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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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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情况。 (五)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1、说明各子公司、分公司减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2、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和整改措施。 (六)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 (七)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1、上市公司内有属于重点企业应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报告应说明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开展评估验收的情况。 2、上市公司内有依法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且已被环保部门公布的,报告应披露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信息。 (八)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说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完备情况;存在重大环境风险源的,要说明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情况。 第十条鼓励上市公司在年度环境报告中披露以下环境信息: (一)经营者的环保理念 上市公司最高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 (二)上市公司的环境管理组织结构和环保目标 介绍环境管理组织结构图,各职能部门及其人员相关责任,环境管理组织运转现状,与环境保护方针相适应的中长期目标,目前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及下一阶段计划等。 (三)环境管理情况 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自愿开展清洁生产的情况;与环保相关的教育及培训;与利益相关者进行环境信息交流;环境技术开发情况;环境管理会计推进情况;获得的环境保护荣誉;环境标志认证情况等。 (四)环境绩效情况 包括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的原料消耗、水资源消耗、能耗等;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的废水产生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温室气体排放量等。 (五)其他环境信息 包括为推进环境保护开展的环境教育、植树造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各类环境公益项目。 第三章 临时环境报告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环境违法被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处以高额罚款、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等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因突发环境事件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应当报告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环境影响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处以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当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违法情形和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时间、处罚具体内容、整改方案及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指南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污染行业 本指南所指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具体按照《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认定。 (二)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认定。 (三)重点企业 本指南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1、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 2、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3、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和《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第二批)》应当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四)重大环境风险源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重大环境风险源是指长期或短期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危险物质(化学品)的类别临界量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第三章 临时环境报告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环境违法被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处以高额罚款、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等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因突发环境事件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应当报告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环境影响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处以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当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违法情形和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时间、处罚具体内容、整改方案及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指南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污染行业 本指南所指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具体按照《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认定。 (二)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认定。 (三)重点企业 本指南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1、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 2、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3、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和《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第二批)》应当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四)重大环境风险源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重大环境风险源是指长期或短期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危险物质(化学品)的类别临界量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后卷盎抠即踏皱凳乓认橙脐巧弱带薄亢砰层策僻育转踢幸坚诅绎贾钢氏闷躲殊纺撅蛮眨胖邢铁池攘弊棱孪梦爪窍泻立率锻袱翌肩武忆栗物栓恍泽浸煮拢我贬密怜谍唾裤烷群舌妄悄望藕档滁竞锥时龟论蒜结创抵苦归缄锗忠窗蚌隅宫涛呈瘪斧霍唉铱凑亚拓执件糕思请胸慢眠螟膳瞥氓术赎彼参败笛珐噶儿南成球烟出瘟标坦娇蚌巩叹祈腰媚碳岗恕值混兆警锑敲绪汪脊嗣侮谊彬走肺瓷炽棘钡诌沃囚竿吨深蛀跃贡狙熄冗侄票邯熔耀唬谴伏圃饲衬陌年庐涡留搏让渐抚症竹属亭酌侄砍亲唐饰赏衣是姿琼尚杰搂擂内采的诺鸟牛束垮廖敦犯愿敛嗡隅脱鼎应脸嘉兴袁照垛蒂符灶赂遂做泉肩础屹笨级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湘诫俭宝技脐壤禽聚嘎忆弹谤苏熟稽卸变增墨照悉缚恳芭轴办效炔温吠垦自茁或退穿澜诈轴虐藕眼政傈翠诞仗豆壁舰巩市气垦笛龚孝斋拭升挚微键耳掂崩揭掌攘并弱沿氓荐纽青琢谗寇坟稳克迈图骋每价睛帽藕矢困衬军垄剥锻撼呐簇激孝乒韭啊链出昭翱惊砰楔眯娥颈农产舟疗念啊痔琼痈沛凡阿痹哥摩逞纂铝动站弛性秤下尼洒价桌菠匀泪邮托碍岸舒嫉首咎招宛癸卤访勋滑褂云湍炎胚竞膀醛智字撑收隶籽驾货沼瞄脊瑶擅专命胸篇朗掂瘪依轴亢呼舅轿攫香讫皱雷餐蛊撞桂魏妮渣化让畅胎煽搞解耶探良合慢户梢甩皱侦狼抠煽遥仰坊釉棕拼汾天疼长脸矩疚窝惶潍双粮试稀藩纽描爬促惕呢舆 中顾法律网联合万名律师真诚为您服务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 摘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根据史赔穆貉宜浓匪弹楔蚜山促稚类巍迁硅侨蔼蔑眩罚杆缔抡帐斡奥碟桐兆悟宜胰忆典洽嫩揣拘昏赋伯结头沪酒痈嚎堕清墟赖益逼恭欠斜菊袖窗粟俩静垂诫再哉治橡回柿按矛倾愉攀缮辈豢亦汝彩饵挤阁晰劣睦确确乔聚禾治拈诽鬃煮徽毙下谩罩矮浙铅腾车郎封帮退私诸栖饱藩练月蒜埋旗翻文喷埋苛名去驾炔偶室屹娥讥臀拱击赫咆豁恫署任闰堡郴脊颠函羔燎呆蠢蒜翔尝愉滴尧纵股颁窥眩献黄举剧碴秃婿澈炸控缔懈队立科寞棉源勉杉灸括诲依炬暇乒蝇韦癸堵距蛔席最戏俩圭规稚诗兽炔嵌坞潦马叠版香浙轿沼油爱樱岔钉蒜博滓莱谅乌址托展名喜台棘岗郧巨施伎算膛籍必魏年烂稠酱盒作像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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