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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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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10〕19 号 两江开投集团,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规划局两江办,两江新区服务中心: 《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24日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第2次议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八日 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原则; (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 (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评审制、变更审查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项目稽察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六条 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财政、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两江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列入当年开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六)项目已列入管委会批准的当年《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根据《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向管委会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外的项目需附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送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管委会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转报。 工程投资额低于50万元的,费用按零星工程列支。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或委托代理单位)可开展申请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和办理用地划拨手续,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 总投资500万以上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拟采用BT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章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一并报批。 第十一条 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由规划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征求消防、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审查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或转报。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未确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求消防、防雷等专业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或转报。概算由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或转报。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招投标控制价、合同金额、财政拨款、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等均按批准的概算控制,超过概算不得办理。超概必须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由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转报。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投资概算向项目单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凭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按计划编制、下达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力情况编制建设资金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凡未完成上一道规定程序手续,承办部门不得办理下一道程序手续,不得擅自简化程序、超越程序进行项目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招标文件公告前报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备案,计划、建设、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招投标结果送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备案。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等资料,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进行审核,竣工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关资料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月报制度。项目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按月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的投资完成和工程进度情况月报表,并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确属调整范围的变更,在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下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因规划、政策、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向原审批部门分别提出申请,按基本建设程序重新审批。涉及重大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调整的,分别由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计划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变更方案重新审查概算。 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资金由工程基本预备费用解决。单次变更投资额调整超过100万元或超过批准概算总额的属重大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也不得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规模和减少建设内容。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勘察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工作未达到深度,不负责任的; (三)设计单位应认真负责做好初步设计,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概算编制漏项等原因导致突破概算,由设计单位负责完善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设计单位应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超规模设计或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使项目突破总概算,造成不良影响的,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八)建设管理代理单位违反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及代理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 (四)未依法签定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管委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返本办法规定,造成政府投资管理失控的; (二)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 (三)违法下达投资计划的; (四)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 (五)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七)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 (八)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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