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消防行政许可公示
受理机关: 七台河市公安局消防处
许可事项: (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申请方式: 1.第(一)、(二)项许可事项可以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到本机关办公场所、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
2.第(三)、(四)项许可只能通过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本机关办公场所的方式提出。
地 址: 七台河市桃山区沿河街 邮政编码 154600
传真电话: 0464-8259010
网 址:
电子邮箱:fanghuochu119@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公安部令第73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
二、条 件:
(一)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符合规定。
(四)制定并落实了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范 围:
(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高层建筑内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餐馆、酒吧、话吧、茶艺馆、饭店、洗浴中心,100张以上床位的旅馆、宾馆。
(三)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商场、市场、超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四、程 序:
(一)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填写并向本机关报送《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本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本机关存档。
(四)根据审查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同意或者不同意使用、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依法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使用、开业的,依法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本机关组织听证。
五、期 限:
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该公众聚集场所的工商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书复印件。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安部令第73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
二、条 件: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符合规定。
(四)制定并落实了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范 围:
举办参加人数500人以上的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四、程 序:
(一)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填写并向本机关报送《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本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本机关存档。
(四)根据审查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同意或者不同意举办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依法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举办的,依法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本机关组织听证。
五、期 限:
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三)室内活动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者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活动举办单位的工商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书复印件。
(七)举办活动的方案、有关举办活动的其他批准文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公安部令第3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四条。
二、条 件: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构造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建筑灭火器配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要求。
三、范 围:
(一)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辖区内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三)辖区内建筑用途变更工程。
四、程 序:
(一)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视申请内容填写并向本机关报送《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根据审核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依法送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不合格的,依法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本机关组织听证。
五、期 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到30日。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包括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暖通空调、电气、防雷防静电、工艺流程设计图和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位置平面图等设计图)。
3. 重点项目和具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
(二)申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
1.《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 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电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相关消防系统设计图纸。
3. 消防产品的生产认可证、型式检验报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三)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审核: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室内装修设计图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系统图。
3、装修防火材料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安部令第3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四条。
二、条 件: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的消防施工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构造的消防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消防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建筑灭火器的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施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工程施工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工程施工的其他要求。
三、范 围:
(一)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辖区内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三)辖区内建筑用途变更工程。
四、程 序:
(一)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填写并向本机关报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本机关指派两名以上防火监督、抢险救援专业消防验收人员依法进行验收。
(四)根据消防验收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依法送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本机关组织听证。
五、期 限:
自受理验收申请后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自行验收合格报告。
(四)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系统的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的生产认可证、型式检验报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
(六)消防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相关内业资料。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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