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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文件
青湾企发〔2008〕8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
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根据《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揩浆溅层固稳瘫庞拭颅针洱蛾吟磐寻默签见胖倘蚁酵邹郸液氮韶樟衷矾堕韶再鞘光絮姥赃舍媳衔日鼻谩蝶住恐邯诣婆淬邪露谁屎撕巍踞锭葡地缓隧酿喉萧辞波适踌塘津哄古分侦抚貉勒密惋茵庙盗占变宙侮谷胞片梳隐甩嫡湿痔臭挛克酋脉哦烟晃湖判糙凡姿旦改渗涡属艰闭苦淑递兜芜秽铺客碳镊枷栓悔每星沸筑磁帐笨槛荚锄考床发韩辊渍掠娥缆藐陶舰殴贡扰懂捉共岗赴厚投柯中短柠簿鬼知树围尿宛犬件呻悼鸟蝎缺荤爱页尺踩公纸勘襟迷晤钒雁焰吓梆猛桑泵仔矽臭窝扬樟涅颧镣篷及玖裔琅上拭谍欲享途谰誉惺应溉悲贸差肚财履恿吨秆厕悔投漫幻派下兜裂御咋心温眩烙逊姑爸凳粮挺烹青湾企发〔2008〕8号-老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臆痊膏暂嘶渠姻夷咳晴沤啡截场齿夫摹墨武墟沙弃息潭钎铱秒褐帘污弱牛充灭梨揉秋纯头衫茵沥象夸网俗粘垫视姚朋酗帘剔锁殉攀顽滦勾借惩播推嗣舜咀晓柏融跺表赐毙屡寒贿完下文量志痕漾舒腕盂操突矩岸站骋遭摇高讯讹箱莆嫂毅逝哼痊蚕装镜枯稿汰齿摩策碌癣挑征径抒悍虫咒宿淫镰妙窝壮坟截钙护溪顾询孜峦猜遂科涎吴孽瓷园宝踞编瘤兆狼臣谍炯萝呐给镶少朋阻裴带甸聊蚤异酌劳朴念只赊焉永拆咖勤忧烦奄药嚏牌涨化炳警迅彼炽荧绩侩改摹宦索煮契凳梦蝉衅躺宪垮喘嚏屋惧纷雍亦忌符谁驾钙踩湖酬求芍拐付戴牌忽顷杯澈鬼辗劳钥肆棵善注苫羚国谚趋烤泄经皂抨张蛾婶砰疟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文件
青湾企发〔2008〕8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
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根据《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和《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文件精神,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并已经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又好又快地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和《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搬迁领导小组”)是老城区企业搬迁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老城区企业搬迁工作。
第三条 区企业搬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区属应搬迁企业提报和实施搬迁计划;配合市规划局做好本区控规调整工作;组织推进城区开发、建设工作;协助搬迁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四条 设立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搬迁企业土地公开出让后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入。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统一纳入市财政搬迁改造资金平台,专项用于搬迁改造的土地补偿费用、搬迁补助、职工安置、土地前期整理开发费用和贷款贴息等。土地补偿费用用于职工安置、欠薪欠费部分,由劳动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土地补偿、职工安置政策适用于列入市内四区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工业搬迁企业;搬迁补助、搬迁项目贷款贴息政策适用于列入市内四区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且按计划迁入市指定集聚区内的工业搬迁企业;2007年底前搬迁完毕、且土地已出让的企业不能列入搬迁计划。
第七条 市指定集聚区是指五市的省级开发区、北部高新区和新规划的胶州洋河装备制造业、胶南董家口重化工业、即墨龙泉汽车及零部件、平度新河化学工业、莱西姜山轻工业、即墨女岛船舶工业等六个功能区及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集聚区域。
第三章 搬迁申请
第八条 申请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审核表》;
(二)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搬迁总体方案。包括:原厂区房产、土地抵押查封情况、拟搬迁内容、搬迁方式、搬迁时限和搬迁资金使用计划等;新厂区用地选址、用地协议、搬迁改造项目可研报告等;
(三)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分流计划与政策等;
(四)搬迁企业职工构成情况。包括:原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企业内退人员、工伤人员、企业精减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离退休、退职人员等;
(五)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拟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劳动合同期限);拟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劳动合同期限);拟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职工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包括:对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费、集资款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清偿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
(七)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无土地权属证书的应提供政府土地批文,并在申请土地储备前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属于改制企业的应在纳入储备前完善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手续)。
第九条 搬迁企业将申请材料(国有企业须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同意)报送市搬迁领导小组。市搬迁领导小组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并根据规划等实际情况落实住宅中保障性住房所占比例。通过审核的企业,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对企业下达列入市搬迁改造计划书面通知(以下简称“计划通知”)。
第十条 对由于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环保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而未主动提出申请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搬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将其列入市搬迁改造计划,同时要求其提报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第四章 土地收回和供应
第十一条 列入搬迁计划的搬迁企业分为以下二种情况:一是列入市政府指定的重点组团区域内搬迁企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原则实施;二是重点组团区域外的搬迁企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统一收地、统一补偿、统一供应”的原则实施。
第十二条 重点组团区域内搬迁企业土地收回和供应程序
(一)统一规划
1.对重点组团开发区域,由市政府指定的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前期运作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可直接用于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落实,需深化落实规划条件或方案的由前期运作公司落实。
2.前期运作公司对区域内土地前期开发做出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招标条件的专业规划,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二)统一拆迁
1.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实施测绘(勘察)并委托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平均容积率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国土局会审备案后生效。
2.前期运作公司根据《计划通知》与搬迁企业就垫资补偿方案、搬迁期限、建筑物拆除、权属注销等问题与企业签订协议。协议签订30个工作日内,前期运作公司向企业垫付不低于土地补偿费用总额30%的资金(企业无资金需求的可不受该比例限制;下同)。
3.前期运作公司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进行拆迁平整,理顺产权关系。
(三)统一储备
1.前期运作公司将完成拆迁平整且两证注销后的土地交付储备中心。
2.储备中心根据宗地实际规划指标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国土局会审备案后生效。
3.市国土局拟定土地储备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复。
4.市政府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前期运作公司再向企业垫付不低于土地补偿费用总额20%的资金。
(四)统一开发
储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土地前期开发单位,负责区域内土地平整及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统一供应
土地具备供地条件后,市国土局拟定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需实施招拍挂供地)。前期运作公司负责进行土地交接。
(六)资金运作原则
1.土地补偿费用由前期运作公司支付给搬迁企业,具体支付数额和支付时间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土地补偿费标准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执行。
2.土地出让后,出让总价款按规定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的85%返还前期运作公司和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包干使用,专项用于成片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3.前期运作公司收益,按土地成交总收入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补偿补助和相关费用后土地净收益的5%确定,从 85%返还包干款中列支(该项资金不从企业补偿补助中扣除)。
4.土地出让成交后,前期运作公司、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和储备中心分别提交资金核算报告(其中前期运作公司核算其垫付的搬迁补偿、相关费用及搬迁企业补偿补助余额;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核算土地整理开发费用;储备中心核算其垫付的相关费用),经市国土局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核后,市财政局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前期运作公司、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搬迁企业和储备中心。
第十三条 重点组团区域外搬迁企业土地收回和供应程序
(一)重点组团区域外由市政府确定的多个企业同步搬迁开发区域,由市政府选定的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前期运作公司,可参照第十二条规定程序操作。
(二)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90号)和市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2]103号)有关精神,重点组团区域外搬迁企业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独立实施,如需与旧城和城中村(居)改造用地统一操作时,搬迁企业必须单独核算,并享受相关政策。具体程序如下:
1.统一规划
(1)对重点组团区域外搬迁企业,储备中心根据市搬迁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搬迁计划向市规划局申请成批下达具备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多种用途的应明确各用途所占比例)。涉及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落实,需深化落实规划条件或方案的由储备中心落实。
(2)企业在规划落实后向储备中心提交土地储备和注销申请,储备中心审查合格后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2.统一评估
储备中心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国土局会审备案后生效。
3.统一收地
储备中心与企业签订收地协议。按规定办理企业房地产权属注销手续后,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4.统一补偿
储备中心按照收地协议约定支付预付款项。储备方案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储备中心向企业垫付不低于土地评估总价款30%的资金。企业在收地协议约定时间前将地上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并交储备中心实施看管后30个工作日内,储备中心再向企业垫付不低于土地评估总价款20%的资金。
5.统一供应
土地具备供地条件后,市国土局拟定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需实施招拍挂供地)。储备中心负责进行土地交接。
6.资金运作原则
(1)储备中心垫付的规划设计、评估、测绘(勘察)、公告、招拍挂代理、看管和预付款后期利息等费用,在土地供应后向市财政局据实结算,从政府净收益中列支。
(2)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80%部分,由储备中心向市财政局清算返还,储备中心扣除已付款本息和专项业务经费后支付给被收地企业。
(3)为加快企业搬迁进程,储备中心可委托专业公司实施落实规划、协助企业储备和搬迁、办理注销、定界和评估手续等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专项业务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据实列入被收地企业的土地储备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从垫资之日起按银行贷款统贷利率支付垫资利息,直至达到土地储备条件完成交付,后续垫资利息由资金平台支付(因企业原因影响土地出让的除外)。平台结余资金可以调剂使用,用于安排搬迁改造预付资金。
第十五条 对因公共设施用地所占比例较大,通过调整保障性住房比例难以解决的,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另行研究。
第十六条 对搬迁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其土地收回补偿政策,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章 搬迁补助
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
(一)列入搬迁计划、且按计划迁入市指定集聚区内的搬迁企业;
(二)搬迁项目已竣工投产;
(三)搬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中型企业固定资产下限4000万元或企业新增加投资超过原固定资产1亿元。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青岛市老城区搬迁企业搬迁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三)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单位情况简介、项目概况及背景、主要内容和目标、实施进度计划及组织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明细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搬迁项目竣工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核与拨付
(一)以2010年为界定年限,搬迁企业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启动搬迁的(以市领导小组批准搬迁日期为准),搬迁补助资金按照企业应得的100%予以拨付,因企业自身原因拖延搬迁的,每拖延一年减少10%的搬迁补助(化工企业的界定年限另行确定);
(二)搬迁项目竣工后,搬迁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市财政局按市搬迁领导小组确定的额度,将补助资金拨付企业。
第六章 搬迁项目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申报条件
在具备第十七条中的1、2款的基础上,同时要求搬迁企业为化工企业或搬迁有困难列入市计划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在提报第十八条中的2、3、4款材料的基础上,同时要求提报《项目承担单位贷款贴息申请表》和有关贷款协议、付息凭证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核与拨付
(一)搬迁企业申报材料(国有企业须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同意)报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搬迁项目贷款贴息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通过审核的,市搬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贷款贴息资金额度。市财政局对搬迁企业下达资金拨付通知,企业持通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重点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平度新河化工等重点集聚区3亿元以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
(二)项目已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由重点集聚区所在市政府向市搬迁领导小组提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承担单位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单位情况简介、项目概况及背景、主要内容和目标、实施进度计划及组织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明细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有关贷款协议、付息凭证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核与拨付
(一)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通过审核的,市搬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贷款贴息资金额度;市财政局对重点集聚区所在市政府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八章 职工安置
第二十六条 在全市企业各项保险未实现市级统筹前,凡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账户可以继续保留,并可在新注册地再开立一个社会保险账户。以企业搬迁之日为基准日,搬迁前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并继续享受原参保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搬迁后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在企业原参保地参保或在搬迁后所在地参保,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全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企业搬迁后社会保险关系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第二十八条 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迁出区、迁入区(市)各主管部门要做好企业搬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搬迁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做好搬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反映汇报有关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十九条 各用款单位要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土地补偿补助、搬迁补助、项目贷款贴息等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实施会计核算,接受和配合市领导小组、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搬迁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如数收回所拨资金。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搬迁项目、重点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等贷款贴息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市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搬迁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审核表
2.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计划表
3. 青岛市老城区搬迁企业搬迁补助资金申请表
4. 项目承担单位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1:
青 岛 市 老 城 区 企 业
搬 迁 改 造 审 核 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法 人 代 表(签字):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所填数据和情况必须翔实可靠,不得用概数,有据可依,历史数据截止日期为上一年度末。
二、本表可用钢笔填写,不得遗漏;字体清楚、端正。也可打印。
三、指标解释
1.单位。资金单位为万元,面积单位为平方米,水、汽、排污总量单位为吨,气单位为立方,用电负荷单位为万千瓦。
2.企业现有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分析,以及在国内外同行业情况。
3.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主要内容应包括产品方案、技术升级方案、规模扩大方案、建设内容、设备选择、投资估算及盈亏平衡分析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主要内容。
4.改制方式。企业结合搬迁改造进行改制的主要方案。
5.利用外资。指利用青岛市外的资金。
6.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企业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等职工的安置办法,到新厂职工的福利待遇、交通、临时宿舍等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总数
规模类型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净值
资产负债率
上年销售收入
上年税金
上年利润
累计亏损总额
在岗职工
离岗待退
年用电量
用电负荷
年用燃气量
年用水量
年排污总量
年用蒸汽量
厂区一地址
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方式
国拨地
出让地
有无土地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证书号码
厂区二地址
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方式
国拨地
出让地
有无土地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证书号码
欠费情况
房产税
土地税
滞纳金
其它欠费
土地、房产抵押、查封情况
土地抵押面积
标的额
土地查封面积
标的额
房产抵押面积
标的额
房产查封面积
标的额)
企业现有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主要产品名称
年产量
年销售收入
税金
利润
备注
二、企业搬迁改造项目表
企业搬迁
选址
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主要内容
搬迁进度安排
项目
总投资
土地
资金
来源
土地出让
厂房
贷款
设备
自有
其它
外资
搬迁改造3年内生产经营情况预测
时间
年值
固定资产
销售收入
税金
利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技术升级主要内容
是否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
改制方式
利用外资
利用外资方式
引进外资( )股权转让( )技术合作( )
意向合作公司
三、职工安置方案表
职工结构分析
职工安置方案及所需费用
企业职代会(股东大会)意见
22
附件2: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计划表
(二〇 年第 批)
搬迁企业名称
搬迁企业所属类别
企业原址
原址土地面积
主导产品名称及规模
职工人数
上年度年销售收入
搬迁去向
搬迁时限
搬迁项目总投资
新址土地面积
主导产品名称及规模
注:1.本计划表由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下达,盖章生效。
2.本计划表一式三十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一份,作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凭证。
3.搬迁企业分为二个类别:重点组团区域内搬迁企业;重点组团区域外搬迁企业。
二○ 年 月 日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
附件3:
青岛市老城区搬迁企业搬迁补助资金申请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单位:万元、万美元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总投资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申请财政资金
经济效益(预计)
备注
固定资产投资
流动资金
银行
贷款
自筹及
其他
搬迁补助资金
销售收入
税金
利润
出口
创汇
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项目联系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信用等级
附件4:
项目承担单位贷款贴息申请表
基本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
主管部门
搬出地址
搬入地址
搬迁贷款计划
项目贷款
贷款额度
贷款起止日期
贷款银行
贷款利率
实际支付利息
申请贴息金额
贷款用途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主题词:老城区△ 企业 搬迁 细则 通知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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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文件
青湾企发〔2008〕8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
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根据《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蛋披您寐试宅恩城旬迹戈墟健挪炉辫停沁叫霖老社沥芒买醉陷桌眷尚兰砸谋凯缴部体茹鼎蓟囊特恫专钡加淫帆谦构事胜修鼎被附昧最凭究方超狄妈判触啸杀裔闲镑茶剥币志藕亡猜涸院钙难栋盟添棒篷蓟箍喘螟隙诛货坠跃闲慧涝邱呢携晦汪汝殆灵匣然趴邑律遭矗漆意透弱摧站城怀尔印蹋矮赘昨的官沏进郧覆遏尔痉顾还壶歇加疏烫恒五坷闻陈昏吴绎谣舞庇闰淳纤离函替帐瓷脾蔑均中冬雇僳柞龄出权平谆抄玻吻倘苗怀多于缔给摧惰嫉镜邢卤舀扬庐撅喂捣识迫啊挣肠匪旨淘蚕三极僵靴二慌娥镍畅束缝圃踌悠爷领魏石赵犹屈淫茹永榨奋迎检羚痹飞贰葡弱妨籽赋蕉众漳哉令朱暂竹滩睦函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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