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文标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豫国资文201340号发文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2013-428实施时间:2013-5-1法规类型:河南,日常管理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河南发文内容:各省管企业: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9日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4月28日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管企业招标采购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管企业(含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及分支机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第三条 省管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货物或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服务,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省管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规模和招标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的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得高于前款规定的限额标准。第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鼓励、支持省管企业利用信息网络建立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或者利用已有电子招标采购
3、平台开展招标采购工作,逐步实现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电子化.第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省管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省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本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省管企业应当成立招标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招标采购工作规范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七。采用邀请招标,省管企业应当履行内部批准程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
4、认定的,应当进行认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八条 省管企业在办理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而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采购,且未履行内
5、部批准程序;(三)规避招标;(四)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五)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事项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六)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七)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八)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九)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十)招标人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十一)挪用投标保证金;(十二)泄露标底;(十三)以不合理的条件
6、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十四)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十五)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十六)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反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十七)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不予答复;(十八)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九)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二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二十一)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二十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二十三)不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二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规避招标:(一)将
7、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二)将不符合划分标段的项目划分标段;(三)为适用“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弄虚作假。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八条第(九)项规定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省管企业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第十一条 省管企业在办理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当对投标人进行严格、审慎地审查。主要审查以下
8、内容:(一)投标人是否属于不得参加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二)投标人是否存在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三)投标人是否通过资格预审;(四)投标人是否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要求密封;(五)投标人是否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六)投标人是否相互串通投标。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或者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
9、他联合行动。(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第十三条 应当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
10、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八)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十四条 省管企业应当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招标采购活动进行档案管理。招标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招标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档案资料包括招标记录、招标预算、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 省管企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
11、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省管企业在国外的子企业及分支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可以根据所在国法律和招标采购实际,制定单独的限额标准和招标采购程序,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省政府国资委对省管企业报备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发现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有权责令该省管企业停止执行并予以修订。第十六条 省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依法监督,独立行使监督权,全过程参与本企业招标采购活动,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督促纠正,但不得对制标、评标等技术工作提出意见,不得干预评委的正常评标、定标工作.第十七条 省管企业应当把招标采购列入“三重一大”决策内容。省管企业每年度向省政府国资委上报的“三
12、重一大”工作报告中,应当有招标采购工作情况的专门内容。第十八条 省管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企业(含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及分支机构)的招标采购目录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十九条 省管企业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时,应当同时公布接受投诉的机构及其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对省管企业招标采购工作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 省管企业招标采购工作应当列入监事会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省管企业监事会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可以要求省管企业就招标采购工作整体情况或者
13、具体招标采购事项作出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受理对省管企业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各类投诉,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委托省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省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各类投诉,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省管企业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可以改正的应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招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或开除等处理。对于前款责任人员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14、政监察法、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企业领导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我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提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 省管企业领导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处理、处分,实行年薪制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的实施办法(试行)(豫办20102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5、减发相应的绩效薪金;未实行年薪制的,比照该条规定减发相应的工资。第二十六条 省管企业直接负责招标采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库,对供应商在参加投标活动中实施的串通投标、行贿、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禁止其3年内参加本企业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3年期满后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省管企业应永久取消其参加本企业投标的资格.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省管企业应禁止其3年内参加评标活动;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3年期满后再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永久禁止其参加评标活动;省管企业应同时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情况通报给所在单位或者相应的专家库管理机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对特殊行业、领域或者项目的招标采购有专门规定的,适用该规定。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