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信用证的防止措施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也许通过正式途径(如参与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协议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征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对的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2.预先在买卖协议中明确信用证的内容
买卖协议是信用证的基础,出口商日后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如何,可预先在买卖协议里作出明确规定。大体涉及:开证日期(以开到日期为准);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船后15天在出口地到期);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在一定条件下);指定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消、即期、可转让等);备类单据名称与份数;允许分批转运(不应限定每批装运间隔期间,如每批间隔30天);规定出口商有权依照协议修改信用证条款,若进口商不按其规定修改,出口商有权提出损害补偿。
3. 慎重安排信用证的开发方式及条件
在信用证交易中,卖方必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去装船交单,才干取得款项。因此,卖方在订立买卖契约时,对于有关信用证的开发方式及其条件,必须作慎重的安排与选择,尽也许作到按自己认为满意的方式来安排信用证的开发,并对所接受的信用证条件都有绝对的把握履行,对于没有把握履行的条件不要订立或规定修改。如:应规定买方在买卖契约订立以后尽快开发信用证,以便有充足的时间来安排生产、购货或装船。对于新往来的客户,宜规定对方申请其银行开发信用证以前或申请开发信用证以后,迅速将?quot;信用证开发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litter of Credit)的副本或影印本,以航空邮递寄来,以便事前有充足的时间,检查内容是否妥当。
4.认真审查信用证
出口方及银行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范围及内容重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协议是否一致,发现有出入的内容及无法执行的条款必须迅速规定进口商改证,并且只有收到开证行的改证告知书后方能装运货品,万不可轻信客户的允诺。另一方面,审查信用证的可靠性。如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生效等。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保证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根据《统一惯例》第8条的规定,告知行应合理谨慎地核验所告知的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因此,告知行有责任鉴别所告知信用证的真伪。实务中,告知行往往要掌握开证银行的签字样本,运用"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电讯系统(SW匝T)来保证信用证外观真实性,所以,卖方可以向告知行贯彻情况。在我国,假如国外进口商直接把信用证寄交出口商,出口商应将信用证送交中国银行核对印鉴、备案,并由中国银行拟定信用证真伪。我们中国银行规定,信用证传递必须由开证行寄交或转交中国银行才生效。此外,卖方还可以规定买方或开证行请其他自己较为熟悉或资信好的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对此,卖方可以参考伦敦每年 出版的《银行家年鉴》(The Bankers' A1manac and Year Book)。
5、国际惯例
ucp500条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
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A、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统一惯例的合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合用于所有在信用证文本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 括本惯例合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明确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信用证的意义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管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 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规定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Ⅰ.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
Ⅱ.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Ⅲ.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就本惯例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
第三条 信用证与协议
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也许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协议或其它协议,是互相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协议,银行亦与该协议完全无 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 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b.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运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四条 单据与货品/服务/行为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解决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品、服务/或其它行为。
第五条 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
a.开证指示、信用证自身、对信用证的修改指示或修改书自身均必须完整和明确。
为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有关方:
Ⅰ.勿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书中,加注过多细节
Ⅱ.在指示开立、告知或保兑一个信用证时,勿引用先前开立的信用证(参照前证),而该前证受到已被接受及/或未被接受的修改所约束。
b.有关开立信用证的一切指示和信用证自身,如有修改时,有关修改的一切指示和修改书自身都必须明确表白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
B、信用证的形式与告知
第六条 可撤消信用证与不可撤消信用证
a.信用证可以是:
Ⅰ.可撤消的,或
Ⅱ.不可撤消的。
b.因此信用证上应明确注明是可撤消的或是不可撤消的。
c.如无此项注明,应视为不可撤消的。
第七条 告知行的责任
a.信用证可经另一家银行("告知行")告知受益人,但告知行无须承担付款承诺之责任。如告知行决定告知,就应合理审慎地核验所告知的信 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告知行决定不告知,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b.如告知行不能拟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发出该指示的银行,说明本行不能拟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如告知行仍决定通 知,则必须告知受益人本行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信用证的撤消
a.可撤消的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消,不必事先告知受益人。
b.然而,开证行必须做到: Ⅰ.对办理可撤消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消告知之前已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作出的任何 付款、承兑或议付者,予以偿付;
Ⅱ.对办理可撤消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消告知之前已接受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者,予以偿付。
第九条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
a.对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而言,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所有提交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期,便构成开证行的拟定 承诺:
Ⅰ.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即期付款; Ⅱ.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拟定的到期日付款;
Ⅲ.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
(a)凡汇票由开证行承兑者--开证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或
(b)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上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时,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 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时,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Ⅳ.对议付信用证--开证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开立信用 证时不应以信用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b.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规定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对不可撤消信用证加具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另一家指定银行 时,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的承诺之外的拟定承诺,即:
Ⅰ.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即期付款;
Ⅱ.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拟定的到期日付款;
Ⅲ.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
(a)凡汇票由保兑行承兑者--保兑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或
(b)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则应由保兑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 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者,则保兑行应予支付。
Ⅳ.对议付信用证--保兑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予以议付,不得追索。开立信 用证时不应以信用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c.
Ⅰ.如开证行授权或规定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该银行不准备照办时,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Ⅱ.除非开证行在其授权或规定加具保兑的指示中另有专门规定,否则告知行可以不加保兑就把未经保兑的信用证告知给受益人。
d.
Ⅰ.除本惯例第48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批准,不可撤消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消。
Ⅱ.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消地受本行发出的修改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告知该修改之 时起,即不可撤消地受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告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告知开证行和受益 人。
Ⅲ.在受益人向告知修改的银行表达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 受修改或拒绝接受修改的告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告知,当他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达接受的修改的规定一致 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告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了修改。 Ⅳ.对同一修改告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
第十条 信用证的种类
a.一切信用证均须明确表达它合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抑或议付。
b.
Ⅰ.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办理这项业务,否则一切信用证均须指定某家银行(称:"指定银行")并授权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承兑汇票或议付。对自由议付的信用证,任何银行均可为指定银行。
单据必须提交给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或其它任何指定银行。
Ⅱ.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对价者,不构成议付。
c.除非指定银行是保兑行,否则,开证行的指定并不能使被指定银行负有付款、承诺延期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责任。除非指定银行已明确同 意并告知受益人,否则,它收受及/或审核及/或转交单据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它对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负有责任。
d.如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议付、或授权、或规定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开证行即据此分别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 相符的单据办理付款、承兑汇票或者议付,并保证依照本惯例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
第十一条 电讯传递的信用证与预先告知的信用证
a.
Ⅰ.当开证行使用密码证实的电讯方式指示告知行告知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时,该电讯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献或有效的修改书,不应再寄送电 报证实书。如仍寄送证实书,则该证实书当属无效,告知行也没有义务将证实书与所收到的以电讯方式传递的有效信用证文献或有效的修改书进 行核对。
Ⅱ.若该电讯说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嗣后寄出的证实书将是有效的信用证文献或有效的修改,则该电讯系无效的信用证文献或 修改书。开证行必须不延误地向告知行寄送有效的信用证文献或有效的修改书。
b.如一家银行运用另一家告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告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运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告知修改书。
c.只有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书的开证行,才可以对不可撤消信用证开立或修改书发出预先告知书。除非开证行在其预先告知书中另有规 定,否则,发出预先告知的开证行应不可撤消地保证不延误地开出或修改信用证,且条款不能与预先告知书相矛盾。
第十二条 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
如所收到的有关告知、保兑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完整或不清楚,则被规定执行该指示的银行可以给受益人一份预先告知,仅供其参考,但该行 不负任何责任。该预先告知书应清楚地声明本告知书仅供参考,且告知行不承担责任。但告知行必须将所采用的行动告知开证行,并规定开证行 提供必要的内容。
开证行必须不延误地提供必要的内容。只有告知行收到完整明确的指示,并准备执行时,方得告知、保兑或修改信用证。
C、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
a.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拟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 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信用证上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假如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b.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应有各自的合理的审单时间--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以便 决定是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告知寄单方。
c.如信用证具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者,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对此不予理睬。
第十四条 有不符点的单据与告知事宜
a.当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依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如有),应承担下 列责任:
Ⅰ.对已付款、已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已作议付的指定银行予以偿付。
Ⅱ.接受单据。
b.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收到单据后,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拟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与 信用证条款不符,上述银行可以拒绝接单。
c.如开证行已拟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自行拟定联系申请人,请其对不符点予以接受,但是,这样做不能借此延长第13条 (b)款规定的期限。
d.
Ⅰ.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单据,它必须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告知有关方;如不也许用电讯方式 告知时则以其它快捷方式告知此事,但不得迟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第七个银行工作日。该告知应发给寄单银行,或者,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 单据者,则应告知受益人。
Ⅱ.该告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说明单据已由本行代为保管听候解决,或将退还给交单人。
Ⅲ.然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便有权向交单行索回已经给予该银行的任何偿付款项及利息。
e.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未能按照本条的规定办理及/或未能代为保管单据听候解决,或将单据退交单人时,开证行及/或保兑行 (如有),就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f.如寄单行向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指出单据中的不符点,或告知开证行或保兑行:关于该不符点,本行已经以保存追索方式或凭补偿担 保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并不因此而解除其在本条文项下的任何义务。此项保存或补偿 担保仅涉及寄单行与被保存追索的一方,或者与提供或代为提供补偿担保一方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 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品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品的发货人、承运人、运送行、收货人或保险人 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 对文电传递的免责条款
银行对由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在传递中发生延误及/或遗失所导致的后果,或对于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它差错,概 不负责。银行对专门性术语的翻译及/或解释上的差错,也不负责,银行保存将信用证条款原文照转而不翻译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银行对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它因素而营业中断,或对于任何罢工或停工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一切后 果,概不负责。除非经特别授权,银行在恢复营业后,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将不再进行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 议付。
第十八条 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条款
a.银行为执行申请人的指示,而运用另一家银行或另几家银行的服务,是代申请人办理的,费用由申请承付,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b.即使是银行积极选择其它银行办理业务,它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对此银行亦不负责。
c.
Ⅰ.一方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时,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涉及手续费、费用、成本费或其它开支,均由发出指示的一方承担。
Ⅱ.当信用证规定上述费用由指示方以外的一方承担,而这些费用又未能收回时,亦不能免去最终仍由指示方支付此类费用的责任。
d.申请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对银行承担补偿之责。 第十九条 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a.开证行如欲通过另一银行(偿付行)对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均称"索偿行")履行偿付时,开证行应及时给偿付行发出对此类索偿予以 偿付的适当指示或授权。
b.开证行不应规定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证实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
c.如索偿行未能从偿付行得到偿付,开证行就不据能解除自身的偿付责任。
d.如偿付行未能在初次索偿时即行偿付,或未能按信用证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进行偿付时,开证行应对索偿行的利息损失负责。 e.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然而,如费用系由其它方承担,则开证行有责任在原信用证中和偿付授权书中予以注明。如偿付行的费用系由 其它方承担,则该费用应在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向索偿行收取。如未支取,开证行仍有义务承担偿付行的费用。
D、单据
第二十条 对出单人而言的模糊用语
a.不应使用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本地"及类似意义的用语来描述信用证项下应提交的 任何单据的出单人的身份。如信用证中具有此类词语,只要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它条款相符,且单据又非由受益人出具者,银行将予接 受。
b.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如必要时.已加签字,银行也将接受用下列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该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 据:
Ⅰ.影印、自动或电脑解决;
Ⅱ.复写;单据上的签字可以手签,也可用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达或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解决。
c.
Ⅰ.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标明副本字样或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作为副本单据,副本单据无须签字。
Ⅱ.如信用证规定提交多份单据,诸如"一式两份"、"两张"、"两份"等,此时可以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但单据自身另 有相反的指示者除外。
d.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当信用证具有规定证实单据、使单据生效、使单据合法、签证单据、证明单据或对单据有类似规定的条件时,这些条件 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第二十一条 对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的情况。
当信用证规定提供除运送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应有哪些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 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它单据不矛盾,银行将予接受。 第二十二条 出单日期与信用证日期
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但这些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二十三条 海洋运送提单
a.如信用证规定提交港至港运送提单者,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管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白"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白他所代表的委托 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及
Ⅱ.提单上注明货品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
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的内容,可由提单上印就的"货品已装上指名船只"或"货品已装运指名船只"的词语来表达,在此情况下,提单的出具 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装上指名船只这一内容,必须以提单上注明货品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当提单上具有"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装上具名船只这一内容必须由提单上的装船批注来证实。该项装船批注除注明货品 已装船的日期外,还应涉及实际装货的船名,即使实际装货船只的名称为"预期船",亦应如此。
如提单上注明的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货已装船的批注仍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即使已装货船只的名称与提 单注明的船只名称一致,亦应如此。本规定还合用于任何由提单上印定的船词语来表达装船情况。
及
Ⅲ.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尽管提单上也许有下述情况:
(a)注明不同于装货港的货品接受监管地及/或不同于卸货港的最终目的地,
及/或
(b)具有"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标注者,只要单据上表达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及/或卸货港;及
Ⅳ.开立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及
Ⅴ.具有所有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献(属简式/背面空白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不予审核,
及
Ⅵ.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及
Ⅶ.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就本条文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品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送。
c.除非信用证严禁转运,否则只要同一提单涉及了海运全程运送,银行将接受注明货品将转运的提单。
d.即使信用证严禁转运,银行对下列单据仍予以接受:
Ⅰ.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品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送,并且同一提单涉及海运全程运送,
及/或
Ⅱ.具有承运人声明保存转运权利条款者。
第二十四条 非转让的海运单
a.如信用证规定提供的是港至港非转让海运单者,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管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白"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白他所代表的委托 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及
Ⅱ.注明货品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货品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内容,可由非转让海运单上印就的"货品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品已装具 名船只"的词语来表达,在此情况下,非转让海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货品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以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货品装船日期的批注加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 运日期。
如非转让海运单具有"预期船"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货品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由非转让海运单上的装船批注来证实,该项装船批 注除注明货品已装船日期外,还应涉及载货的船名。即使实际装货船只的名称?quot;预期船"亦应如此。
假如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的收货地或货品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已装船批注中仍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即使装货船只 的名称与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的船只一致,亦应如此。本规定合用于任何由非转让海运单上印就的装船词语来表达装船情况,
及
Ⅲ.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尽管非转让海运单也许有下述情况:
(a)注明不同于装运港的货品接受监管地及/或不同于卸货港的最终目的地,
及/或
(b)具有"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运港及/或卸货港的标注者,只要单据上表达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及/或卸货港,
及
Ⅳ.开立全套正本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
及
Ⅴ.具有所有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非转让海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献(属简式/背面空白的非转让海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 件的内容不予审核,
及
Ⅵ.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及
Ⅶ.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品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送。
c.除非信用证上有严禁转运的条款,否则,只要同一非转让海运单涉及了海运全程运送,银行将接受注明货品将转运的非转让海运单。
d.即使信用证严禁转运,银行将接受下列非转让海运单:
Ⅰ.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非转让海运单证实有关货品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驳船运送,并且同一非转让海运单涉及海运全程运送,
及/或
Ⅱ.具有承运人声明保存转运权利的条款者。
第二十五条 租船合约提单
a.假如信用证规定提交或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管其称谓如何: Ⅰ.具有受租船合约约束的任何批注,
及
Ⅱ.已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东或作为船东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船长或船东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白"船长"或"船东"的身份。代理人代表船长或船东签字或证实时,亦须表白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 和身荩醋⒚鞔砣耸谴泶せ虼┳只蛑な档模?/p>
及
Ⅲ.注明或不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及
Ⅳ.注明货品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
货品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内容,可由提单上印定?quot;货品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品已装运具名船只"的词语来表达,在此情况下,提单的 出单日期将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以在提单上注明的货品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Ⅴ.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及
Ⅵ.开立的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及
Ⅶ.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及
Ⅷ.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即使信用证规定提交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约,银行对该租船合约也不予审核,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多式运送单据
a.如信用证规定提供至少涉及两种不同运送方式(即多式运送)的运送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运送单据,不管 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或多式运送营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多式运送营运人或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送营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多式运送营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分别表白"承运人"或"多式运送营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多 式运送营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运送营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 实的,
及
Ⅱ.注明货品已发运、已接受监管或已装载者。
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可在多式运送单据上以文字表白,且出单日期即视为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及装运日期。然而,假如单据以盖章或 其它方式标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则此类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Ⅲ.
(a)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货品接受监管地,该接受监管地可以不同于装货港、装货机场和装货地,及/或注明信用证规定的最终目的,该最终目的 地可以与卸货港、卸货机场或卸货地不同,
及/或
(b)具有"预期"或类似限定有关船只及/或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批注,
及
Ⅳ.开立的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及
Ⅴ.具有所有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多式运送单据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献(属简式/背面空白的多式运送单据)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 件的内容不予审核, 及
Ⅵ.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及
Ⅶ.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即使信用证严禁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也许发生的多式运送单据,只要同一多式运送单据涉及运送全程即可。
第二十七条 空运单据
a.假如信用证规定提供空运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管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
--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或证实,亦须表白他承运人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白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表白代理人是代 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者,
及
Ⅱ.注明货品已收妥待运,
及
Ⅲ.如信用证规定注明实际发运日期,则应对此日期作出专项批注。在空运单据上如此表达的发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就本条款而言,在空运单据的方格(标明"仅供承运人使?quot;或类似说明)内所表达的有关航班号和起飞日的信息不能视为发运日期的专项批 注。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空运单据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Ⅳ.空运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机场及目的地机场,
及
Ⅴ.空运单上开给委托人/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或有类似意义的词语,
及
Ⅵ.空运单上具有所有承运条件,或其中某些承运条件须参阅空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献。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将不予审核,
及
Ⅶ.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送过程中,将货品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到另一架飞机上的运送。
c.即使信用证严禁转运,银行也将接受上面注明将发生或也许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只要是同一空运单据涉及运送全程即可。
第二十八条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送单据
a.假如信用证规定提供公路、铁路或内河运送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所规定的类型的运送单据,不认其称谓如何:
Ⅰ.单上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且已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及/或载有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 或代表的货品收货印章或其它收妥的标志。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证实、收货印章或其它收货标志,表面须表白承运人的身份。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白其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 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的,
及
Ⅱ.单上注明货品已收妥待运、发运或承运或类似意义的词语,除非运送单据上盖有收妥印章,否则运送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在加 盖收妥印章的情况下,盖章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Ⅲ.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
及
Ⅳ.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如运送单据未注明出具份数,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运送单据,并视之为全套正本。不管运送单据上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作为正本予以接 受。
c.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到目的地之间的运送过程中,以不同的运送方式,从一种运送工具卸下再装至另一种运送工具的 运送。
d.即使信用证严禁转运,银行也将接受单据上注明货品将转运或也许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河运送单据,只要运送的全过程涉及在同一运送 单据内,并使用同一运送方式即可。
第二十九条 专递及邮政收据
a.假如信用证规定提供邮政收据或投递证明,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Ⅰ.正面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戳记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并加注日期者,该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或发运日期, 及
Ⅱ.所有其它各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如信用证规定由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证明收到待运货品的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管其称谓如何:
Ⅰ.正面注明专递/快递机构的名称,并由该具名的专递/快递机构盖戳、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的单据(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由指定的专递/ 快递机构出具单据,否则银行将接受由任何专递/快递机构出具的单据),
及
Ⅱ.上面注明取件或收件日期或同义词语者,此日期即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 Ⅲ.所有其它各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第三十条 运送行出具的运送单据
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否则银行仅接受运送行出具的具有注明下列内容的运送单据:
Ⅰ.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送营运人的运送行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送营运人的运送行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或
Ⅱ.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送营运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送营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运送行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第三十一条 "货装舱面","发货人装载并计数",发货人名称
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运送单据: Ⅰ.海运或涉及海运在内的一种以上运送方式,未注骰跷镆炎安彰婊蚪坝诓彰妗H欢耸涞ゾ菽谟谢跷锟赡茏坝诓彰娴墓娑ǎ绻刺乇? 注明货品已装舱面或将装舱面,银行对该种运送单据予以接受,
及/或
Ⅱ.具有"发货人装载并计数"或"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或类似文字的条款的运送单据,
及/或
Ⅲ.表白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发货人的运送单据。
第三十二条 清洁运送单据
a.清洁运送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品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送单据。
b.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否则银行将不接受会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送单据。 c.运送单据如符合本条款和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或三十条的规定,银行即视为符合信用证中规定在运送单据上 载明"清洁已装船"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运费到付/运费预付的运送单据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与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任何单据相抵触,否则,银行将接受表白运费或运送费用(以下统称"运费")待付的运送单 据。
b.如信用证规定运送单据中必须表白运费付讫或已预付,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以其它方式清楚地表白运费付讫或已预付的词语,或用其它方法表 明运费付讫的运送单据。如信用证规定专递费用付讫或预付时,银行也将接受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的注明专递费用由收货人以外的一方承担的运 输单据。
c.运送单据上如出现"运费可预付"或"运费应预付"或类似意义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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