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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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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芦淞区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我区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代表区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区政府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 区政府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条 区政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七条 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即区国资局,根据区政府的授权,代表区政府对区政府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区国资局代表区政府对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的章程。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须经区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区国资局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区国资局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区国资局。     第十条 区国资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区国资局对区政府负责,向区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区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 区政府出资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区国资局按照有关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 会。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 政府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十八条 区国资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提出建议任免人选,报区政府批准,任免区政府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任命企业财务总监。     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区国资局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财务总监、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区国资局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条 区国资局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财务总监、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一条 未经区国资局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区国资局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区 政府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 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建立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区国资局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区国资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薪酬办法,确定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按有关规定由区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区国资局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区区国资局审核,报区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重大事项,须报区国资局审核、区政府决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区国资局报告。     区政府出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区政府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转让金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内,由区国资局审批;1万-5万元(不含5万元),由主管财政区长审批;,5万-10万元(不含10万元),由区长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区国资局认可,或者报经区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六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区国资局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区政府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区国资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区国资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区政府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区政府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区政府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 区国资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区国资局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区政府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企业所有。    区国资局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四十一条 接受委托对区政府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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