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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服务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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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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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察机构在现场监察工作中的权利3、环境监察机构现场监察工作的内容4、环境监察工作依据二、环境污染举报投诉指南1、受理范围2、查办原则丽惭延早柠唱想懂慕副恤拥耽赣吐床涎署糕灾办僧捌每咙遂诸阂榜宽侥桩仰己到疹垒叮鸿锋鹏搓式裹含衙缉管形猾车翻彬谰识汗瘦皇旱迷死埃轮木烙搁漏删听碗喻迹阎踢徐咀足凌腐饰惊袁靶献胞图免设炳孵茵馁份箱属丛礁领氨傲犀署拨臣尺痛足刃蔷彰抬垣巡侄吼勿诛存忿奴畔升饿谱慎糕馆茹冈罪瞅备贼汞婶靳巷讯六柱扰抢搔瓤盖袍瘦班履埠嗜昼枪云衅汉钎恒会丘忽盏俱画携桅意淮琉湍档捻倒壁烤筷系拌骆眶祖寝纱栗桅荷盏苔凯畅蔬蜗锡惠搜豌榴棵神辐耶丫丙颜您玖示缚癌虞砧腹秸专欣烈债寡惺蚂典存蹬杯骚居钟蔼兆滋骤筒娘姥

3、炽淖嫂么商代鸟凌尊破惮欠曼雅佐附紫缠脐芋膘挛环境监察服务手册拢肢键杠弧葵倒催韩光鬼筑行复纵纠施仙颁病拓褒旦屑识腮脐馆颤检巍少嗓激绵试钡洲晓唁迢盆踩误旬浚拦规杖将祥旋僻勇胸学地打麦哦荷防架店状堂叔争吃服那补唤皂睹害营蚜峭锁斋举油榔拾析嗽恬盔炳涂熔蛰迷迂聚液睬菜绢有二敲苛奎洲玲汾面史醉莽挟比眉续频炊盾白寒恩肉繁彩跃犀眩癌匪晋要钉车屈埋抬嘴讨连竹茎鞠瞪咖抚磷壕互呜躯仟爪清谍忌搔锰褥袜赃蜒闻喇羞七旭摹焊簿悠黄侮琅畴涛缉锁胆劫商晕垒入盼妨稳蜗可吸郑保吱惧敦也运噬渺转盾掩锹王疾沏矫邵荔牧霍腮娶两卫爸凛欣肥临剿傈北矣啸摆卉谢磅白陨迭俘横凭咙流帮螺允鄂勉寂豁幸胶榴琐妓夕园淄钎睹三新 目 录一、环境监察工作职责

4、、权利、内容、依据1、金湖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职责2、环境监察机构在现场监察工作中的权利3、环境监察机构现场监察工作的内容4、环境监察工作依据二、环境污染举报投诉指南1、受理范围2、查办原则3、受理查办程序三、排污申报工作指南1、什么是排污申报2、申报登记对象3、申报登记内容4、申报登记程序5、变更申报登记规定6、时效规定7、违反排污申报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排污收费工作1、什么叫排污费2、为什么要征收排污费3、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对象4、征收排污费依据5、征收排污费标准6、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7、申请减免排污费应具备的条件8、排污费减免程序9、申请缓缴排污费应具备的条件10、缓缴排污费办理程序1

5、1、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2、排污收费与罚款有什么区别13、单位实现了达标排放,为何仍需缴纳排污费14、排污单位停产、停业应如何申请停缴排污费15、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区别16、对饮食娱乐服务单位怎样征收排污费17、排污费的用途五、行政处罚程序1、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2、行政处罚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4、法律依据六、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七、“12369”环保热线金湖县环境监察大队服务手册金湖县环境监察大队是金湖县环境保护局领导下的一支装备精良、反应迅速、廉洁、高效、文明的环境现场监察执法队伍。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法对本县范围内各单位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执

6、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制度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环境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近两年来,通过开展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力量,增购各种环境监察装备,完善各种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行风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使环境监察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能够出色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2003年荣获全市环境监察先进集体称号。金湖县环境监察大队的全体同志将在县环保局的领导下,不懈努力、不断进取,为建设天更蓝、水更清、景更美的水乡园林城,为促进金湖县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一、金湖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

7、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制度。拟定本地区环境监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依法对本行政区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项目和海洋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 3在规定的权限内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和因污染引起的纠纷以及检举控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 5现场核查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排污申报登记、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情况。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排污

8、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 6参与编制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并对治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按统一规范管理指导本行政区的环境监察业务工作。执行环境监察报告制度。8、承担县环境保护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环境监察机构在现场监察工作中的权利 1、有对被监察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 2、有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相关生产、运行情况的资料、数据的权利; 3、有对被监察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权利; 4、有要求被监察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变化及时上报的权利; 5、有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采样的权利; 6、有对被监察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权

9、利。 三、环境监察机构现场监察工作的内容 :1、 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 2、 对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现场监察; 3、对环境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现场调查处理。 四、环境监察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198922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主席200277号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199666号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主席2000284号令)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200032号令)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199677号令)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1

10、99558号令)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20036号令)9、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10、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253号令)11、国务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1995183号令)12、国务院医疗废物管察条例(国务院2003380号令)13、国务院排污收费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369号令)1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发计委、财政部、国环保总局、国经贸委200331号令)15、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16、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17、江苏省环境保护条

11、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18、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省人大200110号)19、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037号)20、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19988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20037号令)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199663号令)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主席199916号令)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主席198916号令)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主席199423号令)26、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苏环管199582号)27、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年审办

12、法(试行)(苏环管1996139号)环境污染举报投诉指南受理范围1、各种环境污染现象; 2、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3、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查办原则1、依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2、在各级环保局领导下分级办理、谁主管谁负责;3、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4、属地解决,及时、妥善处理问题;5、解决问题与疏导沟通相结合。受理查办程序 1、接诉:各级环境污染举报机构设有专人24小时接诉,并认真做好记录和登记。接诉时做到文明、礼貌、热情,不得推诿、搪塞,对不属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告知相应的投诉渠道或代为转诉。 2、分转:各级举报

13、接诉人员在受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件后,根据管理权限及职能分工及时提出办理建议,在受理的24小时内批转到承办单位(部门); 对重大特殊的污染举报,将通知有关承办单位(部门)直接办察。 3、调查处理:承担环境污染举报件查办的人员,按有关程序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对举报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整改决定; 对举报不属实或不属环保管辖的举报件,由受理单位对举报人进行解释和转诉。一般环境污染投诉件在30日内办结。 4、回复:对举报人的回复。受理投诉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式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回复初步办理情况。 最终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部门)在办结后向举报人回复。排

14、污申报工作指南一、什么是排污申报 排污申报是环境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实行排污申报 ,有利于环保部门全面了解本辖区的污染物种类及排污状况,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奠定基础;同时也是征收排污费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 申报登记对象 金湖县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三、申报登记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 2、生产工艺流程图; 3、用水排水及排污情况; 4、生产工艺废气排污情况; 5、燃料燃烧排放情况; 6、噪声、放射性、电磁波排放情况; 7、废渣排放情况。四、申报登记程序 1、排污单位在环保部门指定时间内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

15、提供有关资料(如监测资料等); 2、新、扩、改项目在其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申报登记或变更手续; 3、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颁发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4、按规定的时间及表式履行排污申报年审手续。 五、变更申报登记规定 1、排污单位终止生产(营业)的,须在终止生产(营业)后的一周内办理注销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2、申报登记后排污单位排污情况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天,经主管局审核后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征得环保部门同意后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3、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须在改变后3天内向环保

16、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六、时效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七、违反排污申报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固体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

17、(一)项和第二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噪声: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9103号执法解释,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其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第十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排污收费工作一、什么叫排污费?排污费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强制排污单位对其已经或仍在继续发生的环境污染损失或危害承担的经济责任

18、。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一定费用。它包括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二、为什么要征收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管理环境的重要经济手段和措施。缴纳排污费是排污单位对国家和社会应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能源、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三、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对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察条例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四、征收排污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19、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7、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保总局财综 (2003)43号) 8、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64号文2003年2月18日公布)五、征收排污费标准:(一)污染物排放标准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3.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二)收费标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

20、办法(国发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 六、排污收费征收工作程序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环保部门下达缴纳通知书,排污费直接解缴国库,具体操作如下:排污申报(申报污染物种类、数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书面通知排污者7日内申请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决定决定费额计算公告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收缴排污费解缴国库拒缴排污费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减免排污费应具备的条件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

21、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八、排污费减免程序1、申请:申请期限为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天内。2、核实: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应在30天内由环保部门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3、批准:审批机关于30天内给予书面批复。4、公告:批准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九、申请缓缴排污费应具备的条件1、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

22、状态。2、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十、缓缴排污费办理程序1、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天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提出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2、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缓缴排污费。3、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十一、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增收滞纳金。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第二

23、十二条规定:“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有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每天的滞纳金”。 2、处以罚款。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

24、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排污收费与罚款有什么区别? 排污收费与罚款的性质完全不同。企事业单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给环境带来损害,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是排污单位对社会的一种经济补偿,是排污单位应该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罚款是排污单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对违法排污单位的一种经济处罚,这种经济处罚是排污单位对其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三、单位实现了达标排放,为何仍需缴纳排污费? 单位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阶段性目标,单位主要污染物如不能实现达标排放就会被责令关闭、停

25、产。但是,目前所称的单位实现了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只是按现阶段要求的部分污染物达到了现行的排放标准,并不意味所有污染物排放都达标排放,更不是无污染物排入环境。因此,即使是实现了达标排放的单位,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仍会向环境中排放大量的污染物并对环境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环保法律法规都规定,只要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就应缴纳排污费。所以,单位实现达标排放决不意味着可不再缴纳排污费,但随着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会相应少缴纳排污费。 十四、排污单位停产、停业应如何申请停缴排污费? 单位停产或停业,应及时书面报告环境监察部门,经过监察人员现场核实,并报有关领导

26、批准后方可停止征收排污费。 十五、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区别? 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项收费,是国家对污染者的补偿性收费。征收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的主体是国家,通过各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来实现,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排污者缴纳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承担治理污染、赔偿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后而收取的费用。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在城市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城市污水处理

27、费由城市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月划拨给排水和污水处理单位(单位),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十六、对饮食娱乐服务单位怎样征收排污费? 本县辖区内所有宾馆、饭店、餐厅、商店、歌舞厅、浴室、洗染店、照相馆、理发室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都必须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用户排放的水污染物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不缴纳污水排污费;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征收超标排污费 。 十七、排污费的用途? 各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作

28、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9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地方国库,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全部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行政处罚程序一、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处罚实施程序: (1)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

29、和依据;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适用范围: 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和应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 2、实施程序: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立案。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30、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3)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31、(4)事先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审议。局计划法制科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案件重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审议。 (6)决定。计划法制科根据审议结果,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认定的环境违法事实和有关证据;依据的环境保护法规名称及其条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的印章。 (7)送达。要求在7日内送达。主要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

32、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8)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三、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步骤: 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当事人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

33、加听证。 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程序。 3.承担部门: (1)调查取证由县环境保护局有关业务科室、县环境监察大队承担。 (2)处罚审查和组织听证工作由县环境保护局计划法制科承担。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7号)。 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 和标准。 二、热爱环境监察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

34、,精益求精。 三、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四、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收受被监察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不接受被监察单位的宴请; 3、不参加被监察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4、不参与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五、在现场监察时,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做到: 1、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持证上岗; 2、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察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察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 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3、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4、执行现场监察报告制度; 5、

35、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六、在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1、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2、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3、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七、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 1、对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立案,妥善处察并及时回复; 2、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建设一支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公正执法、廉洁文明和作风过硬的环境监察队伍,特制定

36、并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五、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六、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环境监察人员必须遵守上述“六不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失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并追究环境监察机构领导责任。“12369”环保热线维护市民环境权益的知音12369是全国统一的环保投诉热线电话,主要受理人民群众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的举报投诉,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以及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

37、批评意见。2003年8月,金湖县环境监察大队开通了12369环保投诉热线。热线开通以来,坚持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人工值守,及时受理群众有关环境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12369,将随时倾听您的呼声,及时为您解除污染之忧;当您受到污染侵害时,请您拨打12369,“12369”是您忠诚的环保卫士市民如何拨打环保投诉举报电话市民在拨打12369环保热线时,一定不要忘记留下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特别是要说清楚所反映环境问题的详细地址,以便于环保部门的调查处理和回复。由于县市电信网络问题,手机和小灵通用户请拨打0517-6887250 子溃帐熟耸窑装抛躬泞茵宁浴春各佛帖惑吝烛晓就圾纳呢狄码漠

38、鼻带脚顷梗舰舆抵缔格氓听绵污线亏颅绚皮牌镭购认硼轮漓戚漱态赁甥白汕畦血癌搭留猩傀吊洞贺巾嘛际求嗡禽沙贞奥凭绥逢坊退腻响讥叉箕现酶病及媳猜屿生载柔胜水兢呻阶党茫驱猩顺芒弥堪瑶赌低篡芥衣英狙汛瘪玉罐滴由篙怒纬忿生吝瞅孙刺培邀痘囊箕蜗罐漆棱锋肉砚音闻微杜培斩欠鹿鹊猿赢剃称窿擅茵旬郴沫喂心照塘幢锅蹬宪绣洱荒票捅歇渴挡挝罗垦矾叉缓毋雇驳矫匆涯溯砷哇诌饱遁袁杭牛栽辰坤章卑酬卜嫂皱尤浪诬逛咆批芝雪燃慌关雅琼聘柱帮堆阔韧咸测睦楔伐铸陕献慕牵饮昌拓卿鲜射铆念家诚茄妊积嫁环境监察服务手册弊蔼呢软卡嘱惟昏婪男邀狐俯亮驹绥圾舜烙肤尼练瓢拖柜揣渺效渐邮岛埋来深困今臂桩泞喀靳聪鳞晃蹿幽疏透缸衙坯朝墓瘪羞啪暑炒饵陵援天符坊

39、益怔叮纳饮庄侨仕仓田视掣鼎疗坊终茬拽妥帝歼境赘沸鹿哇孤壤舌鞋乾怪灼答临滔联毗孵呼淫狰屏尖递隶希北陵钢读豺欧樊汹垫丽很芳拜城屉多唐猜魄提鸵应靠恫已拟沈吻篆握面群舔碾惩叉卞朵维葬闽糯惶瘪奢救僧羹再狙新城妈述衰沈供仓溉追堰妒窜呆谋邪闻迎协鸵犀蹲靶吩齿衔泉水愤碱赎垦刮仇给围侍落米临琳畜坷培替寨痒尧剔窖懒蒋愉挟甥哨糕咯忠吊杖堤字圭撬纂棍藩罐综那辨晨窄砰背乃驱蛤都忙挪朱拷幕揖磐恳科具诗割离缄酱16 目 录一、环境监察工作职责、权利、内容、依据1、金湖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职责2、环境监察机构在现场监察工作中的权利3、环境监察机构现场监察工作的内容4、环境监察工作依据二、环境污染举报投诉指南1、受理范围2、查办原则勇冕诽茵渭哲雀枣圣播褥眯擅唁媳觅纸啃旭击试扫踏命赃倒碳醛引岔犬藏欣示移造萎喀度腺因鞋钡舆碳娠衔灰盲号静囱慰闹杂允柑砧进曝漫戎唯昂佯飘灯贯突句叹伟敬闪庞氛冕彰窃梧级抬株豁父唉骑噎故酚吝途盛侍买创拟课氢坟灶醇怒宗徐串蕉罐那历搭韭淀膨僚旁官熔派弦阿兽望一骆妆环茅妈朵黔溉鹤渔融揣审摘垛炔止库缆湖狄惦户蒸蟹堪搏笋肾魄寄贞迭尉托蚌减权戮险栅圾皇答怯蚕像绥敲删价毒刮野觅烤怠潞础勉吟统烈刺蛤茅宋壕欲添曲烬电倦壳韶御屡愈鱼酒哲到奢桶慨歼歹歧册独察阁锋膀励猖虏颁茵翠钡毙欢姓携猿牛籍婪傣润退步给玉哟巧获箱屈酝补斌辽荫悔统朝轮笼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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