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供 用 热 合 同 合同编号:供热方(甲方):用热方(乙方):签订日期:年 月供 用 热 合 同为了明确供热方和用热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本协议内的标题只为方便参考而设,并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且不应限制、改变、扩大或以其他形式影响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2、本协议中对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条文的提述包括不时修订、编纂或重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条文.第一条 释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和词句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意义:1. 本合同:指此“供用热合同”,包括随时修改的此合同所有
2、附件、补偿协议.2. 热、用热:指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由供热方提供用热方使用的蒸汽和(或)热水.3. 热费:用热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就使用的用热量向供热方支付的款项.4. 计量装置:安装于指定位置,用以测量用热方用热量的计量表及所有附件.5. 瞬时流量:单位时间内流过计量装置管道处的蒸汽或热水的质量.6. 量程:满足计量装置精度要求的计量范围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7. 管损:蒸汽或热水通过供热管道输送过程中自供热方总流量出口处到用热方计量装置处的损失量。8. 支线阀门:安装于自供热方主管道接出供应用热方用热的支线管道,控制用热方用热开闭的阀门.9. 疏水:用热方用热过程中用热设备及
3、管道中产生的冷凝水.10. 不可抗力:双方在订约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暴雨、冰雹、地震、海啸、雷击或台风等严重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政府法律法令的颁布或改变,政府行政的干预等。第二条 用热地点、用热性质及用热量(一)用热地点范围:(二)用热性质为以下第_项:1。工业生产用热2。居民用热3。其他用热(三)用热方申请用热量为以下第_1_项。 1.蒸汽量为额定吨/小时,最低/吨/小时。2。热水为额定_吉焦小时,最低_吉焦小时.供热方出口:供热压力 Mpa,供热温度 ,供热管径 mm,计量表通径 mm.(四)该用热为以下第_1_项:1。连续用热,2.间断用热。第三条 计费标准及
4、结算、计量方式(一)供热价格:供热方根据用热方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徐州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现执行用热方用热价 元/吨.合同有效期内,如上述有权部门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二)日常热费用热方按月结算。结算的起始时间为上月最后一天起至当月最后一天止按照计量表读数作为结算依据,按吨计费(若遇休息日,适当调整),每月汽费总量由双方签字确认,再进行结算.热费的收取采用支票结算方式,每月最后一天供热方将缴款通知书送交用热方.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1_项:1。用热方每月_10_日前向供热方支付上月热费(遇节假日顺延).2。用热方每月_日前比照申请用热量计费向供热方支付当月热费_元。双方
5、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三)根据蒸汽输送过程中存在的固有特性、计量装置的计量特点、用热性质的不同特点,用热量计算方式为: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计量、维护管理1、供热方和用热方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在用热方建设红线外1米 。供、用热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的的供、用热设施日常维护、更新、维修责任及费用。2、为了便于统一计量,维护供用双方利益,用热方根据申请用热量选择供热方指定的计量装置安装于双方管道分界点处,计量装置产权属用热方所有,供热方管理用热方监督,日常维护由供热方负责,更新、维修发生的材料费用由用热方负责,且计量装置前所装阀门由供热方管理。计量装置每年
6、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一次,计量装置检验费用由用热方负责。同时用热方承担远程监控客户端设备及通道资源使用费用。3、计量装置的电源应设专线,除电网停电外(用热方必须将停电,送电的时间及时通知供热方),用热方不得切断计量装置的电源。计量装置停电期间的用热量按停电后五个正常工作日平均用热量的工作单位小时用热量乘以计量装置停电小时数计算.4、计量装置发生故障停运时,用热方应立即通知供热方处理,不得私自随意拆卸、修理或改动,修复计量装置期间的用热量按修表后五个正常工作日平均用热量的工作单位小时用热量乘以故障小时数计算。5、甲乙双方对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时,可提请有资质的机构校验,经校验确认计量装置误差
7、未超过允许范围,校验费由提出方承担,反之,如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所发生的校验费由误差受益方承担。在计量装置校验期间具备供热条件的,计量装置校验期间的用热量按照校表后五个正常工作日的平均用热量进行计算。6、乙方按用热申请里的参数选择流量仪表型号,如乙方实际用热与用热申请参数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整改,且流量计更换费用、管道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热或终止合同.第五条 供热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向用热方供热。(二)有权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三)监督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对用热方超量用热或超使用范围用热有权收取增
8、容费。(四)用热方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供热方有权中止供热要求用热方整改.(五)为保证安全可靠供热,供热方应加强供热机组、管网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安排检查和检修,每年定期全线停汽检修提前_3_日通知用热方.其余临时检修及突发事故抢修提前1小时通知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第六条 用热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供热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蒸汽质量向用热方提供热力,有权对供热方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方支付热费。(二)用热方应将本单位的用热方式及特点书面通报供热方。用热方需要增大或减少用热量使用热量发生较大变动、计划检修时暂停或者停止
9、用热、用热性质发生变化、移动计量装置和迁移用热地址时,应及时与供热方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供热方,经供热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供热方可中止供热或终止合同.(三)用热方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取得当地政府有权部门的有效使用许可文件。用热方应认真维护,及时检修。用热方用热管道改线,需经供热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双方产权分界点后用热方辖区内的用热设施,供热方提出维修时,用热方必须维修,否则供热方有权中断向用热方供热,待用热方整改符合要求后恢复供热。(四)用热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用热规定,自行承担用热安全责任。(五)供热方如采用抄表方式记录计量装置量数或在用热方区域进行用热设施检查、施工时,用热方应给予积
10、极协助和配合。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供热方的违约责任 1. 供汽过程中由供热方责任给用热方造成损失的,由供热方承担赔偿责任。2、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热方不承担责任:(l)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政府或者上级主管(供电)部门命令造成停止供热的;(2)用热方擅自改动供热设施;(3)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遇有事故险情的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4)停电停水造成供热中断。除上述情况外,供热方未按合同约定无故停止供热,给用热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供热方承担.2。 供热方在有计划停炉停汽情况下未通知用热方, 应承担由此而给用热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二)用热方的违约责任1、用热方每
11、月10日前仍未足额交纳应付热费的(遇节假日顺延),视为逾期,从10日起每日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供热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供热方有权中止供热或终止合同.2、用热方有下列情况之一,供热方有权中止供热或终止合同,同时用热方向供热方支付2倍于上月热费的违约金。造成供热方损失的,用热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未经供热方同意擅自改变用热性质或向第三方转供;(2)私自在计量装置前开通、搭接用热管道或开放疏水;(3)私自切除计量装置的电源或拆卸计量装置;(4)擅自拆卸、改动用热设施及其附件,或者违反操作规程,可能造成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计量不符或伪造停止供热记录;(5)故意超量程用热,或在用热方正常生产用热的
12、情况下,未通知供热方而突然中止使用蒸汽或其它违规操作造成供热方设施损坏或热网故障。(6)未根据流量计厂家说明书安装规范要求安装的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从_ 年_ _月_ _日起至_ 年_ 月_ 日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用以下第_2_种方式解决:1.双方同意由_企业所在地_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1。 当事人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寄送或传真为有效,收件地址为本合同签字页地址或传真号码。第十二条 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供热方(盖章): 用热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地址: 地址: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账号:电话: 电话: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