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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_T 4533-2022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384679 上传时间:2023-09-12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700.9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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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160 CCS A 00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5332022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ctive disclosure 2022-07-25 发布 2022-08-2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1 4.1 合法原则.1 4.2 准确原则.1 4.3 一致原则.1 4.4 便民原则.1 5 源头认定.1 6 公开审查.2 7 发布协调.2 8 对外发布.2 9 动态调整.3 1

2、0 信息归档.3 附录 A(资料性)政府信息发布审核表.4 参考文献.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源头认定、公开审查、发布协调、对外发布、动态调整和信息归档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公开主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3、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7/T 45312022 政务公开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4531202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基本原则 4.1 合法原则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4.2 准确原则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确保内容完整、准确,公开主体发现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4.3 一致原则 公开主体通过不同平台和渠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确保信息数

4、据同源、内容一致。4.4 便民原则 公开主体应采取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5 源头认定 5.1 公开主体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明确公开属性,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5.2 公开主体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应为主动公开。6 公开审查 6.1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6.2 公开主体宜建立信息发布内容审核制度,明确审查职责,严格审核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6.3 对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公开前应核实政府

5、信息内容的准确性。6.4 对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公开前应核对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的一致性。6.5 公开主体应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公开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时,应选择合适的方式和范围,作去标识化处理。6.6 公开主体宜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方式及审查依据。7 发布协调 7.1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宜组织、协调有关公开主体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7.2 公开主体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公开主体的,应与有关公开主体沟通、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请共同上

6、一级公开主体协调解决。7.3 公开主体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其公开应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7.4 公开主体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报经有关机关批准。8 对外发布 8.1 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可参照填写政府信息发布审核表(格式参考附录 A),登记建档备查。8.2 公开主体应明确政府信息编辑环节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信息内容接收、筛选、加工等,对时效性要求高的政府信息应随时编辑、发布。8.3 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应根据下列情况确定:a)公开主体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负责公开;b)从公民、法人和

7、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负责公开;c)获取的其他公开主体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负责公开;d)公开主体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e)两个以上公开主体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负责公开;f)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被撤销、合并或变更的,由继续履行职能的公开主体负责公开。8.4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

8、定。8.5 日常性工作的政府信息应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的政府信息应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的政府信息应随时公开。9 动态调整 9.1 公开主体应定期维护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9.2 公开主体宜建立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转为主动公开。9.3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公开主体编制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发布,确保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与实际发布内容互为一致。10 信息归档 公开主体宜建立政府信息归档制度,可建立与纸质档案对应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A A 附录A (资料性)政府信息发布审核表

9、政府信息发布审核表参考图A.1。提请公开的部门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拟公开政府信息标题 是否已进行公开前审查:是 否 是否部分删减后公开:是 否 提请公开的部门 负责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公开主体负责人意见 公开主体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图A.1 政府信息发布审核表模板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3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 201680号)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 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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