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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施工工程管理制度(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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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互助县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园林绿化水平,维护园林绿化建设、设计和施工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办法实施管理。其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互助县园林绿化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互助县园林绿化所是本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实行管理.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紧密配合和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县园林绿化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凡在本县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国家三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达5人以上,主专业中级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足够的流动资金和施工技术装备; 第六条 为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档案,所有合同文本由园林所制作,施工方承担工本费(每本500元). 第七条 施工方经县园林绿化所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须按工程造价的2%-—5%向县园林所预交管理费. 第八条 施工方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保质保时完成工程。施工进度要定期向园林所汇报,每星期汇报一次. 第九条 苗木、施工材料等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绿化用苗木应以本县苗木为主,从外地运苗必须持有当地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绿化用地上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换上适宜植物生长的土壤。施工方必须在15日内向县园林绿化所申请验收,并提交整套竣工图纸。绿化养护期为三年,养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1000——5000的元经济罚款。 1 、迟报、漏报施工方案和进度表. 2 、不按时参加园林绿化所组织的相关会议,不听从园林绿化所监理人员的管理。 3 、园林绿化所监理人员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在下发整改通知书后,施工方仍不按要求整改的。 4、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文明施工,影响市容卫生,乱堆乱放,完工不清场。 5、在工程完工后的养护管理阶段,不按合同派专人管护,管理不到位的。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凡有以下情况者予以5000--10000元经济处罚。经由园林绿化所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多次建议仍不整改的,园林绿化所有权下令暂停施工,停工期间造成的费用和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施工方全部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在此期间施工方仍不按规定整改的将清除出场。 1、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施工的,经由园林绿化所提出整改意见,施工方仍不履行整改的。 3 、工程所需苗木及各种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施工不按规范操作的。 4、 虚报瞒报施工进度的.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的单位或个人,按期完成承揽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优良,且社会、环境效益显著,由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所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园林绿化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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