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岔沟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森林、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三、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四、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五、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六、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
2、变更.七、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八、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九、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十、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十一、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十二、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十三、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3、,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十四、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十五、旅游景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必须经持证上岗的员工设计、敷设,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十六、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十七、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