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无资质公司或个人装修后受伤赔偿精品文档找无资质装修队装修,工人受伤业主要不要赔偿?装修中受伤,业主、总包和分包人各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朱强律师代理的案件总结 (南京玄武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当事人: 葛*翠(翠兵旅馆业主,发包人) 季*忠(旅馆装修总承包人) 王*林(木工项目承包人) 葛*虎(木工项目工人)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 翠兵旅馆业主葛*翠于2008年3月将该旅馆装潢工程口头发包给个人季*忠,包工包料合同总价105000元。季*忠接包后分别将木工、瓦工、水电、油漆四个项目口头分包给其它四人,其中木工项目分包给王*林,季*忠负责提供主材。 王*林接包后于2008年3月
2、29日带葛*虎等人进场装潢。2008年3月底四月初,季*忠将购进几十张的石膏板和几十张面板靠墙放在一楼走道内,供木工项目使用,因面板在石膏板内侧,取面板时需要将石膏板向外推开,从而抽取面板,又要防止石膏板倒塌,帮需用面板的工人将石膏板推开时,请葛*虎帮忙用木棍抵住石膏板,由于石膏板太重,葛*虎未能抵住,几十张石膏板倒塌,将葛*虎双脚砸伤,经诊断:双胫腓骨断裂粉碎性骨折、左胫神经、胫后动静脉断裂、左大隐静脉断裂。于2008年4月13日入院治疗,08年5月12日出院,医嘱咐休息3个月,加强护理、营养,酌情定何时去石膏托及内固定材料。 玄武法院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 1、王*林是原告葛*虎直接雇
3、主,季*忠不是葛*虎的雇主; 2、季*忠购供的板材因合放不合理,重板放在轻板外,是造成施工取板 不安全的主要原因; 3、翠兵旅馆虽系个体工商户,但属一般家庭装潢性质,家庭装潢使用个体装潢工人较为普遍,葛*翠的发包行为无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 1、王*林赔偿葛*虎各项损失的30%; 2、季*忠赔偿葛*虎各项损失的70% 3、葛*翠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中院审理情况: 葛*虎不服上诉,要求季*忠与王*林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林不服上诉,要求确认王*林不是葛*虎的雇主;季*忠与葛*翠应对葛*虎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林不负担; 季*忠不服上诉,认为王*林作为直接雇主仅承担30%责任没
4、有法律依据,葛*虎自身操作不当,也应自负其责,要求王*林与葛*虎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季*忠不承担赔偿; 葛*翠未上诉。 本律师作为葛*翠的代理人,在二审代理期间,查找了工商资料,发现季*忠是两家装潢公司的负责人,但一家公司已被吊销,另一家公司在外地。 另,本律师查找了相关法律,主要是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部分装修行为作了强制性规定,即,部分情况下,业主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施工,比如增加楼面负荷、拆改承重墙、拆改燃气管道、改动防水层等等。但对一般装修行为没有强制要求业主选择有装修企业承包。另外,该办法适用于家庭装修,但投资额30万元下,装修面积300平米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5、。那么,是否可以说,葛*翠的装修不必选择有资质装修企业、葛*翠不必对葛*虎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呢? 另外的疑问,季*忠是总承包人,王*忠作为直接雇主,各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 1、王*林:王*林是葛*虎的直接雇主,葛*虎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害,王*林作为雇主,应对葛*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2、季*忠:装修工程为季*忠承接,工程主材由其提供,其堆放面板和石膏板时不合理,具有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葛*虎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葛*虎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葛*虎取板时自身操作不当,酌定季*忠对葛*虎承担30%的赔偿责任
6、。 3、季*忠与王*林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季*忠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堆放材料不当,造成安全隐患,故其作为侵权行为人,鉴于侵权法律关系,对葛*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林对葛*虎损失承担责任是鉴于其系葛*虎雇主,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二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双方不存在共同侵权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葛*翠: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规定,业主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施工,造成实际施工人损害的,应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翠兵旅馆装修投资在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300m以下,故本案所涉工程可参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即,虽季*忠不具备装修资质,但鉴于工程性质,葛*翠在定作与指示上不存在过失,与葛*虎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葛*翠对葛*虎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所称葛*翠应与季*忠对葛*虎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 1、季*忠赔偿葛*虎各项损失的30%; 2、王*林赔偿葛*虎各项损失的70%; 3、葛*翠不承担赔偿责任。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