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煤矿安全奖罚细则.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3882336 上传时间:2024-07-23 格式:DOC 页数:48 大小:102.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安全奖罚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煤矿安全奖罚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煤矿安全奖罚细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煤矿安全奖罚细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8页
煤矿安全奖罚细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违章作业主要是指现场操作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人安全守则、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

2、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高空支架等。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的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要杜绝违章,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违章:违章就是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违章包括:作业违章,指挥违章,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是指从事各类活动的人员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指挥

3、违章是指各级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行为;失职违章是指承担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出现失职、渎职行为。违章不一定出事(故),出事(故)必是违章。这句话很好地诠释了事故与违章的关系.根据对全国每年上百万起事故原因进行的分析证明,95以上是由于违章而导致的.违章是发生事故的起因,事故是违章导致的后果。事故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会对个人、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对企业、社会、国家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要保障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幸福,要保障企业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就要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而控制事故发生的关键就是杜绝违章

4、。安全奖罚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狠抓“三违,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危险状态,克服管理的缺陷,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和个人经济不受损失,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顺利完成生产经营计划各项指标,特制定安全奖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2条 安全奖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奖优罚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切实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第3条 安全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 ,并与经济处罚相结合;构成犯罪的,由

5、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4条 随着我公司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本细则是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写的。第5条 凡隶属我公司的员工或为我公司提供服务的外委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第6条 本细则涉及的工伤事故、瓦斯超限事故、无计划停电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处罚有关规定相冲突时,执行专项规定。第二章 处 罚第一节 综合治理(一般规定)第7条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全面负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300元。第8条 副经理、总工程师实行分级归口责任管理,对总经理直接负责。若对总经理的指示、决定传达不到位、执行不力,处罚300元

6、。第9条 副总工程师、各级主管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各级技术工作负责,若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处罚300元。第10条 部室、区队、班组行政正职是本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罚款300元;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若安全管理混乱,“三违”频发,处罚500元。第11条 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涉及的项目,未按计划实施,处罚相关责任者500元。第12条 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必须科学、可行,并及时修订完善,否则,处罚200元。第13条 无故缺席公司召开的安全会议(月度安全办公会、安全专题会议、隐患排查治理“四定会、六落实会议)的,处罚200元;对安全会议所安排的工作,未按期完成且

7、没有充分理由的,处罚500元.第14条 各部门未认真执行“周三”安全活动日制度,未开展安全活动,处罚部门负责人300元.第15条 各部门未认真按照安全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的,罚款500元。第16条 队组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且有会议记录,否则,处罚队组负责人300元.第17条 各部门或个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职责以及“一岗双责规定,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损失的,罚款500元。第18条 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就安排下井的,处罚有关责任人1000元。 第19条 新工人未签订师徒协议或师带徒作业不满四个月,便安排独立作业的,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第20条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

8、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无故不参加的,罚款100元。第21条 安全检查“四定”问题落实整改不及时的,处罚责任部门5001000元,处罚队长300元;“三老问题重复出现的,加倍处罚.第22条 井下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施工前,井上下动火、登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以及进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前,未执行“一项目一措施,一工程一措施”的,处罚施工单位2000元;规程措施编制、贯彻学习、审核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集团公司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处罚相关人员3001000元。第23条 巷道开口,井巷施工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过冒顶区,揭露新煤层和巷道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末采、回收、遇顶底

9、板松软破碎、过断层、过老(采)空区、过空巷、过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等,未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处罚相关人员200-1000元. 第24条 巷道开口,未执行“五不开口”(无规程措施不开口、无局扇送风不开口、无洒水管路及设施不开口、无测量放线不开口、无开工报告不开口)的,处罚500元;执行不到位的,处罚300元.第25条 采掘工作面的地质条件、生产系统作业方式、支护方式等发生变化时,未及时补充规程或措施的,处罚相关人员200-10000元。第26条 技术部门在巷道设计或进尺控制时要考虑充分,减小或避免无效进尺。队组施工时,按规程作业,不得造成6米以上盲巷,否则,处罚责任者500元。第27条 井下巷

10、道施工,因放线不及时或失误造成巷道方位出现偏差的,处罚责任者500元.第28条 发现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处罚500元。第29条 领导干部违章指挥或利用职权强令(或支持)他人冒险作业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第30条 任何人不得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若发现井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处罚责任者5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保卫部处理。第31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井下带班领导、值班干部不到现场处置事故,地面值班领导干部不协助事故处理的,罚款1000元;因失职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加倍处罚.第32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接到调度室事故处置通知,未及时奔赴现场处理,造成

11、事故损失扩大的,罚款5002000元。第33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未向调度室汇报的,罚款1000元;有关人员未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逐级上报的,罚款1000元;试图隐瞒事故真相,瞒报、谎报的,一经查实,加倍处罚。第34条 对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罚:除上级处罚外,山西神州煤业公司对死亡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对重伤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0-20000元;对轻伤责任单位罚款3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10000元。若与公司下发的工伤管理办法文件冲突时,以文件为准。第35条 队组职工未参加班前会就安排入井的,处

12、罚部门负责人500元。第36条 任何入井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出入井检身制度,否则,罚款200元。第37条 入井人员未按照入井须知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罚款200元;酒后入井的,罚款500元。第38条 任何入井人员(包括参观、实习人员)都必须学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不经安全培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有专人陪同,否则,罚款200元。第39条 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抽烟者,罚款200元.第40条 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使用明火或氧焊、气焊的,罚款500元。第41条 入井人员未携带人员定位卡的,罚款200元;流动电工、区队管理人员等入井未携带便瓦的,罚款200元。第42条 井上下岗位工、特

13、殊工种都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发现一次无证上岗,处罚岗位工100元,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处罚部门负责人200元。第43条 各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和辅助队组每班应至少有一名队干和班组长跟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处罚有关责任人500元。第44条 任何人在作业岗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脱岗、睡岗的,罚款500元,若是要害工种(安检工、瓦检工、调度员、值班电工、各类司机),加倍处罚。第45条 对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3000元,并根据情节给予留用察看或除名处分,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1.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或

14、井下吸烟的;2。违反运输安全规定,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皮带的;3。瓦检工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做虚假报表的;4。蓄意制造事故,造成重大隐患者;5.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如通风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防灭火系统、设备保护或防护装置)情节严重者;6.盗窃火工品、消防器材、供电、通风及通讯等安全设备及材料,情节严重者;7。工作时间打架斗殴,危及他人生命安危者;8.只顾生产作业,以各种理由,妨碍、阻止安全监督检查或不配合探放水、瓦斯处理等工作;9.对违章认识不够,拒绝接受教育,无故殴打、报复安检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0。安全意识淡薄,“三违”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11.井下使用矿灯、

15、煤电钻电源等明火放炮的;12。 井下严禁用灯泡取暖的;13。因违章或工作失职,未履行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严重经济损失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经事故调查,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三违”人员对其安全技能账户进行考核,并扣除安全奖。第二节 回采 掘进 开拓第46条 作业前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处罚班组长200元;第47条 积极开展矿压观测工作,掌握顶板变化规律,观察人员工作不认真,报表及数据填写不及时,发现一次,处罚技术员100元。第48条 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未吊挂作业图表,处罚队长500元,技术员200元;作业图表未及时更新的,处罚队长300元,技

16、术员100元.第49条 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罚款300元.第50条 工作面运输溜子机头、机尾无压柱,罚款200元。第51条 运输机机尾应加护罩;运输机行人跨越处要有过桥;安全间距符合规定;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信号闭锁符合要求,运输机机尾、小绞车有压柱和地锚,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队组200元。第52条 作业规程每月至少组织1次复审,并及时贯彻,否则,处罚队组100元。 第53条 回采机道梁端距煤壁冒落高度不得超过300mm,并接顶严实,发现一处罚队组100元;第54条 工作面支架要保持直线度,偏差不超过50mm,有一段不合格,罚队组100元。第55条 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架设,其最大仰角不得超过7,

17、有一架不合格,罚队组50元.第56条 回采工作面每缺一根戴帽点柱(密集支柱),罚队组50元。第57条 支架初撑力不低于规定值的80,否则,每架罚队组50元。第58条 相邻支架间不能有明显的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的2/3),支架不咬、不挤,架间空隙不超过规定(200mm),有一架不合格罚队组50元。第59条 回采面按要求及时拉架,发现一架不合格罚50元.第60条 回采工作面支架若不完好、漏液、自动卸载等,要立即更换,发现一架不合格罚队组100元.第61条 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达到规定,乳化液应有相应检测工具,乳化液浓度符合要求,发现一次不合格罚队组500元。第62条 回采工作面采

18、煤时要保持煤壁平直,顶底板平,不得随意留顶底煤,有一段不合格罚责任者200元。第63条 回采工作面要及时移架,不得滞后落煤点10米,端面距340mm,有一架不合格,罚队组100元.第64条 回采两顺槽回收不及时,超过作业规程要求,造成采空区悬顶大于25m时,发现一次,处罚队组500元。第65条 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度或宽度不符合规程要求,罚队组300元。第66条 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每少一米,罚款200元;不按规程要求支护,梁下每少一柱罚款50元;支设点柱要迎山有力,严禁超高使用,发现一次每柱罚款50元。第67条 特殊支架(戗柱、戗栅、木剁等)数量、支设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罚责任者200元。

19、第68条 回采煤壁伞檐超过要求,发现一处罚队组100元;第69条 初次放顶、末采放顶要制定专项措施,成立初放、末放领导小组。初放、末放时,每班都要有副科以上管理人员跟班指挥,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0元。第70条 支架不得超高使用,有一架不符合规定,处罚队组200元。第71条 支架不挤不咬,无压死的支架,放顶煤工作面支架的最小高度、放煤空插板与尾溜间距离、高度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队组200元.第72条 液压支架、支柱应编号管理,牌号清晰;操纵阀手有限位装置,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罚队组100元。第73条 不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罚队组500元。第74条 留顶(底)

20、煤、托夹矸开采,应有审查批准的专项措施,发现一处罚队组200元。第75条 工作面空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不大于100mm/m;工作面及两巷底板松软时,支柱应穿柱鞋,确保钻底小于100mm;工作面顶板不应出现台阶下沉,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队组200元。第76条 工作面上、下出口空顶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进、回巷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挡矸有效,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队组200元。第77条 各转载点设喷雾灭尘装置,带式输送机机头、乳化液泵站、配电点配备合格消防器材和设施,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队组200元。第78条 工作面倾角超过15时,液压支架有防倒、防滑措施,其他设备有防滑措施;倾角在25以上时,

21、还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单体液压支柱有防倒措施,有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队组500元。 第79条 掘进、开拓工作面永久支护到迎头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超过一排,处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第80条 掘进、开拓工作面不使用金属前探梁等临时支护,处罚当班班长200元。临时支护使用不规范,处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81条 掘进、开拓巷道严格按设计断面施工,严禁超高超宽,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罚款100元。第82条 架棚巷道,发现棚子前倾后仰、棚梁位置、接口、棚距有一项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罚责任者100元。第83条 架棚巷道或砌墙架钢梁巷道构木或背板数量低于规程要求,盘帮勾顶不实、接

22、顶填帮不实、空帮空顶的,有一项处罚队组100元。第84条 架棚巷道发现连续3架以上棚腿支在浮煤(渣)上,处罚责任者100元。第85条 锚喷巷道发现喷射厚度、锚杆布置、喷射质量有一项不符合规程要求,处罚责任者100元.第86条 不按测量中腰线施工或私自改线施工者,罚责任者100元。第87条 发现施工偏差有误,不及时反映,造成失误的,罚队长200元、技术员100元。第88条 砌碹、锚喷、砌墙架钢梁支护、砂浆、混泥土搅拌不均的,罚责任者100元,不按要求配比,罚责任者100元。第89条 砌碹、锚喷、砌墙架钢梁支护平整度达不到要求, 罚责任者100元。第90条 砌碹巷道帮顶充填不符合要求,罚100元。

23、第91条 采用架棚支护的巷道,必须使用拉杆或撑木,撑木或连锁使用不规范,罚当班班长100元。缺撑木或连锁,罚款200元.第92条 落实“先探后掘”管理规定,在探水确认安全距离内施工作业,否则,处罚队组1000元。第93条 巷道内无空帮、空顶现象。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队组100元。第94条 锚喷巷道喷层厚度不低于设计值的90。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队组100元.第95条 掘进巷道超(欠)挖不超过3处,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队组100元。第96条 锚杆(索)安装质量、螺母扭矩、抗拔力、网的铺设连接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队组50元.第97条 巷道内无失修巷道,出现网兜及时处理,发现一次罚队组200元

24、。第98条 工作面必须设置施工所需的专用检测工具,专用工具必须完好,发现一次无检测工具罚队组300元,发现一次检测工具损坏罚队组100元.第99条 综掘机停机时截割头未上护罩,机组未闭锁,发现一次罚款50元。第100条 综掘机按要求设置前后照明,内外喷雾压力符合要求,无堵眼,否则,发现一次罚队组100元。第101条 耙斗机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发现一处不符和要求罚队组100元。第102条 巷道内运输设备完好,斜巷的各种安全设施齐全可靠.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队组200元。第103条 掘进机、转载点、休息地点、车场及硐室等场所照明符合要求。发现一处不合格

25、,罚队组50元。第104条 设备标志牌齐全、清晰、准确,机电设备完好,安全间隙等符合规定,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队组50元。第105条 采掘工作面内温度不应超过26,噪声符合要求,有综合防尘措施,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队组50元.第三节 机电管理第106条 机电部部长、副部长及各区队主管领导、技术员按规定对井上、下所辖范围内机电硐室、机房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并解决检查出的问题,未定期巡检的,处罚300元。对检查出的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处罚200元。第107条 所有机电设备要进行包机管理,明确包机人,未包机管理的,处罚区队负责人、书各记500元,分管区队长300元。第108条 井下及地面所有机电设备严禁带电

26、作业,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队组、车间2000元,责任单位队长(主任)、书记各500元,跟班、分管副队长(副主任)各300元,处罚当事人500元.第109条 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包括小型电器、电缆),在检查中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若上级有规定,按上级的标准进行处罚)。第110条 电气设备入井,必须经机电部防爆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并张贴入井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将未经检查的设备入井,发现一次,处罚使用单位1000元,处罚队长、书记各500元,当事人300元。防爆管理人员检验,未张贴入井防爆合格证的,处罚检验人员200元第111条 机电设备的使用权必须由机电部统一调配,设

27、备使用单位无权外借设备,若发现除追回外,每一台按其价值的20%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补交租金,否则照价赔偿.第112条 因使用操作不当,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造成电缆损伤,每发生一次处罚当事单位50010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处罚当时单位3000-5000元,并按照机电事故进行责任追查。第113条 各种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主要包括安全护罩、电气保护、皮带保护等)。责任单位不得私自甩掉保护装置,否则,每发生一件(次),处罚当事单位1000元,队长、书记、分管副队长各5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机电事故进行责任追查.第114条 井下使用的刮板机、皮带机等,一般情况不可作为运输除

28、煤炭以外的物料使用,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队组500元,队长、书记各300元,跟班副队长、操作人员各200元。特殊情况下,需要运输辅助材料时,使用单位要制定出安全措施,方可运输。运输过程中,如造成设备损坏,根据损坏情况,由使用单位承担一定经济责任,无安全措施,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第115条 设备使用要专人负责、专人操作,所有操作者均要持证上岗。由于责任不强,操作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对责任单位按修复价值的50%进行罚款,构成机电事故的按事故管理办法进行追查,若存在无证上岗,每发生一次扣当事人100500元的罚款.第116条 电动机、局扇、开关及各种接线盒拆线时,不打接线盒,而将电缆锯断、剁断

29、者,对责任单位每个断头按100元进行罚款。第117条 机修车间对所检修的设备,因检修质量问题影响生产一次,对机修车间罚款1000元,对检修的电气设备入井时发现一处失爆罚机修厂、机电部各1000元,主要负责人处罚100300元。第118条 随意拆、拿设备或部件(配件)及电缆,无论是否影响使用部门的生产,除追回外,还要按其价值的20%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并处罚责任部门1000元,责任队组队长、书记各500元,当事人处罚1000元.第119条 电气设备管理责任要落实到人,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带电搬迁时,要制定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否则,罚责任者500元。第120条 不按规定执行“三级五定

30、点巡检制度或执行不到位,罚责任者300元;第121条 私自甩掉检漏继电器,背锲子强行送电,要认真追查责任,并罚责任者500元.第122条 井下电缆应做到三无(即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电气设备无失爆,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200元。第123条 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按时整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24条 各种电气设备的远距离控制按钮发生故障者,严禁操作,违者罚款50100元。第125条 检修电器设备时,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挂停送电工作牌,违者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严肃处理。第126条 变电工运行高压操作时,必须佩戴绝缘用具和防护用品,并设置标志,否则罚责任

31、人200元。第127条 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者,给予100元罚款.第128条 检修高压设备、操作高压,必须执行高压操作票制度,否则给予责任者1000元罚款。第129条 变电所、副斜井绞车房、主扇风机房、中央水泵房等重要岗位的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和值班记录,违者罚款200元.第130条 机械切割过程中,操作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或手套作业者,罚款50100元。第131条 井下不准打开头灯,违者罚款200元,矿灯漏液、不完好或亮度达不到规定,罚责任者100元。第132条 所有机械设备的传动部位,都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否则罚责任者500元.第133条 工作面使

32、用滚筒式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离合器,否则,罚机组司机100元.第134条 更换采煤机截齿或距滚筒3米以内有人工作时,都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否则罚机组司机200元。第135条 液压连轴节,必须使用水质液力耦合器,易熔保护塞要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36条 运输机机尾护罩要完好稳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37条 回采面不得用单体液压支柱代替移溜器移溜,否则罚款100元。第四节 提升运输管理第138条 架空乘人装置一座只准乘坐一人,严禁超员乘车,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139条 乘车人员依次排队,按上下乘人道依次分道上下乘车。乘坐人员不在规定地点等候,不按顺

33、序乘坐、在车道内行走、乘坐时坐姿不规范按处罚50元;拥挤抢座处罚责任人100元;蓄意超过或触动越位开关处罚200元。 第140条 乘坐人员不得随意摆动吊椅,不得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托(压)绳轮,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否则,处罚100元,造成脱绳事故的处罚200元。 第141条 乘车人员中途相遇时,不得嬉闹、握手、传递物件等,以免发生危险,否则处罚50元。 第142条 乘车人员携带物品长度不得超过1。5m,重量不得超过20Kg,携带长件时,必须顺向前进方向,不得拖地运行,沿途严禁碰巷帮、底板、钢丝绳及托轮等,否则处罚100元. 第143条 乘车人员严禁违规携带,携带易滑落物件时,必须袋装系紧,防止

34、中途掉落或发生意外。正常情况下,缆车维修人员在维修设备时方可携带梯子等维修设施、工具,但必须做好可靠的防滑、防坠落措施,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144条 乘车人员乘车时不准打瞌睡,必须集中精力注意前方,一旦发现紧急情况应及时下车,拉动紧急停车线,并尽快与机头缆车司机取得联系,问题未处理完不得开车。非紧急情况不得私自拉全线急停拉线停止缆车,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145条 文明乘车,不得乱扔杂物、随地吐痰,否则每次罚款50元。对不服从管理、违章携带、扰乱乘车秩序者,罚款200元。 第146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不得随意更改操作台数据,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第147条 架空乘人装置电动机

35、保护齐全可靠,并有试验、运行和检修等记录;否则罚款500元.第148条 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无严重锈蚀、变形,断丝不超过规定,运行平稳,速度正常。否则罚款500元.第149条 大巷运输、照明、通讯、信号、行车保护等安全设施执行矿井运输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经常保持良好可靠,否则给予责任者100元罚款.第150条 人员通过交岔道口时,必须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人员在大巷行走时,必须走人行道,违者罚款50元。第151条 小绞车制动、钢丝绳、声光信号、钩头、保险绳、压绳板、护绳板、滚筒装置等应符合规定,安装符合设计要求,小绞车应安装防护罩,使用授权开启装置;小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否则罚款责任

36、者50元。第152条 小绞车必须实行挂牌制度,有挂车数及责任人,不挂牌或牌子丢失、损坏,罚责任者50元。第153条 绞车严格按规定数挂车,如发现超挂,罚责任人500元; 第154条 小绞车执行矿井运输技术操作规程的“八不开、“八不挂”,若违反其中一条,罚绞车司机或把钩工300元.第155条 斜井运输要按照规定严格使用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挂好保险绳,未安设者,罚责任者500元;安设不按要求使用者,罚挂钩工500元.第156条 斜巷(井)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违者罚款500元。第157条 矿车必须使用合格的链环、插销,不得用其它材料代替,否则,每有一条不合规定,罚责任者

37、200元.第158条 各施工单位使用车辆严禁混装,发现混装车,责任单位要立即整改,一律不得进入车场,不予提升运输,每辆混装车罚款100元,从源头上杜绝混装车第159条 对于装车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提升运输,如不及时整改造成压道等影响提升运输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对不符合要求予以提升运输的,对责任人每车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影响提升运输的对责任人按三违论处,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第160条 钢丝绳出现硬弯、打结、断股、受损、直径变细超过允许规定等情况,必须立即更换,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161条 无极绳绞车安装固定牢固,制动器灵敏可靠,声光信号齐全,安装符合设计要求,钢丝绳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8、,托压绳轮齐全有效,机尾轮有安全罩,托压绳轮一处不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162条 严禁无极绳跟车工乘坐梭车,发现一次处罚200元.第163条 连接装置:保险链、连接环、链和插销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一件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200元.第164条 井口闭锁:阻车器、信号闭锁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500元。第165条 轨道:主要运输线路轨道线路质量应达到优良;其他轨道线路质量达到合格,不得有杂拌道(异型轨道长度小于50m为杂拌道);在轨道线路变坡点、拐弯处必须使用合格的曲线钢轨;一处不符合要求,罚队组100元

39、。第166条 道岔:主要线路的道岔质量达到合格,道岔轨型不低于线路轨型,无非标准道岔;一处不符合要求,罚队组100元。第167条 斜井运输由于管理不善或操作人员违章,造成跑车事故,罚有关责任者2000元。第168条 矿车掉道后,必须用千斤顶、吊链或撬棍、构木等人工扛抬上道,严禁用绞车硬拉上道,否则罚款200元.第169条 绞车司机操作时,只许站在绞车后方,且两手分别操作离合、制动闸把,严禁站在绞车侧面或前面操作,更不准一手开绞车一手拨绳,否则罚款200-500元。第170条 绞车下放运行时,必须带电操作,严禁放飞车,否则罚绞车司机200-500元.第171条 严禁人员乘坐刮板输送机和皮带,否则

40、罚款5001000元.第172条 严禁皮带和刮板机运料,若使用必须有安全措施,违章罚款1000元。第173条 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坡度在7以下人力推车,一次只许推一车,违者罚款100元;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间距,在轨道坡度不大于5时,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间距不得小于30米,否则罚款100元;推车方式不当,推车时不注意前方或放飞车,罚款500元。第174条 严禁在车场外停放车辆。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175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安设“一坡三挡”,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操作人员

41、不正规使用,罚责任人100元.第176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第三百七十一和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否则罚相关责任人100500元。第177条 钢丝绳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检验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否则,罚有关责任人50200元.第178条 运输系统(轨道、皮带运输)构件(道岔、扳道器、导向轮、地滚子、皮带托滚等)齐全可靠,及时维修更换,否则,有一件罚责任者50元。第179条 提升机保护齐全可靠,维修及时,否则,罚责任者500元.第180条 皮带保护齐全可靠,维护及时,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181条 各轨道斜巷必须设置挡车器、阻车器等防跑车装置,必须保证其灵活可靠

42、,若擅自拆除或不能使用的,处罚使用部门200500元,罚部门负责人100元。第182条 井上下凡安设常闭防跑车装置的场所,装置应处于常闭状态,违者罚责任者100元。第183条 加强皮带机运输管理,保持文明生产,若造成断带、扯带、皮带严重磨损等,处罚责任队组500元。第184条 严禁大块矸石上皮带,若造成皮带划伤、煤库堵塞的,处罚责任者5001000元.第五节 一通三防管理通风系统第184条 根据“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凡不能按照“一通三防”工作标准和要求施工与作业的,凡不执行“一通三防工作安排的,凡损坏“一通三防”设施的,从而造成“一通三防”隐患,发生“一通三防”事故(含未遂事故)的,对责任主

43、体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执行本细则。 第185条 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采掘面和硐室的配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配风计划要求。否则,处罚相关部门100500元.第186条 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采区不得出现一段进、一段回,不得出现违反规定串联通风和采空区通风。否则,处罚相关部门5001000元。第187条 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畅通,保证足够通风断面.否则,处罚队组负责人5001000元.第188条 回风巷失修率符合标准化要求.否则,处罚调度室、技术部各100500元。第189条 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在巷道断面小的地段,影响巷道通风断面。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第190条 井下临时存放物料

44、不得阻挡巷道通风断面三分之一以上。否则,处罚责任部门5001000元。第191条 未按规定执行矿井主通风机每月倒换运行,处罚相关部门5001000元。第192条 因检修不到位或矿井自身供电故障等人为因素造成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行10min以下,或者矿井主通风机供电正常后未能在10min内启动主通风机恢复井下通风的,处罚相关部门5002000元。第193条 在矿井主通风机倒换过程中一台停运后10min内未能启动备用主通风机,处罚相关部门5002000元。第194条 矿井事故状态下,下达全矿井反风命令后10min未能使风流反向,处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0005000元。第195条 施工队组未安要求开口

45、、贯通,造成超过6米以上盲巷的,处罚责任队组5001000元。由于测量部门给线错误造成的,相应处罚由测量部门承担,处罚5001000元。第196条 巷道贯通无贯通通知、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影响调风准备或破坏通风系统,处罚责任人200500元。第197条 因井下生产衔接安排必须实行串联通风时,应事先由通风区制定串联通风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准实行串联通风。未经批准,未采取措施造成串联通风,处罚责任部门5001000元。第198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20m(综掘50m),必须停止一头作业,保持两头正常通风,设好警戒,只准从一头贯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八条执行,贯通后,应立即调整

46、通风系统,否则,罚责任人500元.局部通风第199条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通风区提前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报生产技术部。否则,处罚通风区100200元.第200条 巷道开口,生产技术部必须提前7天下发通知单。否则,处罚责任部门100200元。通风部门接到通知后,安排安设局部通风机及进行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准备,机电部门准备供电及相关设备.通风部门未及时完成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处罚通风部门100200元.机电部门未按时准备好供电及相关设备,影响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生产,处罚机电部门100200元.第201条 使用队组未经审批私自安装(或迁移)局部通风机,处罚责任队组200500元。施工队组私自甩接风电闭锁、瓦斯

47、电闭锁及主副风机切换等功能,或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报告、修复,处罚责任人5002000元.第202条 风机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或更换,更换后与原安装风机配型不一致,造成不符合“双风机双电源规定与要求,处罚责任部门5002000元。施工队组负责至少每日一次的“双风机双电源”切换工作,发现不能正常切换时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及时组织机电部门处理,施工队组未按照要求进行切换或是发现问题未及时汇报的,处罚责任队组300500元。第203条 掘进巷道开口超过5m未安装局部通风机继续施工,造成盲巷或无风微风作业,处罚责任部门10005000元.私自开口和接裤衩,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处罚责任队组5001000元。第204条 局扇安装符合要求,构件及其附属装置齐全有效。否则,处罚责任部门100200元。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矿业工程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