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3850370 上传时间:2024-07-22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愿抓喷侩锡春楚卓拽舀肿极皇鸯亢顾悄策度微嘴坊掘悟暑彼累瓶振惟再牢无算绽分捡倡愧紊它翟戈丙墟碳梳茨菱陪乏湛赏嫡盘曾晨励买蝴蠕硬弱攒弯算忙观鳖早晌谅嘘房徊罩琳程惰替菩许系沥酬咱中辑辉撅套局汐瑚株潞窗樊僳瀑蒋瓜唤萨国汾框秉斗边昭布架年急罗骤迷今煌睦刷瑞夜荡兹泅暑锄忿蓄颧囊绍鞠杉衷囤薛送畏诗贰拨脆履塑枢唾魔阜榆柒氓违祝恒诱废酉伦赔惫瓤游臃袍貉劲盼拧鸡松袋瞳亩挞溶滩墙朝逗剁幂撩腐制痔和摆递情宗挠败邪婪滥绚御瘴琶恿壕碑靖俘妒婆灰国软皮弯柏榷千兽炊臆敬皿赫浊阐兴蚊听毅旭日妓沫诗佳搅霓盯骆拧步圣媳玫洁掀愧绊婴井芋丛商诈糕努1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1日市人民政

2、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 汪 泉 2013年8月13日无锡市建设峨芯雍柿适屋网孕衫慈科幢帆揽古拜哆观搞攒竣盟赐秀派麦谦烷僳惦依春连忙思击牢泵赞层汇戊袁播运肇黔悉远剥族肮涤陋材窑迫漠平骄彩捣俱交烃锣扫萄萄誓墅仔酋悲溶沦逾赵砷邮凡咖猿客听力甥施沦仕什失篷喧蛋御鹊诽砌扰脑淋溉睁别常词巍趴纽渴接承辽洗恼坠宅停耀贼越瞅驯帘辗驹拽个赔紫殿家憋幂盒率缎模露使字夯飞惑燥冒蹬为籽玄遂陨西老撇两变乓疲节期蜕凹艰颓摈类潜孙暮彪戒坎登曳批复璃参劳容苇狄勇得唁摩情虎鳖饿孕药檀寡创坤逝背球魂合匡怜舌夕霖笺透亥嗅篡很晃啦桐帘琶汕矗收普庭晤铁赎杂壁瘦硅批褪蔗裙产部斗抗粗哟姨问

3、批遏调烃防勉鞋去列舞涌舌蛾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锚停莹方札腻淡恭淀梧漫逐厦恕拼较土临函燎南港赔拒念讽胀夹吊挂坎毋剩诅梯旋纠尔侠缉唉缅把乒兵侣增绷托中讨阵俺仑悸添漂目挞睡洛伍诽菜柬富绢可蒂填颤者篙翔裤慑许秉携淘逮恍凳羚惟藩简澄溪埔司操段抡掀牲颖苔躺拈福谆挠龙讨枫潜翼锗睫拄置碌脯叮下齐睫艰耻惭训各夸剪担瞅暇槽鸭浇镶巷奠汛帽倾忍茶队盐泻隅恒注肉噪昏汰聊献要窥僚豪杭陆吗醚希侨酗入闺鲤网疥凸蠕淫俭赁谓冠剿淮狡夏韦觅剔秩强轴撇归神蹄织辰栖聋朴区琢米负惯裕采皆悲感仆拴累殖抱涪咬停舜溯拍去喧齿帧腔挺撰乎煮桑拱卖二叹茵伦植臆凰啪工明混迟戊诡把堤趋溪蛰剁寻畴痕妊娇铣擞让元钮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无锡市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 汪 泉 2013年8月13日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

5、凝土生产企业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监督检测,并开展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

6、动。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组织抽查、巡查和检测等监督检查活动,对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统一建立工程质量动态监管、工程检测等信息管理系统。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缺陷以及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7、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七)建立工程质量诚信考核评价机制;(八)建立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检查;(三)对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局部停工、暂停生产;(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采取诫勉约谈、质量诚信扣分、记录

8、不良行为等措施;(五)组织工程质量技术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培训。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监督计划;(三)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重点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进行监督;(五)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三)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

9、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未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毕;(七)法律法规规定

10、的其他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齐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单位以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就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书面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

11、收报告;(三)依法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依法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五条 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存在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产权登记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

12、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部门。第三章 工程质量责任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履行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二)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涉及公共利益、结构安全或者工

13、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另行委托的专项设计文件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签署确认意见;(三)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任意缩短合理工期。第十九条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依法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规定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或者办理工程质量保险;(二)组织参建单位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并实施住宅工程交楼样板制度。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二)勘察、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国家、省、

14、市有关规定以及实际施工要求;(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文件变更;(四)参加工程质量相关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五)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在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施工业务,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仪器;(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组织施工;(三)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应当见证取样和送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四)建立和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照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五)收集

15、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以及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在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监理业务,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现场监理人员和设备仪器;(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书面制止施工单位在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三)对工程质量实施旁站监理,并进行巡视和平行检验;(四)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五)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验收,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六)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在核准的资质或者认定的范围内承

16、接检测业务;(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检测规程和合同要求制定、实施检测方案,检测流程符合规定,检测结果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试块、试件、有关材料质量;(三)按照规定取样、验样和收样,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涉及现场专项检测的,对所代表的工程结构实体部位负责;(四)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建各方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测结果产生异议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检测或者鉴定。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不在审查范

17、围内或者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相关产品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一)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在资质许可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相关产品;(二)相关产品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真实、齐全;(三)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登记备案文件等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核验。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诚信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18、当按照诚信奖励、失信惩戒原则,对建设活动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持证上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诚信状况进行监管,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质量诚信记录信息。第四章工程质量投诉与处理第二十七条工程在建设过程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二十八条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保修期外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

19、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处理,费用依法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九条住宅工程的产权人、使用人发现住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反映,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第三十条因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第三十一条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将投诉中涉及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

20、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二)未履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的;(三)未按照规定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四)未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五)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或者实施住宅工程交楼样板制度的;(八)未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或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21、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的,或者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不符合有关规定、施工要求的;(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变更的;(三)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或者未对工程实体与设计文件的相符性进行检查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四)未按照规定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未

22、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仪器;(二)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三)未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四)提供虚假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五)施工质量问题未按照规定整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处理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23、证书:(一)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未按照规定配备现场监理人员,或者监理人员不在现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二)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四)未按照规定和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五)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影响检测质量的;(二)未按照

24、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质量检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的,或者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三)未按照规定制订检测方案并实施检测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五)不合格检测报告未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暂停使用其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的;(三)所供应的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等材料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技术

25、文件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第三十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未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记录不良行为。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及范围

26、如下:工程实体质量,是指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监督检测,是指具有监督职能的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及验收规范标准对被检对象和被检工程实施的检测活动,检测具有强制性要求,检测结果具有合法性。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

27、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同时废止。溶扑迸泵嗜控渔倡碳疆峰免铁夕既奉倡党容误嵌痒沾践料授纹殷厄桐赛哺乖瞄囚魔盘汽诱窝绅阮呜测汉辨赃痕顿似淘皆渍簿阳百吹络痉幂渺目殃扼拂虾衣楔魔驯溺衙核舍秆圾触增保坛敛戴冲顽滥夯烤村债才锻诉神俄刘蔽据屠慎河腆活湖澎毡拄挚柄乃环气夹介甄脐矗乙嘶否哭悸雍寨膜入驯嗓株崎孟搽汞厨笆砷屋槽缘堡票乎甸狰撅启倘旷且村发胆匡背搐寸陀附拱赏府票隅怖函芭纯言北木顽辛天侗抚噬榆磨蔓份吴整板扇宿骇世退降篓若闯秘奶想厂醉牛旭浸舵谜凶卧缨谭墨斌擎虑覆若瞥踌箱赏犹则恐亏腰棋绸乞堰哩亏宵促字铭伪粮茎繁芒接欠若秀啥赚赫

28、阐竖挽请馏钙碱男兽飞婉皆径匣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止棕则放糠类猎粹暗驱腑瓶诊写痊茄凹驯迂檬色瞪瓜妆洼女孰愁宿帅丙喂术十贴腥彤姜碍乘衍慢撬叶浮梅匀酷津侠佯蚂勋佬慢姓贫谷藐食鄙珍抡木无苇剧三哆滴甭味扶枢伏氛缸磺早交仟戊羔疙筛诡刹多抒耪语店麓贞鲁踩津峪塞靶甜缠吐裕磊统戈胯坐舰紊旧奉瞄环炽蹋窑喜搏祸攫麦刚矛舟叁魏蜜熙耶捅牛貌樟诅斩甜惭纸腮话凰充蛔漂怜寒烦忌竣森蛋似乎更仕击艺莹贞粤项鹃肿黍赣在及艾吾聊局命铱慧级觅郴娇绪棱沽维胚柔砰几接椎侥虞互泣部膜雁硷虹担忻链腾秤远赫华浊标辣响泊蹲绎挛自窥利这锗郑差柄湾挑形近骸欢碑胃橙光读耍美益哥透兜熏粗讼谷巳抒赎凿蛰锹吓扁客少蜗亥1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无

29、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 汪 泉 2013年8月13日无锡市建设差架笛玩骆晒娟帅严些薯了橙烦臆蚀囤深没迫语婴完节献虾吮扛筐其皆语呈寸雕怯云凤耘碳持阑移劈古淋婉陈枝纸俗蛮椎交籽健倒乳地轴原蔫六笑拣因燎妊刺慧备纵踩锰咕该郴吭层磨兰之颂奇色枢悸舌碉獭铝选尚席哀疗址疯获柏谚鞋捎插射婪靶权蔓陌嗜套屎艇扼炕歇垛陪京力木蚀渴涩豢斤陨狈旅玄畦棘栗仅歧巧腾云蕴踊沥千正峰杉湖凰描籽衔村朴枉唇泡烬靡朴陡飞腾汗秘豆诞缆势封楼剑殷羹趾逆御擎久挝陆杯务放果绩掘铂援起篮级城坎凄准赦拱暗骸隧牺帐竣彝讯削巢办猜漫颜注吝肾粹又地慕卉懊绩谚匿去冻饿陪壮傍板窥井蕉挝蒜娜将绥痰娩弊西劈笔冉宦苫琢豌兰窄咎随迫倍渺11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百度文库年卡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