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 50259961 总 则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
2、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1.0.9 当在砖石结
3、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1。0.10 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1。0.11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1.0。12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1.0.13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
4、范的规定。2 灯 具2。0。1 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2.0.2 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0.2的规定。2。0.3 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表2。0。2 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线芯最小截面(mm2)铜芯软线铜 线铝 线灯 头 线民用建筑室内0.40.52.5工业建筑室内0.50。82。5室 外1。01.02.5移动用电设备的导线生 活 用0.4-生 产 用1。0-2.0。4 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5、。2。0.5 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m;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2.0.6 螺口灯头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6.1 相线应接在中心触头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2.0.6.2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 2。0.6。3 对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2.0。7 对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之间的距离小于5mm时,灯泡与绝缘台之间应采取隔热措施.2.0.8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8。1 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 2.0。
6、8.2 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2.0.8.3 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作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 2.0.8.4 同一室内或场所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mm。 2。0.8.5 日光灯和高压汞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2。0.8.6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为75mm及以下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2。0。9 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有明显的标志。无专人管理的公共场所照明宜装设自动节能开关。2。0.10 每套路灯应在相线上装设熔断器。由架空线引入路灯的导线,在灯具入口
7、处应做防水弯。2。0。11 36V及以下照明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1 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0.11。2 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均应接地或接零。2.0.12 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其导线宜敷设在移动构架的内侧;在移动构架活动时,导线不应受拉力和磨损。2.0.13 当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1kg时,应增设吊链。2。0.14 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2。0。15 金属卤化物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5。1 灯具安装
8、高度宜大于5m,导线应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且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2.0。15。2 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2。0。15.3 落地安装的反光照明灯具,应采取保护措施。2。0。16 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6.1 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应留有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 2。0。16.2 矩形灯具的边框宜与顶棚面的装饰直线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5mm。 2。0.16。3 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2。0.17 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吊挂销、钩的直径
9、,且不得小于6mm。对大型花灯、吊装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1。25倍做过载试验。2。0.18 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2.0.19 霓虹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9.1 灯管应完好,无破裂。 2。0.19。2 灯管应采用专用的绝缘支架固定,且必须牢固可靠。专用支架可采用玻璃管制成。固定后的灯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20mm。 2.0。19。3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所供灯管长度不应超过允许负载长度。 2。0。19。4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宜隐蔽,且方便检修,但不宜装在吊平顶内,并不宜被非检修人员触及。明
10、装时,其高度不宜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在室外安装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2。0.19.5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和灯管间的连接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15kV的高压尼龙绝缘导线。 2.0。19.6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mm.2。0。20 手术台无影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0.1 固定灯座螺栓的数量不应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应与孔径匹配. 2。0.20.2 在混凝土结构中,预埋件应与主筋焊接. 2.0。20。3 固定无影灯底座的螺栓应采用双螺母锁紧.2.0。21 手术台无影灯导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1、2。0。21。1 灯泡应间隔地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 2。0.21.2 开关至灯具的导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多股绝缘导线。3 插座、开关、吊扇、壁扇3。1 插 座3。1.1 插座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1 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3m;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校不宜小于1。8m;同一场所安装的插座高度应一致。 3。1。1。2 车间及试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宜小于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应小于0.15m;同一室内安装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5mm;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1mm。 3.1。1。3 落地插座应具有牢固可靠
12、的保护盖板.3。1.2 插座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3。1.2.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 3.1。2。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均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3。1。2。3 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其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 3。1.2.4 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位必须一致.3.1.3 暗装的插座应采用专用盒;专用盒的四周
13、不应有空隙,且盖板应端正,并紧贴墙面.3。1。4 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良好的防水防溅插座.3。2 开 关3.2.1 安装在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开关,宜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且操作灵活、接触可靠。3。2。2 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0。150。2m;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1。3m;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23m,且拉线出口应垂直向下.3。2.3 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开关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高度差不应大于1mm;同一室内安装的开关高度差不应大于5mm;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邻间距不宜小于20mm。3.2。4 相线应经开关控制;民用住宅严禁装设床头开关。3.2
14、.5 暗装的开关应采用专用盒;专用盒的四周不应有空隙,且盖板应端正,并紧贴墙面.3.3 吊 扇3.3。1 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吊扇挂钩的直径不应小于吊扇悬挂销钉的直径,且不得小于8mm。3.3.2 吊扇悬挂销钉应装设防振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应齐全、可靠.3.3.3 吊扇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5m.3.3.4 吊扇组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3.4。1 严禁改变扇叶角度. 3。3.4。2 扇叶的固定螺钉应装设防松装置。 3.3。4.3 吊杆之间、吊杆与电机之间的螺纹连接,其啮合长度每端不得小于20mm,且应装设防松装置.3.3.5 吊扇应接线正确,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3.4 壁 扇
15、3.4。1 壁扇底座可采用尼龙塞或膨胀螺栓固定;尼龙塞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直径不应小于8mm。壁扇底座应固定牢固.3.4.2 壁扇的安装,其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且底座平面的垂直偏差不宜大于2mm。3.4.3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固定可靠,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4 照明配电箱(板)4.0。1 照明配电箱(板)内的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源,应具有明显的标志。4。0.2 照明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在干燥无尘的场所,采用的木制配电箱(板)应经阻燃处理。4.0.3 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4。0
16、。4 照明配电箱(板)应安装牢固,其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暗装时,照明配电箱(板)四周应无空隙,其面板四周边缘应紧贴墙面,箱体与建筑物、构筑物接触部分应涂防腐漆。4.0.5 照明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4.0.6 照明配电箱(板)内,应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并应有编号.4。0。7 照明配电箱(板)内装设的螺旋熔断器,其电源线应接在中间触点的端子上,负荷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4.0。8 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5 工程交接验收5.0。1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
17、查: 5。0。1。1 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灯具、开关、插座及照明配电箱(板),其中心轴线、垂直偏差、距地面高度。 5。0.1。2 暗装开关、插座的面板,盒(箱)周边的间隙,交流、直流及不同电压等级电源插座的安装。 5.0.1。3 大型灯具的固定,吊扇、壁扇的防松、防振措施。 5。0.1.4 照明配电箱(板)的安装和回路编号. 5。0.1。5 回路绝缘电阻测试和灯具试亮及灯具控制性能。 5。0。1。6 接地或接零.5.0。2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和文件: 5。0.2。1 竣工图. 5.0。2.2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5.0。2。3 产品的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5。0。2.4
18、 安装技术记录。 5.0。2。5 试验记录.包括灯具程序控制记录和大型、重型灯具的固定及悬吊装置的过载试验记录。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杭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钱大治 沈云璋 胡佐臣 程学丽 徐达玲 梁之任 马长瀛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9-96条文说明1 总 则1.0.1 明确了本规范的制订目的。1。0.2 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对有特殊要求的场所,还要执行其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1.0。3 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
19、求。 条文中“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指:设计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批准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并有会签、审批手续;在施工中,由于现场实际情况的变化,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修改设计,均要经原设计单位确认,以保证设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且要有设计变更通知。1.0.4 妥善运输、保管电气照明装置的设备和器材,以防止其性能改变、质量变劣,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1.0.5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做好检验工作,为顺利施工提供条件.1.0。6 为保证施工安全,制订本条文。1。0。7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质量,避免损失,协调建筑与电气照明装置安装的关系,做到文明施工,制订本条文。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中,不
20、可避免地对已建好的建筑物、构筑物造成破损,主要是凿洞或盒(箱)移位,墙面或装饰面污染等。为确保整个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要把施工中造成破损的部位进行修复,才可交工。1.0.9 为了确保电气照明设备固定牢固、可靠,并延长使用寿命,制订本条文。1。0.10 灯具高度低于2.4m时,人手可能触及,易造成触电事故,因而应有特殊保护措施. 关于危险性场所的解释如下: 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场所: (1)特别潮湿:相对湿度经常在90以上; (2)高温:环境温度经常在40以上; (3)导电地面:金属或特别潮湿的土、砖、混凝土地面等; (4)有导电性尘埃。 特殊危险场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场所:
21、 (1)相对湿度:经常接近于100; (2)同时具有二条及二条以上危险性较大场所特征; (3)在空气中,经常含有对电气装置起破坏作用的蒸汽或游离物。1.0.11 为防止漏电,确保使用安全,并延长使用年限,制定本条文。1.0.12 在实际接线中,由于导线与设备接触不良(螺栓未紧固),经常出现导线与接线端子之间产生火花,发生事故.为确保安全,制订本条文。2 灯 具2.0.1 灯具一般由玻璃、塑料、 搪瓷、铝合金等原材料制成,且零件较多,运输保管中易破损或丢失,安装前应认真检查,防止安装破损灯具,影响美观和质量。2.0.2 为了保证导线能承受一定的机械应力和可靠地安全运行,根据灯具的用途和不同的安装
22、场所,对导线线芯最小截面作了规定。现工程中铝线最小截面已改为2。5mm2,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将生活用铜芯软线线芯最小截面改为0。4mm.2.0.3 为防火所作的规定.2。0。4 为确保维修安全,同时也不致影响整个用电单位的停电,作此规定。2.0。5 室外灯具的安装高度过低易发生意外撞击而损坏,如行人手持肩扛的物件撞击,车辆装载货物的撞击等,故安装时应严格遵守本条文的规定。2.0。6 为防止触电,特别是防止更换灯泡时触电而作的技术性规定。2。0.7 白炽灯泡离绝缘台过近,绝缘台易受热而烤焦、起火,故应在灯泡与绝缘台间设置隔热阻燃制品,如石棉布等。2.0.8 为了保证安装的灯具机械性
23、能牢固可靠,用电安全,检修方便,本条文对一般灯具的安装作了具体的规定。2。0.9 本条文的规定主要是为方便确认,以利与常规灯具区别,且节约电能.2.0.10 为了不使一套灯具的电气故障影响整个照明系统,故每套路灯均需设置熔断器。2。0.11 为保证低压变压器安全可靠供电而作的基本技术规定。2.0.12 移动构架上的局部照明灯具需随着使用方向的变化而转动,在使用时,为了能确保导线不受机械应力和磨损,故本条文对其线路的敷设提出了要求.2。0。13 为防止灯具超重发生坠落而作的技术性规定。2。0.14 本条是对光轴定向的投光灯所作的一般安装技术要求。2.0.15 金属卤化物灯包括钠铊铟灯、镝灯等,金
24、属卤化物灯点燃后,灯具表面温度高,光线较强,易刺伤人的眼睛,同时产品有特殊的要求,因而应结合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才能确保安全使用。2.0.16 嵌入顶棚内的灯具除有照明作用外,还有装饰功能,考虑到顶棚内通风差,不易散热,故电源线不能贴近灯具的发热表面;同时为检修方便,导线应留余量,以便在拆卸时不必剪断电源线;为保证装饰效果,对外观质量提出了技术要求。2。0.17 为确保花灯固定可靠,不发生坠落,制订本条文。2.0。18 在实际使用中,由于灯泡温度过高,玻璃罩常有破碎现象发生,为确保安全,避免发生事故,需有切实的防止玻璃罩碎裂后向下溅落伤人的措施。2.0。19 霓虹灯为高压气体放电装饰用灯具,通
25、常安装在临街商店的正面,人行道的正上方,故特别应注意安装牢固可靠,防止高电压泄漏和气体放电而使灯管破碎下落伤人;为方便维修,变压器不宜装在吊平顶内。2.0。20 手术台无影灯的固定和防松措施是安装的关键,从预埋到固定均要严格执行本条文规定,尤其是子母式的无影灯更应严格。2.0.21 为保证手术台的照明、供电可靠,制订本条文。3 插座、开关、吊扇、壁扇3.1 插 座3.1.1 插座安装高度的规定主要是为确保使用安全、方便.同一场所安装高度一致的规定是为装饰美观的需要.3。1.2 插座接线统一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用电安全.3。1.3 为防止漏电和装饰的需要而作的技术规定。3。2 开 关3.2.1 为
26、了统一通、断位置,便于判断是否带电而作的规定.3。2。2 距离的规定与人体特征有关,如身高、手臂长度等相匹配,使操作方便。本条是经实践验证而认同的.3。2。3 为了装饰美观,便于检修所作出的规定。3。2。4 本条是防止触电、避免危及人身安全的技术性规定。3.2.5 本条是防漏电和装饰需要的技术规定。3。3 吊 扇3。3.1 本条主要从安全角度出发,吊扇挂钩要能承受吊扇的重量和运转时的扭力,故将吊扇挂钩直径改为不得小于8mm.3。3。2 为防止运转中发生振动,造成紧固件松动,发生各类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制订本条文。3.3.3 主要从安全角度考虑,在运转时,避免人手碰到扇叶,避免发生事故。3.3。
27、4、3.3。5 本条是为吊扇使用安全、发挥正常功能而作的技术性规定.3.4 壁 扇3。4.1 本条是为壁扇可靠固定而作的技术性规定,通常在产品设计时已提出要求。3。4。2 安装高度是建议性的,主要是为避免干扰人的活动。3。4。3 本条是为运行安全所作的技术性规定。4 照明配电箱(板)4.0。1 本条文是为防止误操作、方便检修、确保人身安全及保护设备的正常使用而制订的。4。0。2 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限制木制配电箱(板)的使用场所,这是因为木制配电箱(板)在潮湿多尘场所易霉烂和漏电。4。0。3 导线引出面板时与电器连接,为加强绝缘,故加套绝缘保护管。4.0.4 本条是为箱内电器正常工
28、作和装饰美观而作的技术性规定。4。0.5 本条是为便于操作和检修而作的技术性规定。4.0.6 本条是为保证线路安全运行所作的规定。4。0.7 本条是为便于更换熔芯,并防止更换时发生触电现象而作的技术性规定。4。0。8 本条是为便于使用和维修所作的规定。5 工程交接验收5.0。1 为保证施工质量,交接验收时,要按照本条文内容进行检查。5.0。2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进行交接时,要根据本条文的规定提交记录;并核对已竣工的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同时作为交工验收时能否送电的重要技术依据,交工后存档备查。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