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电力公司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作业现场到岗到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将工作重点放在班组和作业现场,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和生产现场的监督管控,确保各级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做到责任到位、管理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现场的有效落实,实现安全生产可控、能控、在控,杜绝各类人身事故和人员责任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布置、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安排布置作业任务的同时,安排布置到岗到位工作,对各类作业现场实行到岗到位分级监督检查
2、。第三条 到岗到位监督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基建的副总工程师,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各地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室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车间(分场、工区、县级供电单位等,以下简称车间)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等。第四条 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提前监督检查作业的准备情况,在到岗到位过程中,应及时督促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在管理过程和作业现场的执行,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不安全的因素。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和所属供电单位、发电单位和施工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作业现场类型划分第六条 检修作业现场类型划分。根据现场检修工作量、工作人员数量和工作复杂难易程度及危
3、险程度,将检修作业现场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类。1大型检修作业现场:(1)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全站停电的作业现场;(2)110千伏及以上主变大修作业现场;(3)220千伏及以上母线全停或部分停电、110千伏母线全部停电的检修作业现场;(4)110千伏及以上线路涉及更换(加)1基及以上杆塔的线路改迁或一个工作日内带电更换瓷瓶10基、停电更换瓷瓶20基及以上的作业现场;(5)一个工作日内35千伏线路涉及更换5基及以上杆塔的线路改迁的作业现场,10千伏线路涉及更换20基及以上杆塔的线路改迁的作业现场;(6)110千伏及以上带电作业新项目;(7)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损坏的事故抢修作业现场;(8
4、)其他由本单位确定的检修作业现场。2中型检修作业现场:(1)变电站内110千伏母线部分停电、35千伏及以下母线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检修作业现场;(2)110千伏及以上单一设备单元停电,涉及三个及以上班组的检修作业现场;(3)35千伏变电站全站停电检修作业现场;(4)35千伏主变大修作业现场;(5)110千伏及以上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换型、改造,在进行设备的二次回路拆除、接入过程中,以及设备验收投运时的作业现场;(6)母线保护、稳控装置、低周减载、备自投、同期并列等装置的检修作业现场;(7)在运行设备附近搭设跨越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组装、拆除作业时的作业现场;(8)起吊重量在10吨以上
5、的起吊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的作业现场;(9)一个工作日内35千伏及以下线路停电检修及改迁,检修人员在15人及以上的作业现场;(10)110千伏及以下线路在一个工作日内带电更换瓷瓶59基、停电更换瓷瓶1019基的作业现场;(11)变电站内35千伏及以下主设备损坏、35千伏线路损坏、10千伏线路2基及以上损坏的事故抢修作业现场;(12)其他由本单位确定的检修作业现场。3小型检修作业现场: (1)110千伏变电站由两个及以下班组进行的单一设备单元检修作业现场;(2)35千伏及以下部分主设备停电检修的作业现场;(3)一个工作日内110千伏及以
6、下线路带电更换瓷瓶4基以下、停电更换瓷瓶9基以下的作业现场;(4)一个工作日内35千伏线路涉及更换1基杆塔的线路改迁的作业现场,10千伏线路涉及更换5基以下杆塔的线路改迁的作业现场;(5)220千伏及以下单一项目的带电作业.(6)其他由本单位确定的检修作业现场。第七条 倒闸操作现场(包括调度)类型划分。根据现场倒闸操作复杂程度和操作对电网安全的影响程度,将操作现场分为大、中、小型三类倒闸操作现场。1大型倒闸操作现场:(1)110千伏及以上母线的全停、送电操作;(2)220千伏及以上母线的部分停、送电操作;(3)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2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全停、送电操作;(4)改变电网运行方式时,
7、涉及本级调管范围内3条及以上110千伏及以上线路同时停、送电,220千伏及以上电网的解、并列操作;(5)220千伏及以上新投运输变电设备的送电操作;(6)上级调度管辖的主变、母线等设备停送电对本级电网运行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操作;(7)其他由本单位确定的操作现场.2中型倒闸操作现场:(1)110千伏母线的部分停、送电操作;(2)11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解、并列(解、合环)操作;(3)改变电网运行方式时,涉及本级调管范围内2条110千伏线路的同时停、送电操作;(4)110千伏及以上单台主变的全停、送电操作;(5)110千伏、35千伏新投运输变电设备的送电操作;(6)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内35千伏、1
8、0千伏母线的全停、送电操作。(7)其他由本单位确定的操作现场.3小型倒闸操作现场:(1)110千伏及以上单条线路的停、送电操作;(2)35千伏变电站35千伏母线、10千伏母线全停、送电操作;(3)35千伏联络线的停、送电操作;(4)35千伏变电站主变的停、送电操作; (5)其他由本单位确定的操作现场。第八条 基建施工现场类型划分。根据施工作业对人身、电网、设备以及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将基建施工现场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类基建作业现场。1大型基建作业现场: (1)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启动投运;(2)220千伏及以上带电交叉跨越施工;(3)特殊施工现场(火电、小型基建等)脚手架、金属升
9、降架高度超过30米,40米以上的高空塔吊拆除、组装作业;(4)110千伏、35千伏输变电工程的启动投运;(5)110千伏及以下带电交叉跨越施工;(6)起吊重量在10吨以上的起吊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的作业现场;2。 中型基建作业现场:(1)特殊施工现场脚手架、金属升降架高度1530米,2040米的高空塔吊拆除、组装作业;(2)在已运行变电站内的吊装作业;(3)杆塔基础开挖存在坍塌危险的施工作业;(4)铁塔组立施工作业.(5)输电线路导地线展放、附件安装施工作业。(6)其他由本单位确定的作业现场。3. 小型基建作业现场:小型基建作业现场指
10、的是除重大作业现场外危险性不大,影响范围小的作业现场。第三章 到岗到位监督检查第九条 各单位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在计划中明确到岗到位监督检查人员。各级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按照作业现场类型,分级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依照到位监督卡各自对作业现场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第十条 对220千伏及以上大型检修作业现场,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应掌握现场情况,必要时到位指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按公司分管领导要求到位监督指导,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应到位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对大型检修作业现场,各地州单位分管领导或副总工程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必须到位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对中型检修作业现
11、场,地州单位分管领导应掌握现场情况,必要时到位监督检查;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车间主任(副主任)必须到位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小型作业现场,车间领导应掌握现场情况,必要时到位监督检查;车间管理人员和班(站、所)负责人必须到位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大型倒闸操作现场,地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应了解掌握操作情况,必要时到位监督检查;副总工程师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按分管领导要求到位监督检查;车间负责人必须到位监督检查;各级调度机构按照调管权限,调度负责人必须在调度室到位监督操作。第十五条 中型倒闸操作现场车间负责人应了解掌握操作情况,必要时到位监督检查;车间管理人员必须到位监督检查;各级调度按照调管权限,调度
12、管理人员必须在调度室到位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小型倒闸操作现场车间管理人员应了解掌握操作情况,必要时到位指导;操作队队长(变电站站长或副站长、技术员、安全员)必须到位监督检查;调度班长(副班长、技术员、安全员)必须在调度室到位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对大型基建作业现场第(1)(3)项,公司分管基建领导应掌握现场情况,必要时到位指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按分管领导要求到位监督指导,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应到位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对大型基建作业现场,公司各地州单位、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分管领导或副总工程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到位监督检查;外来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
13、目,必须由工程建设业主项目部、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到位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中型基建作业现场,必须由工程建设业主项目部、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监理项目部负责人到位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一般基建作业现场必须由工程建设业主项目部、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工作人员到位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过程中,各级调度按照调管权限,调度负责人必须在调度室到位监督检查。如涉及下一级电网方式调整的,下一级调度负责人必须在调度室到位监督检查,变电站站长(副站长、技术员)、操作队队长必须在倒闸操作现场到位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特殊时期(恶劣灾害天气、电网运行方式薄弱、重要保电期间)的电网操作、
14、应急抢修、检修作业,应在到位标准相应条款的基础上提升一级实施到位监督检查。第四章 到岗到位工作要求第二十三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到岗到位规定,按到岗到位监督检查标准(见附件1)履行到岗到位职责,并对所属单位到岗到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按照“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到岗到位监督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因故不能履行现场到岗到位监督检查职责时,需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并安排新的到岗到位人员后方可变更.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到达检修、操作、施工作业现场,到岗到位人员未到达现场前,不得
15、进行检修、操作、施工作业。第二十七条 现场到位人员需是现场作业组织管理、方案编制、作业准备等工作的参与者。第二十八条 各地(州)单位在安排到岗到位监督检查人员时,原则上一个生产现场领导及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不宜超过3人。第二十九条 各级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应依据到位监督检查标准,结合每项工作任务实际,制定到岗到位监督检查卡(见附件2)并持卡履行到岗到位监督检查职责,及时纠正现场违章行为.到岗到位监督检查卡应一式两份,到岗到位人员职责履行完毕后,交现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签名确认,其中一份随工作票(操作票)一同保存,另一份交本单位安监部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安监部门在每周安全生产例会上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性质严重的,下发“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第三十条 每月5日前,各单位安监部门按照附件3要求统计本单位到岗到位监督检查情况,并报公司安监部。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未认真履行作业现场到岗到位监督检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公司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