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资(**)采购合同
招标编号: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日期: 年 月 日
买方:
卖方: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中交二航局 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按以下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1标的物名称、编码、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材料名称
材料编码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备注
合计
1。1单价约定
1。1。1单价组成:材料费(含必须的附件、配件)、运杂费、吊装费、出库费、产品维护费、服务费、管理费、利润、利息、税金以及所有明示和暗示费用。
1.1.2单价形成机制: 。
1.1。3单价变更机制: .
1.2数量约定:本合同第1条“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的增减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执行,数量以实际结算为准.
1。3材料生产厂家: .
2质量要求
2。1材料的 ,符合 标准的规定。
2.2材料的 ,符合 的规定。
2.3特殊要求:材料的生产厂家,符合买方业主入围厂家的规定。产品质量也要满足买方业主或者监理的要求.
3运输方式、包装方式、防护要求
3.1 运输方式: 。
3.2包装方式: 。
3。3防护要求: 。
4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4.1交货时间: .
4。2交货地点: 。
4。3交货方式: 。
5计量
5.1磅重交货的材料:以(地点)磅重为依据.如有异议,可到(地点)过磅。
5。2理重交货的材料:理论重量与过磅重量的偏差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应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规定。
5。3计件交货的材料:点件计量。
5.4体积计量的材料:据实量方.
6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
6。1验收
6。1。1单据验收:卖方必须提供的单据有送货单、材质证明文件、 、 。
6。1。2质量验收:初步检查材料外观质量合格后,买方试验部门取样做质量检测,收货不代表买方认同买方材料质量合格。
6.1.3数量验收:参见本合同第5条。
6.1。4指定验收人姓名: ,电话: 。
6。2提出异议期限
6。2。1买方对卖方提供产品单据有异议时,在收货 天内向卖方提出;卖方接到买方异议后,在 天内协商解决。
6.2.2买方对卖方提供产品数量有异议时,在收货 天内向卖方提出;卖方接到买方异议后,在 天内到买方现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卖方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6。2.3买方对卖方提供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在出现质量事故 天内向卖方提出;卖方接到买方异议后,在 天内到买方现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卖方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7结算、支付
7.1结算
7.1.1结算周期: 至 为一个结算周期。下一个结算周期开始的 天内,卖方必须联系买方办理结算,逾期没有办理结算且没有告知买方的,视为卖方放弃该批材料结算,买方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7.1。2结算依据:卖方将买方签认的《现场验收单》(买方提供格式)汇总后,交买方办理收料结算单。
7。1.3卖方根据本期结算单开具全额发票给买方入账.
7。2支付
7。2。1货款的支付方式有:现款、银行承兑、混合支付(现款+银行承兑支付)三种形式。
7。2.2 支付:买方办理完结算手续,留置质量保证金等相关约定金额后,买方支付该批物资价值 %的货款,余款转入下期结算。
8双方权利和义务
8.1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8.1。1提供货物的需求计划:买方提前 天向卖方提供下批次材料计划用量。临时增减需求计划的,提前 天向卖方提供需求计划。
8。1.2提供材料的交货地点、质量要求、结算方法、支付方法、工程大概进度等卖方应该知道的信息。
8。1.3收货后,及时给卖方签收并出具验收单据.
8。1。4确保施工便道、场地满足供应材料的基本条件,并对卖方的供应行为积极配合。
8.1.5负责货物的验收、质量抽检工作。
8.1。6按时给买方办理结算手续。
8。1。7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8。1.8享有对卖方的督办权
8。2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保质、保量,确保材料送达收货点.
8。2.2货物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买方交货。
8.2。3买方提出异议时,积极配合处理。
8。2.4免费提供相关标的物的技术支持、信息支持。
8。2。5卖方承诺:买方在使用其货物货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权指控,卖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8.2。6为履行本合同而投入的人员、材料、设备、工具等购买财产保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材料装、运等整个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由卖方承担费用和责任。
9质量保证金
9。1 质量保证金办理:按结算金额 %的材料款做质量保证金。
9。2质量保证金支付:在物资交货验收6个月后的30天内(或者:卖方提供的材料,买方完成对应的工程计量后),无质量问题时支付卖方.
9.3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0履约担保
10。1履约担保:签订合同时,卖方向买方一次性提交人民币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不低于合同总额的 %。
10.2合同材料供应完毕后 天内,买方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
11质量事故
11。1卖方材料不合格造成的质量事故: 。
11.2卖方不能按时、按量供应材料造成施工停工,而导致的质量事故: 。
12.违约责任
12。1卖方不能及时供应材料而影响买方生产进度,买方有权按照损失的大小,要求卖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 元。
12.2卖方产品质量不能满足买方施工需要,造成退货换货的,买方有权按照损失的大小,要求卖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 元/次。
12。3如卖方违约,买方保留单方解除本合同并重新选择卖方的权力。
13廉洁约定
13。1买、卖双方及工作人员不得向对方索要回扣等物质或非物质利益。
13.2买、卖双方及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对方人员给予的金钱及其他财物;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处理业务有影响的吃、喝、玩、乐等娱乐活动。
13。3买、卖双方及工作人员不得以满足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要挟和刁难对方.
13。4买、卖双方及工作人员出现索贿行为的,应及时向对方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13。5买方发现卖方采用不正当手段对买方工作人员行贿,可根据具体情况和造成的后果,追缴卖方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
14环保
14.1卖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规及买方的相关规定,注意保护环境,若造成了环境污染,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费用。
14.2材料包装物回收: .
15职业安全健康
15.1卖方根据国家、地方及买方的相关规定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做好如下措施工作:
15.1.1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做好预防司乘人员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
15.1。2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15。1。3安全技术措施:做好预防在送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15。2卖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及买方的相关规定,保证在材料供应过程的安全作业并承担责任和义务。
16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16.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17纠纷的解决
17。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武汉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7。2在提起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8合同的有效组成及执行顺序
18。1中标通知书(如有)。
18。2本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材料。
18。3技术规格书。
18。4合同条款。
18。5投标文件(含经评委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如有)。
18.6招标文件(如有)。
19其他
19。1本合同自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至供货完毕且费用结清失效。
19。2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19。3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 份,卖方 份.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采购合同条款注释
4。3交货方式:国内施工单位采购合同,除散装物资(如:砂石料、散装水泥、散装粉煤灰、散装柴油等)需要卖方落地交货外,大部分的物资是车板交货,即卖方将货物整体运到买方指定的地方,由买方负责卸车,当货物离开车板时,即认为卖方已完成合同要求(货物包装结构引起的损伤情况除外)。
6.1。1单据验收:一般来说,原材料提供的是质量证明书,产品提供的是合格证。
6.2.2买方对卖方提供产品数量有异议:很多有固定包装的产品,如锚具夹片,收货时大多只能清点包装件,来不及清点具体数目。
7。1。1结算周期,限定“逾期没有办理结算且没有告知买方的,视为卖方放弃该批材料结算”的目的,有①敦促卖方尽早办理物资手续;②避免少数离开物资岗位的人员,虚签早期接收物资单据,由于时间早,复核难道大。
特别注意
1滞纳金条款,原则上不能有,如实在不能避免,滞纳金也不能超过年利率10%,或者不超过日利率0.28‰,否则,面临的经济风险很大。
2解决纠纷的法院地点,建议选择武汉市或者子(分)公司所在地,避免选择合同签订地或者对方选择的地方。不建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3签订合同前,应对对方主体资格严格审查,确定其具备合法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文件,审查项应包括合同对方名称、经营范围、有效期、年检证明等。
4标的物的交付关系到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应尽量做出明确的约定。如约定不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