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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工器具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加强对电动工器具的使用与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电动工器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各部门所有的电动工具、用具应由专人保管、逐一登录,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购进日期、试验日期、试验结果、试验人签章、保管人签字等。
第四条 电动工器具,必须按《安规》规定的试验检查周期及有关试验标准进行定期试验与检查,并标注试验日期、试验结果和试验人。
第五条 电动工具的检测试验必须由公司批准的班组和专业人员进行,试验合格后在工器具上贴(挂)合格证,正常情况下每年6月、12月份进行。各使用部门主动与其联系,试验人员须作好试验记录,在被测试工器具上贴试验合格标志。
第六条 电动工具日常检查主要项目:
(一)外壳、手柄有无裂缝、破损,绝缘物是否完好;
(二)保护接地或接零的连线是否完好;
(三)电源线、插头、开关应良好;
(四)保护装置应齐全完好;
(五)转动部分灵活,无异常;
(六)电动工器具是否贴有在有效期内的合格证;
(七)外部电源线、接地线连接应良好,绝缘材料完好无损;
(八)用验电笔检查电气设备外壳不漏电。
第七条 使用电动工具必须遵守《安规》规定和产品说明书要求,严禁违章使用。
第八条 新添置的工具、器具,亦须经上述规定的试验检查,并标明试验日期、合格字样方可使用。
第九条 不得使用未经检查或试验不合格的电动工器具.不熟悉电动工器具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使用。
第十条 使用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器具时须戴绝缘手套,或采取其他可靠的防触电措施。
第十一条 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伏以下的电气工具,或使用Ⅱ类工具。
第十二条 工作中不准提着电动工器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第十三条 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器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在使用电动工器具时,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十五条 使用行灯注意事项:
(一) 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伏;
(二)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三)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四)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第十六条 电动工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要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伤电线。
第十七条 所有的电动工器具实行定置管理。要存放在干燥、清洁的固定地点,且通风良好,不易受潮的地点保存好。
第十八条 各部门安全员须做好电动工器具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者按违章论处,如已造成后果,则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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