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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解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商务部 条法司
2006-01-04 13:14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政策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于2005年11月7日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一、制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酒类商品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其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世界各国均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酒类进行特殊管理。我国是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酒类流通规模逐渐扩大,酒类人均消费不断增加。但是,在酒类行业稳步发展的同时,酒类市场普遍存在着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屡禁不止,假酒中毒伤亡事件时有发生;酒类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严重,全国酒类统一市场难以形成等诸多问题。以上问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合法企业的经济利益,也直接威胁到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酒类流通管理法制建设滞后,缺少从中央到地方系统性的酒类流通监督管理机制造成的。目前全国有二十多个省市地区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把酒类作为特殊商品进行管理。但是由于各地方法规权威性不够、执法力度有限,严重制约了酒类市场监管的权威性和效率。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全国统一的管理规定,各地对酒类管理不平衡,增加了酒类经营商跨区域贸易的交易成本,也为个别地方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提供了借口。为进一步促进酒类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使我国酒类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商务部制定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商务部于2004年开始着手酒类流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起草调研工作,收集了美国、欧盟、法国、英国、比利时等国的酒类管理法律法规,研究了法、英、比、意等国的酒类流通管理方式及酒类流通索证索票管理经验。同时,对国内酒类管理较好的地区进行了调研,总结了地方酒类流通管理制度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深入酒类生产流通企业了解了各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和遇到的困难。同时,专门成立了酒类流通立法工作小组,针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召开了由协会、企业、法律专家等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为进一步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将《办法》草案在商务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7日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由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目的是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主要建立了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两个制度,拟通过备案登记制度对酒类流通经营主体予以规范,通过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酒类商品从出厂到最终消费的全流通过程予以规范。
(一)《办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办法》第2条规定,办法调整规范的对象为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不受办法规范。此外,办法仅规范上述酒类商品的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酒类商品出厂之前或被消费之后的各阶段活动不在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二)备案登记制度
对于酒类经营主体的管理,《办法》采用了备案登记制度,要求经营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同时,《办法》第27条对违反备案登记的情况设定了处罚。该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备案登记告知经营者,使其认识到所经营的酒类是特殊商品,并在备案登记时做出合法经营的承诺,同时使商务主管部门及公众明确酒类流通经营的主体并予以监督和规范。
(三)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对于酒类流通过程的管理,为了能够做到线索明晰,有据可查,《办法》第14条设定了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经营者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通过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衔接使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酒类商品的流通过程,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记录信息的真实及信息间的衔接,酒类经营者有义务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保证其经手的流通信息的衔接有效合理。通过检查各项所记录信息及其衔接是否真实、有效、合理,可以帮助主管部门识别信息的真伪,明确责任主体,追溯至问题的所在,增加抓获售假、制假者的机会。
(四)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制度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早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里就已明确规定,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措施和相应的处罚。考虑到酒类商品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影响,《办法》第19条对向未成年人售酒问题做出了规定,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且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标识,在法律责任一章第30条对未执行者规定了相关处罚条款。
(五)酒类流通监督管理机构
《办法》第5条和第21条明确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考虑到酒类流通管理的实际情况,许多地方的酒类具体管理工作由酒类专卖局或同类机构负责,《办法》第36条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其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国酒类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饮酒安全,使我国酒类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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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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