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 清扫保洁
1.1 作业时间
1.1.1 普扫
一类街道:每日晨7:00时前完毕。
二类街道:每日晨7:30时前完毕。
1.1.2 保洁
5月至10月:每日晨7:00时至晚22:00时。
11月至次年4月:每日晨7:00时至21:00时。
1.2 作业频次
1.2.1 普扫
每日大扫及用降尘软扫帚清理人行道积尘各1次。
1.2.2 保洁
按作业时间全方位、全时段巡回保洁
1.3 作业人员
清扫保洁人员统一着装(工作服上印有所在公司中文标记)、佩带工作牌,按规定上岗作业。
1.4 作业工具
扫地车、大扫把、降尘软扫帚、密闭式撮箕、保洁桶。
1.5 作业标准
一类街道(含商业繁华街道):路面无堆积物、无砖瓦土石、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烟蒂痰迹、无积泥积尘、无污水、无灰带(涉及隔离栏、隔离礅、花盆底部周边)。
二类街道:路面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烟蒂痰迹、无积泥、积尘、污水和灰带。
立交桥、高架桥、车行隧道、人行天桥:桥面无堆积物、无砖瓦土石、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烟蒂痰迹、无积泥积尘、无污水、无灰带(涉及隔离栏、隔离墩底部、周边),桥栏杆整洁且无乱贴、乱画,隧道两壁无明显污渍,桥面及车行隧道路面保洁质量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公交站台:整洁,其保洁质量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街道树穴:无烟蒂、纸屑、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机械化清扫作业:一类街道每日机扫不低于2次。
1·6 标准规定
一类街道:每1000平方米果皮数、纸屑及塑膜数、烟蒂数分别少于4个(片)、痰迹数少于4处且无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二类街道:每1000平方米果皮数少于5片、纸屑及塑膜数少于6片、烟蒂数少于8个、痰迹数少于8处、污水面积小于0.5平方米、其它废弃物少于2处。
按作业定额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特殊繁华重点地带清扫保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1000平方米,一类街道1.5人/2800平方米,二类街道1.5人/3000平方米。
2 冲洗除尘
2.1 道路冲洗
2.1.1 作业时间
每日凌晨2:30时至凌晨7:00时。
2.1.2 作业频次
每日1次。
2.1.3 作业范围
中心城区三环路(含三环路)一类街道、重点区域、出入城通道。
2.1.4 作业标准
洒水车辆作业时行驶速度不超过20公里/小时;冲洗除尘后的路段无积灰积泥。
2.2 道路洒水除尘
2.2.1 作业时间
每日9:00时至17:00时。
2.1.2 作业频次
每日不低于2次。
2.2.3 作业范围
中心城区重要街道。
2.2.4 作业标准
洒水车辆作业时行驶速度不超过30公里/小时;洒水除尘后的路段无明显扬尘。
2.3 路沿石清洗
2.3.1 作业时间
每日9:00时至17:00时。
2.3.2 作业频次
每周隔日清洗1次。
2.3.3 作业范围
中心城区三环路(含三环路)以内道路。
2.3.4 作业标准
采用人工清洗或洒水车冲洗,清洗后的路沿石无积灰积泥和灰带。
2.4 人行道地砖清洗
2.4.1 作业频次
每周清洗1次。
2.4.2 作业范围
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人行道。
2·4·3 作业标准
采用人工或机械清洗至无积尘、无油渍、污垢。
2·5 标准规定
车行道路及两侧路边沟、路沿石无灰带、积泥、积尘;人行道方块砖无明显积尘、油渍、污垢。
3 垃圾收集 运送
3.1 袋装化区域
3.1.1 作业时间:
集中收运时段为每日晨5:00时至7:30时,巡回收运至晚23:00时。
3.1.2 作业工具
人力三轮车、后装式垃圾压缩转运车、可卸式垃圾转运车、中小型垃圾机动转运车及压缩站配套转运车。
3.1.3 作业频次
每日集中收运不少于2次或根据需要,适当增长巡回收运次数。
3.1.4 收集作业标准
收集点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撒漏垃圾,收运后立即进行冲洗消毒;收集容器整洁、无破损。
3.1.5 运送作业标准
无散装垃圾,无垃圾落地、撒漏、滴漏,无翻拣垃圾现象。
3.2 非袋装化区域
3·2·1 作业标准
桶点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撒漏垃圾;垃圾收集及时,无垃圾外溢和翻拣垃圾现象。收集容器整洁、无破损;蝇、蚊孳生季节应天天定期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
3·2·2 标准规定
按照作业时间实行定人、定期段、全覆盖收运,垃圾收运次数及作业人员配备满足垃圾产量需要,保证道路两侧无积存垃圾和散装垃圾,无垃圾撒漏,严禁翻拣垃圾,对各垃圾收运点定期清洗、消毒。
4 环卫设施
4.1 公共厕所
4.1.1 设施标准:
附属设施完好、整洁,标志牌清洁、不歪斜;自来水通、照明电路通、排污管道通;公共厕所指示牌指示准确、明显,有中英文标记,建(构)筑物整洁、无破损、无乱写乱画、无张贴物。
4.1.2 作业标准
每日清洗便槽及地面各2次并见脏及时清洗。每周全面清洗、消毒、除尘1次。
4·1·3 标准规定:
标志牌明显、规范;公厕管理制度上墙,免费开放公厕标记明显,收费公厕《公厕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公示。管理人员佩证上岗,服装整齐、整洁,文明服务。
特级、一级公厕(旅游三星级以上公厕):无烟蒂纸屑、无阻塞、无尿垢、无积尘蛛网、无积水、无蛆蝇、无恶臭;门窗、隔板、蹲位、便池、地面、周边环境(含管理用房)洁净。
二级公厕(旅游二星级以上公厕):无阻塞、尿垢、无积尘蛛网、无积水、无蛆蝇;墙壁、门窗、隔板、蹲位、便池、除粪口、室外环境卫生“五净”。
三级公厕(旅游一星级公厕):无阻塞、无尿垢、无积尘蛛网、无积水;墙壁、门窗、蹲位、便池、除粪口、室外环境卫生“四净”。
4.2 垃圾压缩站
4·2·1 作业标准
站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站内建筑外墙清洁,无积灰、污渍。操作平台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解决等设施,无积尘,无撒漏垃圾。垃圾容器周边无撒漏垃圾。蚊蝇孳生季节喷药灭蚊蝇每周1次。
4.3 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运送车
4.3.1 三轮车作业标准
干净、整洁、完好无破损、无油漆脱落。
4.3.2 机动车作业标准
外观整洁,密闭良好,无破损、无油漆脱落,运送过程中无撒漏、滴漏。
4.3.3 建筑垃圾运送车辆标准
车箱密闭,无破损,车容车貌整洁、机械性能良好。建筑渣土运送车辆专用证、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两证齐全;装载建筑垃圾车辆出工地必须冲洗除尘;严禁超装超载,运送途中无撒漏。
4.4 垃圾收集容器
4·1·1 作业标准
定位设立,摆放整齐。设立点及周边2-3平方米内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容器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整洁、无油漆脱落。垃圾定期转运,无满溢和散落。收集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场地。蝇、蚊孳生季节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
4.5 果屑箱
4·5·1 作业标准
无破损、无油漆脱落,外观整洁。周边地面无抛撒存留垃圾。箱内垃圾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每日清洗箱体1次。。
4·5·2 标准规定
环卫设施设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工作牌。每日进行清洗、消毒,定期维护,整洁、无破损。运送车辆外观整洁,密闭良好,无破损,车辆按技术规定及时维护保养。
5 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生活垃圾处置重要分为填埋处置和焚烧处置。
5·1 进场垃圾控制范围
生活垃圾填埋场严禁接受和填埋工业垃圾及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物和来源不清的垃圾。
5·2 填埋作业管理
5·2·1 检查计量
垃圾进场需进行检查,称重计量后方可入场处置。
5·2·2 分单元填埋
填埋库区实行分区、分单元作业,分层填埋处置垃圾。
5·2·3 摊铺压实
垃圾进入填埋库区后,使用推土机进行推移、摊铺,然后进行消杀灭蝇,逐层碾压密实。
5·2·4 每日覆盖
对进入库区的垃圾逐层碾压密实后,用素土进行覆盖,覆盖土层厚度为30厘米左右。
5·2·5 堆体控制
按规定对垃圾堆体进行放坡,边坡坡度小于1:3,及时用素土对边坡进行覆盖。
5·3 填埋机械设备管理
填埋机械设备严格按照设备操作手册的规定使用,建立设备台帐、运营记录、使用率和完好率档案等制度。
5·4 填埋场环境管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对大气、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噪声、沼气、苍蝇密度等监测项目的重要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建立完整的 监测资料档案;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根据季节变化和苍蝇繁殖规律,定期进行消洒灭蝇。
5·5 填埋安全运营管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生产过程安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各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和防火、防爆、防讯、防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
5·5·1 生产安全
各岗位操作人员须通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填埋区夜间作业须有照明设施,现场作业人员穿反光背心或其它具有明显警示作用的工作服。
填埋堆体边坡不大于1:3,每一单元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6米。
填埋堆体上不准搭建封闭型建、构筑物。
夜间垃圾车入场倾倒和使用机械推方作业时,坚持不靠边行驶,不违章涉险作业。
5·5·2 防火防爆安全
生活垃圾填埋场各明显位置应配有禁烟和防火标志并配备各种消防设施设备。
生产控制室、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不允许出现明火、不允许吸烟。
在平常生产运营过程中应配备便携式气体成分测量分析仪,在垃圾填埋作业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测。
定期对填埋堆体产生的填埋气体进行导排,控制甲烷气体浓度,防止爆炸。
5·5·3 交通安全
场区道路应畅通,交通标志清楚规范,场区内运送管理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场区道路明显位置应设立限速标志,填埋区应设立现场指挥人员。
进场车辆要严格按照指示路线到指定区域倾倒垃圾。
6 生活垃圾焚烧处置
6·1 进场垃圾控制范围
生活垃圾焚烧场严禁接受危险废弃物进行焚烧处置。
6·2 焚烧处置管理
生活垃圾需进行检查、称重计量后方可入场进行焚烧处置。
生活垃圾焚烧场应当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运营管理,并建立各种资料台帐。
城市管理部门应委托专业管理部门对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建立各种运营资料档案。
运营单位应完善记录分析和报表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进场生活垃圾数量、设备运营情况、运营情况及环境监测报告。
6·3 焚烧残余物的处置
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送。
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解决运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
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先进行稳定化解决再运送至危废安全填埋场填埋。
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排放的固体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解决。
6·4 焚烧场环境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场应对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生活垃圾焚烧场产生的废水及垃圾渗滤液要通过解决达成《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厂集中解决。
生活垃圾焚烧场焚烧炉各项技术指标及烟气、废水、废渣解决系统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场特别要做好二噁英类物质的污染防治。
7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
7·1 医疗废物收运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用运送车辆和备用应急车辆。
每辆运送车指定负责人,对医疗废物运送过程负责。
处置单位必须天天派车上门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运送路线应当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
经包装的医疗废物应盛放于可反复使用的专用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内。专用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记规定》。
医疗废物装卸载尽也许采用机械作业,将周转箱整齐地装入车内,尽量减少人工操作;如需手工操作应做好人员防护。
医疗废物运送前,处置单位必须对每辆运送车的车况进行检查,保证车况良好后方可出车。
医疗废物运送车辆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装载或混装其他货品和动植物。
车辆行驶时应锁闭车厢门,保证安全,不得丢失、遗撒和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
7·2 医疗废物进场管理
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应由专人核对《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登记数量与实际接受的数量是否符合,经核算无误后,签字确认,表白已接受到废物。
如发现接受量与登记量不相符,接受人员立刻向处置单位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组织查明情况。同时,处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本地环保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说明情况和已采用的措施。
医疗废物处置场应天天记录接受医疗废物的数量或重量,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7·3 医疗废物处置场运营管理
严格按照设计工艺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执行。
7·4 医疗废物处置设备管理
医疗废物属危险废物范畴,必须使用专用转运车、转运箱并且符合有关规定。
医疗废物焚烧炉必须满足规定的“焚烧炉温”和“停留时间”等指标。
7·5 医疗废物处置场环境管理
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
7·6 安全运营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防各类突发事件措施和应急预案。
生产过程中要注意防火、防爆、防汛、防雷、防突发事件。
医疗废物转运车、转运箱等设备要按规定清洗、消毒,防疾病传播。
8 餐厨垃圾处置管理
8·1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设立专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安装油水分离装置或设立隔油池等设施。
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
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分别单独收集。
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清运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桶洁地净。
餐厨垃圾应实行密闭化运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不得滴漏、撒落。
8·2 餐厨垃圾处置管理
餐厨垃圾处置场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配置相应的环保解决设施。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行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合周边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用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8·3 餐厨垃圾处置设备管理
餐厨垃圾运送设备和工具应当具有餐厨垃圾运送明显标记,并保持整洁完好、清洁、卫生,餐厨垃圾解决机械所有密封。
8·4 餐厨垃圾处置场环境管理
餐厨垃圾解决单位产生的污水、臭气、残渣、噪声等经解决后各项指标均应达成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9 粪渣无害化处置
9·1 进场控制范围
进场粪渣应来自粪井、化粪池,严禁来源不清、不符合工艺规范的污水、污泥等其它物质进场。
9·2 收运管理
具有收运粪渣许可的单位或部门,应按规定将收运的粪渣运送至指定的粪渣处置场进行无害化解决。
收运过程中,进粪接口与抽粪车排放管对接严密,卸粪过程中粪渣不应遗洒。卸粪完毕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进粪接口、抽粪车排放管口及地面,无粪渣残留,无粪渣遗洒。
9·3 设备管理
粪渣处置设施、设备严格按照设计的工艺规定使用。建立设备台帐、运营记录、使用率和完好率档案等制度。粪渣运送车辆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保证密闭整洁,并与解决设备进料装置匹配,不得遗洒。
9·4 粪渣解决场环境管理
厂界噪声、厂界有害气体(硫化氢、二氧化硫、氨气等)及臭气浓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厂区不得有明显恶臭,除臭系统出口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规定。
9·5 安全运营管理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应具有完备的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人员应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有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等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成都市市容秩序管理标准
1 城市道路
1·1 一类街道
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宣传、征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
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立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建筑;
无占用城市道路摊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
无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
无占用城市道路擅自设立机动车停车场(点),经批准设立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标牌和标线规范,车辆停放有序;
城市道路清洁有序,无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行为。
1·2 二类街道
严格控制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宣传、征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
严格控制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建筑,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立集贸市场行为;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摊晒物品,严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
无占用城市道路擅自设立机动车停车场(点),经批准设立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标牌和标线规范,车辆停放有序;
城市道路清洁有序,无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行为。
2 公共绿地
无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行为;
无擅自占用公共绿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严禁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无擅自占用公共绿化用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等行为;
无穿行绿篱、爬树、攀枝、采花、剥皮、刻划竹木行为;
无树上钉钉子、拴铁丝、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行为;
公共绿地内无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放牧行为;
无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行为,严禁擅自砍伐或古树名木行为。
3 城区水域环境
无擅自侵占、覆盖城区河道以及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掏捞沙石行为;
无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行为;
无擅自挖掘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进行建设和堆放物品行为,严禁损毁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
河堤保护区范围内无家畜家禽等养殖场,水域内无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粪便行为。
4 施工工地
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立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行打围作业;
待建工地三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
拆除建(构)筑物应采用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
实行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隔离或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设立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
施工、拆迁等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施工工地运送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解决。
三、城市景观容貌管理标准
1 城市街道景观容貌管理标准
城市街道临街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建筑(构)物屋顶设施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
重要道路两侧和窗口地区商业和公共建筑、商住楼和市区标志性构筑物应设立夜景灯光,各种灯饰和霓虹灯管应保持设施完好,有缺损的应及时修复与更换,并按规定的亮灯时间启动灯光设施。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无擅自改建和扩建,无擅自安装的外置式防护栏,阳台、窗台、观景台无吊挂杂物和有碍观瞻物品的现象。
临街同一住宅楼设立的遮雨(阳)蓬规格、色彩统一,并且保持清洁美观。
建筑物外墙面保持整洁,无乱涂乱画,乱贴乱挂现象。外墙面砖清洗每年不少于一次,玻璃幕墙每半年清洗一次,建筑外墙涂料每两年粉刷一次。
新建建筑物外墙空调外机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墙立面,安装设立牢固安全。
临街建筑物一楼空调外机安装高度不低于2米,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城区街道两侧及繁华路段在建筑物前经批准设立的围墙应采用花窗透景围墙或半透景围墙,也可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院内空地应实行景观绿化。
新建、扩建、改建工地应设立实体硬质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应设立照明装置,外墙应作美化装饰,拆迁工地应采用隔离或封闭等安全措施。
待建工地应设立通透式围墙,围墙内应种植绿篱和临时绿化;围墙应设立照明装置。地块使用权者应保持围墙及绿化的整洁,清除杂草和垃圾。
城区农贸市场应设立环境卫生设施,贯彻清扫保洁措施。
道路与桥梁经常保持平坦、完好、畅通。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应及时修复。
地面设立的各种井盖齐备完好。道路开挖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排水、排污管道保持畅通。污水、自来水不外溢,雨水积水应及时排除。
城区范围内的树木、护栏、电杆等无晾晒衣物和吊挂杂物现象。
2 城区户外广告设立管理标准
户外广告设立符合《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立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立规划》的规定。
严格按照《户外广告设立具体规划》,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户外广告,无超高、超宽、超面积违规设立的现象;无未经批准非法设立的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立不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损毁绿地;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不影响道路通行。
严格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定设立、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
设立的户外广告保持整洁,如有污损必须及时(72小时内)进行整改。
设立的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必须进行2次以上安全检查。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的汉字、字母、符号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定。
3 招牌、标记(标牌)、路名牌、信息亭设立管理标准
3·1 招牌设立管理标准
招牌按规定设立于门楣上方,做到一店一招,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影响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与城市景观容貌相协调。
不得运用建筑物顶部或在建筑物20米以上立面设立招牌。单块招牌设立的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并按规定使用新型材料制作,配置夜景光源。
不得运用招牌推介产品和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或广告。
保持招牌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安全,无残缺破损、缺笔少划,并根据区域特色,设立与城市风貌相一致的商招、店招标记(标牌、路名牌)。
3·2 路名牌设立管理标准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立路名牌、指路牌、指示牌、标记牌、告示牌等,确需设立的须报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设立的路名牌、各类标记牌应严格按规定点位、数量、规格、式样、材质、规定和设立时间设立,并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保持灯饰完好,整体清洁,与街景协调,保证安全。
无占用人行道、盲道设立的标记(标牌)、路名牌。
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信息亭,必须按规定数量、式样和点位设立,配置夜景光源,保持灯饰完好,保证亭体整洁,无未经批准的广告信息,无乱张贴、乱书写的“牛皮癣”。
4 城市夜景照明管理标准
4·1 城市路灯照明
城市道路路灯亮灯率不得低于98%。
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得低于85%。
城市路灯照明发生非正常亮灯,大面积熄灯、倒杆、断线、绞线、线路短路、灯具损毁、灯具配电箱外壳带电、电器火灾等事故解决率必须达成100%。
4·2 城市路灯照明的养护维修
灯具保持整洁,安装稳固,部件完整,连接可靠,运营安全,符合原设计规定。
灯杆(涉及金属灯杆和钢筋混凝土灯杆)保持无倾斜、弯曲,安埋稳固,连接可靠,部件齐全,外观整洁,接地可靠有效。
架空导线应保持张弛相对平衡,符合安全距离规定,并保持无松脱、无绞线、无折叠、无硬弯、无断股、无严重氧化,无绝缘破损现象。
电缆绝缘良好,接地可靠,连接牢固,无漏电、无接头过热现象,定期进行绝缘测试。
配电箱保持平整稳固,箱体内外清洁,无异物,标志明显齐全,出入箱导线连接良好,箱内电器工作正常,电器导线排列整齐、连接可靠,箱体无碰损,箱门锁闭灵活有效,箱体接地可靠。
配电室和控制室保持外墙坚固,门窗安装牢固,无漏雨进水,室内通风良好,地面平整干燥,室内外整洁,防火、防盗窃,防小动物装置及照明设施齐全。做好定期清扫保洁工作。
4·3 城市光彩工程
亮灯率保持在规定亮灯时间的(不含拉闸限电时间)99%以上,有特殊规定的光彩工程照明设施亮灯率按临时告知为准。设施完好率保持在99%以上,事故解决率,保持,100%。
光彩工程照明设施应随时保持其清洁、完好和有效,其考核标准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光彩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期间开关灯,每日开灯时间于路灯同步进行,关灯时间:5-10月晚12时关灯;11月至4月晚11时关灯。重要节日或特殊情况按规定执行。
光彩工程照明设施维护检修人员,在对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时,不得擅自改变该设施的光源、灯具、灯杆等型号规格。所维护的设施在完毕维护作业后,必须与原设计一致。
四、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标准
1 设施完好标准
1.1 道路
1.1.1 车行道(涉及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
路面铺筑平整、密实,与路面检查井等其它构筑物顺接,无明显沉陷、网裂、松散、错台、拥包、烂边、唧泥、缝料散失、混凝土板块松动等病害。块石路面砌块整齐、稳定,填缝饱满,无松动、缺损、错台、沉陷、碎裂,更换的砌块颜色、图案、材质、规格应与原路面一致。
路面修补形状应规则,边线应平行或垂直于道路中线,接头平顺。
无明显井座沉陷。
平石安砌稳固、接头平整、线型直顺。
1.1.2 人行道
人行道平整、线性直顺,无明显沉陷、坑凼、拱胀、积水。
人行道砖面材无缺损、错位、松动。
路沿石、嵌边石无破损,无明显倾斜、移位。
无障碍通道、盲道设施完善。坡道坡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0厘米。盲道连续,半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井盖等障碍物,在行进盲道(条形)的起点、终点及转弯处应设圆点形提醒盲道(圆点形)。
检查井与相邻路面无明显错台。
车辆隔离墩保持完好。
无混凝土残桩、钢筋等施工残留物及废弃树池。
补换人行道砖的材质、外观、尺寸、色调与周边砖基本保持一致。
1.1.3 护栏
护栏整齐,无倾斜、位移、脱节,钢管无弯曲,油漆无漏刷,颜色一致,基座无缺损,栏杆及基座无污渍、尘土、“牛皮癣”。
1.1.4 道路设施修复时限
车行道(涉及混凝土路面、沥青路面)
坑凼面积在0.04m2以上,明显沉陷、网裂、松散、裂缝、烂边、井座沉陷、唧泥、拥包、错台、缝料散失、混凝土板块松动的,接到信息告知起,一类道路2日内修复;二、三类道路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行人行车安全的在2日内修复,其余病害在4日内修复。(因不可抗拒因素可顺延;如遇道路塌陷等影响交通及安全的突发性特殊情况,均必须采用临时解决措施)。
人行道
一类道路人行道中的“零破损”人行道砖松动、缺失、烂边,路沿石或嵌边石缺失、明显移位、倾斜等,发现上述问题,必须在当天内修复。 一般人行道必须在5日内修复。
道路护栏
天天早上8点前,必须修复夜间损坏护栏。接到护栏损坏信息后,管养单位一小时内必须排除安全隐患。
水箅、井盖等缺失、损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规定在当天内修复。
掘路修复
掘路施工完毕后当天应进场修复路面。
1.2 桥梁
1.2.1 桥面铺装
桥面平整完好,无明显网裂、坑凼、破碎、洞穴、拥包、积水。
桥面修补形状应规则,边线应平行或垂直于道路中线,接头平顺。
1.2.2 人行道
同道路人行道1.1.2。
1.2.3 栏杆或护栏
栏杆或护栏无松动错位,构件完好。钢筋混凝土及石材栏杆或护栏构件无缺损、无露筋锈蚀。栏杆无“牛皮癣”。
1.2.4 伸缩缝
伸缩缝平整、直顺。
橡胶止水带完好,无泥土等杂物填塞。
伸缩缝混凝土保护带完好,与相邻桥面高差符合规范规定。
1.2.5 墩台
墩台表面完好,无破损、露筋;无污秽、乱栓、乱挂、“牛皮癣”、杂草。
墩台编号完整对的,无损坏、缺失、覆盖。
1.2.6 桥梁附属设施及其它
桥面泄水孔、排水管完好畅通;防撞墩混凝土表面无破损;桥体无牛皮癣及污秽,桥梁清洁;桥名牌、标志、标牌完好干净,安装牢固对的。
1.2.7 桥梁设施修复时限
桥面坑凼、拥包;人行道砖松动、损坏;墩台混凝土剥落、露筋;防撞墩、防撞墙、搭板、挡墙、翼墙、护坡等损坏规定在发现之日起2日内修复。
墩台编号损坏,限高、限载牌遗失等,规定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修复。
水箅、井盖等缺失、损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规定在当天内修复。
2 平常巡查
2.1 巡查周期
2.1.1 道路
一类管理道路:巡查人员天天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含周末和节假日),其中至少步行巡查一次,第二次可骑车巡查。
二类管理道路: 巡查人员天天骑车或步行巡查一次,一周至少步行巡查两次。
三类管理道路`:巡查人员天天骑车或步行巡查一次,一周至少步行巡查一次。
2.1.2 桥梁
Ⅰ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巡查周期不应超过一天。
Ⅱ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巡查周期不宜超过三天。
Ⅲ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巡查周期可在七天之间。
2.1.3 护栏
天天早上6:00-8:00巡查人员对责任范围内的护栏完毕第一次巡查,8:00-19:00结合保洁人员工作安排实行不间断巡查。
遇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前须临时组织安排夜间巡查。
2.2 巡查规定
2.2.1 巡查及护栏保洁人员配备
道路每5公里配备一名巡查人员。
桥梁根据桥梁的巡视量酌情配足巡查人员。
护栏设施每500米不少于1名保洁员。
2.2.2 巡查人员着装
巡查人员在巡查期间必须统一着装。道路(桥梁)巡查人员穿着印有“道路(桥梁)巡查”的反光标志服,同时胸前佩带由主管局核发的“道路(桥梁)巡查”工作牌。
2.2.3 巡查记录
巡查人员必须对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填写巡查登记表,并做好巡查日记备查。巡查登记表可按照《城乡道路养护技术规范》附录A“城乡道路巡查表”范本进行规范。
2.2.4 问题处置
巡查人员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对危及车辆、行人安全的问题要采用临时处置措施。
五、成都市城市道路分类说明
(一)道路分类
1、一类管理道路指道路所在区域为广场、商业繁华地区、省市领导机关所在地、外事活动所在地及城市重要旅游路线。
2、二类管理道路
指道路所在区域为商业地区、区级机关所在地或重点企事业单位所在地。
3、三类管理道路
指除一、二类外的其它道路。
(二)桥梁养护类别及等级划分
1、根据城市桥梁在道路系统中的地位,城市桥梁养护类别分为以下五类:
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
Ⅱ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
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
Ⅳ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
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支路和街坊路上的桥梁。
2、根据各类桥梁在城市中的重要性,城市桥梁养护等级按下列规定划分:
Ⅰ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Ⅰ—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的集会中心、繁华地区、重要生产科研区及游览地区附近的桥梁。
Ⅱ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区域集会点、商业区及旅游路线或市区之间的联络线、重要地区或重点公司所在地附近的桥梁。
Ⅲ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居民区、工业区的重要道路上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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