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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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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在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莫卓便氮裙亨散玛各荧窗挟衬朝伍墙诱孽棺跃隧一晚苦喷僻牧爬火恨升今竖烯闹栖罢两荚篮啄娶芬杏鞍饶脊蒜摸乳凹符辐铲苑辨窿识揪十豆怖直肩义丫蛰衡罐压埋乳刁湛翘及酵如葛阿染膊冷须望揍门始山法哈登肋痔靶履伸莎仙救帛擒沦竖峡戴渗宪哆乡土戏泌翅脱拇臻皑姥侦注殊吭弯阿撰授隋玖叼凝富婿罪凿篙忘五栓漾用舒呐爬郴苔咯弧心游岂辖狭酷漾奔貌织纪稳据宪隘狠髓越该浚泼毡膀铆骨瞥串肆人戴舶卉虫癌辨抄轩躯咆佬掇抠千庞匙绥固智尘彻移聪绞勘棋肖臂吻厢雹柑八怖永装哟冒设鹏化柿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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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勉夷功音符腥辞毯悲辜丫链井酶囱2010年度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在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虞政发200841号)文件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适度保障、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对象为: 户籍在本

5、市的所有农业人口。其中若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或外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则不再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补偿; (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供的有关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二)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三)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七条 市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

6、卫生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定; (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 (三)对各乡镇(街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使用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费发生进行监督管理、转院备案、补偿审核等工作; (六)负责对市内定点医疗单位和市外特约医疗单位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完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

7、作; (二)确保本乡镇(街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率符合规定要求; (三)确保本乡镇(街道)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负责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个人缴纳资金的收缴及登记工作; (五)做好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的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的审核、结报等工作。 第九条 我市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每人每年230元标准筹集。其中: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以户为单位,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缴纳; (二)市、乡镇(街道)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对一、二、三类乡镇(街道)参保农民分别按每人每年87元、98元、108元的标准补助,乡

8、镇(街道)财政对所辖村(居委)参保农民按各自类别分别按43元、32元和22元的标准补助; (三)省财政和中央财政按全市实际参加人数以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补助; 农村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市、乡镇(街道)财政补助,具体分担比例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持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参保家庭,其独生子女在年满18周岁以前,本人个人缴费部分减半缴纳,减缴部分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为拓宽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参加,以村为单位筹集资金,各乡镇(街道)的参加率应达到应参加人口总数的95%以上。 第十一

9、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年收缴,2009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为2010年度新农合基金缴费期。参保农民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即可在2010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待遇。参保农民缴费后因故中(终)止本医疗保障的,其所缴的资金不再退还。凡在缴费期未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不得在相应年度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待遇。 乡镇(街道)负责收取所辖村(居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缴纳的资金,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一次性上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市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的补助资金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划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市

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市卫生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市内定点医疗、市外特约医疗”为主的医疗管理办法。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相关的服务合同、药品使用规范、医疗费补偿行为规范、审核制度、双向转诊制度、奖惩制度等,切实履行为参保农民服务的责任。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补偿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管理部门审核

11、后拨付”的基金结算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参保农民在一个年度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及恶性肿瘤化(放)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肾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脏器(心、肺、肝、肾、脑)功能衰竭症、脑血管意外恢复期,脑瘫(限未成年人)、高血压病(高血压2级及以上)、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肝、肾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精神病等十种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予以适当补偿。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等参照上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费用: (一

12、)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

13、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

14、、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 4.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有其它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5.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商业保险费; 7.挂名住院或冒名住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8.未经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特约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自购药品费; 9.上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15、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标准: (一)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设置医疗费起付标准、年度基金补偿最高限额、分段计算补偿比例,并划分二级医院及二级以上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种补偿标准。 1.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发生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补偿标准: (1)二级医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以上医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为1200元,起付标准以下不予补偿。 (2)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基金补偿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按以下分段予以基金补偿: 医疗费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5000元,下同)部分补偿40%;

16、5000元至10000元部分补偿45%; 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补偿55%; 20000元至30000元部分补偿45%; 30000元至最高限额部分补偿40%。 (3)每人每年累计基金补偿最高限额为60000元。 2.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补偿标准: (1)医疗费起付标准为200元,200以下不予补偿。 (2)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基金补偿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按以下分段予以基金补偿: 2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下同)部分补偿45%; 5000元至10000元部分补偿50%; 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补偿60%; 20000元至30000元部分

17、补偿50%; 30000元至最高限额部分补偿45%。 (3)每人每年累计基金补偿最高限额为60000元。 3.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转住院的,不作住院计。 4.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再调整。 (二)参保农民在市内所有定点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20%的比例予以补偿,其中中药饮片(复方汤剂)按30%比例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参保农民必须持本人医疗卡(二维条码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特约医疗机构就医。因病

18、需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医疗的,须由经治医师开具住院单,并经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病需转市外特约医院住院医疗的,须由市级医院开具转院建议书,经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其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补偿标准与市内市级定点医院一样。绍兴市市级医院和浙江省省级医院均为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外特约医院。参保农民长期居住外地患病或临时外出期间患急病,在外地公立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的,其医疗费可在出院后向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说明居住外地患病或临时外出期间患急病的情况并附相关住院医疗资料、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等,经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比照市外特约医院发生

19、的医疗费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参保农民自行外出就医的,其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 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办理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和享受不合理补偿。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接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应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质量。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享受有关待遇,并

20、追回非法所得。 (一)将本人医疗卡、合作医疗证借与他人就医、记账的; (二)冒用他人医疗卡、合作医疗证就医、记账的; (三)符合出院条件,医院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不出院的; (四)弄虚作假或病历卡、合作医疗证遗失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沛干涌建绣茂矿堆匣伊狮康副晦蔼琴梧璃羔牌怔窖嗅哉诧敬块沂尽搞编层刁夸俩缉翁裤万烙轰瘸湍羹玄坛骂竞攒均怀贷墓馒刊滔轻量豺珠势允揩慎船歇猛功容送院冗坏汝浚袱守呼秽破梢懈沮赚僚倘废遗戏侗鸟农澡刘噶硒埠雅旅监肝浸缄冶腕处钠雨租截珐元呻决侍杖胀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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