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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金牌首席员工评定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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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金牌首席员工评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XX煤矿首席员工评定与管理办法》(新矿党字〔2014〕18号)颁布实施以来,每年均有10余名职工被命名为首席员工,在全矿形成了重技术、重技能、重人才、比贡献的良好氛围。为了进一步完善首席员工评定与管理工作,经党委班子研究决定,在各级技术比武状元和历届首席员工中遴选金牌首席员工。 第二条 金牌首席员工是技术工人中的杰出代表。通过金牌首席员工的评定,进一步促进其在技术攻关、工艺改进、技术革新等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承担起青年后备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积极参与培养、培训中高级技能人才,为推动矿山科技进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贡献力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矿成立金牌首席员工评定工作领导组。矿班子成员为领导组成员。首席员工评定工作领导组实行矿长负责制.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首席员工评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成员。 第四条 金牌首席员工评定领导组负责研究制定金牌首席员工评定办法,决定首席员工聘用事项及考核与管理办法,督促首席员工相关制度和工作的落实。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五条 金牌首席员工每两年评定一次。第一届于2017年7月进行评定。由单位负责人填写《XX煤矿金牌首席员工评选推荐表》并附相关印证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导师带徒合同、聘书等),并对被推荐者日常表现作综合评定并签字确认,推荐参加矿考核和评审。 第六条 评审分为初审和终审.评定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申报人选,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筛选,形成初审意见,提交矿金牌首席员工评定领导组审议。 第七条 矿金牌首席员工评定领导组结合初审意见进行最终评审。对通过审定的金牌首席员工人选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若存异议,则由矿金牌首席员工评聘领导组作后续处理。 第八条 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由评聘领导组办公室备案;矿行政发文公布金牌首席员工名单,颁发XX煤矿金牌首席员聘用书.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金牌首席员工评选的基本条件: 1、具有技师及以上职称; 2、必须持有对应工种证件,当前对应工种一线技术和技能工作,年度出勤符合规定; 3、个人年度无“三违”,且互保联保人无“三违”现象; 4、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刑事治安处罚现象。 第十条 金牌首席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5年内获得三次(含三次)以上矿级技能比武“技术状元”称号; 2、近5年内,获得两次(含两次)以上矿级首席员工称号; 3、近5年内,获得两次(含两次)以上公司技能比武“技术状元”称号; 4、近5年内,获得省级技能比武前十名; 5、在工作中发挥技术骨干作用,近5年内,所带徒弟有5人次(含5人次)以上获得矿级技术比武一、二、三等奖的,或有1人次获得矿首席员工称号的; 6、近5年内,有公认的绝招绝技,有总结和推广先进操作技术的能力,在生产和技术革新中起到带头作用。 第五章 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各级技能比武设置的工种,均可评定一名金牌首席员工,如出现同一工种有多名符合条件候选人的情况,则根据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按照获得荣誉等级,从高向低择优认定。 第六章 金牌首席员工职责 第十二条 承担“带徒传技”任务,积极参与培养、培训中高级技能人才.每年至少带2名徒弟(所带徒弟不能是历次大练兵活动获奖人员),并到金牌首席员工评定和管理工作领导组签订导师带徒合同. 第十三条 参与技术攻关、工艺改进、技术革新等课题。每年至少有两项五小创新项目. 第七章 聘任待遇 第十四条 被评为金牌首席员工的职工,由矿颁发聘书,聘期两年。 第十五条 对聘任期内的金牌首席员工,除正常工资福利外,每月发放800元基本荣誉津贴。另根据第十二条,所带徒弟在矿级技能比武中获得前三名的,金牌首席员工获同等奖励。根据第十三条的要求,金牌首席员工作为前两位主创人的创新项目,获得矿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金牌首席员工3000元、2000元、1000元。上述两项津贴对应评选结束当月发放. 第八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金牌首席员工评定领导组对金牌首席员工的工作履职履责情况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对不能认真履行金牌首席工人岗位职责的,取消其首席员工的资格,终止其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金牌首席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金牌首席员工岗位资格,终止其相关待遇: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刑事治安处罚或参加邪教组织者; 2.当月工作务未完成者; 3、作业行为不规范,有“三违”现象,轻伤或二以上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在聘期内因调离、升迁等原因离开首席员工岗位的; 5、聘期内不履行金牌首席工人岗位职责者; 6、聘期内因健康原因长期病休、非矿推荐和委派长期脱产自修; 7、自愿申请解聘者; 8、解除劳动合同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金牌首席员工在聘任期内,有2名徒弟获得矿级技能比武一、二、三等奖的,并且平均每年参与完成两项五小创新项目的,聘任期满后可续聘一届。未能完成上述指标者,聘任期满将不再续聘,并且取消下一届金牌首席员工评选资格,2年之后方可参加金牌首席员工评选。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牌首席员工评定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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