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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872136 上传时间:2024-07-2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2.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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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宁波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台风季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宁波海事局辖区航行、锚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和码头单位、船舶修造单位、涉水工程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以下统称“水上防台单位”)及人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宁波海事局所属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各自辖区的水上防台监督管理.第四条 每年台风季节前,

2、水上防台单位应成立防台组织,制定水上防台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海事处报告.水上防台单位应适时组织开展防台演练,确保相关船长、船员及岸基管理人员等能熟悉预案内容并正确执行.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做好所属船舶防台物资保证、防台工作指导等工作,并督促所属船舶对防台设备和属具等至少作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况。(二)船舶修造单位应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尽可能减少或避免无动力船舶在台风季节进行水上舾装、修理作业,并将台风季节期间水上在建、在修船舶的情况和拟采取的防台措施向所在地海事处报告。第五条 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应在台风季节及时收集当地气象台(站)的台风预报信息,并

3、按照本规定和各自预案做好相应的防台工作.主管机关应及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发布台风预警,下达防抗台工作指令;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应当听从主管机关统一指挥.第六条 宁波海事局辖区水域以北纬2940线为界分南、北两部分,南部以石浦东门岛(291218N/1215715E)为参考基点,北部以北仑山(295630N/1215057E)为参考基点。阶段性防台措施的实施以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中台风中心位置距南、北两部分的距离、台风移动趋势和南、北两部分沿海水域风力大小来确定。第七条 宁波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在满足下列各款所列条件时由主管机关决定和发布相应等级的水上防台

4、警报:(一)级防台-防台戒备阶段:根据台风动态分析,预计72小时内宁波沿海水域可能受台风外围影响时。(二)级防台-防台准备阶段:当台风中心距参考基点580海里并可能影响宁波沿海水域,或在未来48小时内宁波沿海水域平均风力将达8级及以上时。(三)级防台防台实施阶段:当台风中心距参考基点320海里并可能影响宁波沿海水域,或在未来24小时内宁波沿海水域平均风力将达10级及以上时.(四)级防台抗击台风阶段:当台风中心预计在未来12小时内进入宁波沿海水域,或在未来12小时内宁波沿海水域平均风力将达12级及以上时。第八条 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级防台-防台戒备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一)密切关注台风动态,做好

5、防台准备。(二)各船舶应对防台设备和属具至少进行一次一般性检查。(三)无动力船舶应提前联系落实防台监护拖轮。(四)船舶代理单位和码头单位应及时将相关防台信息告知相关船舶。第九条 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级防台-防台准备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一)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随时掌握台风动态,做好记录,并与主管机关保持联系。(二)各船舶应以不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立即召回船员,对船舶的操纵设备、系泊设备、通信设备、水密装置、货舱用具、排水设备等作一次全面检查,作好各项防台准备。其中:1.长期停航船舶应特别加强对船舶主机、辅机、锚机、舵机等关键设备的检测,确保处于良好工况,提前选择合适水

6、域避台,必要时还应落实拖轮监护等应急保障措施.2.无动力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船长应联系监护拖轮就位,拖至安全水域避风,并将船舶情况、在船人数、安全措施等信息向所在地海事处报告。3。从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做好随时撤离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4. 非坞修的船舶不得检修锅炉或拆卸主机、锚机、舵机等重要机械属具,已经在检修或拆卸的应立即装配复原,尽量恢复至正常功能。5。危险品船舶、无法在象山港内锚泊避台的船舶、总长250米以上的其他船舶应做好随时撤离的准备.6。冲滩避台的船舶应选择高潮时冲滩,并做好加固工作。(三)港口调度部门应合理安排船舶装卸,确保船舶可以随时离泊避台;对总长250米以上

7、的船舶,需根据台风影响趋势作提前控制。(四)引航部门应在主管机关宣布级防台后一小时内将申请引航员协助防台的船舶移泊计划和引航人员安排报主管机关.(五)船舶代理单位和码头单位应立即将港口防台信息告知相关船舶,协助在港船舶做好撤离准备工作,提醒锚泊船舶注意防范锚地水域的风流影响,提醒未抵港船舶及时调整航行计划暂缓进港。(六)船舶修造单位应做好修造船舶的防台准备工作。(七)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作业船舶和人员撤离的准备工作,在台风影响较大且影响较确定的情况下,应提前撤离水中平台等部位施工作业人员.(八)金塘大桥、象山港公路大桥等重要跨海桥梁业主单位应安排足够数量的大马力拖轮值守。第十条 船舶和水

8、上防台单位在级防台-防台实施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一)所有船舶要做好封舱、活动部件加固以及通信设备的检查等工作,准备抗台.(二)各水上防台单位应立即通知相关船舶停止装卸作业、过驳作业,并合理安排船舶有序离泊。1。总长250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应立即驶离宁波港.2.非空载的危险品船舶应立即驶离码头;液化气船、载有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应立即驶离甬江。3.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入避风锚地。4.客、渡船及观光旅游船应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适时停渡停航,不得冒险航行。(三)冲滩避台的船舶必须对加固情况进行检查,防止移位。(四)准备靠泊码头抗台的船舶应增加系缆数量,及时调整系缆,确保全部系缆受力均

9、匀.(五)锚泊船舶应加强锚泊值班,对主机、辅机、锚机、舵机、通信设施等关键性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六)北仑锚泊点不得作为避风锚地使用,所有在此待泊的船舶应立即离开.(七)港区应急救助船舶应进入待命状态.第十一条 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在级防台抗击台风阶段应做好下列工作:(一)所有船舶应进入航行值班状态,船长上驾驶台指挥。(二)锚泊船应备妥主机,掌握锚链的方向和受力情况,必要时使用车、舵以减轻锚链负荷,防止走锚、断链;一旦发现本船或它船走锚,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三)停靠码头船舶应备妥主机,并随时关注系缆、碰垫的情况,必要时使用车、舵以减轻系缆负荷,防止断缆.(四)冲滩避台船舶的

10、船员应加强巡视,防止船舶移位、下滑。(五)客、渡船及观光旅游船必须停渡停航。第十二条 船舶应有序抛锚,不得争抢锚位,并听从主管机关协调指挥,抛锚时应尽量让出航道。锚泊船舶应与桥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中,与金塘大桥、象山港公路大桥应保持3000米以上的距离;与其他桥梁应保持1000米以上的距离。第十三条 在各防台工作阶段,所有船舶应通过VHF、手机等有效手段保证与主管机关通讯畅通,保持VHF设备不间断守听、AIS设备有效开启。各船舶如遇险情或得到其他船舶的遇险信息,须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遇险船舶要做好自救工作,附近其他船舶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做好抢险救助工作。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宣布防台警报

11、解除后,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一)立即检查遭受损失情况,特别注意检查船舶的航行操纵设备、锚泊设备、系泊设备及其他重要属具的受损情况.发现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设施设备受损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及时进行修理。(二)锚泊船应有秩序地撤离锚泊水域,并听从宁波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现场巡逻艇指挥,不得抢越航道。(三)发现航标漂失、移位或灯光熄灭以及沉船、沉物、漂浮物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四)及时总结防台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防台措施,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第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台风”系指蒲氏风力8级(最大平均风速17。2米/秒)以上热带气旋,包括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台风季节”系指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宁波沿海水域”系指我国领海基线以内的宁波海事局辖区水域.“避风锚地”系指主管机关及其上级部门公布的具有避风功能的锚地。“船舶防台设备和属具”系指船舶系泊设备、操纵设备、通信设备、水密装置、货舱用具、排水设备、救生设备以及其他与防台有关的船舶设备和属具。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宁波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甬海2003146号)同时废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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