4、己认为有利于保全生命的事情。”为保障大家和平的生活,就必须通过社会契约“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但指望一群相互敌对的人去信守契约是不可能的,必须有一种外部力量能够保障契约的践行,“以使人们所受惩罚比破坏信约所能期望的利益更大的恐惧来强制人们对等的履行其信约”。因此人们必须选择一个公断者并把所有的权利转移给他, 由他来保障契约的履行,从而保障人们自然权利的实现。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ivia 一than) 的诞生。霍布斯极力推崇专制君主制度。人们将自己的权利一次性全部转让给国家,于是国家就成为拥有最高权力而存在,霍布斯

5、主张个人应绝对服从君主的绝对权威,臣民必须心甘情愿地声明承认主权者的一切行为,如果反抗就可能被杀死。霍布斯虽反对君权神授,但主张君主专制。一些学者认为,由于霍布斯主张君主专制,维护君主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则霍布斯的这一理念是是不符合历史时代潮流的,是不符合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的。不过作者认为,霍的这一主张是有特殊背景的,利维坦一书成书于英国内战期间,霍布斯游历欧洲大陆的经历让其明白强大的中央权威才能够避免邪恶的混乱和内战,只有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才能在人们中间形成凝聚力,才能有效防止国家解体,秩序崩溃,人们也就不用再重新回到岌岌可危的战争自然状态中。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也是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出

6、发阐述自己的理论的,但洛克的自然状态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不一样的,洛克社会契约论主张的自然状态是人与人处于一种平等的状态,不再是人与人之间恐怖的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洛克说:“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理性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益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既

7、然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如上述所说那样自由,为何他们愿意放弃自由,让自己受制于其他任何权力的统辖和控制呢?洛克认为,自然状态虽然很美好,但却存在着重大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二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三是“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因此,人们在理性( 自然法) 的指示下不得不脱离状态而建立政治社会,以寻求对个人自然权利的切实保障。人们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惟一方法,是同意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但是其所放弃的“自然

8、自由”并不是像霍布斯所说的全部权利,人们缔结契约、建立国家所必须放弃的权利,仅是如下两种权利:承担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和要求罪犯赔偿损害的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人的基本权利是不让渡给国家的,相反,政治国家建立的目的就是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权。由于人们让渡的是有限的权利,因此,政府的权力不可能是无限的、专断的,而是有限的,即有限政府。洛克指出,既然社会是由具有自由和理性的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那么这个整体的行动就应该以“大多数人同意”为转移。洛克提出,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使其真正符合保障人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在政府内部应当实行分权的原则,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

9、分属不同的部门。立法权是制定、颁布和修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行政权和对外权是服从于立法权的。但立法权也受到行政权的制约,因为行政机关拥有对立法机关召集和解散的权力。从而,实现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相互制约和权力制衡。洛克的这一思想,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重要内容之一的分权原则的重要体现,为后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的提出做出了重大理论贡献。更重要的是,洛克认为一旦政府不能很好履行自己责任义务即违背契约的情况,人民是可以收回委托,再行选择更加适合的政府的。这是承认了人民拥有反叛的权利。三、结语通过对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的介绍,我们可发现他们的理论有着大致以下不同之处:1、订立契约前提的

10、自然状态不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出于战争状态、洛克的自然状态是出于平等状态。2、主权者是否属于契约签订的参与人不同,霍布斯认为,主权者不是社会契约的签约人,而是社会契约授权的接受者,因而,他并不受到社会契约的约束,而是站立于社会契约签订者之外的拥有国家主权无限权力的独立人格;洛克认为,任何人都不能游离于社会契约的范围之外,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的人,都是社会契约的签约人。3、订立契约时自然权利放弃程度不同,霍布斯主张放弃自然权利、洛克则主张放弃部分自然权利。4、在政治形式上,霍布斯采君主制,洛克采君主立宪制。5、在人民是否拥有反抗和革命的权利问题上,霍布斯认为,“主权者的权力,不得其允许转让给他人

11、,他的主权不能被剥夺,任何臣民都不能控诉来自www.lw5u.CoM他进行侵害,臣民不能惩罚他,和平所必需的事物由他审定,学说由他审定,他是唯一的立法者,也是争执的最高裁判者。”洛克认为,当统治者的非法行为侵害了大多数人民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权时,人民就应当“奋身而起,力图把统治权交给能为他们保障最初建立政府的目的的人们。”虽然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有着上述不同之处,但他们中心思想却是相同的。他们都是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原则为理论核心,以社会契约为其政治结论,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无情的批判,对未来政治社会进行天才的设计。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

12、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从理论上阐明了自然权利向政治社会的权利和权力转换的过程,论证了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契约授予的。因此,国家权力从根本上讲是天赋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其目的在于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我们知道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为英国的政治发展乃至以后的美国政治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部分学者对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批判,认为霍布斯和洛克属于政治幻想,自然状态在历史长河中是不存在的。不过,近代成文宪法就是直接渊源于社会契约的,1620 年由一批移居北美的清教徒签订的“五月花公约”,成为了美国宪法的最初萌芽和重要的历史渊源。作者认为,他们的重要贡献在于

13、论证了国家权力合法性问题。合法性是政治学上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是用来解决政治权威的基础问题,即用来说明政治统治为什么能够获得其成员认可和支持。正如外国学者们所指出的:“合法性这一观念首先并且特别地涉及到统治权力。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力的承认。”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对当代政治学研究具有重大的影响。 哈贝马斯认为:“关于合法性,我把它理解为一个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所以,关于合法性,学者的共同之处都是将民众对政治统治的认同视为政治合法性的指标。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国家,给予一定数量男子和妇女决定权和行动权,他们为了共同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并发号施令,如果这些“统治者”尊重、保护共同体成员的权利,那么个体就会服从该决定和命令,换句话说,人们承认盖政治机构的统治权力。否则,人们就会行使反抗和革命的权利。作者:叶连珠,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干警。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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