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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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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部门交办 巡查中发现 其它部门移送 新闻媒体曝光 群众举报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听 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听证程序进行 复议应诉 按复议应诉程序进行 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批 当事人自动履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载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中所要求的法定事项。 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进行审查,重大复杂案件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2、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2、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 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构审查。 2、 重大复杂案件,经法制处审核,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3、非重大复杂案件,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报法制处备案。 初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批。 1、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 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相应的文书,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 到行政主管部门取证(认证) 归档 结案 执 行 送达 决定 复审 听取意见 告知 审查 调查 立案 案 件 来 源 受 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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