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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听 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听证程序进行
复议应诉
按复议应诉程序进行
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批
当事人自动履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载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中所要求的法定事项。
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进行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2、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2、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 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
2、 重大复杂案件,经法制处审核,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3、非重大复杂案件,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报法制处备案。
初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批。
1、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 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相应的文书,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 到行政主管部门取证(认证)
归档
结案
执 行
送达
决定
复审
听取意见
告知
审查
调查
立案
案
件
来
源
受
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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