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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20.20P雄安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指标体系:防灾减灾工程防灾减灾工程Essential quality index system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 Xiong anNew Area: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DB1331雄安新区地方标准DB1331/T 025.720222022-06-27 发布2022-07-01 实施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通通

2、 告告 2022 年第 5 号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关于发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建筑工程等八项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的通告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会同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于 6 月 27 日联合发布了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建筑工程等八项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现予以通告(详细目录见附件)。本通告可通过中国雄安官网()“政务信息”中进行查询,标准文本可从标准图书馆网站(http:/www.bzsb.info)中下载。附件:批准发布的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目录。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2 年 6 月 27

3、 日 前 言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历史性战略选择,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创造“雄安质量”,新区管委会印发了“雄安质量”工程标准体系。本标准依据“雄安质量”工程标准体系的相关要求,以雄安新区的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创造“雄安质量”为落脚点,以“国际标准、高点定位、创新引领、绿色低碳、信息智慧”为工作原则,结合雄安新区区位特点,因地制宜地构建雄安新区防灾减灾工程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对雄安新区韧性城市建设进行合理引导,助力创造“雄安质量”,打造

4、全国样板。本标准根据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编制组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涉及工程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进行梳理和研究分析,并适当参考相关的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关键质量指标,提炼其中符合雄安建设要求、保障质量和提高质量的强制性和关键性技术指标、参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讨、协调和修改,经审查后定稿。本标准共分7章,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防灾空间;5 一般工程;6 灾害防御工程;7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工程;8 应急服务设施工程;9 维护管理。本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如有补充或修改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至

5、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邮编:100048;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以供修订时参考。标准主编单位: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高晓明杨申武李劲遐蒋航军曾涌涛周袁凯李晓明王晓朦王孟卓张文凯田琪鲍世福白树杨高栋主要审查人员:郑兴灿马东辉邹亮于文郑剑云张秀华王威张孝奎I目目 录录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34 防灾空间.44.1 一般要求.44.2 防灾分区.44.3 设施布局.45 一般工程.65.1 设防要求.65.2 防灾措施.66 灾害防御工程.87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工程.97.1 一般要求.97.

6、2 应急交通保障工程.97.3 应急供电保障工程.107.4 应急供水保障工程.107.5 应急通信设施.117.6 应急供气设施.118 应急服务设施工程.128.1 一般要求.128.2 应急指挥设施.128.3 应急医疗设施.138.4 应急消防设施.138.5 应急避难设施.148.6 应急物资储备设施.158.7 应急市政与交通设施.159 维护管理.16标准用词说明.17引用标准名录.1811 1总总 则则1.0.1 为落实雄安新区防灾布局要求,指导雄安新区防灾减灾工程高质量建设,规范防灾减灾工程运行管理,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雄安新区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国土

7、空间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编也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1.0.3 本标准的编制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遵循底线防控、综合韧性、平灾结合的原则,以有效减轻工程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创造“雄安质量”为目标,实现雄安新区防灾减灾工程的高质量建设和运行管理。1.0.4 雄安新区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除应满足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雄安新区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22 2术术 语语2.0.1 防灾减灾工程防灾减灾工程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itigating engineering防灾减灾工程是指城市防灾减灾体系中用于灾害控制、防治和应急

8、所必需的建设工程与配套设施,包括一般建设工程与重要公共场所的抗灾防御措施及城市灾害防御工程、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服务设施,也包括上述工程与配套设施在城市层面形成的防灾空间。2.0.2 灾害灾害防御设施防御设施工程工程 Disaster-control construction and facilities为防御、控制灾害而修建的,具有明确防护标准与防护范围或防护能力的,对灾害实施监测预警、可控制或降低灾害源致灾风险的建设工程与配套设备。2.0.3 应急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保障基础设施工程工程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infrastructure属于交通、供水、供电

9、、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关键组成部分,具有高于一般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灾后可立即启用或很快恢复功能,为避难疏散、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提供保障的工程设施。2.0.4 应急服务设施工程应急服务设施工程 Sites,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facilities for emergencyservice具有高于一般工程的综合抗灾能力,灾时可用于应急抢险救援、避险避难和过渡安置,提供临时救助等应急服务场所和设施,通常包括应急指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消防救援、物资储备分发、避难安置等类型。33 3基本基本规定规定3.0.1 雄安新区的专项防灾减灾规划、韧性城市专项规划,应进行灾害风险

10、评估,明确设定灾害情景。3.0.2 雄安新区应统筹区域协同防灾、全过程系统防灾要求,分级分类精准防控,建立包含防灾空间体系、灾害防御工程体系和应急设施工程体系的城市防灾减灾工程体系。3.0.3 雄安新区起步区防洪标准为 200 年一遇,5 个外围组团防洪标准为 100 年一遇,其他特色小城镇防洪标准原则上为 50 年一遇。3.0.4 雄安新区起步区内涝防治标准为 50 年一遇,按 100 年一遇标准进行校核,5 个外围组团内涝防治标准为 30 年一遇,其他特色小城镇 20 年一遇。3.0.5 雄安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动加速度为 0.20g。3.0.6 雄安新区各类地块年径流

11、总量控制率指标,应符合雄安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及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最大允许退水时间等。44 4防灾防灾空间空间4 4.1 1 一般一般要求要求4.1.1 防灾减灾专项规划、韧性城市专项规划等应进行防灾空间布局,并对灾害防御设施工程、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工程、应急服务设施工程做出安排。4.1.2 城市防灾空间布局应以增强城市的整体韧性为出发点,强调从防御到适应、从单灾种防灾到综合防灾的转变,加强防灾分区的自救、互救能力,将各类风险、灾害有效控制在有限时空内。依据未来面临的安全风险,应针对性提出灾害防御工程体系的底线防控要求,强化刚性保障,并应

12、对应急设施工程体系加强系统耦合,提升空间复合利用效率,实现综合韧性。4 4.2 2 防灾防灾分区分区4.2.1 城市防灾分区,应与城市的用地功能布局协调,应考虑城市规模、结构形态、灾害影响、山水格局、管理边界特征等因素,合理进行分级与划定,并应配置防灾设施,落实相应的防灾控制措施等。4.2.2 城市防灾分区内的防灾设施工程应做到平灾结合、统筹共建,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一级防灾分区应设置中心避难场所、组团级指挥中心、I 级应急保障医院、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急保障水源及应急保障水厂、I 级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医疗救护场所和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场所等;2 二级防灾分区应设置固定避难场所、应急取水和储水设施

13、、不低于 II 级应急通道、应急医疗救护场地、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场地等;3 三级防灾分区应设置紧急避难场所、应急取水和储水设施、不低于 III 级应急次通道、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场地等。4 4.3 3 设施布局设施布局4.3.1 雄安新区防灾设施布局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51327、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 的相关规定。4.3.2 城市二级、三级防灾分区内的教育、医疗卫生、交通、体育等重要公共设施,在设定的灾害情景下,对其进行避难化建设与改造,合理确定避难功能需求。4.3.3 针对公共卫生事件要求,重要大型公共设施应做到平疫结合,预留公共卫生事件5应对用地,并应

14、完善公共设施平疫转换预案。4.3.4 城市重要公共设施应合理设置出入口、缓冲空间、连接通道等,应对恐怖袭击和群体性事件宜采取结合市政和道路设施设置隔离障碍物、结合出入口和交通流线采取建筑后退或设置广场等措施预留缓冲空间、场地出入口和交通流线采取不同高差设计等防护措施,必要时制订防爆防撞措施。4.3.5 城市人员密集的重要公共设施应对紧急避险和紧急避难在建筑出入口和场地出入口之间设置缓冲空间、场地出入口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场地出入口两侧市政道路不宜设置停车场地。4.3.6 城市人员密集公共开敞空间的平面和竖向设计应充分考虑防范由于人员可能拥挤造成的踩踏等伤亡事故,不宜设置台阶、固定隔离墩等设

15、施。4.3.7 雄安新区应整合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市政设施事故等数据,建立灾害监测预警综合性网络系统,建立灾害精准风险预测、快速评估、处置管理平台,支撑建立智慧安全城市,引导城市防灾减灾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4.4.8 结合智能城市建设,通过城市大数据中心系统处理各类预警信息,建立灾害信息自动推送机制和系统,辅助决策与管理,应能自动推送灾害规模、位置,引导民众就近进行避难疏散。4.3.9 依托智能城市建设,利用智能化设施,配备远程社区医疗设施、智能药柜、免接触体温筛查设施、智慧门禁设施、社区流动人口监测管理平台等平灾结合设施,做好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对。65 5一般一般工程工程5 5.1 1 设防

16、设防要求要求5.1.1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5.1.2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等关键设施,应按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同时按 8 度(0.30g)确定其地震作用。5.1.3 城市桥梁的多遇地震作用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的不同乘以相应的重要性系数进行调整。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以及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的城市桥梁,其重要性系数不应低于 2.0、1.7、1.3和 1.0。5.1.4 雄安新区综合管廊工程、地铁地下结构应按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5.1.5 一般建

17、筑工程风荷载重新期按 50 年计算,基本风压取值为 0.40kN/m2;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的取值应适当提高。5.1.6 高层建筑外围护结构应验算抗风承载力;对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应专门评估确定考虑“狭管效应”下的抗风设计参数。5.1.7 新建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8 地下空间防火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不低于丙类。地下空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下空间严禁设置加油、加气站;2 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的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

18、地铁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 的相关要求。5.1.9 城市建筑与小区的雨水排水工程、永久性室外排水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 等相关规定。5.1.10 城市地铁排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等相关规定。5 5.2 2 防灾防灾措施措施5.2.1 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7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5.2.2 二次供水、供电设施应采

19、取防涝措施,保障二次供水与供电设施安全。5.2.3 城市住宅小区防涝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新建住宅小区开关站、配电房应设置在地面层,宜高于室外地坪 0.8m 及以上。配电房的房门应设置挡水门槛,电缆管沟应增设防止涝水倒灌设施,二次供水加压泵房不应设置在负一层以下,泵房应设置挡水门槛,挡水门槛高度不应小于 0.80m;2 新建建筑地下出入口应设置防洪挡板,高度为 1.2m1.5m,出地面坡道两侧墙体应为实体墙,并不得低于防洪挡板高度,地下出入口截水沟应设置独立排水系统;3 新建建筑地下室出地面风井、窗井等高出室外地坪 1.2m1.5m 部分应建成混凝土墙体,可依据该区域历史最高内涝水位确定。5

20、.2.4 城市重要公共设施防涝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重要公共设施工程的重要设备用房和因淹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场所,应有防止被洪水淹没的措施。当采用抬高地面标高或挡水门槛时,设计标高应高于城市防洪水位 0.50m,且应复核有记录以来最大降雨量淹没水位;2 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的洞口如段场出入线、车站出入口、正线地下出地面处、风亭及地下车站连通的下沉广场或物业连通通道等应增加防洪挡板等防洪防涝设施。轨道交通段场等块状用地的防洪防涝措施,应结合实际情况科学论证,根据需要采取加高加固围墙、增设出入口防洪挡板、设置应急移动水泵等措施;3 医院的医技设备和备用发电机房,应放置在地上;通信汇聚机房和核心机房须设

21、置于地上,基站机房和综合接入机房应尽量设置于地上,如有特殊情况设置在地下的,也应控制机房内设备数量。增大楼面站比例,限制新增地面站;4 城市输变电设施的防淹没要求与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雄安新区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86 6灾害防御灾害防御工程工程6.0.1 雄安新区城市建设应落实监测预警设施、防洪排涝工程、防灾分隔带、抗震防灾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灾害防御工程的用地要求。6.0.2 气象、地震与地质等灾害观测、监测台站建、构筑物与系统等防灾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落实设施环境保护范围。6.0.3 雄安新区防洪堤防工程级别,起步区及外围组团的堤防工程级别为 1 级,其他特色小城

22、镇堤防工程级别为 2 级,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雄安新区防洪堤防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GB 51247 进行抗震设防。6.0.4 城镇内涝防治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等工程性设施,以及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并与防洪体系相衔接。6.0.5 防火隔离带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 51327 的规定。城市防护绿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 的相关规定及雄安新区各类规划控制要求。6.0.6 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护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23、GB/T51327 的规定。6.0.7 石油、天然气管道两侧必须设施防护绿带,单侧宽度不应小于 10 米。特殊医疗(传染病医院)等用地周围必须设置防护绿带,宽度不应小于 50 米。97 7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工程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工程7.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7.1.1 雄安新区内直接服务于应急救灾和疏散避难的应急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可划分为以下三级:I 级为灾时功能不中断或灾后需立即启用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涉及到国家公共安全,影响雄安新区应急指挥、医疗、供水、应急物资储备、消防等特别重大应急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II 级为灾时功能基

24、本不中断或需迅速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影响集中避难和救援人员的基本生存或生命安全,影响大规模受灾或避难人群中长期应急医疗、供水、物资分发、消防等重大应急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III 级为灾时需尽快设置或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影响集中避难和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导致较大灾害后果。7.1.2 按设定防御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 I 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抗震防灾要求应按高于重点设防类确定,II 级、III 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确定。7.1.3 城市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考虑“最大灾害效应”时所需要的供给负荷。针对重要公共设施的应急

25、供水、供电、通讯设施覆盖率应达到 100%。7.2 应急应急交通交通保障工程保障工程7.2.1 城市应急交通应考虑主要灾害源及重大危险源分布和区域救援情况,分散设置多个疏散救援出入口,综合利用水、陆、空等交通方式,规划设置相互衔接的应急通道,采取有效的应急保障措施,提出应急通道防灾管控措施和建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组团考虑疏散救援出入口不得少于 4 个。2 城市疏散救援出入口应与城市内救灾干道和区域高等级公路连接,并宜与航空、铁路、航运等交通设施连接,形成高冗余度相互支撑的交通走廊形式,保障对内救援和对外疏散可有效实施。103 城市应急通道应与本标准规定应急保障对象和城市重要公共设

26、施的出入口相衔接,确不能直接相连时,应设置局部连接通道,连接通道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B/T 51327 的相关规定。7.2.2 城市应急交通承担重大抗灾救灾功能的城市主要出入口、机场、交通场站,以及在城市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梁应急保障级别为 I 级,工程设施防灾指标同中心避难场所。7.2.3 城市应急通道级别及有效宽度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 51327 的有关规定。7.3 应急供电保障工程应急供电保障工程7.3.1 应急供电保障工程包括重要保障对象的建筑应急供电系统和与服务重要保障对象的市政应急供电工程。7.3.2 应

27、急供电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 和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 的有关规定,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抗震要求应符合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抗震GB/T 13540 中的规定。应急供电工程的关键设施应考虑采取防淹没措施,可按 5.2.3 要求执行。7.3.3 市政应急供电工程应提高其综合抗灾能力,应提高抗震设防标准,并宜采用减隔震措施;在可能发生严重破坏的电力设施组件储备必要的冗余物资。7.3.4 应急供电工程应考虑提高市政供电抗灾可靠性和对重要保障对象配置应急电源系统来实现,市政供电的抗灾可靠性除应采用 7.3.2、7.3.3 条有关要求外,还可采取增

28、设独立来源、设备备份、提高市政供电网段可靠性、设置“黑启动”功能等来实现;针对 I、II 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应采用多电源供电并配置应急电源系统的措施,其中应急电源系统如采用应急发电机组不得少于两台,并应满足现行国家、地方标准有关电力负荷的相关要求。7.4 应急供水保障工程应急供水保障工程7.4.1 应急供水保障工程包括重要保障对象的建筑应急供水系统和与服务重要保障对象的市政应急供水工程。7.4.2 供水设施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 的相关规定。117.4.3 市政应急供水工程应采用抗灾性能好的管材和柔性接头。在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水井或应急储水装置,

29、应急水井或应急储水装置应能满足灾后避难场所紧急或临时期饮用水和医疗用水量需求,应急储水装置采用与正常给水设施连接、灾时紧急自动切断的自动换水方式。应急供水主干管网应设置快速关断阀门。7.4.4 应急消防供水除应考虑市政应急供水保障系统、应急储水及取水体系外,还应考虑在新区天然水系、人工湖泊处按应急设置应急消防取水口或取水码头。7.5 应急通信设施应急通信设施7.5.1 应急通信设施的抗震设计应符合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抗震设计标准GB/T 51369的相关规定,广播电视建筑应采用减隔震技术。应急通信设施关键功能部位应考虑采取防淹没措施,可按 5.2.3 要求执行。7.5.2 应急通信设施应满足应急服

30、务设施的应急通信要求,并应与上级应急指挥系统保持互联互通。7.5.3 中长期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应急通信设施。7.6 应急供气设施应急供气设施7.6.1 应急供气设施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 的相关规定。应急供气设施关键功能部位应考虑采取防淹没措施,可按 5.2.3要求执行。128 8应急服务应急服务设施工程设施工程8.8.1 1 一般一般要求要求8.1.1 应急指挥中心、避难建筑、城市应急保障医院应按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0.40g)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设防性能要求保持一致;主体结构应

31、采用减震隔震技术,保障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8.1.2 避难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 的有关规定,宜选择大型场馆作为综合性避难场所或方舱医院;避难疏散场所应进行专项规划、专项设计及专项功能校验,启用应急功能前应进行转换评估。8.1.3 应急指挥中心、应急保障医院的数据中心应建设灾备数据中心,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 的相关要求。8.1.4 应急服务设施工程中建筑工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韧性评价等级GB/T38591 进行抗震韧性评价,韧性等级宜为三星级。8.1.5 应急服务设施工程中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应急服务设施

32、建筑工程建筑风荷载重现期不应低于 100 年。8.28.2 应急指挥设施应急指挥设施8.2.1 应急指挥中心配电室、不间断电源室、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通信机房、控制室等重要设备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8.2.2 应急指挥核心功能不应设置于首层及地下。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 100a 重现期的雨水量;应急保障系统设施不应置于地下,并应采取防涝防淹没措施,防淹没措施应按本标准 5.2.3 条执行。8.2.3 应急指挥中心建筑给水系统应采用 I 级保障,应采用应急市政供水保障和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取水设施)两种方式。应急储水装置(取水设施)应保障不少于紧急救灾期的饮

33、用水水量。8.2.4 应急指挥中心建筑供电系统应采用 I 级保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置应急电源系统。采用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方式;市政供电的抗灾可靠性需采用增强抗灾能力、冗余设置或多种保障方式组合等途径来实现。8.2.5 应急指挥中心宜设置直升机起降区,应急指挥中心宜设置于救灾干道周边。138.8.3 3 应急应急医疗设施医疗设施8.3.1 应急保障医院的应急保障系统设施不应置于地下,并应采取防涝防淹没措施,防淹没措施应按本标准 5.2.3 条执行。8.3.2 应急保障医院建筑与出入口之间宜设置一定面积的室外应急救援场地,并配备水、电等应急基础设施。应急医院距离救灾干道、疏散主通道

34、不大于 300m,应在应急保障医院外部设置不低于 1000m2的开敞空间作为备用场地;8.3.3 考虑防疫需求,应急保障医院场地内部还应预留模块化应急发热门诊建设场地,应独立区域设置,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隔离,与医疗机构院外周边建筑应设置不小于20m 的绿化隔离卫生间距,预留场地平面面积不应小于 1500m2,并应满足医疗防疫工艺流程要求。8.3.4 应急保障医院建筑给水系统应采用 I 级保障,应采用应急市政供水保障和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取水设施)两种方式。应急储水装置(取水设施)应保障不少于紧急救灾期的饮用水水量。8.3.5 应急保障医院建筑供电系统应采用 I 级保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置

35、应急电源系统。采用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方式;市政供电的抗灾可靠性需采用增强抗灾能力、冗余设置或多种保障方式组合等途径来实现。8.3.6 应急保障医院门诊楼宜具备直升机起降条件。8.8.4 4 应急消防设施应急消防设施8.4.1 消防指挥中心与特勤消防站的应急保障系统设施不应置于地下,并应采取防涝防淹没措施,防淹没措施应按本标准 5.2.3 条执行。8.4.2 消防指挥中心与特勤消防站给水系统应采用 I 级保障,应采用应急市政供水保障和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取水设施)两种方式。应急储水装置(取水设施)应保障不少于紧急救灾期的饮用水水量。8.4.3 消防指挥中心与特勤消防站供电系统应采用 I

36、 级保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置应急电源系统。采用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方式;市政供电的抗灾可靠性需采用增强抗灾能力、冗余设置或多种保障方式组合等途径来实现。148.8.5 5 应急应急避难设施避难设施8.5.1 应急避难设施临灾时期和灾时的应急救灾和避难的安全防护时间对龙卷风不应低于 3h,对台风不应低于 24h。8.5.2 对于非防洪和非防风避难场所,应根据其范围内的河、湖水体的最高水位以及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标高等,确定上下游排水能力和措施,保证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避难建筑防淹没措施应按本标准 5.2.3 条执行;避难场所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37、 避难场所建筑屋面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5 年,室外场地不应低于 3 年;2 中心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5 年;3 固定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3 年;4 防台风避难场所排水设计应保证在 100 年一遇的台风暴雨条件下,场所内避难建筑首层地面不被淹没。8.5.3 中心及固定应急避难场所给水系统应采用 I 级保障,应采用应急市政供水保障和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取水设施)两种方式。8.5.4 中心及固定应急避难场所供电系统应采用 I 级保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置应急电源系统。采用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方式;市政供电的抗灾可靠性需采用增强抗灾能

38、力、冗余设置或多种保障方式组合等途径来实现。8.5.5 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直升机起降条件,固定应急避难场所宜具备直升机起降条件;中心及固定应急避难场宜设置与救灾干道旁,救灾干道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15.0m;如不紧邻救灾干道旁,则周边道路至少保障有两条疏散主干道联通至救灾干道,其有效宽度应保障至少 15.0m 宽,并确保道路上桥梁为 I 级保障桥梁。158.8.6 6 应急应急物资储备设施物资储备设施8.6.1 应急物资储备库防淹没措施应按本标准 5.2.3 条执行。8.6.2 中央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给水系统应采用 I 级保障,应采用应急市政供水保障和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取水设施)两种方式。应

39、急储水装置(取水设施)应保障不少于紧急救灾期的饮用水水量。8.6.3 中央级应急物资储备库供电系统应采用 I 级保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置应急电源系统。采用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方式;市政供电的抗灾可靠性需采用增强抗灾能力、冗余设置或多种保障方式组合等途径来实现。8.6.4 中央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具备直升机起降条件。8.8.7 7 应急市政应急市政与交通设施与交通设施8.7.1 市政应急供水设施中,I 级保障的承担保障基本生活和救灾应急供水的水质净化处理厂(包括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工程防灾指标同应急指挥中心。8.7.2 作为城市双重电源的应急发

40、电设施应急保障级别应为 I 级,工程防灾指标同应急指挥中心。8.7.3 承担重大抗灾救灾功能的城市主要出入口、机场、交通场站,以及在城市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梁应急保障级别为 I 级,工程设施防灾指标同中心避难场所。169 9维护维护管理管理9.0.1 灾害防御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维护管理。9.0.2 防灾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健全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按照要求维护各种设施设备,保证其在发生灾害时能够有效运行和利用;并制订应急预案,进行防灾演练。9.0.3 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健全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应按国家现行

41、标准的相关规定,定期对隔震减震元件、隔震减震分部(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当发生可能对隔震层相关构件及装置、减震元件及相关构件造成损伤的地震或火灾等灾害后,应及时进行应急检查。9.0.4 针对应急设施工程的维护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急设施工程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制订针对不同灾害种类的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2 应急设施工程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经常对应急设施工程及其应急保障设施进行检查,按照要求维护各类设施设备,保证其在发生灾害时能够有效运行和利用;3 应急设施工程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评估;4 灾害结束后,应急设施工程应进行常态恢复整理,对其使用效果进行

42、分析评价,提出恢复修缮方案;5 应急避难设施的维护管理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B/T51327、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 的相关要求。17标准标准用词说明用词说明1 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2 标

43、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18引用标准引用标准名录名录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3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4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 513275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GB 512476 建筑抗震韧性评价等级GB/T385917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8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Hyperlink19雄安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指标体系防灾减灾工程防灾减灾工程条条 文文 说说 明明雄安新区地方标准20编编 制制 说说 明明雄安新区地方标准雄

44、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防灾减灾工程XXX-XXXX,经过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2022年X年XX日以第XX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近些年来国内外防灾减灾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实施模式及相关经验,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结合雄安新区的灾害风险背景、建设管理要求,对主要指标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终确定了防灾减灾工程关键质量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

45、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等同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21目目次次1 1总总 则则.22222 2术术 语语.23233 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4244 4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6264.14.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26264.24.2 防灾分区防灾分区.26264.34.3 设施布局设施布局.26265 5一般工程一般工程.28285.15.1 设防要求设防要求.28285.25.2 防灾措施防灾措施.29296 6灾害防御工程灾害防御工程.31317 7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工程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工程.32327.17.1

46、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32327.27.2 应急交通保障工程应急交通保障工程.32327.37.3 应急供电保障工程应急供电保障工程.32328 8应急服务设施工程应急服务设施工程.34348.18.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34348.28.2 应急指挥设施应急指挥设施.34348.38.3 应急医疗设施应急医疗设施.36368.48.4 应急消防设施应急消防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8.58.5 应急避难设施应急避难设施.36368.68.6 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8.78.7 应急市政与交通设施应急市政与交通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9 9维护管理维护管理.37372

47、21 1总总 则则1.0.1 本条阐明了制订本标准的目的。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不仅涉及到防灾减灾工程的建设,更需要在城市层面进行防灾资源配置;雄安新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要体现高质量、高标准,应当首先开展城市空间防灾布局规划与系统建设工作,统筹重要基础设施防灾建设要求,规划建立健全具备多道防线的城市防灾体系。1.0.3 本条规定了标准编制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按照“雄安质量”工程标准体系相关要求,贯彻“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创造“雄安质量”,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全国样板,建立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标准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引领防灾减灾工程领域高标准、高质量的规划、设计、施工及

48、运营维护全过程。1.0.4 本标准结合了雄安新区已发布的相关规划、标准规范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对防灾减灾工程的建设运行提出了基本要求和规定,应当指出,“防灾减灾工程”吸纳了各类工程建设的部分关键指标性要求,工程建设的其他防灾安全类要求,尚应参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的其他标准,如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等,进行协同实施。232 2术术 语语2.0.1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GB/T 51327 中的“防灾设施”的含义是,城市防灾设施中直接用于灾害控制、防止和应急所必需的建设工程与配套设施。防灾设施是灾害防御设施、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统称。从日本、美国等国家所规定的防

49、灾设施所包括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含有避难设施(避难场所、避难道路)、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水池/消防储水设施、消防站、消防通道)、紧急通道设施(紧急通道疏散道路上的桥梁、防灾医院)、工程防御要求等内容。“雄安质量”工程标准体系要求(以下简称标准体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增强城市韧性,有效控制各类风险及灾害。全面提升综合防灾减灾、火灾防控、抗震设防、地质灾害风险评估、防洪排涝设施配置等指标要求”,从要求来看标准体系的“防灾减灾工程”应当包含“工程设防”、“防灾设施”以及“综合防灾减灾”等内容,因此本标准应当包括工程设防、防灾工程、救灾工程及防灾空间等所有的城市防灾减灾要素。2.0.

50、2 本条文来源于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 51327,2.0.10 条。2.0.3 本条文来源于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 51327,2.0.11 条。2.0.4 本条文来源于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 51327,2.0.12 条。243 3基本基本规定规定3.0.1、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发展韧性城市,提升公共设施防灾能力、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加固和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提升工程等具体要求;雄安新区规划技术指南也提出要完善新区防灾减灾体系的要求;从提升城市防灾救灾能力的目标来看,单纯的提升工程设施设防要求并不能线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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