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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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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草案2012—5—4) 第一条 为了保护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科学地处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下简称汽车三包专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汽车三包专家库管理相关办法的制定;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三包专家遴选、备案登记、管理与使用、复审与退库工作,组织开展专家培训。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汽车三包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三包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在汽车设计、制造、维修、检验、法律等领域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参加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 (四)熟悉汽车三包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五)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六)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 第五条 汽车三包专家的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汽车三包专家申请表》或《汽车三包专家推荐表》; (一)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有关单位颁发的学历证明、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相关培训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汽车三包专家的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汽车三包专家申请或推荐材料,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汽车三包专家候选人资质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将合格人员资料录入专家库,并向管理中心备案,获取专家聘书编号; (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举办汽车三包专家培训,与专家签署行为规范和保密承诺书; (三) 省级质监部门制作并向汽车三包专家颁发聘书。 第八条汽车三包专家信息应当向各级质监部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共享.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调解,为参与调解进行技术咨询的专家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条各级质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汽车三包专家库中选取任用相关专家参与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 各级质监部门应将汽车三包专家参与技术咨询的情况在专家库中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汽车三包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时,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进行专家增补。 如汽车三包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满足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的需要,地方质监部门可向上级质监部门申请选取其他地区专家参与争议调解和处理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汽车三包专家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 (二)客观、公正地从事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 (三)在参与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调解期间,不得擅自接触争议相关方; (四)不得擅自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情况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布,并对相关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汽车三包专家任期为3年.任期结束前3个月,由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四条汽车三包专家在任期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或者专家在任期内不愿意或无法承担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级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将变更情况在专家库中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质监部门应与有关汽车三包专家解除聘用关系,办理专家库退库及登记手续,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的;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汽车三包专家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规定内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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